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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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海事调查官的权利(二)
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 伤亡情况;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 进行技术鉴定;
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 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海事调查官的义务
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
海事执法证》和《海事调查官证》;
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交。(2)事故由上 级机构直接调查,下级向上级移交。(3)协 助调查的案件。
移交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交书; (二)涉及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及该事故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船舶相关证书或法定文书及船员适任证书复 印件 (五)涉案物品、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其他有关涉及该事故的材料。 接受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水上交通事 故案件移交书的回执上签字。
不参与的海事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渔船、军用船舶单方的交通事故
海事调查处理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害,确定事故性 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 调查结果 、(调解民事纠纷)。 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
一、事故管辖的规定
1、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地
2、第一目的港管辖:船舶第一到达地
3、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管辖:权限不明的
4、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上级指定。
5、分级管辖: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
的由部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他情况由省级 局确定。
6、调查移交:(1)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
二、海事管理机关的权利

水路交通突发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路交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1. 水上交通事故;2. 水上火灾;3. 水上环境污染;4. 水上设施故障;5. 水上自然灾害;6. 其他影响水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

三、预案组织体系1. 成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监督本预案的执行。

2.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3.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紧急预警(1)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预警信息。

(2)相关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

2. 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力量进行救援。

(2)根据突发事件类型,采取相应措施:(1)水上交通事故: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救援,确保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2)水上火灾:立即组织消防力量进行灭火,同时做好人员疏散和事故调查。

(3)水上环境污染:组织环保部门进行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水域环境安全。

(4)水上设施故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抢修,确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5)水上自然灾害:组织力量进行救援,确保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同时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3. 应急结束(1)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故现场安全稳定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2)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资金保障: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用于应急物资储备、救援设备购置等。

3.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规则: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是指: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机关。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即用有效的通信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计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的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或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港监督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提交;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提交。

第七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下列情况: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害情况;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和捏造。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常德市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常德市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常德市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为规范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行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1. 受理1.1. 值班人员接到辖区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初步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害程度(包括船舶、货物、人员方面)、救助要求及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做好有关记录。

事故属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受理,否则,应及时转告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1.2.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据;1.3. 将事故或险情按规定及时报告单位值班领导、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当地政府。

1.4. 值班领导迅速派出海事调查人员(视情况二人或以上)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施救、疏导交通和开展事故调查;2. 调查调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并要求当事人、证人签字认可:2.1.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所有可能与事故相关的物证,制作现场勘察报告、事故现场草图;2.2. 查验、收存有关船舶、船员及货物的资料、证书和证件,开具证据保存清单;2.3. 核实有关船舶、排筏及其设备设施在事故发生前的技术状况和船舶配员情况;2.4. 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见证人,了解事故经过及有关情况,并做好笔录或录音;2.5. 查验财产及人员损伤情况,对事故损害程度做出鉴定。

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损害情况及样品作出鉴定。

3..处理3.1经初步审查水上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应由2名或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处理。

移交案件时,应当附送下列资料:3.1.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3.1.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1.3涉案物品清单;3.1.4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3.1.5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1.6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清单,并与有关回执和受理通知书一起存档。

4.1案件不涉及移送的,应根据调查材料召集当事人开会进一步查清事实、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召开内部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4.2. 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送达事故当事人和抄送上级主管机关;4.3.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或法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4.4对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业务类别: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部门规章交通部及其他部委颁布机关:交通部及其他部委颁布文号:颁布时间:1990-03-03生效时间:1990-03-03同时废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1990年3月3日第14号令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 报告第五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一、背景水上交通事故指船舶、艇船等水上交通工具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的意外事故。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以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调查处理流程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应该分为以下阶段:1.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要保护好现场,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

如果发现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进行救援。

2.事故初步调查事故初步调查是指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类型、交通情况、天气情况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调查,并记录下事故现场的情况。

3.责任认定根据事故初步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调查解析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5.处理方案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和原因,确定后续处理方案。

