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精品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审核、下达或会同共他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或省 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转发执行。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可规定 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 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1)对有前条(1)至(2)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 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 处罚。
(2)对有前条(3)至(7)项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收据 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3)对以上受处罚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监督检查机构 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 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 起两个月内,应作答复。监督检查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接到答 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
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 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下列各项为非法收费,不得执行。 (1)省人民政府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县(区)、乡(镇)人民 政府及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定的收费;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外的收费。 (3)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 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的收费。 (4)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证照收费。但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收费。
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 (1)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的; (2)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 费的; (3)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4)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5)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6)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7)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税[2016]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 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 体包括:
同时,实行收费标准清单动态管理。国家、省、市收费政策和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清单内容也作同步调整,由市物 价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编制发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做到收费标准清单之外,无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 承受能力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收费单位应向发放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抄报有 关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 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 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 一级主管部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 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共同发布 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例如,某市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中包括:普通 高中学费 (1)普通高中学费 150元/生学期 (2)市、县级重点高中学费 250元/生学期 (3)省级重点高中学费 300元/生学期 (4)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费 15000元/每生每学年 再如,外事侨务中,电传传真收译费 184元/份。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格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 定。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 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审 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物价局、财政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大常 务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近年,取消或降低了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2015年9月1日发文,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多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 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 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同时明确,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 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 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 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各地都及时认真地执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例如,某市 的食品检验费降低3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降低50%。
再如,某市近期对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梳理汇总,编制了当地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 费标准清单,并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清单包含18个部门、52个收费单位的59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可规定 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 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1)对有前条(1)至(2)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 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 处罚。
(2)对有前条(3)至(7)项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收据 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3)对以上受处罚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监督检查机构 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 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 起两个月内,应作答复。监督检查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接到答 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
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 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下列各项为非法收费,不得执行。 (1)省人民政府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县(区)、乡(镇)人民 政府及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定的收费;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外的收费。 (3)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 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的收费。 (4)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证照收费。但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收费。
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 (1)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的; (2)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 费的; (3)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4)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5)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6)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7)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税[2016]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 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 体包括:
同时,实行收费标准清单动态管理。国家、省、市收费政策和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清单内容也作同步调整,由市物 价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编制发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做到收费标准清单之外,无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 承受能力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收费单位应向发放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抄报有 关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 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 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 一级主管部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 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共同发布 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例如,某市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中包括:普通 高中学费 (1)普通高中学费 150元/生学期 (2)市、县级重点高中学费 250元/生学期 (3)省级重点高中学费 300元/生学期 (4)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费 15000元/每生每学年 再如,外事侨务中,电传传真收译费 184元/份。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格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 定。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 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审 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物价局、财政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大常 务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近年,取消或降低了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2015年9月1日发文,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多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 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 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同时明确,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 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 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 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各地都及时认真地执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例如,某市 的食品检验费降低3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降低50%。
再如,某市近期对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梳理汇总,编制了当地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 费标准清单,并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清单包含18个部门、52个收费单位的59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