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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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一、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 经 济 法 的 特 征 二、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 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三、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 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 四、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 五、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 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 六、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 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
经济法制裁是指国家机关强制经济 法义务违反人对其造成的危害付出 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一、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 以其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受到一定损 失的方式承担经济(或财产)责任, 国家机关采取罚款、罚交滞纳金、罚 息、收缴应上缴收入、没收违法所得 等货币制裁,或者征购、征用、没收 财产等财产制裁,强制履行责任;
经济法原则 一般是指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即 经济法作为部门 法其所有的法律 规范及从其制定 到实施全过程都 必须贯彻的原则。 现代各国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一致。
经济法原则 分类: 基本原则与 局部原则 普遍原则与 特有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主 要是由法的 基本任务和 调整对象的 种类和性质 确定的。
二、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 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国家 机关采取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 可证或营业执照、强制解散、限制从事某些 经济活动的资格等制裁方式,强制履行责任。 三、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为凡人以其经 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国家机关 采取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制裁方 式,强制履行责任。
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 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 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
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 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 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2)主 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则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
经济法在规范市场主体涉及全局性的经济活动 时,总是借助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中间手段达 到调整的目的。调整方法主要以间接、弹性调整为 特征,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 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的制裁形式。
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时,总 是直接设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借助任何中间 工具就能达到对当事人有利或者不利的目的。调整方 法以直接、刚性调整为特征,除了实习奖励外,采 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或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行政 拘留5种。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民法的的区别:
(3)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 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 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 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 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作 用
经济法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 发展。(其不像行政法那样将国家机关视为社会的异 化物来加以控制,而是将其作为社会的当然代表和经 济关系的主体,委以管理经济的具体任务,为其确定 具体的“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将其责 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的妥当性审查之上。)
行政法则侧重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 革的发展。(行政法的核心是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使符 合法治原则,其价值目标是控制和限制行政权力,或 者是使公权之间以及公权和私权之间保持适当的平 衡。)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本讲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第三讲 经济的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和公开市场买卖 。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一)强制的与非强制的方法 2. 非强制的方法 含义 : 非强制的方法,是指国家机关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引导 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一 种调整方法。 方式 : 引导、协议、协商等。 特点:柔性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四)直 接 的 与 间 接 的 方 法 1. 直接的方法 含义 : 直接的方法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必须或可以进行 某种行为的方法,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能够享有某种权 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方式 : 权义配置、行为禁止、行为限制、行为许可等。 特点:法律效果限于相对人。
(二)学者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借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方式。 ( 佟柔等 ) 是指经济法规范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并对其形成的具体经济 关系进行调整的方式。 ( 刘瑞复 ) 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 式和法律后果方式 。 ( 漆多俊 )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 三 )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 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第三讲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 (一)强制的与非强制的方法 1. 强制的方法 含义 : 强制的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 种形式强制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 种调整方法。 方式 : 命令、禁止、免除等。 特点:刚性的调整方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

1.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而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而行政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3.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而行政法则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特点。

4.作用:经济法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

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重点总结

经济法重点总结

双学位经济法重点总结经济法总论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名词解释5个简答4个论述2个案例分析2个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要求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

1,经济法调整对象:(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2)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3)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说:经济法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各学说基本共识:1、主体的广泛性2、"国家--市场主体"模式3、双方的关系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需求: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2、宏观调控关系:全局、整体、综合3、经济监督关系:国家、社会、内部3,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性:1、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体现了经济法的专业性。

(二)政策性:1、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经济法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法的政策化3、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行政主导。

(四)、综合性:1、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5,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处理国家权力和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

6,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条件:(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市场失灵:1、垄断2、外部性: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3、公共产品匾乏:4、信息不对称:共享性;传递成本高昂5、收入分配不公。

经济法学考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学考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学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经济关系B. 经济法律关系C. 经济行政关系D. 经济民事关系答案:A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诚信原则D. 保密原则答案:D3.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哪些?()A. 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B.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C. 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D. 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答案:B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不包括以下哪项?()A.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D.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答案:D5.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行政手段B. 法律手段C. 道德手段D. 经济手段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6.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D.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答案:ABC7.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诚信原则D. 保密原则答案:ABC8.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手段B. 法律手段C. 道德手段D. 经济手段答案:ABD9.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D.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经济关系答案:ABC10.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中,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手段B. 法律手段C. 道德手段D. 经济手段答案:ABD三、判断题1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

