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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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一)观点的评述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

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

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

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经济协调关系说。

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

(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

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 ,并不一定拘泥于现 已被认可 的法的体 在市场中的自治行 为,主要体现 为企业之 问或企业与其他市场主
系。法 的体系是主观 的产物。法的部 门的存在与否是不 以人的意 体之问的契约关系,应 当由民法进行调整 。但在企业外部的经济 志为转移的。一方面 ,人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囿于各种原因, 协作关系中 .还有一部分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问发生的但体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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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i 斋与 法
经济法调整财象的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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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济法的调 整对 象是经济法基础理论 的核心问题 。目前 国内在经济法基础理论 的研 究中形成 了 “ 国家协调论” “ 济 管 经 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和 “ 、“ 、“ 经济要 分歧
者认为 ,这一出发点是正确 的 ( )从法理上看 ,法的部门是实 主体的身份在不 同的场台是会发生变化的 ,如国家或政府不仅具 1 质意义上的 .即它是 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 .而 不是指某一个 有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 ,也可 以消费者和和 经营者的身份直接
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 。 进行市场 活动 .成为市场主体 ,其身份随着所参加 的经济关系的 所 以,显然不能想 当然认 为 民法通则》以及 《 同法》一出 .经 性质不同而发生 了变化。因此,只能 以市场主体所参加的经济关 合 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 )从法 的发展历史来看 .西方的法 系的性质来判断其应受何种法的部 门的规范。企业外部 的经济管 2 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 ,对于我 们而言 .有必要进 行扬弃 .而在 理 关 系 应 由经 济 法 调 整 ,企 业外 部 的 经 济 协 作 关 系应 由民 法 和 经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适当干预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3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和确认的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4国有企业的厂长对企业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其中有的需报请审批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和任免权,对职工的奖惩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5合伙人之间关于利润和风险的分担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各合伙人之间平均分担。

6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一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7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1由合伙人共同执行2有个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3有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有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8禁止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属于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比例分担。

10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物失守约定的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11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4被依法带哦小营业执照12合伙企业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直至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13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情形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PPT: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1.指令性的调整方法: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特点: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特点: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表现形式: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网络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两类:一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二为非权力的调整。

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㈠指令性调整方法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四、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2、简述企业设立的原则。

答:企业设立的原则是指企业设立的基本依据及方式。

是由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再由核准主义发展到准则主义。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人数有限制,通常为50人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人数仅为一人。

资本通常不分为等额股份。

筹资和经营具有闭锁性。

设立程序较简单。

4、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答: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5、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条件。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一种权利。

条件:①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必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④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6、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几种?答:1、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7、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①独占实施权;②禁止权;③转让权;④许可实施权;⑤放弃权;⑥标记权;⑦署名权。

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答:①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④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⑤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行为;⑥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⑦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⑧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⑨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⑩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编总论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

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

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一门后现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与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着很大的区别。

我们要研究经济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第一,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等等。

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

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越之处。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市场经济激发出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

实践也证明,之所以要发展市场经济,根本原因就是要促进自由竞争,而促进自由竞争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举措。

第二,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

由于市场主体在许多方的千差万别,这些千差万别的市场主体被治第三,方,从历史到现实等多个层面的周期变易,成为人类必须时时面对的重大现实难题。

市场失灵,无论是孕育经济领域的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还是缘于社会分配不公等,其带来的问题是全方位的。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带来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造成总量失衡,因此就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的主体则是广义的政府,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在调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只有依法调控,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而要依法调控,就必须有宏观调控法,并运用宏观调控法老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存着的宏观调控关系。

上述有市场失灵引发的法律上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大体上表示如下: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此外,市场失灵不仅需要从宏观的层面上解决,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

从而产生了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一般来说,市场势力会导致竞争失效,因而需要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能够行为进行规制,并进而实现对整个市场结构的规制。

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重点汇集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第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第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3、第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4、第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

5、第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体系。

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外经济关系,它不调整各种涉外经济关系。

不宜把包括了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地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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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大全经济法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必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必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

详细包含:(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含国家对公司、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公司等社会组织自己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含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

(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公司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 4)涉外经济关系,即拥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其余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足发展期间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期间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足认识条件下,人们力争掌握市场运转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

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更加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更加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

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系统的构成部分,整体上表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是指经济法不一样于其余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一样于其余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均衡协调法,均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公司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备”的法,协调国家与公司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峙一致的法,鼎力弘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需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办理和协调国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

目前国内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国家协调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国家调节经济法论”和“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等若干有代表性的学说,他们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不同,而对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不同界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涉及到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以及界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大小等问题。

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涉及到以下问题。

首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注: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

)笔者认为,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

其一,从法理上看,法的部门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它是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

所以,显然不能想当然认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一出,经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

其二,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西方的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进行扬弃,而在扬弃中,其基本依据必然是从实践的需要出发。

因此,在具体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时是否应充分尊重民法、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正“日趋缩小”或越小越好?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不一定拘泥于现已被认可的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是主观的产物。

