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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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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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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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判决书
案例
第号
协议
内容摘要
《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纠纷方面的案由规定为纲,通过实务指引部 分解读各种类型股权纠纷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并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解析各类型股权纠纷在实务操作中应 注意的法律要点与问题。本书涵盖发起人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 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权质权纠纷、股东收购请求权纠纷、公司 决议撤销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定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并收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一、实务指引 二、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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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指引 二、典型案例解析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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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 让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5.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根据《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 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 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 然有效。
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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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间股权投资越来越广泛,但若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 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 损失所得税该如何正确处理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 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 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 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 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 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 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 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随着经济的发 展,企业间股权投资越来越广泛,又因税法也在不断修订中,假如遇到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该如何正确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第 6 号公告),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了明确规范。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 照;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成功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290万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成功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290万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成功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290万律师观点分析关于本案的第⼀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民法院关于适⽤时间效⼒的若⼲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民法典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前,应当适⽤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赋予了当事⼈具有约定、法定或者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权。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合同成⽴以后客观情况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可抗⼒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请求⼈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上述法条属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及情势变更解除权的规定,分析本案发⽣的原因、经过,被上诉⼈可根据上述法条请求解除合同。

上诉⼈主张双⽅的纠纷已由⽣效的判决书确认终⽌履⾏,因元谋县⼈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328民初735号判决只是在说理部分阐明《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终⽌履⾏,未在判项上对合同的效⼒作出评判,并且,终⽌履⾏不属于在法律层⾯对合同效⼒的评判,被上诉⼈在起诉继续履⾏双⽅签订的股权转让⽅案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起诉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股权转让解除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股权转让解除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股权转让解除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股权转让解除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其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虽然股权转让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股权转让纠纷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就一宗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股权转让解除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乙公司1000股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项应在签署合同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然而,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甲公司遂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分析与解决方案一、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根据合同规定,乙公司应在三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二、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可能后果1. 违约责任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对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利息。

2. 股权恢复原状甲公司有权要求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同时要求乙公司将股权恢复原状,即重新将股权转让给甲公司。

三、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判断标准1. 是否存在实质违约合同的履行期限已过,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可以认定存在实质违约。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重大追溯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不得以违约当事人以外的事由解除,除非另有约定或者依法可解除。

因此,甲公司需证明存在解除合同的重大追溯事由,比如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签订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四、解除合同的程序甲公司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乙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明确解除的事由和解除之后的权利要求。

为了确保解除的效力,建议在通知书中注明解除通知书应在几日内生效,并通过快递或其他可证明收件的方式送达。

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

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

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作者:苑超李其师案情简介本案系一典型的增资协议纠纷,申请人为投资方PE基金,被申请人为增资协议的相对方,包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兼实际控制人。

申请人完成投资之后不久,双方就目标公司是否完成第一年度的利润指标发生争议。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审计。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主张权利设置了无数障碍——拒不配合仲裁庭指定的审计鉴定,极力拖延程序的进行,企图给申请人造成进退两难的困境。

我们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艰难阻碍虽难以言说,所幸最终完成所托,在最后一次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要求解除增资协议,被申请人连带返还申请人全部投资金额,并按照20%年息计算利息,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

该案法律上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争议,以及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指定审计鉴定的法律后果。

因保密需要,本文隐去所有当事人名称,概述交易条款内容和相关事实,仅着重讨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1. 增资协议的约定本案增资协议约定的对赌和回购条款主要是赌业绩(净利润)、赌上市,即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业绩应当达到相应承诺的净利润,如不能完成,则根据对赌条款调整申请人的持股比例,形式为股权现金补偿;同时约定了在特定时间点未完成上市,或者净利润低过承诺的60%,则申请人有权要求回购股权。

2. 关于目标公司是否达到对赌和回购条款约定的净利润指标的事实争议在增资协议签署之后的一段时间,投资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账户实施了监管,但随后监管被取消。

在对账户实施监管期间,投资方认为目标公司第一年度不可能完成承诺的利润指标。

因此,在对赌期间的第一年度结束后,投资方多次与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沟通要求进行审计,但均未能进行。

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

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

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1.引言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蓬勃发展的投资方式,它为投资者提供了较高的回报机会,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经济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方案。

