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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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对国有经济资产阶级政府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进行管理,行使的是行政权[1]。
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本主义国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私有财产是无能为力的。现在看起来,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有经济所颁布的法律属于行政法。但当时对私有经济的干预尚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是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几个法律规范。因此,并未引起法学家的注意。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垄断现象的出现,经济危机的发生,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将要崩溃,资产阶级将要退出历史舞台,资产阶级国家强烈地意识到过去干预私有经济的力度不够,于是加强了干预私有经济的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在传统的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基础上,产生了以国家直接组织、管理和干预国民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为经济法。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产生,使经济法在我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它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当新的经济关系出现时,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否则,就会影响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产生,使经济法在我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当时的经济关系已达到需要由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的地步,所以,经济法就是适应时代的需要出现在中华法系中。
(一)从我国现实情况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虽然仍属全民所有,但企业已有经营权,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财产已没有直接经营管理的权力[2]。现在已将“国营企业”改称为“国有企业”,再用原来的行政法来调整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已不适应了,应当由经济法来调整。
在经济领域内,除了集体经济外,出现了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企业,又出现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股份企业等国内企业。对这些企业,国家更不能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同时、国家对上述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不能放任不管,在行政法对其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只能颁布与行政法有区别的法律来进行调整。但颁布一部法律、法规并非易事,针对计划经济时期颁布的有关经济的法规,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频繁地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修改的实质在于将原来的行政法律、规范逐渐变成经济法律、规范;将原来只适用于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规范,修改成调整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成分的法律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职能也从直接经营管理调整为宏观调控;调整的手段也从行政手段转变到运用法律手段。
(二)经济领域内出现了垄断现象,但程度上没有西方国家那样严重,性质上不是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基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计划经济的意识尚未在人们脑子中消失,计划经济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完全失去作用。国家出现的垄断现象,主要表现为权力
经济和地方封锁等,在一些地方或部门已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1982年2月6日发布的《广告条例》第9条规定:“禁止广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982年4月10日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说明在国家经济领域内垄断现象已发生,并且已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3]。
四、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现阶段,不是说它调整全部经济关系,如前所述,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这里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为与企业等组织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相区别,可称之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现代国家都有着(也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经济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以及与它绝大多数企业组织和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性质,决定了它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力量,合理配置资源,部署生产建设,实现经济战略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与众多组织发生经济管理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管理关系,其范围、性质、机制功能等,都是任何剥削阶级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领导和组织经济的职能存在着片面的不正确的认识,没有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权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开;没有把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分开。因而造成过度集中,政企不分,企业缺乏活力,经济缺乏生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在政企职能分开、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下,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即使国家保证有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和宏观调控的管理权,又使企业充分享有经济管理自主权。
(二)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这一概念与经济协作关系概念不同,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经营协作关系的参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因此这一领域是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的范围。二者可以作基本的划分,但很难绝对地截然分清,交叉调整和相互配合的调整不仅是难免的,也往往是必要的。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作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4]。
1、经济联合关系
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