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财政收入的安全、稳定和合法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划分和管理第三条非税收入的划分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 合作开发项目收入;3. 国内外财政拨款收入;4. 经济特区收入;5. 企事业单位所得收入;6. 社会捐助收入;7. 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收入等。
第四条非税收入的管理(一)收入登记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登记和核实制度;2. 非税收入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进行登记;3. 非税收入的登记应及时、规范、全面,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收入核查1.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的核查工作;2. 非税收入的核查应确保收入来源的真实性,防止虚报、损失等情况的发生;3. 非税收入核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三)收入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法定用途进行使用;2.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非税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 对于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条非税收入的监督和检查(一)监督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检查机制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的定期检查制度;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处罚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可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非税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 政府性基金收入;3. 罚没收入;4.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 国有资本收益;6. 彩票公益金收入;7. 特许经营收入;8. 中央银行收入;9.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10.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 其他非税收入。
三、管理职责1.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2. 财务处: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3. 执收单位: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4.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征收管理1. 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财务处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并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
2. 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3.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资金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1. 财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财务处提出修改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退库行为,保障非税收入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依法取得的,不属于税收收入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退库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收到非税收入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还给缴款人的款项。
第四条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退库;(二)合理合法:退库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公开透明:退库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节约高效:退库工作高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章退库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非税收入退库范围:(一)因缴款人错误缴款、多缴、错缴、重复缴款等原因需要退库的;(二)因政府及其部门、单位错收、漏收、重复收取等原因需要退库的;(三)因政策调整、项目撤销等原因需要退库的;(四)因缴款人申请退款等原因需要退库的;(五)其他依法应当退库的情况。
第六条非税收入退库条件:(一)有明确的退库理由,且符合退库范围;(二)退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退库金额准确,不影响预算执行;(四)退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退库程序第七条退库申请:(一)缴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库的,应当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提出书面退库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收到退库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第八条退库审核:(一)审核退库申请是否符合退库范围和条件;(二)审核退库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核退库金额是否准确,不影响预算执行;(四)审核退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退库办理:(一)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审核通过退库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二)退库资金应当从非税收入专户划拨至缴款人账户。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总则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非税收入的范围陕西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办理行政许可、提供行政服务等。
2. 事业收入: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如学校的教育培训费、医院的医疗服务费等。
3. 企事业单位收入: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如国有企业的出售资产所得等。
4. 资本金收入: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中,来自资本金的收入,如股权转让所得等。
5. 国有资产收益:指国有资产租金、使用权出售所得等收入。
6. 其他非税收入:指除上述几类之外的非税收入。
三、非税收入的管理机构陕西省非税收入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1. 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各单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非税收入。
2. 对各单位的非税收入进行检查和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进行非税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优化管理措施。
四、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1.所有具有非税收入的单位需按规定设立专门的收入管理岗位,负责收缴和管理非税收入。
2.非税收入收缴应实行现金收缴为主,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作为补充。
3.收缴非税收入的单位应及时将收缴的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上缴。
4.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五、非税收入的使用1.各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和计划使用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挪用、套取款项。
2.非税收入的使用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非税收入的使用应注重效益,优先用于改善办事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非税收入的监督和检查1.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问责。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保障非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推进财政收入管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及其所属各级及其部门(以下统称“机关”)的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类型第三条根据收入性质,非税收入分为一般事业收入和特殊事业收入。
第四条一般事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交通运输收入、资源利用收入等。
第五条特殊事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管理第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非税收入的全面、准确、及时管理。
第七条机关应当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上缴等具体办法。
第八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非税收入的收入明细登记、核算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机关应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保管、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上缴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用于专项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和特殊基金等用途。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不得用于机关的工作经费和财政拨款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监督。
附件:附件一:财政部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附件二:安徽省非税收入核算表格附件三:非税收入使用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财政管理的法律,对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非税收入管理及票据使用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实际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1、财政票据须由主办会计领用,分发给各开票员时, 建立领用登记簿,履行签字手续。 2、缴销非税收入缴款书时前,主办会计在各自的非税 收入系统中查看已开票据是否入账,并跟财政局票据 专管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再领用票据。 3、作废票据的处理 作废票据分两种:一是电脑票, 先在各自的单位版系统中作废,然后凭一式五联的非 税票到局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处理;二是手工票,一式 五联齐全到局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处理。
非税收入征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3、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模式
(1)非税收入征缴实行“单位开票,银 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具体分为 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依 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 票,其收入参照集中汇缴办法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对未使用的需要作废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
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 销毁。
3、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 部门报告的;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 日将所收款项一并缴入相应财政专户,月末应将 所收款项缴清。
