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书---律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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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以上各出资人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出资各方”。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xxx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规定,出资各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
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天津盛荣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出资各方应依法向监管部门办理公司设立审批手续,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依据
公司章程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设立后,公司和出资各方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
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xx。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第三章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宗旨:依据国家和xxx市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重点为当地中小企业、
“三农”和个人消费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经批准
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以监管部门最终批准的经营范围为
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各方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x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公司出资各方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一)出资人名称:xxx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x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0%
出资方式:货币
(二)出资人名称:xxxx
认缴出资额: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一条本协议生效后至双方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前,出资各方应一次性缴清全部认缴出资。
第五章出资各方转让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出资各方的出资可依法转让,但各方转让其出资应遵守以下条件:
(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出资;
(二)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资格;
(三)转让5%以上出资时,转让前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一方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出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资各方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对公司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三)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一方对外转让其出资时,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
(五)享有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出资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国家及天津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约定的出资方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方应向足额缴纳出资方承担违约责
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违法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需经各方协商同意,且均须采用双方书面协议的方式。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十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双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九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方因遭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且其发生及结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
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
行时,其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通知其他方,与此同时,
应于30日内交付证明不可抗力的详细状况以及本协议
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理由或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文件。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手段尽量减少或
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恢
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
各方在
斟酌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造成的影响后,决定是否免
除本协议的部分履行或是否延期履行。
对于因不可抗力
造成的公司及他方的损失,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出资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未能依法设立公司的,守约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签订地点: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上级主管部门壹份。
(以下无正文内容)
出资各方签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xxxxxxxxx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