2.案例综述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一家新兴科技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私募基金以一定金额购买该企业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纠纷。

首先,企业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权价值下降。

其次,私募基金方存在隐瞒信息、操控市场等不当行为。

双方因此产生了经济纠纷,寻求解决方案。

3.纠纷一:违约导致股权价值下降企业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未能按时完成产品研发,导致企业价值下降。

私募基金方要求退还部分投资款项,以补偿投资价值的损失。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重新谈判协议条款,由企业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二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要求企业方进行赔偿。

4.纠纷二:私募基金方不当行为私募基金方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隐瞒重要信息、操控市场等。

企业方认为私募基金方的违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寻求法律的裁决,并要求违规方进行赔偿。

5.解决方案:调解与仲裁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进行协商,通过双方妥协达成一致,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而仲裁则是依法进行裁决,以仲裁裁决书作为法律依据。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解决方式,并寻找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解决。

6.注意事项及建议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对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信息;二是严格约定投资协议的各项权益和义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三是合理分散投资风险,避免过度集中投资;四是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与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与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与退出机制在股权投资领域,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投资人希望获得良好的回报,而企业则需要合理的退出机制来保障企业和投资人的权益。

本文将讨论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与退出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常见的解决方案。

一、投资回报投资回报是股权投资中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投资人希望通过投资获得良好的回报,而企业则需要有利可图的前景来吸引投资。

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回报通常以以下几种形式体现:1. 盈利分红:投资人在企业盈利时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分红,这可以作为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

协议中应明确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以确保投资人的权益。

2. 资本增值:股权投资的主要目标是获得投资的资本增值。

投资人在企业增值时可以通过出售股权或股权回购等方式实现投资回报。

协议中应明确增值的计算方法和出售股权的条件,以确保投资人可以在适当的时机退出。

3. 利润分配权:投资人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可以获得利润分配权,即在企业获利时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种安排可以确保投资人与企业共享利润,增强双方的利益关联。

二、退出机制退出机制是股权投资协议中另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

退出机制指的是投资人在特定条件下脱离投资,将投资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资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退出机制:1. IPO(首次公开发行):对于具备上市潜力的企业,IPO可能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协议中应明确投资人参与IPO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从投资中退出,并获得回报。

2. 收购或并购:在企业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合并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出售股权来退出。

协议中应规定收购或并购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投资人与企业能够共同受益。

3. 二级市场交易:投资人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来退出。

协议中应规定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是否需要其他投资人的同意以及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

4. 强制回购权:协议中可以规定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有义务回购投资人的股权,例如在一定时间内未实现特定业绩目标或发生重大事故时。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协议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确定了投资者投资股权的金额、投资期限、权益分配和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

在股权投资中,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是双方关注的重点,决定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的可持续性。

一、投资回报机制投资回报机制是指投资者在投资期限内获得的投资回报方式和金额。

常见的投资回报机制包括股权增值和分红。

1. 股权增值:股权增值是指通过增加公司价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方式。

投资者在投资时购买的股权价值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而增值,当投资者选择退出时,可以按照股权增值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回报。

股权增值机制适用于初创公司或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

2. 分红:分红是指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将公司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股东。

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分红比例和条件,当公司盈利时,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分红回报。

分红机制适用于盈利稳定的成熟企业。

在投资回报机制的约定中,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和利益平衡,以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二、退出机制退出机制是指投资者在股权投资结束后,从被投资公司中退出并实现投资回报的方式。

常见的退出机制包括上市、并购和股权转让。

1. 上市:对于成长潜力强、市场认可度高的公司,上市是一种常见的退出方式。

当被投资公司完成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权或者套现获得投资回报。

上市退出机制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时间周期,但潜在的回报也较为丰厚。

2. 并购:并购是指被投资公司被其他企业收购,投资者通过出售股权或者被收购公司支付的现金获得投资回报。

并购退出机制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进行选择,但投资者需要注意被收购公司的价值和收购方的信誉。

3.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投资者。

股权转让可以在投资期限结束后的任意时间进行,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且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退出机制不仅关乎投资者的回报,还关系到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治理,因此在约定退出机制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长远发展。

投资协议纠纷

投资协议纠纷

投资协议纠纷投资协议纠纷是指投资者和被投资方因投资协议的履行出现争议,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的情况。

