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谈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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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分析大全离婚是一种家庭关系的解体,通常会伴随着很多矛盾和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例屡见不鲜,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原因和结果。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离婚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案例一,小三介入。
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本以为他们的婚姻幸福美满,但突然有一天,张先生却提出了离婚。
原来,张先生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渐渐地对她产生了好感,最终和李女士离婚,和这个年轻女孩结了新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小三介入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一个常见原因,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对彼此的忠诚和信任,避免让第三者介入破坏家庭关系。
案例二,经济矛盾。
王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多年,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两人的关系开始出现了裂痕。
王先生因为工作的压力变得暴躁易怒,而刘女士则因为家庭经济拮据而感到烦恼。
最终,两人因为经济矛盾而选择了离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避免因为经济问题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案例三,婚外情。
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多年,本以为他们的婚姻很幸福,但后来发现李先生竟然有了婚外情。
张女士感到非常伤心和愤怒,最终选择了离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婚外情是一种对婚姻的背叛,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对彼此的忠诚和信任,避免让婚外情破坏家庭关系。
案例四,家暴问题。
赵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但赵先生却因为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变得暴躁易怒,经常对王女士进行家暴。
王女士感到非常痛苦和绝望,最终选择了离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家暴是一种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夫妻双方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因为家暴问题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终都是因为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因此,夫妻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和理解,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选择离婚。
希望每对夫妻都能够珍惜彼此,共同经营幸福的家庭。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离婚案例分析(精选5篇)
离婚案例分析(精选5篇)第一篇:离婚案例分析案例三十二:离婚诉讼主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
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
199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单位被220V 电流击中,昏迷至今。
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原告父母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与被告离婚。
现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
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
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
现原告仍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被告下落不明。
问:法院应当怎么处理?案例三十三:离婚财产协议效力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
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
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三十四:涉港离婚案管辖原告蔡文祥,香港居民;被告:王丽心,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
原、被告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离婚谈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往往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此时法律离婚谈判成为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离婚谈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谈判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逐渐破裂。
2022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法院遂安排双方进行法律离婚谈判。
三、谈判过程分析1. 财产分割问题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张女士主张离婚后应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在外创业投入较大,应适当多分财产。
以下是谈判过程中双方的主要观点:(1)张女士观点: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②李先生在外创业期间,张女士承担了家庭责任,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2)李先生观点:①创业过程中投入较大,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应适当多分财产。
②张女士在家庭中的付出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如提高子女抚养费等。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①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张女士可获得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
②车辆归张女士所有,李先生可获得相当于车辆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
③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女士主张由自己抚养儿子,并提出以下理由: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能够保证儿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
②李先生工作较忙,难以保证儿子在家庭中的陪伴。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并提出以下理由:①自己有稳定的收入,能够保证儿子的教育和生活。
②离婚后,自己将更加关注儿子的成长,给予更多的关爱。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从儿子的利益出发,协商解决抚养问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①儿子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张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二、案件焦点1. 离婚原因及证据认定;2. 财产分割方案;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案件分析1. 离婚原因及证据认定在本次案件中,李某与张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性格不合。
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朋友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后矛盾不断,感情确已破裂。
张某虽同意离婚,但对离婚原因及证据认定没有异议。
2. 财产分割方案李某与张某婚后共有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财产分割方案:(1)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房产所有权,获得房屋折价款30万元;(2)车辆归李某所有,张某放弃车辆所有权,获得车辆折价款10万元;(3)存款50万元,双方各分得25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李某与张某的儿子现年8岁,双方均愿意抚养儿子。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子女抚养方案:(1)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李某享有与儿子的探望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案件启示1. 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双方应珍惜婚姻,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涉及家庭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解决离婚纠纷的有效途径,能够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家庭和谐的前提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例,从法律谈判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如何通过谈判解决离婚纠纷。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纠纷:甲乙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2. 财产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四、法律谈判过程1. 谈判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告知了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强调了法律谈判的重要性。
同时,法官对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初步了解。
