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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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按第(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浙政办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金融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1.坚持“支农支小”特色化发展定位。

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

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优化股权结构。

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

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浙江省试点工作为样本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浙江省试点工作为样本
拉 乡村银 行 ( B 为代表 ) 制度主 义 ( G ) 和 以印尼 人 民银行 ( R ) B J 为 降 , 才能 使地下 高利贷 失去 市场 。0 也
代表 ) 大类型 , 关心扩 大贫 困人 口的存款 和贷 款 : 后者 则 两 前者 而
但是, 由于我 国 目前 的法律 规 定, 额贷款 的利率 目前 存在 小
点 的指导 意见》 以下 简称“ 指导 意见》 ) ( 《 ” 以来 , 小额贷 款 公司试
点在 各地 迅速 展开 。 指 导意见》 出, 《 提 凡是 省级政 府 能 明确 主管
( ) 一 贷款 利率 问题 商业 可持续性 是小额 贷款 公司运营 的基 本原则 , 商业可 持 而
部 门负责对 小额贷 款公 司的监督管 理, 并愿意 承担 小额贷 款公司 续 性是主 体的财务 可持续 性 , 而财 务可持续 性要求小额 贷款公 司 风 险处置 责任 的 , 均可 开展 组建试 点 。浙 江省 随后 发布 了 《 关于 需要有 固定 的盈利模 式 。
根据 《 指导意 见》 小额 贷款公司 是指依法 设立 的不吸 收公众 不等 。 以, , 所 从理 论上讲 , 率可 以完全放 开, 利 只要 有相对 充分 的
存款 、 经营 小额贷 款业 务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或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主要 竞争 , 一段 时间后 , 当金融 市场接 近均衡 时, 利率 自 然会 从高而 低 面 向农户和 微型 企业等 发放 短期 小额贷款 , 以期达 到增加 “ 三农” 达 到合 理的 水平。 以印尼人 民银行 (R) 。 B j为例 ,O 2 世纪 8 年 代 0 贷款 的供 给 , 改善农 村地 区金融 服务 的政策 目标 。 国际 经验来 改革初 期 , 从 其平 均贷 款利 率高达 3%-0 到 2 0 年 , 0 4 %: 03 平均贷 款 看 , 照首要 经营 目标 的差异 , 按 小额贷 款可 分为福利 主义 ( 以孟加 利率 已经 降到 2%以 内。 说 明, 0 这 竞争使 民间借贷 的利 率水平 下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8〕1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壹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壹)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壹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于各县域进行试点,且于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运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运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壹)于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壹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关联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关联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

2012年第4期/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浙江省与其他省份相比,不论在企业规模还是业务开展方面都居于全国领先位置。

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正在以不可估量的速度增长,2009年~2011年10月,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猛增了130家左右,达171家,注册资本也在两年之内增加了280亿元左右,达340亿元。

与此同时,5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对本公司的各类业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增资,其中注册资本超过4亿元的有22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余额比2010年提高了40%多。

浙江省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到2011年10月末已覆盖了88个县区和5个开发区。

从全省的贷款业务看,在近三年内一共发放了3000多亿元的贷款,仅2011年一年就发放了三年内贷款的一半左右、利息收入达到了60多亿元,超过了前两年利息的总和。

这些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小额贷款公司始终坚持的“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原则。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原因1.风险(1)风险意识控制薄弱。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采取资产抵押和保证担保两种方式。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工作汇报》显示,义乌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小额贷款占总贷款的88%,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贷款者的信用,即主观违约风险。

能否最大程度地掌握贷款者的信用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控制违约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这就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广泛吸纳有足够风险评估技术和经验的风险管理人才。

根据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经验,其中有三道关键的防线是其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严格审查客户的能力和信用、调查担保人的情况、通过保险公司对客户抵押的资产投保。

但是因信用查询非常麻烦,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经济实力较弱、经营效益不稳定、贷款缺乏资产性保证,以担保形式为主发放贷款相对银行而言,承担的风险要大很多。

(2)资金短缺。

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原则下,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融资50%的比例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采用“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的模式,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向申领借款人核发的磁条卡,是借款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具体包括:(一)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二)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出错情况并督促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修改;(三)负责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四)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统一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机构接入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书。

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二)公司章程;(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五)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八)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一年以上;(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三)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 2011年02月11日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有关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

有关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

《西部金融》2008年第9期有关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2008年7月2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各项工作已经开始启动,进展很快。

为更好地推动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分行金融研究处对浙江情况进行了跟踪了解,具体情况如下:1、浙江每个县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今年估计全省共设立100家左右。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规划,允许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

据估计浙江将诞生超过100家小额贷款公司。

这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的最大规模的试点。

按照规划,浙江首批小额贷款公司最早将在9、10月份挂牌、开展业务。

2009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视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2、省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浙江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工商局、浙江省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3、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

按浙江的规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其中,欠发达县域的标准分别降为不低于2000万元和3000万元。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

浙江有90个县(市、区),其中欠发达的25个。

所以有人以此估算试点期间将出现111家小额贷款公司,至少有50亿元民资涌入。

“民资大市”温州准备用足上限额度。

温州市政府金融办正酝酿的《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规程(暂行)》规定,申请地为乐清、瑞安、鹿城、瓯海、龙湾5个市区的,注册资本争取达亿元;申请地为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洞头6个县争取达到1亿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常见问题及依据一、业务方面(一)未达“支农支小”考核指标,或是应对考核拆分资金。

表现形式:“支农支小”季度平均贷款余额占比低于70%或是15(含)天内向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实际用于同一用途。

定性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第四点“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各季末小额贷款占比未达70%的相应扣分,总分9分;拆分贷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总共3分”。

(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表现形式: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股东关联方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分值为0。

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经确认后不予改正的,分值为0;发放贷款额度低于资本金5%的每笔扣1分。

总共3分”。

(三)跨区域经营。

表现形式:向限定区域以外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考核参考:《关于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度与201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88号)“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对小企业、个人、小型商业活动的服务,未经批准的区域外贷款每笔扣0.1分,扣完为止。

总共3分”。

(四)贷款集中度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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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08年07月25日 15时39分 1269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工商行政“小额贷款”浙江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金融办浙江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八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二)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

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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