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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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一章至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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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4.11.1复习笔记一、一罪与数罪概述1.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2.罪数判断标准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国外刑法理论有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3.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进行的分类。

①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②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2)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就是异种数罪;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

二、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1.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是: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是: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3.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作为国家性质外在表现的国家形式。

(2)种类①单一制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②复合制复合制,是指某一个国家整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是一种国家的联合,主要有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a.邦联制,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盟。

b.联邦制,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都有采用单一制和联邦制的。

2.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采用的主要理由是:(1)历史传统和政治心理建立统一的国家符合我国两千多年以来国家结构形式方面的历史传统和民众的政治心理。

(2)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从民族成分看,我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但各民族的人口数量之间差异较大。

这种状况决定了不可能建立以聚居的少数民族为基础的国家,并以这种国家为基础实行联邦制。

(3)民族关系我国各民族人民之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相互合作,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互相融合,形成了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

同时,在我国的特定国情下,单一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②在单一制下,为处理多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照顾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③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宪法第一章至第六章【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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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3.1.1复习笔记一、宪法概念与分类1.宪法的概念(1)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阶级意志、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法的其他形式具有共同的特征。

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①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与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3)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

宪法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法。

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

(4)本质宪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1)传统分类①按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不成文宪法。

②按效力和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③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反映了宪法早期阶段的特点,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是民定宪法,由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

(2)现代分类①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从宪法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出发进行的分类,主要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不同的政治功能。

②根据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还可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联邦制宪法和单一制宪法等。

二、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1.宪法结构(1)宪法结构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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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所有权5.9.1 复习笔记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对物最全面的支配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独立物和特定物。

(2)所有权是最广泛的支配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之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这些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又恢复其圆满状态。

(4)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

所有权是无期限的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如下权能:(1)占有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对物进行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本身是事实(参见《物权法》第十九章),而所有权是权利。

这里所说的占有,仅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2)使用权能。

它是指依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3)收益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通过利用物而获取经济利益。

收益权能主要体现为,获取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4)处分权能。

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改造或者毁损等事实行为,例如食品的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移转、限制或者消灭所有权,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例如在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3.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表现在:①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又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应当是相分离的。

②客体的广泛性。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文物等。

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的理性思考和深入研究。

2. 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基础学科,它不同于应用法学,更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解释或注释。

3.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它为其他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

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1. 古代法理学: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发展规律。

2. 中世纪法理学:主要关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3. 近代法理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理学开始关注个人权利、自由和平等。

4. 现代法理学:在现代社会中,法理学更加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多元化价值和全球视野。

三、法理学的基本问题1. 法律的本质:探讨法律是什么,其本质属性是什么。

2. 法律的价值:研究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3. 法律的发展:探讨法律如何演变,以及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4. 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包括法律如何影响社会以及社会如何影响法律。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 哲学思辨:运用哲学的方法对法律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究。

2. 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法律的比较分析,发现其共性和差异。

3. 实证研究: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数据,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

4. 跨学科研究: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以上是《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可能因考试年份和版本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查阅最新的考试大纲及指南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第一编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部分法理学导论1.0.1复习笔记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全过程、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二、法理学的历史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同时,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①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②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③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④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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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客体4.5.1 复习笔记一、犯罪客体概述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具有下列重要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3)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4)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2.犯罪客体的种类(1)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分十章将犯罪分为10类,基本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①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分为:a.简单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b.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②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程度,可分为:a.主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为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b.次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非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两者联系密切,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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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1.8.1 复习笔记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任何一项法律规范在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物的时候都经过必要的解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性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造成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原因是多重的,概括而言主要包括:①人类对社会客观规律的认识能力的局限。

②立法过程中各种现实利益的博弈与协调。

③立法技术等原因造成的立法质量问题。

④语言自身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⑤执法过程中对规范有意或无意的误读。

⑥社会的发展和急剧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2.法律解释的分类(1)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划分①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公职人员或其他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构的不同,有权解释又可进一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②无权解释,又称自行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一般个人、组织和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解释。

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2)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划分①立法解释。