第二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 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 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 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非税收入定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税收入分类非税收入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清算收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国家以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转让国有股权的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的收益;企业清算和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的收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而发行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募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名义接受的来自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组织的财务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入管理规定(一)收入来源1. 非税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服务收费等。
b.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企业利润分红、股权交易收入等。
c. 经营性收入:包括租金、承包经营收入等。
d. 资本性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罚款等。
e. 其他收入:包括捐赠、遗产收入等。
2. 所有收入必须合法来源,严禁违法和腐败行为导致的非法收入。
(二)收入管理责任1. 收入管理责任应明确到岗位和人员,每个岗位和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收入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税收入的核算、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收入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给财务部门,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收入的登记、核对和报账。
(三)收入登记和核对1. 对于每一笔收入,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收入的来源、金额、时间等信息,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于重要的非税收入,应进行双录入制度,即由两名不同岗位的人员独立进行登记和核对,确保核对的准确性。
3. 对于收入登记的单据和凭证,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财务部门应对收入的凭证和账目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收入使用和监督1. 非税收入必须用于合法和规范的用途,禁止将收入私自挪用或滥用。
2. 收入使用必须按照预算和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
3. 对于收入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收入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五)收入报告和统计1.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收入的报告和统计数据,包括收入的分类、金额、来源等信息。
2. 财务部门应对收入报告和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相关领导。
三、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组织的财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四)高效便民,服务教学。
第二章收缴范围第四条学校非税收入包括:(一)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考试费等;(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竞赛、讲座等活动的收入;(四)学校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五)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三章收缴程序第五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一票制”管理,执收单位统一使用学校财政票据。
第六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并告知缴款人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收缴单位应及时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挪用。
第八条收缴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汇总报送财务部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专项审计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违规收缴非税收入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非税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系统。
本文是店铺整理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1一、责任单位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二、责任人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四、征收管理范围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非税收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秩序,保障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加强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原则;(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弥补公共产品和服务成本。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建设和维护。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所得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前,应当明确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等。
(二)征收时,应当向征收对象出具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
(三)征收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核算、管理和使用。
三、非税收入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2. 政府性基金;3.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 其他非税收入。
四、非税收入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2. 收费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申报和核算;3. 会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4. 审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
五、非税收入收缴1. 收费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确保资金安全;2. 收费部门应建立健全收缴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3. 收费部门应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等非正规票据;4. 收费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非税收入核算1. 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核算制度,明确核算方法、科目设置等;3.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核算的检查和核对,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非税收入管理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4.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八、非税收入使用1.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预算安排进行;2.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和事业发展需要;3.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九、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做好收入的保障和使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没收款项、行政收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收益、经营性收入等。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徽省财政厅作为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应当依法建立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税收入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分析。
第二章收入的确定和管理第六条省、市、县三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确定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明确收入的来源、计算和征收方式。
第七条省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非税收入计划。
第八条市、县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级的计划,制定本级非税收入计划。
第九条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提高收入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的缴存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的缴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合理、公正、高效。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用于个人或私人用途。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和财政部门报告收入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违规收取、挪用或私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件1、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表2、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二、非税收入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罚款:指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行为。
2、罚金:指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命令支付的款项。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3月15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使用,保障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中小学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非税收入。
(二)收支两条线原则:非税收入与财政预算收入分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专款专用原则:非税收入主要用于中小学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等方面。
(四)公开透明原则: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师生和社会公开。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范围第四条中小学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一)学校举办的有偿服务收入,如校舍租赁、场地租赁、停车费等。
(二)学校举办的培训、考试、竞赛等活动的收入。
(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
(四)学校接受捐赠、赞助等收入。
