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制的优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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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制的优化设计

李广舜 王一舒

(新疆财经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摘 要:近年来,围绕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深化改革的问题,税收理论界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们提出许多有创建性的意见。本文拟在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诸多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优化设计的基本设想。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问题;优化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0.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51(2001)06-0003-0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要重视宏观调控对市场缺陷的弥补作用。具体到企业所得税制的设计上,就是要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克服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种种缺陷,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微观基础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法人所得税以及从其构成要素上进行优化设计。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税负不公平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造成二者税收负担不公平。虽然我国内外资企业基本法定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33%的所得税率是30%的企业所得税率加上3%的地方所得税率组成,由于各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一般都免征地方所得税,使外资企业所得税率通常只有30%。内外资企业在成本列支上也不一致,如内资企业规定计税工资标准和捐赠支出标准,而外资企业则比较灵活。优惠政策也不一致,内资企业优惠体现为对第三产业、劳动就业、社会福利、校办工厂、环境保护、资本利用方面,而外资企业优惠有产业优惠、地区优惠、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优惠、再投资退税等。总体来说,外资企业税负相对较轻,实际税负在12%左右;而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税负相对过重,实际税负在22%左右。这种不公平严重阻碍内资企业发展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二是实行两档照顾税率,使税负更加不公平。内资企业所得税除规定法定税率为33%外,还下设两档照顾性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实际是一种对大中型企业所得征重税,而对小型企业所得征轻税的做法,造成大中小企业税负不均,带来严重效率损失。这首先表现在资本数量相同的大小企业所得中,对大企业所得征重税,对小企业所得征轻税,相对于比例税率的同等征税而言,意味着一种资源的非效率再分配,即将资源从经济效益好、投资收益率高的企业转嫁给经济效益差、投资收益低的企业;其次,对于由资本规模大小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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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09-11

作者简介:李广舜,男,新疆财经学院财政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财税理论。

所得大小者实行轻重征税,致使小企业为减轻税负而不再进行生产规模扩大,不利于企业并购形成社会规模效益。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某些规定与WTO原则不符

世贸组织为使各成员国能平等、公正地处理外商税收问题,制订了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市场收入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用来保护世界贸易的正常秩序,同时规定各成员国在立法时应共同遵守。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与某些原则之间尚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是: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同,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在相同条件下不应低于本国投资者,外商投资者与个人所获得的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本国投资者的同类税收。我国现行的两套所得税制采取优外限内做法,在对外国所得税安排上存在着一些非国民待遇:(1)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远窄于内资企业。例如,外资信贷、租赁、金融企业,计提的坏帐准备限额为1%,而内资金融业为3%;外资企业对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2年,则可核销坏帐损失,而内资企业为3年;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不应低于10%,而内资企业为5%;外资企业支付土地使用费可在税前一次扣除,而内资企业则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平均摊销。

2.本着互惠互利原则,WT O要求其成员国应大幅削减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而这一直是我国保护民族工业的基本手段。若我国按协议大幅度降低关税,进一步开放国内商品和服务市场,就必须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否则,必然导致民族工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3.世贸组织为防止其成员国采用不正当贸易手段竞争,规定其成员国不能以倾销和补贴方式销售本国商品,包括不能按照出口实绩提供补贴,不能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而给予补贴。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中,却明确规定补贴政策:“外资投资企业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税率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些规定易引起国际争端,甚至被征收反补贴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目标要求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税收优惠方式过于单一,难以与经济发展目标要求相适应。

1.东、西部税负不平衡,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确定了14个沿海开放城市和多个经济特区。为了鼓励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其他地区经济的起飞,国家给予这些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外资企业大都集中于沿海城市和经济特区。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较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东西部之间税负差异,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

2.税收优惠政策未充分体现产业政策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外国企业所得税虽然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但由于外资企业不分行业、产业、规模、类型,只要凭借其特定身份就能普遍获得优惠,所以在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投入产出周期短、回报率集中在经营前期的项目,以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因此,我国外企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迫切需要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所以,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能力还比较薄弱,它势必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削弱了政策的实效。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多采用直线减免、优惠税率和再投资退税等形式,而其他一些间接优惠方式则运用较少。优惠形式过于单一,容易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更为严重的是,以直接减免为主的优惠方式影响了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因为我国与有关国家在处理跨国纳税人重复征税时多采用税收抵免法,在没有签定税收饶让条款的情况下,我国给外商的所得税优惠实际上被居住国补征了,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外流,而外商并未真正从中受益。

4.对科技企业优惠规定不够合理,不利于科技企业全面发展。(1)企业所得税对高新区内的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都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和“四技”收入中的非技术收入也给予优惠,使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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