6.处理方案执行实施处理方案,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以下规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被损害人有权请求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四、注意事项1.调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调查的公正、公正、科学;2.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3.发现事故现场有遗漏、破坏等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4.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以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调查的公正、公正、科学等要求。

考虑到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所应采取的措施较多,因此需要有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水上交通事故是水上交通领域中常见的安全问题,这些事故往往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水上交通事故,我们需要掌握一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本步骤、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调查结果的报告和反馈。

一、基本步骤1.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包括船舶、船员、货物、水域等。

勘查过程中,要记录现场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2.询问当事人:在现场勘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立即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证据收集:调查人员需要收集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

这些证据将用于后续的分析和判断。

4.分析判断: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调查人员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责任比例。

5.报告撰写: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调查人员需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责任方和责任比例,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二、调查人员的组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

通常,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包括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等;2.航运企业、船东协会等组织的专业人员;3.船舶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4.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三、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保护现场: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要保护好现场,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同时,要确保现场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询问的真实性:在询问当事人时,要确保询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同时,要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收集足够的证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确保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便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

同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保密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或扩散。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2.调查处理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等,按照中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海安全〔2008〕470号)规定格式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调查处理管理人员按规定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的形式书面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提出结案申请,除附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外,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3.向事故相关方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制作并向事故相关方送达安全管理建议书;
4.研究辖区内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提出辖区事故预防预控的建议;
5.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人
1.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2.负责审核下级机构的结案申请;
3.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审批。
调查处理人员接到开展事故调查指令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1.针对事故不同种类和性质,视情制定相应调查计划,确定调查重点,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2.尽快对事故主要当事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在险情消除或险情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即可全面展开。
3.现场执法人员、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要紧密配合,合理分工,并做好现场材料的汇总和交接工作。
(3)收集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必要时进行油漆证据取样。
(4)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法定文书,对照船舶和船员状况进行船舶(浮动设施)适航、人员适任情况的核查。
(5)尽快开展现场询问调查工作。现场询问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信息提供者、各方当事人员、现场周围的工作人员、附近的可能见到或听到某种情况的其他人员。
(4)海事调解工作应当由2名或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其中1人负责主持、1人负责记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息后,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当事船舶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七条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后,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船舶的需要,可以通过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附件1)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政等部门协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
【年(卷),期】2024()5
【摘要】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水上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

【总页数】1页(P28-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交通部海事局颁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2.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把好脉开好方——2006年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议在镇江召开
3.全国首个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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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把好脉开好方——2006年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议在镇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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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目录
1.0 图例说明 (1)
2.0 事故调查处理总流程 (2)
3.0 事故受理立案程序 (3)
3.1 事故报告受理立案(内河) (3)
3.2 确定管辖权 (4)
4.0 事故调查程序 (5)
4.1 调查准备 (5)
4.2 现场勘查 (6)
4.3 查询证人 (7)
4.4 电子证据提取 (8)
4.5 油漆证据取样 (9)
5.0 证据分析程序 (10)
5.1 证据审查 (10)
5.2 事故原因分析 (11)
5.3 专家论证 (13)
6.0 事故结案程序 (14)
7.0 事故处理程序 (15)
7.1 责任认定 (15)
7.2 安全管理建议 (16)
7.3 事故移交 (17)
8.0 海事调解程序 (18)
9.0 海事签证程序 (19)
10.0 档案管理程序 (20)
1.0 图例说明
本《手册》采用通用标准作业流程标识,采用由上而下结构化程式设计。

2.0 事故调查处理总流程
3.0 事故受理立案程序
3.1 事故报告受理立案(内河)
3.2 确定管辖权
沿














4.0 事故调查程序
4.1 调查准备
4.2 现场勘查
4.3 查询证人
/地点
5.0 证据分析程序
5.1 证据审查
5.2 事故原因分析
5.3 专家论证
6.0 事故结案程序
7.0 事故处理程序7.1 责任认定
7.2 安全管理建议
7.3 事故移交
10.0 档案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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