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9.doc
保险学案例题
保险学案例题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该处理是否合理?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保险 案例比赛
以下是一个关于保险的案例比赛的示例:
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某个城市拥有一家大型餐厅。
为了确保自己的资产安全,他决定为餐厅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他遇到了一些问题。
问题描述:
李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发现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等。
他感到很困惑,不知道应该选择哪种保险,以及为什么要选择这种保险。
解决方案:
为了帮助李先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他采取以下步骤:
分析风险:首先,李先生需要分析自己的风险,包括他的餐厅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他确定需要购买哪些类型的保险。
研究保险产品:接下来,李先生需要研究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了解每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费和免赔额等方面的信息。
咨询专业人士:为了确保自己购买的保险符合需求,李先生
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
他们可以根据他的具体情况,为他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制定保险计划:在了解了自己的风险和保险产品的信息后,李先生可以制定一个全面的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多种类型的保险,以确保他的资产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定期审查保险计划:最后,李先生需要定期审查自己的保险计划,以确保它仍然符合自己的需求和风险状况。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例如餐厅扩张或法律要求发生变化,他需要相应地调整保险计划。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最终选择购买了一份全面的商业保险计划,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通过与专业的保险顾问合作,他确保了自己的保险计划既全面又符合自己的需求。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保险学案例-近因原则
2002年7月6日,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是100万元。
货物在运输途中船舶遭遇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船舶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舱内湿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
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检查现场和了解情况之后,认为不属于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
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鱼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理由是:应该注意到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船舶首先碰到了持续数日的恶劣气候,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
同时,在本案中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又互为因果,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即恶劣气
候导致受潮和舱汗的发生,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
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题案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拿着其父石先生的存折来银行办理转存,听了在银行驻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便将石先生的30万元已石先生的名义投保了投资连结保险。
2008年6月24日,石先生和石小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有效,不予退费。
石先生遂提起诉讼。
石先生诉称,其只是将存款交给石小姐代为转存,并不知石小姐代其投保,其未在保险合同及签收回条签名。
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合同、投保单及签收回条上石先生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但仍坚持合同有效。
关注焦点:1、保险合同有效吗?2、投保人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3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
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石先生的代理权便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未经石先生的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
石小姐擅自以石先生的代理人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审慎核保的职责,也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和石小姐共同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
鉴于石先生明确表示如石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
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
案例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钱某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出生于1894年4月8日。
2002年3月地,在钱某18岁生日即将到来的时候,钱某想以某种特别的方式庆祝将入成年人的行列。
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钱某学校附近作宣传活动,钱某在该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于是,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1000元。
在填写保单时,钱某想4月8日快到了,而且按虚岁算自己已经满18岁,因此钱某在保险单的年龄栏内填了18岁。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被告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24万元。
寿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李丽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我单位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外,被保险人李创是,我单位依约应向原告李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672元,因先天性疾病而身故不负保险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投保单,表明李丽关于被保险人在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癫痫等疾病征求栏内,作了否定的填写。
被告寿险公司还提供了由其单方委托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李创其线粒脑肌病系其线粒体DNA缺陷疾病,属先天性疾患。
原告李丽认为:寿险公司在与之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提供了该保险经办人王某某的证词。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人身保险教学组选编案例一:保险金属于赠与财产吗?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艾永昔日为儿子投保“少儿一生幸福”,因其在离婚后私自退保并领走3600元保险金,其14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艾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儿子保险费3600元。
儿子6岁时,艾永夫妇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艾永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
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永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在艾永、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抚养关系共同为儿子设定的,所支付的保险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
但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这笔财产,离婚后,被告仍主动投保,说明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其支付的保险费具有赠与性质,被告不应在未告知原告及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退保并领走保险金,致使合同终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艾永返还原告保险费3600元。
一审判决后,艾永不服,他认为原保险单上已经注明受益人为儿子及投保人艾永,在这起案件中,二人同为受益人;另外,一审法院将设立保险的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于是,艾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永为儿子办理的保险是基于抚养关系而设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在保险行业中,保险理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理赔程序为客户提供赔偿,以满足其保险合同的承诺。
