试论法治型边检机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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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型边检机关建设

作者:陈艳红

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4期

【摘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大格局,边检机关正在建设法治型机关,本文从建设法治型机关的重要意义、当前存在的情况及重阐述。

【关键词】法治;边检;建设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和社会活动各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的历史背景之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为融入国家法治建设的大格局,积极回应广大旅客的新期待、新要求,公安部孟宏伟副部长提出了建设法治型边检机关的理念。边检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和特点,认清自己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加大对法治建设领域的探索,明晰工作职能,使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边检机关的执勤执法活动中得到具体体现。

一、建设法治型边检机关的意义

1.建设法治型边检机关是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从社会历史发展上看,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机关是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逐步加深认识的。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建设法治型边检机关的一大批新课题已提上了各部门的议事日程。

2.建设法治型边检机关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经济发展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求以完备的法制来指引、规范和保障其健康发展。同时,它还要求法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至上的权威,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而建设法治型边检机关、坚持依法行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口岸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

二、当前建设法治型边检机关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推进重心上,重视制度建设、忽视理念培养。从近年边检机关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制度建设一直以来被视为边检法治化建设的重心。但是,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法治精神的内涵在法治型边检机关建设中尚未得到真正的体现,影响边检机关法治化进程。

二是在工作过程上,重视执法合法性,忽视执法合理性。在当前的边检行政执法实践中,尚存在着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简单处理的倾向和做法,简单地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的目的追求,

或者在行政裁量的过程中,不能够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根据个人意愿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是在工作效果上,重视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验证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社会效果是检验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的标志。在边检法治化建设的实践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化等因素的影响,边检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没有实现完全统一,极少数边检工作人员不能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自己行为的方式方法,在事前不能主动介入提供服务,在事后不能进行有效帮扶以实现“案结事了”,习惯于“就案办案”,只关注办案效果,不注重社会效果,往往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建设法治型边检机关的重点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员素质在法治型机关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人是在事物发展过程起决定性的因素。无论是依法实施管理的执法者,还是接受管理与服务的服务对象,都是参与法治的基本因素。要通过学习,强化边检执法人员法治理念,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要加强文化引领,营造学习、运用法治理念的氛围,要强化教育,将法治理念融入边检行政执法过程中去。服务对象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是边检执法工作的组成要素,执法对象的法治素养是影响执法效果和执法大环境好坏的决定因素之一。因此,必须从国家层面和部门方面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教育引导,使其对边检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为推进法治型边检机关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从行政过程的角度来看,出入境法律制度体系应覆盖出入境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但由于边检工作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其行政管理行为受到国际、双边关系的影响,某些具体的执法环节仍需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3.延伸职业精神外延,实现边检职业精神与法治理念的有机结合

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法治理念的最终实现必然是与边检人员行政道德和行政人格相融相生。目前,边检机关已经建立了“国门似铁,宾至如归”的职业理念和“尊重旅客,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在理论上已经实现了法治理念与行政道德的融合。要以法治理念为要求,借助边检职业文化建设,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边检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构建制度性的保障措施,通过制度化建设抓好执法理念的落实,实现边检人员道德责任的“他律”。

4.健全监督评价机制,保障边防执法的法治进程得到有效推进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边检执法活动在实践中既要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和利益,更应该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评价边检执法活动

的重要标准。在建立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评价机制,通过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健全动态监督评价机制,不断纠正边检执法实践过程中的偏差,确保边检法治监督评价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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