在商业活动中,投资协议纠纷是比较常见的,其处理方式对于双方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投资协议纠纷展开讨论,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以及预防措施等相关内容。

首先,投资协议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是双方对于投资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二是投资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者被投资方未能提供应有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投资项目的风险增加,双方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产生争议;四是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

针对投资协议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协商是解决投资协议纠纷的首选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修正原有的投资协议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其次,调解是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再次,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最终解决纠纷。

最后,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投资协议纠纷,但诉讼过程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因此建议作为最后手段。

为了预防投资协议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当尽可能明确协议条款,避免模糊和歧义的表述;双方应当在协议中规定清晰的履行义务和责任,明确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式;双方应当在投资协议中规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

此外,双方在履行投资协议过程中应当保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投资协议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解决投资协议纠纷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理性沟通。

双方应当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尽可能明确协议条款,预防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只有在双方理性沟通,寻求合作,才能最终解决投资协议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股权投资法律纠纷解析

股权投资法律纠纷解析

股权投资法律纠纷解析股权投资法律纠纷是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取得股权形式投资于某公司,以分享公司未来利润和增值的权益。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股权投资法律纠纷可能会发生,给投资者和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对股权投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类纠纷。

一、股权投资法律纠纷的形成原因股权投资法律纠纷的形成原因有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投资协议问题:股权投资往往需要签订投资协议,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条款。

当协议中的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漏洞时,容易引发纠纷。

2. 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中享有一定权益,包括投票权、信息获得权、收益分配权等。

如果公司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引起纠纷。

3. 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运行的规范与机制,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运作和职权。

当公司治理不规范或违法时,就可能引发股权投资纠纷。

4. 股东关系问题:多个股东之间的关系可能复杂多变,包括权益分配、决策权和公司经营策略等问题。

当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或分歧时,就容易导致纠纷。

5. 公司业绩问题:公司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情况。

如果公司业绩不佳或存在虚假宣传,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二、股权投资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股权投资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介绍。

1. 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和常见方式。

投资者和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洽谈,争取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有利于保持双方关系的良好和谐,并且费用相对较低。

2. 调解解决:调解是指通过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纠纷调解。

调解的特点是公正、中立,能够在纠纷双方之间实现妥善的协商解决。

3. 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快速和保密的优势。

但同时,仲裁也有可能造成一方的利益受损。

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常见争议解决机制

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常见争议解决机制

投资合作协议中的常见争议解决机制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合作在商业领域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各方的利益和观点的不同,合作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投资合作协议通常会包含一些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讨论投资合作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并探讨它们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谈判与调解首先,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谈判和调解。

谈判可以作为第一步进行,各方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寻找共识,并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帮助协调争议,促使各方达成共同的解决方案。

谈判和调解的优势在于高效、灵活,可以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然而,谈判和调解的局限性在于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特别是当各方立场坚决或互不信任时。

二、仲裁其次,在投资合作协议中普遍采用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仲裁。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人通过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其裁决具有强制力,并且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仲裁通常更加快速和简便。

此外,仲裁的程序和结果通常更为机密,有助于保护各方商业机密。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费用较高、仲裁结果难以上诉等。

三、诉讼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的争议解决机制。

虽然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相对较少采用,但在某些情况下,诉讼仍然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诉讼的优势在于具备法律程序的权威性,法院可以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并且各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然而,诉讼的时间周期通常较长,费用较高,并且会对商业关系产生损害。

因此,当争议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诉讼才应被考虑。

四、混合解决机制除了以上讨论的主要争议解决机制外,还可以采用混合解决机制。

这种方法结合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以期在不同情况下达成最佳解决方案。

混合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需求。

然而,混合解决机制的具体设计和实施可能较为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实际情况。

投资纠纷解析及法律应对策略

投资纠纷解析及法律应对策略

投资纠纷解析及法律应对策略在现代社会中,投资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纠纷也随之增加。

投资纠纷可能源于投资项目的不稳定性、信息不对称、合同违约等多种因素。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们需要了解投资纠纷的解析及相应的法律应对策略。

投资纠纷的解析投资纠纷是指由于投资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矛盾所引起的纠纷。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方向,投资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证券纠纷等。