理赔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从而提高我们自己的理赔处理能力。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的保险理赔案例,以此来探讨如何学习他人的赔付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在车辆保险理赔中,我们常会遇到由于车辆事故而导致的索赔。
以一起车祸案例为例,一辆小轿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严重受损。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和评估,最终决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学到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一些经验。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以确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其次,在进行车辆损失评估时,保险公司应考虑到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修复成本,确保给予合理的赔偿金额。
最后,保险公司需要与索赔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及时的反馈,以提高理赔回应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案例二:财产保险理赔在财产保险理赔中,我们经常遇到房屋火灾、盗窃和水灾等不可预测的事件。
以一起房屋火灾案例为例,当一户人家的房屋突然着火后,保险公司接到了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和评估,并最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赔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一些财产保险理赔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理赔申请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与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受损财产的价值。
最后,保险公司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以避免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案例三:人身保险理赔人身保险理赔通常涉及到疾病、意外伤害和身故等事件。
以一起重大意外伤害案例为例,当保险人意外受伤并需要进行大额医疗治疗时,保险公司收到了申请理赔的通知。
保险公司经过详细的核实和评估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赔付。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身保险理赔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swot分析案例范文
市场营销中的SWOT分析怎么写S (strengths)是优势、W (weaknesses)是劣势,O (opportunities)是机会、T (threats)是威胁。
按照企业竞争战略的完整概念,战略应是一个企业“能够做的”(即组织的强项和弱项)和“可能做的”(即环境的机会和威胁)之间的有机组合。
所谓SWOT分析,即基于内外部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就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的机会和威胁等。
SWOT分析有其形成的基础。
著名的竞争战略专家迈克尔.波特提出的竞争理论从产业结构入手对一个企业“可能做的”方面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和说明,而能力学派管理学家则运用价值链解构企业的价值创造过程,注重对公司的资源和能力的分析。
SWOT分析,就是在综合了前面两者的基础上,以资源学派学者为代表,将公司的内部分析,与以能力学派为代表的产业竞争环境的外部分析(即更早期战略研究所关注的中心主题,以安德鲁斯与迈克尔.波特为代表)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结构化的平衡系统分析体系。
与其他的分析方法相比较,SWOT分析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的结构化和系统性的特征。
就结构化而言,首先在形式上,SWOT分析法表现为构造SWOT结构矩阵,并对矩阵的不同区域赋予了不同分析意义。
其次内容上,SWOT分析法的主要理论基础也强调从结构分析入手对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进行分析。
某企业的SWOT分析SWOT分析经典案例海尔的SWOT分析海尔集团是世界第四大白色家电制造商,也是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之首。
旗下拥有240多家法人单位,在全球30多个国家建立本土化的设计中心、制造基地和贸易公司,全球员工总数超过五万人,重点发展科技、工业、贸易、金融四大支柱产业,2005年,海尔全球营业额实现1039亿元(128亿美元)。
下面是有关海尔的SWOT分析:优势:海尔有9种产品在中国市场位居行业之首,3种产品在世界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三位,在智能家居集成、网络家电、数字化、大规模集成电路、新材料等技术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1.人寿险案例15则
学生练习用第一部分寿险常用条款1.此案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案例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9年8月底,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年龄误告索赔遭拒案案情介绍: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3.案例: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王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王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缴费宽限期王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999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没有缴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
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王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保险学概论》机考5套真题题库及答案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保险学概论》机考5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共20分)1. 在重复保险方式下,各承保公司对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要以()。
A 第一赔偿方式承担各自的责任B 保险价值为限C 比例分摊方式承担各自的责任D 实际损失为限2. 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消除保险市场进入的壁垒,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放在第一位,这是WTO的()对保险监管的要求。
A 透明度原则B 公平原则C 不干预市场原则D 国民待遇原则3.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应赔偿()A 100万B 80万C 20万D 40万4. ()是进行保险监管的前提条件。
A 保险险种多B 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C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D 保险技术性强5. 团体火灾保险中通常属于不保的财产有()。
A 低值易耗品B 室内装修材料C 水产资源D 原材料6. 一般认为,现代人寿保险萌芽于()。
A 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B 十五世纪后半期意大利的公典制度C 十五、十六世纪的海上保险D 中国古代的救济制度7. 按风险损害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A 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B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C 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8.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
A 物质风险因素B 心理风险因素C 道德风险因素D 思想风险因素9. 以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来确定,这种保险被称之为()。
A 不定值保险B 定值保险C 定额保险D 超额保险10. 王某乘坐长途汽车(车票含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费)去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受伤,在医院治疗5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
A 负有完全的保险责任B 不负有保险责任C 只负责出事当天的住院费用D 只负责5天的住院费用11. 被保险人患有冠心病,在乘车途中因颠簸心肌梗塞发作而死亡,则车辆颠簸是死亡的()。
保险法 案例分析题答案
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学相关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
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
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
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
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
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学案例(DOC)
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x(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y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y(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y(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y(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x(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y(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Y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风险事故: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杨利。
