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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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00225

第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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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 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 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的行为。 的行为。 主要功能: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 当事人的转移。 当事人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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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 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 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 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 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 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 予以支付现金。 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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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提示
按照规定,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按照规定,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因此本例中,孙某在支票上更改出票日期 因此本例中, 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样会导致支票无效, 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样会导致支票无效, 李某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李某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不应当接受该出票日期更改后的支票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 原则上不得坐支,特殊情况事先报开户行审批,在 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可以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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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 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岗位分工(横向)及授权批准(纵向) 横向控制: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典型事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纵向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 具体要求: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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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 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做到“先付后收、收妥 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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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共7点 (1)—(6)项没有结算起点,注意一定要在此范围 内。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
2、特殊规定: (1)单位对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以及出差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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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资料另附,主要看: 第1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2点,开户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可以略。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件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件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 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 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 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 例外情况: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结算种类
现金结算 票据结算 转账结算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银行卡、 电子支付等 汇票、支票、本票
补充:
异地结算 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
同城结算
本票
同城异地 通用结算
商业汇票、信用卡、委托收款、支票
存款人
开户行 五个工作日
两个工作日
人行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需撤销的情况: 一类:主体资格中止 ①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类:③ 迁址变更开户行 ④ 其他原因

——“开户行变更”应办理的手续: 撤销→开立;而不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撤销的期限:
1) 撤销各类存款账户的期限 资格终止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 融机构进行。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 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按人民 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 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 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 防止涂改。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必须 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少数名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金额大 写可使用少数名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笔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笔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
钱账分管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清查制度现金保管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
按用
途分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分清央行和商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现金使用限额
3~5天≤15天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2)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3)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4)现金管理八不准(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国家相关法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4月10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2005年1月19日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 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
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
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 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 个人包括:
(四)存款保密原则。 这是指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 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 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 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外国公民
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 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
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
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 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 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同城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异地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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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 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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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
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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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 地结算两种。
•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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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968278845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968278845


章 支
各级开户银行(执行机关)


算 法
监督管理


各单位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 二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重点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

各项奖项;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使用现金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支 付
4、特殊情况下现金使用的规定。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不相容职务分离;
法 律
2、授权审批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盘点。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
章 支
星开支的库存现金。

现金管理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

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

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


我国对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发

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机关)
监督管


本章的难点是票据法的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及基本原那么(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团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运用现金、票据、信誉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停止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用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集体工商户)和团体是操持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项选择)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项选择):1.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考试要求掌握两种)2.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誉卡、信誉证等【例题•多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则,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 )。

A.现金B.银行汇票C.支票D.信誉卡[答案]BCD(二)支付结算的原那么(简答)无论对单位还是团体都是要遵守的原那么1.遵守信誉,履约付款原那么。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那么。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度法律另有规则外,必需由其自在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那么。

即银行在操持结算进程中,只担任操持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当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题•多项选择题】以下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照的原那么有( )。

A.遵守信誉,履约付款原那么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那么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那么D.银行不垫款原那么[答案]ABCD【例题•简答题】支付结算的原那么有哪些?[答案]支付结算的原那么是:1.遵守信誉,履约付款原那么;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那么;3.银行不垫款原那么。

二、操持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团体和银行操持支付结算必需运用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致规则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运用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致规则印制的票据,票据有效;未运用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致规则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项选择题】以下关于支付结算的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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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的《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1,银行汇票概述: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①申请②出票。

接收申请后,出票银行要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交付给收款人未填明和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④流通转让。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1个月,支票10天)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

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交款。

收款人应审查各种事项。

(4)流通转让——背书。

(5)提示付款。

(6)退款和丧失。

(三)支票(四)信用卡(五)汇兑以上三种支付工具将在本章第四节介绍。

(六)托收承付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2,使用范围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③,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④,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⑤,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托收承付的流程(简单了解)(1)签发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托收(3)承付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

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验单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期为10天。

5.拒绝付款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七)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概述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流程(1)签发。

必须记载事项:(2)委托。

(3)付款。

4.拒绝付款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例如:145.0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整。

145.1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

145.16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陆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例如,¥1 680.32万千百十元角分1 6 8 0. 3 2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例如,¥107 000.53十万千百十元角分1 0 7 0 0 0 5 3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例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判断)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见十加零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判断)例:1,某单位于2009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

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A.贰零零玖年拾月玖日B.贰零零玖年查拾月壹拾玖日C.贰零零玖年零壹拾月拾玖日D.贰零零玖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答案】D(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的使用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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