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投资纠纷之一。

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另一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权纠纷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

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复杂,可能会引发由合伙人、股东、有限公司股东等之间的纠纷。

证券纠纷则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之间的纠纷。

例如,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证券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而遭受损失。

在解析投资纠纷时,需要评估案件的事实、法律和证据。

投资者可以通过收集相关合同、交易记录、证据材料等,与律师、专业人士合作,以便更好地解决投资纠纷。

法律应对策略在面对投资纠纷时,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法律应对策略,以维护自身权益:1. 合同履行或解除:根据合同条款,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 调解和仲裁:在投资纠纷中,调解和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协调作用,帮助当事方达成互利的协议。

而仲裁是由专业的仲裁机构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的非诉讼性争议解决方式。

3. 起诉法院: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解决投资纠纷,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

4. 维权组织和协会:投资者可以加入维权组织或协会,以保护自身权益。

这些组织通常通过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

调解案例:投资人与全体股东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及参与经营,投资款或返还

调解案例:投资人与全体股东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及参与经营,投资款或返还

调解案例:投资人与公司全体股东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后,未办理股权变更,投资款应返还作者:彭建平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案情介绍】xx公司系由5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050万,认缴资本1050万元已到位。

为吸收资本促进公司发展,xx公司在社会上寻求投资者,2012年12月,5名股东与6名投资人签订《出资协议》,约定11人共同出资1050万元,并约定各自出资金额及股权比例。

后,6名投资人中3名分别向xx公司支付了出资款,其他人并未出资。

3年过去了,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投资人从未获得xx公司股权, xx公司因经营不佳处于亏损状态。

【办案经过】万勤律师事务所接受3名投资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了解3名客户的法律需求后,我所律师审阅3名客户提供的《出资协议》、汇款单、收据等证据,并根据需要调取了xx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经研判后,向3名客户出具《万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方案书》向其介绍案件的法律分析意见及风险、代理服务内容及时间表、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并及时申请法院查封了xx公司的资产,本案经过开庭及法院两次调查,最终调解结案,xx公司同意返还出资款。

【案件主要风险】1、出资协议为11人签订,要返还投资款,须考虑是否需要解除协议,而要解除协议,需要将11人共同纳入诉讼,多人诉讼案件,因送达问题,案件可能难以推进;2、既然是投资,虽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投资有风险,企业亏损了,投资人是否也应承担风险?法律研判:1、是否需要将出资协议的11人纳入本案诉讼,应当考虑出资协议的性质。

我们认为,出资协议既不是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出资协议、也不是股权转让性质的协议、又不是增资扩股性质的协议,新投资人通过向xx公司出资,是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定条件的,该协议名为出资,实质为公司自融资的行为,因此,起诉时可不考虑将11名协议各方纳入本案诉讼。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考前冲刺试卷D卷 含答案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考前冲刺试卷D卷 含答案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考前冲刺试卷D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

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

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

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

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3、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D、关于罚款的决定4、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投资协议无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

投资协议无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

投资协议⽆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在实践中,公司盈亏受经营决策及市场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并未隐瞒股东、资产状况等真实情况的,出资⼈应⾃⾏承担其对该公司投资所产⽣的亏损。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投资协议⽆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

投资协议⽆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可以要求返还投资出资。

什么是出资⼊股协议出资⼊股协议,即投资主体以现⾦资产、实物资产或⽆形资产等直接投⼊到被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从⽽通过控制被投资公司获取收益的投资⾏为。

出资⼊股协议与⼀般民商事合同并⽆区别,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因⽽出资⼊股协议的效⼒也⾸先应当适⽤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本案反映的是出资⼊股协议中欺诈⾏为的认定及处理。

⼀⽅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关于出资⼊股协议中的欺诈⾏为,是指被投资公司故意虚构或隐瞒重要事实,诱使投资⼈在未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对决定是否出资作出错误判断⽽与⼀⽅签订合同的⾏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被投资公司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投资⼈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为⽬的;(2)客观上有欺诈⾏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隐瞒等⾏为,虚构或隐瞒的事实客观上是⾜以对是否决定出资产⽣重⼤影响的,除此之外,双⽅也可以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声明”、“承诺”或“保证”条款以明确投资⼈决定向该公司投资的基础事实;(3)投资⽅因受欺诈⽽陷于错误判断;(4)投资⼈基于错误判断⽽为意思表⽰。

对被投资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应以上述构成要件结合出资协议的特点进⾏综合判断。

在签订出资⼊股协议的过程中,被投资公司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如实披露公司的资产清单、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决定是否投资的重⼤事项。

与此同时,投资⼈作为与被投资公司平等的商业主体,应当在商事活动中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被投资公司对⾃⾝经营状况的陈述及公司其他情况,应通过合理途径审慎调查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理性判断。

股权投资协议解除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要求返还?