广义上说,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在我国,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②行政解释。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包括两种情况: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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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1.11.1 复习笔记一、法律实施的含义和形式1.法律实施的含义法律实施,又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

法律实施是使所制定的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2.法律实施的形式(1)按照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可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3)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4)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实施法律的方式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三种形式。

二、法律遵守1.法律遵守的含义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理解法律遵守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守法的法律依据上,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书、行政机关执法意见书、法律关系主体间签订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书。

(2)在守法的行为主体上,既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等。

(3)在守法的行为方式上,这里的“遵守”,既包括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这类消极被动的、不作为的守法,也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积极作为的守法。

2.法律遵守的原因(1)从合法性出发守法。

守法的原因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即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2)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

(3)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

(4)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即人们是否守法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如果违法比守法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他宁愿选择违法;反之,则守法。

三、法律执行1.法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执行的概念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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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4.14.1 复习笔记一、刑罚的体系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管制是较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由人民法院判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违反禁止令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是不得少于3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6)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如果原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法第十七章至第二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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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专利法5.17.1复习笔记一、专利权的主体1.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2.专利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

此处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专利权的受让人,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可以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共有。

(1)发明人、设计人①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及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是自然人。

②注意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概念之间的区别:a.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如职务发明的所有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b.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3)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这条规定,在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情况下,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所有,或由委托方和完成方共有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自然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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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人5.2.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实际取得和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对自然人实现其民事权利来说,这还仅是一种可能性。

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则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和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同时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因此,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

相比之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彼此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不能互相代替。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事实要件。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受限制或被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得放弃或转让。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中既有不得转让或放弃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也包括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如财产权)。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尚未出生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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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19.1复习笔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放火罪(1)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②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故意制造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犯即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③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2)对放火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放火罪的认定a.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后两种罪的界限,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b.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虽用点火方式但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标准是焚烧的对象是否开始独立的燃烧,开始独立燃烧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d.本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杀人等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二十三章至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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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23.1复习笔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有:(1)本类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在本类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个别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

(4)在本类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只有个别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在故意犯罪中,有少数犯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牟利的目的。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客观方面: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

本罪发生的场合系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任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要求有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2)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a.罪与非罪的界限。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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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的要素1.2.1 复习笔记一、法律概念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类。

1.法律概念释义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将各种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归类,为规范和原则的构成提供前提和基础。

2.法律概念的分类(1)按普遍性程度,可把法律概念分为一般性概念和具体概念。

(2)依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可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诉讼法概念等。

(3)依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分为三大类:①涉人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民、法人、代理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

②涉事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这类概念十分广泛,包括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所有权、人身自由、违约、故意、侵权、刑事责任等。

③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包括标的、证券、不动产、著作等法律关系客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管辖、时效、居所地等。

3.法律概念的功能(1)认知功能。

只有通过法律概念,才能将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相互区别开来,这是建构和发展任何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2)构成功能。

无论规范还是原则,在形式逻辑上都表现为一定的判断,而任何判断都是两个以上概念的结合,因此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本要素。

此外,当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时,法律概念也可以同法律原则结合起来,直接规范主体的行为。

二、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释义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1)假定。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则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行为模式生效。

(2)处理。

指法律规则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知识产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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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知识产权概述5.15.1 复习笔记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同,可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主要是依据实用性所作的分类。

其中著作权包括作者权、邻接权等,保护对象多为不具有实用功能的文学艺术作品。

工业产权所涉及的对象为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具备实用功能。

2.知识产权的范围《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性质是私权。

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15.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在保护范围上的发展?答:(1)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有: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十分广阔。

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乃至日常生活中均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

在21世纪,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课题均与信息技术有关,如网络传播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电子数据库以及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第四章法的价值1.4.1 复习笔记一、法的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包括三种含义:(1)法的目的价值。

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

(2)法的形式价值。

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简捷明了、公之于众。

(3)法的评价标准。

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

二、法与秩序1.秩序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2.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之所以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2)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是社会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中所追求的最低限度的可见的社会目的状态。

(3)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体现了作为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必备要素,即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3.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1)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