2. 谈判过程(1)离婚纠纷:甲乙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回顾了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并表达了对离婚的意愿。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割财产:房产归乙所有,甲放弃房产份额;车辆归甲所有,乙放弃车辆份额;存款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同意以下方案:子女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3. 谈判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甲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五、案例分析1. 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具有以下作用:(1)尊重当事人意愿:通过谈判,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维护家庭和谐: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家庭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通过谈判可以降低纠纷对家庭和谐的影响。
离婚法律谈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较为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甲乙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为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同意进行法律谈判。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三编民事诉讼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审理。
第二章诉讼参与人第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三、谈判过程1.初次谈判在初次谈判中,甲乙双方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诉求。
甲认为,婚后乙长期在外工作,对家庭照顾不足,且在经济上对甲依赖较大。
因此,甲要求乙在财产分割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乙则认为,自己在外工作是为了家庭生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家庭责任。
乙要求在财产分割上公平处理。
2.调解阶段在调解阶段,双方在律师的引导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上达成一致意见,即共同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
甲认为,自己有工作能力,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责任;乙则认为,自己在外工作较为稳定,有能力承担子女抚养责任。
双方陷入僵局。
3.律师介入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开始从法律角度分析子女抚养问题。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抚养问题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意愿等因素。
经过律师的引导,甲乙双方认识到,离婚后子女的权益至关重要,双方应从子女的角度出发,达成一致意见。
4.最终协议在律师的调解下,甲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子女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共同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宝。
起初,两人的感情融洽,生活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观念的分歧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3年,张先生提出离婚,李女士表示坚决反对,双方陷入长达半年的离婚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财产分割:张先生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而李女士则主张,因她主要负责家庭照顾,应适当多分财产。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张先生希望孩子随他生活,而李女士则坚持要抚养孩子。
3. 精神损害赔偿: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调解过程1. 初次调解:法院在接到离婚纠纷案件后,首先组织双方进行初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调解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 深入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
调解员分别与张先生和李女士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顾虑。
3. 法律分析: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向双方解释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出双方在诉讼中可能面临的困境。
4. 情感疏导:调解员关注双方的情感需求,通过情感疏导,帮助双方缓解情绪,增进理解。
5. 协商方案: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先生和李女士开始协商解决方案。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方面达成初步共识。
四、和解方案1. 财产分割:双方同意将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其中,房产按市值分割,车辆归张先生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同意孩子随李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在孩子满18周岁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双方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李女士放弃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总结本案通过法律谈判和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离婚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法律谈判的重要性:在离婚纠纷中,法律谈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离婚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男方):李某,男,30岁,汉族,某公司职员。
被告(女方):张某,女,28岁,汉族,某中学教师。
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5岁。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于是双方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二、律师介入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双方委托,指派资深律师张律师负责处理本案。
张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方离婚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 离婚原因:男方认为女方性格过于强势,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认为男方缺乏家庭责任感,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闻不问。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男方希望抚养儿子,女方则认为孩子年龄尚小,需要母亲陪伴。
3. 财产分割: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男方认为女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收入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4. 赔偿问题:男方认为女方在婚姻期间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谈判过程1. 初步沟通张律师首先与双方进行初步沟通,了解双方在离婚纠纷中的主要诉求和争议焦点。
在沟通过程中,张律师注意到以下几点:(1)男方对离婚态度坚决,希望尽快离婚,以便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离婚诉讼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二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矛盾激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请求的认定甲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要求法院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甲、乙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3. 子女抚养问题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甲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乙则要求共同抚养。
三、法律谈判过程1. 案件受理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依法向乙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
乙收到起诉状后,表示愿意与甲进行调解。
2. 调解阶段法院组织甲、乙进行调解,双方就离婚诉讼请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展开谈判。
(1)离婚诉讼请求甲表示,由于与乙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乙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对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甲主张按照各自贡献分割财产,乙则认为应按照实际价值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甲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乙则要求共同抚养。