股权投资协议解除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要求返还?

股权投资协议解除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要求返还?问:2015年,某投资公司采用增资的方式,投资了一家科技类公司。

增资金额为2000万元,占其20%的股权,其中,50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的150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近日,某投资公司与这家科技类公司拟解除股权投资协议,并要求将1500万元的资本公积返还。

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要求返还吗?答:在投资实践中,对于投资款,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投资款,作为注册资本登记,计入公司“注册资本”会计科目中;另一部分投资款,作为股权的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超过注册资本部分的投资款计入资本公积后,属于公司的资本性收入,不得随意减少、调整、抽回,其与注册资本一样具有维持企业资本信用的作用。

某投资公司将2000万元投入科技类公司后,这笔投资款无论是计入公司注册资本,还是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都属于公司的财产。

在股权投资协议解除时,要求科技类公司向某投资公司返还1500万元资本公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问:关于这一点,有这方面的案例做支撑吗?答:有的。

其一,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刊载的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该案例裁判摘要中有表明,“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

其二,可参阅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商终字第36号]。

在该案中,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企业财务通则》第17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投资者纠纷处理办法

投资者纠纷处理办法

投资者纠纷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声誉、经济损失,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纠纷是指因公司及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系统运行、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出现差错或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因素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损害而产生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投资者纠纷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公司相关制度等采取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审慎控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最大化避免投资者纠纷事项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处理投资者纠纷应当守法合规、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客户或其他员工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信息。

第五条投资者纠纷解决实行首问责任制。

纠纷发生后,直接受理投资者纠纷的部门为纠纷首问部门,纠纷所涉业务的归口部门为纠纷责任部门。

无法确定纠纷责任部门的,由纠纷首问部门第一时间报公司领导。

第六条纠纷首问部门负责客户的接待、指引、转办对接、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将客户诉求转给纠纷责任部门,做好投资者沟通、安抚工作,积极配合纠纷责任部门处理投资者纠纷。

纠纷责任部门负责投资者纠纷事项的报告和调查工作、负责牵头处理投资者纠纷、负责与投资者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负责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地方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负责拟定处理方案及发起审批流程等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理部门投资者纠纷调查和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对纠纷责任部门的纠纷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进行审核。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为因信息技术故障导致的投资者纠纷的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牵头或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解决技术故障,并积极配合纠纷责任部门就技术问题向客户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投资纠纷案例: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与保护权益案件

投资纠纷案例: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与保护权益案件

投资纠纷案例: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与保护权益案件标题: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与保护权益案件案例描述:事件时间: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3月20日事件概述:2009年4月15日,甲方(个人投资者)与乙方(公司A)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甲方向乙方投资人民币500万,作为对乙方的股权投资,期限为5年。

在签署合同后不久,乙方开始违背协议,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投资回报,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事件经过:2009年5月,甲方发现乙方迟迟未兑现投资回报的承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甲方通过与乙方进行沟通,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2009年8月,乙方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按时支付甲方的投资回报,甲方对乙方提出书面警告。

然而,乙方并未作出任何积极回应。

2010年1月,乙方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的状况,股权投资合同越发形同虚设。

甲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委托律师代理。

2010年3月20日,甲方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投资额,并支付违约金以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投资回报,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乙方返还甲方500万的投资额,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律师的点评:该案例中,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股权投资合同未能得到乙方的履行,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甲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在此案例中,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返还投资额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权益分配、投资回报等事项,并在合同中进行约束和保护。

如若发生纠纷,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选择律师时,应选择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律师代理,确保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案件审理过程需要关注法院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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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案情简介本案系一典型的增资协议纠纷,申请人为投资方PE基金,被申请人为增资协议的相对方,包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兼实际控制人。