()答案:正确1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密原则。

()答案:错误13.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不包括道德手段。

()答案:正确1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答案:错误15.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6.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以经济活动(如商业、产业和贸易等)的规范和促进为目的,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有效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通过鼓励私营部门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效率,以及维护全球经济一体化等方式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经济法包括许多不同的制度,如经济制裁、税收政策、垄断管制、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督等。

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民众的福祉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经济法也可以用来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以及保护政府利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政府、工会和经济组织等。

它的核心内容是发展和调整政府政策、调整行业组织框架和改善市场结构等。

政府会根据单个国家的情况,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推进和促进经济发展。

举例来说,政府可以实施利率、税收和政策,以及控制垄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政策,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工会的活动也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目标,如维护工人权利,促进劳资关系的平等,参与社会政策讨论等。

经济组织,如企业、产业组织和证券市场等,也被作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政府会针对它们制定政策,以规范它们的运营过程,确保社会利益的实现。

总之,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有效的部分,它以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福祉为目的,其调整对象包括政府、工会和经济组织等,它的调整政策集中在发展和调整政府政策、调整行业组织框架和改善市场结构等方面。

未来,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它将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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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经济法如何调整经济关系

举例说明经济法如何调整经济关系

举例说明经济法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节经济主体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在两个平等主体之间介入了政府这一“第三只手”,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涉及法律有财税法、竞争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要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的社会经济关系。

受到国家性质、经济基础及法律结构的制约,包拮:(一)、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一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市场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企业公司地位的关系;二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内部管理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

如:确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二)、调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的状态和情况的综合(正常、不正常)(三)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四)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如:劳动法(五)涉外经济关系现实生活中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事例比比皆是,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从身边的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维权法等到企业的合同法,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

甚至是涉外的经济法律。

都显现出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理解一下经济法是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

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

本案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

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

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概述(一)调整的含义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

整顿和调控既包括对已经成熟且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又包括尚处萌芽状态,还未充分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梳理,以促进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性质与范围(即调整对象)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措施与手段(即调整方法)的问题。

(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征:1、客观性即调整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与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俱来的社会存在。

对调整对象只能去认识,去发现,去界定,而不能主观臆造。

2、区别性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依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关系领域。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于经济关系之中。

3、层次性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和被法律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有着实质上的区别。

(三)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板书)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与手段。

它具有两个显着特征:1、法定性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未形成共识,观点从多,争论激烈。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而并非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

这特定的经济关系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经济法应当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和取缔的社会关系,受到国家性质、经济基础及法律结构的制约,也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内容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规范关系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和财产责任的承担者(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

论经济法独立性

论经济法独立性

论经济法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的必备特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探讨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注重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协调、监督、控制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行业管理关系:指国家对特定行业进行监管、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引导、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经济协作关系:指在经济活动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财政、税收等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许可:指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限制和管理。

2.行政处罚:指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3.行政强制:指国家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

4.行政指导:指国家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5.经济处罚:指国家对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6.经济奖励:指国家对符合经济法规的行为进行奖励,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立法调整、行政调整、司法调整和自律调整。

1. 立法调整: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这是最主要的调整方法,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实践需要,不断完善和适应经济法律制度。

2. 行政调整:指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管理。

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方式,对市场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督,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司法调整:指依法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经济纠纷和违法行为的调整方法。

当经济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或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庭审理、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恢复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4. 自律调整:指行业组织或自愿性组织通过内部规则和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可以自行制定行业准则、行业规范,对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促进行业自律和自律机制的发展。

总之,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保持经济法制度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的变化。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1.指令性调整方法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指令通常体现在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等具体的经济干预活动中。

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二是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即法律上的强制力,不服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这种调整属于刚性调整。

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属于“柔性调整”或者“柔性干预”的范畴,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①行政指导它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指引、劝告、建议、告诫等具体的行政措施;在本质特征上都具有指导性或者说非强制性,对相对人不产生必须接受的法律效果。

经济法上的行政指导相对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导而言更是以经济内容为指向的或者说是为了达到经济法规定的经济干预目的的。

②计划指导我国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没有强制性。

从根本上说,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是背道而驰的,现在之所以还保留一定范围内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将来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只保留指导性计划的过渡性措施。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