(五)学校依法取得的其它非税收入。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征收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学校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明确收费标准、征收程序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非税收入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立非税收入专户,确保非税收入与财政预算收入分开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进行清理、核算和统计,确保非税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使用标准。
第五章非税收入的使用第十二条学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用于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等方面。
(二)不得用于弥补学校经费不足。
(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高效和透明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和使用。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各类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共财政支出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制度,加强收支核算和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非税收入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保障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类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非税收入种类(一)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规定,由我单位代征、代管或自行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指我单位为特定项目或目标筹集的资金。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我单位依法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罚没收入:指我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我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取得的收益。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我单位对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以上收入的其他非税收入。
四、管理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核算工作。
(二)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征收管理(一)征收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征收非税收入。
(二)征收方式:根据非税收入的种类和特点,采取现金、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征收。
(三)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
(四)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六、核算管理(一)收入核算: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准确、及时核算。
(二)支出管理:非税收入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与考核(一)审计部门定期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二)业务部门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
(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一)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非税收入的定义与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
4、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分享的部分等。
5、彩票公益金收入: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6、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9、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在存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的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部门、员工及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定义1.非税收入:指企业除税收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服务费收入、租金收入等;2.非税收入管理:指对企业非税收入的收取、登记、归集、备查、使用和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3.非税收入管理人员:指企业内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级人员;第四条管理原则1.合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2.严谨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效益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经费使用权限1.对于项目拨款的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申请和批准程序进行,并在经费使用完毕后进行相关结算;2.部门领导有权对所属部门的经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并要求部门经理履行相关责任;3.部门经理有权对所属员工的经费使用进行审核,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经费使用限制1.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需要,不能超越购买目的和范围;2.员工个人不得将企业经费用于个人目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3.经费使用应符合企业内部规定的预算范围和限额;第七条经费报销1.经费报销必须按照相关报销流程和要求进行,凭有效发票和费用明细进行报销;2.经费报销须经过申请人、所属部门领导和财务审批,确保合规和准确性;3.未经批准的经费报销将不予支付和核算,需遵守相关退回流程;第八条经费监督1.经费监督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2.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经费使用的相关材料和账务凭证;3.内部审计结果应通过定期的报告和反馈,及时向企业高层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第三章单位收入管理第九条客户管理1.单位收入应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注明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2.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客户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主动与客户沟通和协商,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和问题;第十条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1.单位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2.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客户付款的方式和期限,并在收到款项后出具相应的收据;第十一条收费流程1.单位收费流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客户申请、收款、登记、核对等环节;2.单位收费环节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审核,确保费用的实际出处和合理性;第十二条收入核算与监督1.单位收入应及时进行录入系统,并做好相应的收入核算工作;2.财务部门有责任对单位收入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3.财务部门应定期汇总和统计单位收入情况,并向企业高层进行报告;第四章考核和奖惩第十三条考核内容1.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费管理情况、单位收入管理情况、绩效等;2.考核以数据和实际绩效为依据,结合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四条考核标准1.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进行考核;2.考核标准应合理、公平,并与企业整体目标相一致;第十五条奖励和奖励1.对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表现较好的人员,可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经济损失或严重失职的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第十六条效果评估1.非税收入管理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2.评估结果应及时向企业高层进行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1.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企业法务部门所有;2.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第十八条本制度的执行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相关人员。
非税收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
(二)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确保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分类实施管理。
(四)公开透明原则: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和审计。
(五)负责非税收入的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明确征收主体: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明确征收主体,实行分级征收。
(二)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合理确定征收标准: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标准。
(四)加强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
第八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一)直接征收:由征收主体直接向纳税人征收。
(二)委托征收:由征收主体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
(三)定期征收: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征收。
(四)按次征收:根据非税收入的实际情况,按次进行征收。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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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1 一、责任单位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二、责任人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四、征收管理范围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
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
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责令辞职或辞退;(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
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
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
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
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
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
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
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
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
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
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
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