申请人完成投资之后不久,双方就目标公司是否完成第一年度的利润指标发生争议。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审计。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主张权利设置了无数障碍——拒不配合仲裁庭指定的审计鉴定,极力拖延程序的进行,企图给申请人造成进退两难的困境。

我们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艰难阻碍虽难以言说,所幸最终完成所托,在最后一次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要求解除增资协议,被申请人连带返还申请人全部投资金额,并按照20%年息计算利息,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

该案法律上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争议,以及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指定审计鉴定的法律后果。

因保密需要,本文隐去所有当事人名称,概述交易条款内容和相关事实,仅着重讨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1. 增资协议的约定本案增资协议约定的对赌和回购条款主要是赌业绩(净利润)、赌上市,即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业绩应当达到相应承诺的净利润,如不能完成,则根据对赌条款调整申请人的持股比例,形式为股权现金补偿;同时约定了在特定时间点未完成上市,或者净利润低过承诺的60%,则申请人有权要求回购股权。

2. 关于目标公司是否达到对赌和回购条款约定的净利润指标的事实争议在增资协议签署之后的一段时间,投资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账户实施了监管,但随后监管被取消。

在对账户实施监管期间,投资方认为目标公司第一年度不可能完成承诺的利润指标。

因此,在对赌期间的第一年度结束后,投资方多次与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沟通要求进行审计,但均未能进行。

然而,在投资方不知情的情况,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已经做出,结果是利润超过增资协议约定当年的利润指标,并提交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双方在案件中对于事实问题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投资方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已经认可了该份审计报告。

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投资方的股东代表签署了同意该份审计报告的股东会决议,投资方则提出证据证明该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对该份审计报告投了反对票,从而造成同意该份审计报告是否是投资方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这一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

我们主张,一方面,所有证据表明,投资方作为股东不可能同意该份审计报告,因为证据表明该份审计报告存在多处疑点;另一方面,该审计报告也不是增资协议项下约定的审计报告,因为其审计程序、审计的范围及结论都不符合增资协议的约定。

最终,仲裁庭接受了我们的意见,否认了该审计报告作为增资协议项下确定利润指标的依据,应当对目标公司另行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审计,以重新审计获得的数据为依据。

3. 关于对赌和回购条款效力的争议近年来对赌协议及回购条款争议频发,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以来都是不可避免的争议焦点。

随着司法实务界对对赌条款的认识逐渐深入,裁判者越来越重视和理解当事人自由意志安排的有效性。

本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投资人以高溢价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其同意投资的前提和对价是:承诺的业绩得以实现,公司按期上市,申请人获得投资回报后退出公司,该约定是为申请人防控投资风险提供的契约性保护手段,同时也激励并约束被申请人尽职经营管理公司,履行承诺,承担责任。

按照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对投资人投资前的作价进行重新计算和补偿调整,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回购条款的效力,仲裁庭认为是基于投资法律关系约定的一种附条件合同,不是固定回报,不能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安排。

仲裁庭认为,虽然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是公司法律的一般原则,但这一原则不宜做过分严格的解释和适用,相反,这些原则并不妨碍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利益进行自愿处分和做出差异安排。

事实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就能够判断,虽然被申请人提出了多项关于对赌和回购条款效力的抗辩,但是效力问题不会构成投资方行使权利的障碍,核心问题还是在于是否能够通过仲裁庭重新指定的审计获得对赌或者回购条件是否达到的证据。

二、被申请人拒不披露财务数据,拒不配合仲裁指定审计鉴定的法律后果1. 被申请人拒不披露财务数据给申请人造成的两难境地虽然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进行审计鉴定的申请,但仲裁庭指定的审计程序开始后,被申请人仍然采取各种手段,拒不配合提供任何与公司财务相关的资料。

这种做法确实给申请人的地位造成两难境地:一方面,没有有效的财务数据,无法根据对赌条款所列公式计算出申请人的股权估值,因此无法确定申请人持股比例调整和现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另一方面,缺乏这一数字,回购条款中约定低于承诺净利润60%的条件是否满足,也无法确定,而此时,目标公司最终应当上市的时间点尚未达到,凭此主张回购条件成就确有牵强。

