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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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控制程序

Procedure for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ealth

2006-07-11 发布2006-07-12 实施XX市XX电力有限公司发布

Q/GQ-209.002-2006 职业健康控制程序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结合XX市XX电力有限公司的实际制定的。本标准是XX市XX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对危险源的控制,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XX市XX电力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工程(生技安监)部起草,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审定:

批准:

职业健康控制程序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职业健康因素的控制、职业病和其他健康危害的预防和管理。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场所和工作人员、外来人员的职业病和其他健康危害的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CMB253-2004 《NOSA五星综合管理系统》

1995.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2.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2.5.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95.11.8实施《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87.11.5实施《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8.09.1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公司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可能导致职业病或其他职业健康伤害的根源和状态。

3.2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 PPE

Personal Protect Equipment 的缩写,即个人防护装备,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健康危害的管理,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工程(生技安监)部负责组织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评估,组织制定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4.3 各部门负责实施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护措施。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本厂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分为以下几类:

a)噪声

b)腐蚀性

c)有毒

d)射线

e)高温

f)强光

g)人机工效

5.2 职业病

本厂可能存在的职业病有以下几大类(见附录B):

a) 职业中毒

c)职业性眼病

d)职业性耳疾病

e)其他职业病

5.3 职业病的预防

5.3.1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控制方法:替代、消除、隔离、管理、操控、PPE。

5.3.2在生产现场设置职业病预防的有关标识和提示。

5.3.3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按规定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5.3.4 为进入声级大于90分贝设备附近进行作业的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耳塞。

5.3.5为进行特别容易污秽皮肤或衣物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发帽、工作服、披肩帽、袖套、劳保鞋。

5.3.6 为接触腐蚀性物质作业人员配备护目镜、防毒口罩、防酸(碱)服、防酸(碱)手套、防酸(碱)鞋及护发帽。

5.3.7 对有毒液体、气体进行有效隔离,为接触操作人员提供防毒口罩、防护服等装备。

5.3.8 为进行探伤试验人员配备特殊防射线护目镜、防射线服等。

5.3.9 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通风处理,为高温作业区域人员提供监护、补充生理盐水,并限制滞留时间。

5.3.10 为进行强光作业人员配备防强光、紫外线、激光、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

5.3.11 依据人体工程学、功效学持续改进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优化人、机器及工作环境之间的界面,减少人体工程原因导致的职业危害。

5.4 职业病及工伤的管理

5.4.1人力资源部建立新进厂职工名单,并组织体格健康检查,把检查结果及建议进行归档。

5.4.2 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全厂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上交工伤保险费。

5.4.3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5.4.4 由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进行体检,安监分部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周期监督,应保证本单位100%的受检率。

5.4.5 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全厂40岁以上的职工进行一次全面体质健康检查;每年组织40岁以下的职工进行一次体质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归档保存。

5.4.6如发现本公司有职业病应跟踪随访,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市职业病防治所。

5.4.7 发生工伤事故后,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具体实施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Q/GQ-204.001-2006)。

5.4.8 工伤的认定、处理及索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5.4.9 对于由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应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工伤按工伤有关条例执行。

5.5女职工保护

5.5.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5.5.2 每年组织全公司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及生殖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归档保存。

5.5.3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5.4 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6 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

5.6.1 与供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要把现场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向其通报,要求供方为其员工提供足够的培训和防护措施,并把要求写入合同或协议条款。

5.6.2 当供方人员进入现场时,项目经理应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安健环因素进行申明,并对他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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