法的部门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所立足的基础——市场经济 思考: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自由竞争 派生属性:垄断性与盲目无序性 总之,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 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 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这种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与作为被规 制者的企业和个人之间。
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色
香港“仙股风波”
香港联交所在2002年推出一连串改革证券市场的建议, 希望提升香港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却不料有关除牌机制的内 容引发了一场“仙股风波”。面对市场的激烈反应,有关机 构紧急刹车,宣布收回引起争议的有关建议。 2002年7月25日中午,港交所发表“上市规则修订建议” 咨询文件,建议建立除牌机制,把股价持续30天低于0.5港 元的低价股扫出市场。正是这一建议,成为本次“仙股风波” 的导火线。 2002年7月26日,许多投资者担心“仙股”大限将至, 为了避免血本无归,一开市就立即抛售自己所持有的“仙 股”。“仙股”全线下跌,一些低价股也受到拖累。据香港 传媒统计,366家股价低于0.5港元的股份中,当天共有259 家下跌,近20家股份跌幅超过30%。面对这种市况,小股东 们和证券行都感到愤愤不平。 2002年7月28日傍晚时分,有关机构正式宣布撤回有关 除牌机制的建议,待予以完善、形成独立的咨询文件后,再 推出市场。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武汉大学出版刘文华刘文华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和方法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计划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监督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力)、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

其中,市场主体法主要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秩序法主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宏观调控法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社会保障法则主要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五、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力)、履行义务,以实现经济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等方式。

其中,行政执法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经济法的实施;司法审判则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则是通过仲裁机构的中介作用来解决经济纠纷。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计划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监督管理关系。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集权原则下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基本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家经济利益、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等。

在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监管原则。

这些原则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

国家经济组织是国家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等;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国际金融组织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关系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各种关联和联系。

3. 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经济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手段。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保障经济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理解中,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总结回顾: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手段。

根据以上对经济法的深入探讨,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实施和监督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经济法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经济法学练习题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一)填空1.“经济法”一词,最初是由空想共产主义著名代表人物提出来的。

2. 经济法一词传入中国的时间甚早。

在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学著作中已有对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的记述。

但对于经济法概念的认可和阐述,则是以后的事。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首先使用“经济法”一词,1980年教授首次在公开刊物上阐述经济法的含义,并于次年出版一书,从而启动了我国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和经济法学形成的进程。

3.在中赋予“经济法”一词以新的含义,首次将经济法概念与国家经济立法联系起来,将当时德国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统称为“经济法”。

4.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初步形成于,至以后在法学界已主导地位,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不同,又分为、、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5.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是在依法规制中形成的一种,具体包括和。

6.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与。

前者是指;后者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的企业和个人。

7.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或。

8. 经济法以为根本特征。

(二)名词解释1.经济法2. 社会公共性3.国家协调论4. 政府干预论5. 国家调节论6. 《煤炭经济法》7. 莱特(三)辨析题1. 国家协调论与政府干预论(四)论述题1.试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各种学说及主要内容。

2.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填空1. 从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的需要,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规制的单行法规。

,随着的增多以及的逐渐明晰化,终于使经济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经济法的发展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

另一种模式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在它产生之初,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

从一战之后的经济法,到二战前的经济法,并历经数十年的演变,终于发展为当代的“认可和规范政府对经济适度干预,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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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和方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社会规范,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行为说),
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说),因此需要从纷繁 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抽象出归属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独立法律部门一 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但在具体的表述上,各位学者 有一定的差异。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所立足的基础——市场经济 思考: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自由竞争 派生属性:垄断性与盲目无序性 总之,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 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 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这种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与作为被规 制者的企业和个人之间。
香港联交所在2002年推出一连串改革证券市场的建议, 希望提升香港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却不料有关除牌机制的内 容引发了一场“仙股风波”。面对市场的激烈反应,有关机 构紧急刹车,宣布收回引起争议的有关建议。
2002年7月25日中午,港交所发表“上市规则修订建议” 咨询文件,建议建立除牌机制,把股价持续30天低于的导火线。
1、授权性规范方式 2、任意性规范方式 3、义务性规范方式 4、禁止性规范方式 5、提倡性规范方式
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三)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 1、追究财产或经济责任 2、经济行为责任 3、经济信誉责任 4、经济管理责任
思考:经济法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有何不同? [案例分析]
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 (3)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
为必然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 (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二、宏观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对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规制的客观必然性: 1.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 2.由宏观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
2002年7月26日,许多投资者担心“仙股”大限将至, 为了避免血本无归,一开市就立即抛售自己所持有的“仙 股”。“仙股”全线下跌,一些低价股也受到拖累。据香港 传媒统计,366家股价低于0.5港元的股份中,当天共有259 家下跌,近20家股份跌幅超过30%。面对这种市况,小股东 们和证券行都感到愤愤不平。
定。 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 (一)宏观调控一般关系 (二)宏观调控特别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内涵 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规范、引导、纠正等
基本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的总称。 (一)经济法有独特的规范方式体系 (二)经济法的规范方式之内涵
王保树认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是以不同的具体的社会 关系为各自的调整对象,其中,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 而经济法仅以具有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为其调整对象。(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 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也就是国家用经济 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笼统地说,是需要由 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就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区别开来。(李昌麒主编:《经济法 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昌麒著:《经济法——国 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单飞跃、卢 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 版社)
杨紫烜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例如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和人 身关系都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言之,是 国家经济协调关系。(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大、高 教出版社 )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四)经济法调整方式的具体法律措施 1. 经济(财产)制裁。 2. 经济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 3. 经济信誉的贬损。 4. 经济行政制裁与处罚。 5. 经济性奖励措施。 (1)物质奖励 (2)精神奖励
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色
香港“仙股风波”
2002年7月28日傍晚时分,有关机构正式宣布撤回有关 除牌机制的建议,待予以完善、形成独立的咨询文件后,再 推出市场。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一)经济性 (二)不对等性 (三)社会公共性 (四)时代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一、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一)市场规制一般关系 1.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的客观必然性: (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
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不仅是国家的愿望,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调节社会 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它具有 特殊的规定性,不能由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而必须由经济法调整。(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 学出版社;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 社)
刘文华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 一关系。(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 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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