二、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途径选择
行政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困境
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行政法价值、法域的归属、 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行政法价值、法域的归属、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司法救济等
民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困境
民法的个体本位、救济的优先、静态的市场保障方式 民法的个体本位、救济的优先、
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国家规定的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可以用于干预经济神话的各种方法。 可以用于干预经济神话的各种方法。
具体调整方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命令、禁止、撤销、免除 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命令、禁止、撤销、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柔性调整—行政指导、计划指导、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柔性调整—行政指导、计划指导、 介入的调整方法 国债制度、 如:国债制度、国家投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节 经济法的功能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分析
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最佳法律方式
市场失灵的表现: 市场失灵的表现: 市场不完全: 1.市场不完全:易形成垄断 市场不普遍: 2.市场不普遍:价格机制缺位 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3.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外部性问题: 4.外部性问题:主体不能获利或不需承担责任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5.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基础设施、供水供电、公共安全、服务 存在经济周期: 6.存在经济周期:扩张、紧缩
未达成共识
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部门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规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
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 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 质要求 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经济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其主要用于规范国家经济活动,以保证公正和公平的经济发展。

2、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将社会的财富平等地分配给所有参与者,并通
过维护公平竞争,监管市场力量,来保护消费者和机构,促进经济发
展和社会发展。

3、市场规则:指政府对分配机制、行业发展、产品价格、机构权限等
方面采取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此确定市场秩序和市场形式。

4、经济激励:也叫经济控制,即通过分配资源和权利、给予金融支持、实施政策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等方式,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二、调整对象
1、经济实体:主要是指企业、多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各种组织
形式,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产业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市场法规、新技术等,用于促进产业改造和发展。

3、公民:公民有权拥有和使用名义财产,也有权参与财税滥用事务行为和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害诉讼行为。

4、消费者:政府可以采取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如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等。

5、经济和技术研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进行经济和技术研究,以推动科学发展、改善国家竞争力和建设市场环境。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PPT: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1.指令性的调整方法: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特点: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特点: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表现形式: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网络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两类:一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二为非权力的调整。

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㈠指令性调整方法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民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差异

民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差异
非经济责任信誉责任行为责任人身责任与经济责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事前调整1强制性规范为主?如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等2任意性规范倡导性为主为辅?引导
民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差异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1、确定 (1)规定主体:如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规定客体:如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3)拟制:如将飞机、船舶视为不动产 2、范导 • 行为模式(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 法律后果(肯定、否定)
二、事后调整 1、修补:补充性规定
• 如《合同法》“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 量要求不明确的……”
2、保障:民事救济
• 如《民法通则》规定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 如《民法通则》134条第3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 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 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 以罚款、拘留。 • 惩罚的分类:非经济责任(信誉责任、行为责任、人身责 任)与经济责任
(1)行为模式例: • 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 代理人订立合同。”,“要约可以撤销。” • 强制性规范:如《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 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又如《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的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范等 (2)法律后果例: • 肯定:《合同法》“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 失效” • 否定:《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1、强制性规范为主
• 如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对产品质 量的监管等 2、任意性规范(倡导性为主)为辅 • 引导:如税法对消费税的规定 • 奖励:如产品质量法对免检产品的规定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的变化,经济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

本文将从立法层面、法律适用层面、监督机制层面等方面探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首先,在立法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来实现。

经济法的立法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立法过程中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确保法律能够贴近实际、切实可行。

同时,应该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避免法律冲突。

此外,立法中应该注重对新兴经济领域的监管,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在法律适用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司法实践和裁判统一等方式实现。

宪法解释可以对宪法中的经济法条款进行解释,增加其适用范围和灵活性。

司法实践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经济法的适用和解释。

法院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类似案例,建立自己的判例系统,形成一定的判例法。

裁判统一是指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裁判文书,对经济法的适用作出统一规定,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再次,在监督机制层面,经济法的调整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来实现。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还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增加经济法的公信力和约束力。

此外,经济法的调整还可以通过加大对法律教育和研究的力度来实现。

法律教育应该注重经济法的教学,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对经济法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研究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经济法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在调整过程中,应该注重立法原则、法律适用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时加大对法律教育和研究的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经济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研究经济法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即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尤其注重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及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由经济法的任务和他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经济法的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

国家经济调节除运用必要的强制方式外,大量的是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此外,国家还直接参与一些经济活动。

这些情况决定经济法在履行其调整使命时,即需下去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强行性规范方式,以保障国家调节,又需要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特别是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以鼓励、引导个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健康运行;即采取制裁措施伊奥证实是强行性规范,有规定奖励措施,以加强鼓励和提倡的效果。

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方法认识极为混乱。

首先,由于他们把法的调整方法等用于制裁方法,所以把经济法调整方法简单归结为诸如民事、刑事、行政等制裁方法。

其次,他们看不出经济法调整方法同别的部门法调整方法的区别。

过去,人们几乎认为经济法没有其特有的调整方法,反对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并以此作为其反对的一个重要论据。

赞成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他们不无遗憾的承认:经济法只是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方法。