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
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案例集
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案例集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案例集案例一案情一:拥有意外险的黄女士在前去商场的公交车上突然晕倒在地,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车厢里人多拥挤,又闷又热。
黄女士随即被救护车送到医院,进行诊断。
黄女士被送到医院时,心电图正常,血压较低,小便失禁,初步诊断为中暑。
通过抢救,黄女士的神志逐步清醒,血压恢复了正常。
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这位不慎中暑的黄女士,并不能算是遭到意外伤害。
因此,即使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得到赔付。
案情二:林先生是某广场大楼保洁员,经常在高空作业。
由于他不属于正式员工,没有社会保障。
在保险代理人的建议下,林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出于自己工作性质的特殊,林先生还特意投保了附加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
去年7月,林先生在太阳下工作了一天,早被晒得头晕眼花,同伴看出他神色不对,提醒他可能是中暑了。
林先生也自觉支撑不住,正准备收工时突然就从二楼半坠下,造成脊椎骨折,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属于二级伤残。
单位与保险公司联系,林某顺利地获得赔偿。
请思考:(1)中暑是意外吗?(2)为什么同样是中暑引发的事故,黄女士遭到了拒赔,而林先生顺利地得到赔偿?案例二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
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
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
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付?案例三罗某于1998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终身寿险。
2000年9月,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认为投保两年以上的退保,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于是根据该险种现金价值表确定退保金应为2723元。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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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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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
——吴天隽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
合同纠纷案
一、案例
原告:吴天隽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吴天隽因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天隽诉称:2005年10月4日,燕宪学与被告签订一份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被告出具保单,受益人为原告,保险金额为16万元。
2006年8月18日19时许,燕宪学带领十余人前往铜山新区帮助胡道勋解决建房纠纷,在铜山新区徐州同创开发公司工地拦住该公司经理水启诚乘坐的车辆,要求处理建房纠纷一事,与水启诚及同创公司工作人员刘大红、徐荣良等人发生争执。
此时周元红闻讯赶至现场,看到燕宪学、胡峰等人与刘大红、徐荣良等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周元红一拳将和徐荣良厮打的燕宪学击倒在地,致使燕宪学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8月27日死亡。
此前燕宪学和周元红并不相识。
此后吴天隽作为受益人向被告索赔,被告发出《保险拒赔(注销)案件通知书》,其拒赔理由为: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燕宪学系与他人发生斗殴过程被周元红伤害致死,符合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之约定,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投保时,被告没有送达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被告也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事故赔偿金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问题阐述
1、燕宪学被周元红一拳击中头部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与他人斗殴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是否生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学相关理论和原理:
(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
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伤害保险两种,本案例中涉及的是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
其范围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
(3)《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原因分析
1、意外伤害构成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斗殴过程中,但燕宪学斗殴的对象是水启诚、徐荣良等同创公司员工。
周元红既非同创公司员工,争执时亦不在现场,其闻讯赶至现场看到上述人员发生争吵并厮打,上去一拳将和徐荣良厮打的燕宪学击倒在地。
对于燕宪学来讲,其根本不认识周元红,其能够预料到的也仅是徐荣良等同创公司员工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对周元红的一拳猛击毫无防备,也是不能预料的,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伤害。
因此周元红的伤害对于燕宪学来讲应属意外伤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以向对方当事人提交合同条款文本为前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免责条款生效以保险人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基础。
而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以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前提。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载体系一张正反面均有内容的简易卡片,正面既是投保单、保险单,亦是保险费收据,记载了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基本内容,背面为保险事项说明,以四个条款载明了合同的具体约定。
保险卡兜底条款指明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并未附着在保险卡上,且该两份条款内容庞杂、页数较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办理该种简易卡片式保险时保险人一般亦不向投保人送达相应条款。
因此,投保人燕宪学和受益人吴天隽均无从得知具体条款内容,该条款不能纳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约束力。
虽然该卡正面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将条款内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对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及保险人的说明已经充分了解,但该种记载不能作为保险人已将上述条款交付燕宪学的证据,更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例中,原告吴天隽系被保险人燕宪学指定的受益人,其依法享有向被告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燕宪学购买了两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意外事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16万元。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11月10日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天隽给付保险金16万元。
四、对策分析
当前保险案件逐年增多,审理难度普遍增大,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及保险各环节,而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审判实践中争议极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效的提高和裁判的权威性。
当前,日常生活中各种卡式保险业务盛行,引发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本案就是一起卡式保险业务引发的纠纷,事实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保险条款交付问题、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问题、兜底条款的效力问题等重要内容。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第一、转变经营思路,如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将免责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区分开;
第三、说明方式多样,完善签字确认程序;
第四、投保人应认真查看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