我们提出,被申请人拒不配合仲裁指定审计鉴定,拒不提供财务资料的做法,产生如下两方面法律后果:2. 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审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是否完成利润指标这一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承担败诉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在本案增资协议中关于增资之后每一年度应达利润指标的约定,系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对其是否达到利润指标承担举证责任。

而本案审计鉴定的事项即为当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根据上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无法获得鉴定结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即在无法查明具体利润数额的情况下,由被申请人承担败诉风险。

3. 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审计,剥夺了申请人依约对所持有的股权进行重新估值、行使对赌条款约定的权利,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以高倍溢价投资目标公司的前提是增资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条款,以确保申请人有权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利润,重新对所持股权进行估值,并调整持股比例、进行现金补偿。

而本案的情况恰恰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没有机会根据实际经营利润的值对公司股权进行重新估价,导致在整个对赌期间之内,对赌条款无法执行,申请人高倍溢价投资换来的部分股权明显不公平、不等价。

作为申请人的缔约目的之一,保证申请人持股价值与投资金额相当,显然已经无法实现。

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进行审计的要求,一次两次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轻微的违约行为;然而,被申请人滥用程序、穷尽可能拒绝配合审计,根本不是正常的商业合作者应有的态度,更令人怀疑其拼命掩盖的实际利润到底是多少,公司经营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已经导致双方之间基本的合作信任不复存在。

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申请人将仲裁请求变更为要求因被申请人根本违反合同,要求解除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与目标公司连带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并按照回购股权条款中约定的20%年息支付相应利息,最终获得仲裁庭全部支持。

三、公司治理中力量对比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考量与很多财务投资人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目标公司发生争议的情况类似,投资人在增资之前具有较强的谈判地位;但投资人增资之后发现,通过合同约定的监管方式,投资人其实无法有效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合同约定设置的资金监管密钥,目标公司能够单方向银行申请更换;合同约定每月发送的财务报告,目标公司可以不予理会;合同约定安排年底审计,目标公司可以不予配合;投资人获得的董事会席位,有时候也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问题形同虚设。

本案中的申请人投资方就遇到了所有这些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更好地起草合同条款进行预防和解决,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旦争议发生,对于投资方而言确实存在显著的障碍。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入资前具有强势谈判地位的PE 财务投资人,在变为目标公司小股东后由于对公司经营无法掌控并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反而在公司治理中变成弱势一方,更进一步造成了主张权利时的举证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最理想的情况是借助裁判机关指定的第三方会计鉴定对该举证不能进行救济。

但如果鉴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或者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裁判机关仍然需要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分配败诉风险,裁判机关可能有两种做法:第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利润不达标的一方,也即无论鉴定结果因何未能作为定案依据,举证责任仍恢复到鉴定之前双方的地位,由主张一方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第二,综合考虑诉辩双方在履行合同的地位,相关证据,以及鉴定未能完成的过错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客观上具有举证可能性但未配合第三方鉴定程序的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一方,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上,投资人面临的两难局面裁判机关也同样需要面对。

如果不考虑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甚至或要求投资人另行以股东知情权诉讼作为该仲裁案件的依据,对投资方而言过于苛刻,也不符合商业逻辑;但如果推翻已经存在的一份审计报告,裁决对赌或者回购条件已经达到,对于裁判机关而言也越过了几重障碍。

此时,我们及时调整战略,将争议从举证责任分配的窠臼中抽离出来,变更为纵观合同履行乃至仲裁过程中目标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反,从而避免了与对方在举证责任问题上过多的纠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本案仲裁庭更深切的关注到了商业社会的逻辑,股权投资协议当事方在公司治理中不均衡的力量对比并给予了投资人恰当的救济。

在办案过程中,客户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审时度势,明确需求并在关键时候予以授权,也为我们最终获得该案的胜诉裁决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该案为投资与被投资方之间“结婚容易,离婚难”的争议提供了另外一种解决思路,在合同条款本身无法提供完美的救济时,不如回到合同法律关系本身,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寻找解决方案,反而另辟蹊径,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以上是笔者结合具体案件总结的办案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任何不妥之处欢迎随时来函指正。

梧桐树下邀请资深商事纠纷解决律师李其师为大家解读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

梧桐分享会——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起草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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