这个蓝图是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2)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3)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4.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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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1.1
2.1 复习笔记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经济在社会的系统结构中处于基础的位置,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生产过程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1)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①确认基本经济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完整地确定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就使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备了宪法地位。

②完善财产保护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先从法律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其次,它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③保障市场经济建设。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007年
制定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从市场经济和法治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了法治的精神和社会基础,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①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简而言之,市场呼唤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而对权利的最佳保障,只有法治能够提供。

②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受限的政府。

市场经济下的法律机制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保障市场主体充分的权利。

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市场经济还意味着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防止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过多的介入和于预。

③法律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要使市场活动有序的进行,需要一系列法律规则的规制。

这种法律规制一方面针对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微观行为,另一方面是从宏观上引导市场秩序的建立。

市场对于各类要素的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消极因素,国家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避免市场的这种消极因素
(3)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
法与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关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当法及其保障的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时候,法就起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反之,当法及其保障的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时候,法就起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反动作用。

因而,法律的变革应当与经济的变革相适应。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1.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①作为人类社会中两种主要的行为规范,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a.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法与道德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法律通过确立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为道德理念的贯彻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影响着道德观念的发展。

b.法与道德相互制约。

法律可以剔除道德观念中不合时宜的成分,道德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公正与否的评价,推动法律的制定、修改甚至废除,使法律与主流道德相符。

②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产生方式及表现形式不同。

法通常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道德的形成无需符合特定的程序规则,也没有规范的表现形式。

b.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旨在构建外在的社会秩序,因此主要致力于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一般情况下不问及行为人的内心世界。

而道德则要求行为人的外在行为与内心活动都符合道德的要求。

c.调整的方式不同。

法通过设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对受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对违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法的实现。

违背法的制裁必须经由特定的程序并由特定的机构实施。

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设定在社
会生活中的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对违反道德的人进行的制裁不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持,而是通过社会舆论实施。

(2)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①社会主义法对道德具有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法对部分基本的道德原则加以确认,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从而为道德的遵守提供法律支持。

②社会主义道德为法的制定提供价值导引并促进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道德可以为法提供合理的价值评价标准。

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能够保证法律实施者的素质,保障法的有效实施。

道德不仅可以弥补因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而留下的法律漏洞,还可以对法不能涉及的领域进行调整,从而与法律一起促进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2.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1)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法与宗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二者具有内在关联。

①法借鉴了宗教性的因素。

这不仅表现在法与宗教共享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种要素,也表现在宗教精神对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②宗教包含规范性、法律性因素。

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代表的伊斯兰教义经典就是通行全国的法律。

伊斯兰教确立了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结构。

(2)我国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宗教政策。

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1)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即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2)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和思想的总称。

①依据人的认识层次,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三个层次。

a.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性认识,具有表面、直观、简单、自发等特点,往往与人们在法律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日常体验直接相关。

b.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具有系统化、理论化、学术化的特点。

c.法律知识可以通过法律心理也可以借助法律思想表现出来,但它主要还是处于从法律心理到法律思想的过渡状态。

②根据法律意识的承载主体的不同,法律意识也可以分为职业法律意识与非职业法律意识。

a.职业法律意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如立法人员、司法人员、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等具有的法律意识。

b.非职业法律意识是指其他不以法律为职业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意识。

相较而言,职业法律意识具有专门化、质量高的特点。

非职业法律意识总体上还是一种相当普及的普通人的法律意识,表现在心理感受方面的较多。

(3)法律意识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做出的价值判断。

因此,法律现象可以说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但法律意识一经形成,即会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产生影响。

①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决定了人们对立法的必要性、目的及价值取向的认识。

在具体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决定着立法的质量。

②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现。

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决定着其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质量,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决定了他们的工作绩效,关系着法律权威的树立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含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民主法治是这六个基本特征中处于第一位的。

2.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1)民主科学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而法治则是以良好的法律为前提的。

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必备的法律基础。

(2)依法行政维护权力与权利的和谐
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状态是权利与义务的和谐、权利之间的和谐、权利与权力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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