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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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1.指令性的调整方法: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特点: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

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特点: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

表现形式: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

网络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日本学者

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两类:一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二为非权力的调整。

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

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

方式。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㈠指令性调整方法

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这种调整方法是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规章为依据的。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指令通常体现在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等具体的经济干预活动中。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二是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即法律上的强制力,不服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属于“柔性调整”或者“柔性干预”的范畴,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⒈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由于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

作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与作为行政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在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即它们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指引、劝告、建议、告诫等具体的行政措施;在本质特征上都具有指导性或者说非强制性,对相对人不产生必须接受的法律效果。所不同的是,经济法上的行政指导相对而言更是以经济内容为指向的或者说是为了达到经济法规定的经济干预目的的。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经济法调整方法具有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行政指导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可以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对公民和法人实施某种行政措施的一种“特殊权力”。这表明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权外行为,而是法律承认的一种职权行为。行政指导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即行政指导对于其所涉及的相对人不会产生必须服从的法律上的义务,但一旦接受行政指导,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获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应当肯定,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不能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后盾,以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但是,又不能把行政指导的价值降低到没有人愿意接受的程度。这就需要寻求行政指导本身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以至于使人们相信,如果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向行事,那他们就可能在参加国内和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就可能招致损失或者失败。行政指导的全部意义就在这里。

⒉计划指导

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严格讲,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

我国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没有强制性。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计划的强制作用已被削弱。事实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在进一步缩小。从根本上说,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是背道而驰的,现在之所以还保留一定范围内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将来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只保留指导性计划的过渡性措施。随着市场体制的成熟,指令性计划可能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消失。但是,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因而,我们不能笼统地将计划纳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是,从性质和作用来看,计划指导与行政指导大体一致,都是属于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⒊行政协商

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决定的决策方法。如发展经济计划编制前与计划实施单位的协商,政府有关部门任免国有企业厂长前与职工的协商等即是。行政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国家的一项经济决策(如作出经济计划、任免厂长等),也可能是一项行政合同。

三、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才发生。国家以私权方式介入经济运行,其目的在于发生人为的、政策的作用,以克服市场经济体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例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进行特定物资的采购、向公共事业和特殊形态的生产部门投资以及向私人企业提供补助等,均属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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