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思考——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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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之窗2018年 第8期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
集中修订废除不合时宜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意见办法,印发清理公告,编印适用规章制度丛书,统一管理要求。
(二)放宽任务目标,方便县级统筹整合
一是适当提高指导性任务和资金比例,压缩约束性任务资金比例,增加县级统筹整合的资金量。二是资金使用方向要根据任务属性区别设置,约束性任务可细化具体,指导性任务要简化合并、减少层级,可按资金功能科目“款级”或大板块归类逐级设置,使行业资金到县级后用途相对宽泛、资金量相对集中,便于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三是指导性任务目标设置要符合任务属性划分要求,要定性定量相结合,定量数值多反映政策资金追求的宏观性效果和目标,切实体现任务的指导性意义。
(三)强化共识凝聚合力,规范有序保障效果
要分类施策开展统筹整合,行业内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设置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行业间资金在预算执行环节通过规划引领和平台承载,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统筹使用,对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资金集中投入,实现行业内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叠加融合。各级资金和任务清单要尽量在一个时间段内集中统一下达,使所有资金能够相对集中到县,便于县级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加强监督指导,通过动态检查、绩效评价等措施,规范县级工作,保障资金安全,既要支持县级按规适情统筹整合资金的积极性,也要制约县级扩权后的违规行为,防止发生借整合之名挪用资金或利用政策多头、重复补助等违规违纪问题。
责任编辑:关宏锐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思考———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为例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安 李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营环境,提高国家治理水平,促进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为切入点,对新时代下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进行思考。
关键词:税收征管 社会保险费 非税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 422
一、新时代下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背景
我国现行税制来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当时在中央财政收入持续减少的背景下,分税制改革把税收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形成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是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征管上的积极性。此后,随着2002年所得税征管划分的改革和2016年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地方税收征管效率下降、地方主体税收显著下滑等问题日渐显著,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一轮的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则不可避免的展开。国务院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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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第8期●改革之窗
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正式拉开了国家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构有机整合的序曲。截止到2018年7月末,县级国地税机关全面完成了合并整合,这是继1980年的“利改税”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第三次重大变革。
税收体制改革的重点,着眼于全局,为完成国地税机关的合并、税务机关“三定”规定、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转移、税务服务和信息系统整合等重点改革任务的要求。新成立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要求,做到加强资金保护和资产管理,清理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项安排,明确保障措施。省、市、县税务局应当按时完成中央机关和新机构的挂牌工作,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进一步完善各级税务组织体系和税收管理职责,完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使机构设置科学,职能和职责明确,资源配置合理。同时,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统一合并征收。为了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转移到税务部门的范围,依法保留一批成熟的征管制度,并转移一批适合合并管理的非税征管项目,改革方案还要求税收服务与税收征管相结合,优化和完善税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现状及问题
1.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的现状
2010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也日渐成熟,社会保险征管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2.社会保险费征收以来存在的问题
(1)缴费工资基数不足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当是“缴费单位的工资总额”。对于个人缴费的基数如果出现当地雇员的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雇员平均工资的60%或者比当地雇员的平均工资高300%的,应当保底或封顶,而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的申报为依据。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的工资总额如何,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都是根据当地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来计算和征收的。实际上,企业申报上来缴费基数都是按照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这种操作方法使得法律所规定的征收变成一纸空文,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明显不足。
(2)企业存在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一是一些企业更多地考虑企业利益,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企业现处的经济状况不佳、费率高、企业负担沉重,企业负责人选择对自身有利的险种参保;三是企业普遍反映保费负担较高、难以承担;四是企业应参保人员确实存在着一些其他情况,如参加保险的年龄限制、政策宣传和自愿保险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实际的参保比率。
(二)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现状及问题
1.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现状
我国非税收入的取得是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干预经济的过程中进行的。它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性质、特征和方法以及政府对经济过程的干预密切相关。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来看,政府的部分非税收入是行政成本补偿,例如各种行政事业收入等;另一部分属于政府履行职能的手段之一,如各种罚没收入;还有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权收益,如国有资产资源收益。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非税收入征管中存的问题
对于社会保险费而言,非税收入的征管现状更为复杂,问题更加突出。在市、县、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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