但他们着重声明:有无独特的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成立的必要条件:经济法所以能成为独立部门法,主要是因为它有特定调整对象,而不在于有无独特调整方法。

还有些人十分勉强的说: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其独特性在于他的综合性,即它既然综合运用多种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便是它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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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1.指令性的调整方法: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特点: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特点: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表现形式: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网络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两类:一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二为非权力的调整。

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㈠指令性调整方法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这种调整方法是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规章为依据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指令通常体现在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等具体的经济干预活动中。

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二是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即法律上的强制力,不服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指导性的调整方法属于“柔性调整”或者“柔性干预”的范畴,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⒈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由于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

作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与作为行政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在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即它们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指引、劝告、建议、告诫等具体的行政措施;在本质特征上都具有指导性或者说非强制性,对相对人不产生必须接受的法律效果。

所不同的是,经济法上的行政指导相对而言更是以经济内容为指向的或者说是为了达到经济法规定的经济干预目的的。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经济法调整方法具有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行政指导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可以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对公民和法人实施某种行政措施的一种“特殊权力”。

这表明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权外行为,而是法律承认的一种职权行为。

行政指导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即行政指导对于其所涉及的相对人不会产生必须服从的法律上的义务,但一旦接受行政指导,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获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

应当肯定,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不能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后盾,以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但是,又不能把行政指导的价值降低到没有人愿意接受的程度。

这就需要寻求行政指导本身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以至于使人们相信,如果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向行事,那他们就可能在参加国内和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就可能招致损失或者失败。

行政指导的全部意义就在这里。

⒉计划指导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严格讲,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

我国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没有强制性。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计划的强制作用已被削弱。

事实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在进一步缩小。

从根本上说,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是背道而驰的,现在之所以还保留一定范围内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将来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只保留指导性计划的过渡性措施。

随着市场体制的成熟,指令性计划可能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消失。

但是,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因而,我们不能笼统地将计划纳入行政指导的范畴。

但是,从性质和作用来看,计划指导与行政指导大体一致,都是属于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⒊行政协商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决定的决策方法。

如发展经济计划编制前与计划实施单位的协商,政府有关部门任免国有企业厂长前与职工的协商等即是。

行政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国家的一项经济决策(如作出经济计划、任免厂长等),也可能是一项行政合同。

三、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才发生。

国家以私权方式介入经济运行,其目的在于发生人为的、政策的作用,以克服市场经济体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

例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进行特定物资的采购、向公共事业和特殊形态的生产部门投资以及向私人企业提供补助等,均属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介入。

私权介入调整方法的意义在于:⑴具有直接性和快捷性,以国家投资为例,可以直接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某些特定产业部门的进步,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⑵这种介入没有采取直接的强制干预而是采取了私法手段,这就把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私权者的国家区别开来了,避免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过分干预私人企业的运营;⑶这种干预与国家对私权关系的某些限制一起,从不同侧面共同构筑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私权秩序。

事实上,我国现在已经实行、今后还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就其实质而言,都体现了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干预。

显然,这种干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的要求,应当成为经济法不可或缺的调整方法。

网络: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从经济法的实施过程看,有:隶属以及隶属和协商相统一的方法;运用价值规律及相关的经济方法;以上诸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从经济法的实施保证看,有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其中惩罚的手段有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的方法。

可见,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从广义上讲的,它是多种方法结合运用的,包括制裁方法。

改革开放早期,颁布的经济法内有过刑事处罚条款,后来就没有这类规定了。

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刑法。

经济法运用隶属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正在起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管理权的实施会有所不同,但某些经济主体仍不同程度的享有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等运用隶属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在部门经济管理方面隶属性的方法是不可少的。

经济法运用隶属和协商相统一的方法更是非常普遍的。

在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273条)这正是具有中国特色(“按时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隶属与平等协商相统一的方法。

再如,经济主体内部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也是隶属和平等协商的方法相统一的体现。

经济法运用价值规律及相关的经济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许多运用价格、税率、工资、奖金、利率等方法进行的调整都属于此类。

近一个时期,物价的变化,多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体收入,存款的利率也多次调整,都是体现了这个方法。

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复杂的,调整方法的运用也不是单一的。

我们在说到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时候,不能不涉及经济法的制裁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也体现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由于经济法所凋整的不是单一的经济关系,因而他的制裁手段也不应当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的。

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是宪法规定的,它既可以采取行政制裁方法,又可以采取民事的经济制裁,甚至还可以采取刑事制裁的方法。

经济法只有其中之一。

前不久,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及后来的处理,一面按刑法处理,同时按民。

商法和经济法来处理,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

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

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

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

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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