3. 谈判结果在法院的调解下,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乙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实际价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归甲所有,车辆归乙所有,存款按照各自贡献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抚养子女,每周轮流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请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判决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生活中矛盾不断,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乙则认为甲过于自私。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寻求离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纠纷:甲主张离婚,乙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均希望抚养儿子,但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分歧。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在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则认为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 婚后债务: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借款用于购买汽车,甲主张债务应由乙承担,乙则认为债务应共同承担。
三、法律谈判过程1. 争取调解:在接到案件后,律师首先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争取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劝说:(1)从双方感情角度出发,强调婚姻的珍贵,希望双方珍惜彼此,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指出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建议双方考虑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3)从财产分割角度出发,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建议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4)从债务承担角度出发,指出婚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双方共同承担。
2. 调解失败,启动诉讼:在调解过程中,乙仍然坚持不同意离婚,律师遂启动诉讼程序。
3. 法庭辩论:在法庭上,甲、乙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律师从以下角度为甲提供法律支持:(1)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
甲在子女抚养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建议法院判决甲抚养儿子。
(3)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甲在购房过程中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建议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但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经过多年努力,张某与李某仍无法调和矛盾,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财产分割:张某主张离婚后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李某则认为,离婚后张某应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2. 子女抚养: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张某希望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抚养女儿。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四、谈判过程1. 确定谈判目标:在谈判过程中,张某与李某首先明确各自的目标,张某希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争取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争取抚养女儿。
2. 确定谈判策略:双方在律师的指导下,制定了以下谈判策略:(1)充分了解对方需求: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对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需求和底线。
(2)寻求共同利益:在谈判过程中,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尽量降低纠纷成本。
(3)保持冷静、理智:在谈判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智,避免情绪化的行为。
3. 谈判过程:(1)财产分割:经过多次协商,张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由于夫妻双方在家庭责任、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矛盾日益加剧。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原因及过错责任认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财产分割问题;4.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四、案件经过1. 立案阶段:张先生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立案。
2. 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3.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诉求。
五、案件审理结果1. 离婚原因及过错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离婚原因主要是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过错责任双方均有,但张先生在婚姻关系中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矛盾的产生有一定责任。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 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其中,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其他财产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了分割。
4.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对李女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判决张先生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六、案件评析1. 离婚原因及过错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对离婚原因及过错责任的认定较为合理,既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又遵循了法律规定。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主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离婚谈判成为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案例,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进行离婚谈判,重点关注夫妻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争夺两个核心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甲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抚养儿子丙。
三、法律谈判过程1. 离婚诉讼立案甲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立案后,法院向乙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答辩期限。
2. 答辩与证据交换乙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并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随后,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3. 离婚谈判在法官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进行了离婚谈判。
以下是谈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夫妻财产分割甲主张乙在婚内购买的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部分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乙则认为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针对此问题,双方就房产的性质、购买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2)子女抚养权争夺甲主张抚养儿子丙,理由是丙年幼,需要母亲照顾。
乙则认为其工作稳定,收入较高,有能力抚养丙。
双方就丙的抚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4. 谈判结果在法官的调解下,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房产归乙所有,乙支付甲房屋折价款30万元。
(2)汽车归甲所有。
(3)存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
(4)丙由甲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是关键问题。
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这表明,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产的实际情况。
2. 子女抚养权争夺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另一重要问题。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主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家庭矛盾逐渐凸显。
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占据了相当的比例。
本文以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谈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视角下的离婚谈判策略,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家庭矛盾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二、法律分析(一)家庭矛盾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矛盾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并非所有家庭矛盾都能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家庭矛盾主要是因日常琐事引起,并非重大原则问题,故不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2. 妥善处理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避免因分割财产而产生纠纷;3. 首先考虑子女抚养原则:分割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抚养需要,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不受影响。
(三)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被告无异议。
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年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2. 双方经济状况:抚养子女需要一定经济支持,应考虑双方经济能力;3. 子女意愿:在子女已满8周岁的情况下,可考虑子女的意愿。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教育观念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1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王女士坚决要求离婚,而李先生表示愿意离婚,但希望调解解决财产分割等问题。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
3. 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存在分歧。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首先查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
2. 调解过程(1)调解员首先就离婚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分析了双方婚姻关系恶化的原因,并指出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认识到婚姻关系的重要性,并表示愿意继续努力挽救婚姻。
(2)针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调解员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并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
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并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3)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3.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
(2)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轮流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3)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以下比例分割: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车辆归李先生所有,存款及其他财产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割。
四、案件反思本案中,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反思:1.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法律谈判婚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以下是该案例的基本情况:原告(男方):张强,35岁,某科技公司职员,拥有公司股份10%。
被告(女方):李华,32岁,全职妈妈,拥有房产一套。
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5岁。
婚后,张强事业有成,李华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张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财产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存款100万元以及张强在公司持有的10%股份。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对孩子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
3. 子女抚养费: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用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存在分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四、谈判过程在法院介入调解后,双方开始进行法律谈判。
以下是谈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一)财产分割1. 张强主张房产、汽车及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他认为,李华在婚姻期间未参加工作,没有为家庭贡献收入,因此应适当减少其分割比例。
2. 李华则认为,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至于存款和汽车,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法院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共识:(1)房产归李华所有,但张强需支付李华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2)汽车归张强所有,但张强需支付李华相应的市场价值。
(3)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每人各得50万元。
(二)子女抚养权1. 张强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因为他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2. 李华则认为,自己作为全职妈妈,对孩子的照顾更为细致,且双方家庭环境相对较好。
在法院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共识:(1)孩子由李华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
法律谈判婚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3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通过法律谈判的方式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谈判的具体过程及结果。
二、谈判过程1. 前期准备在谈判开始前,双方分别委托了律师,律师对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律师也对双方的感情状况、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了解。
2. 谈判地点和时间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谈判,时间为每周三下午。
3. 谈判代表张某方由律师甲代表,李某方由律师乙代表。
4. 谈判内容(1)财产清单确认双方首先对财产清单进行了确认,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在确认过程中,双方对部分财产存在争议,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2)财产分割比例针对财产分割比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某认为,由于他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经济责任,因此应多得一些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双方应平均分割财产。
在律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张某多得10%的财产。
(3)子女抚养问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也进行了协商。
张某表示愿意承担大部分抚养费用,李某则表示愿意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双方达成一致,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三、谈判结果经过多轮谈判,张某与李某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 双方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以下比例分割:张某得60%,李某得40%。
3. 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4. 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法律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通过法律谈判的方式解决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体现了以下特点:1. 专业性强:双方均委托了专业律师参与谈判,确保了谈判的顺利进行。
2. 协商精神: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始终秉持协商精神,相互尊重,最终达成一致。
3. 效率高:通过法律谈判,双方在短时间内解决了财产分割问题,避免了长时间诉讼带来的不便。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子女抚养权归属2. 共同财产分割3. 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谈判过程1. 诉讼前谈判在诉讼前,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进行了初步的沟通。
双方律师就离婚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各自的诉求。
(1)子女抚养权:李某主张由其抚养儿子,王某则希望儿子随其共同生活。
(2)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王某则主张多分得一部分财产。
(3)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认为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 诉讼中谈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根据法院的调解意见,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1)子女抚养权:在律师的调解下,李某与王某同意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儿子在李某处生活三年,王某处生活三年。
(2)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律师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最终,李某分得共同财产的50%,王某分得剩余的50%。
(3)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承认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同意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子女抚养权在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双方律师提出的轮流抚养方案。
这种方案既考虑了子女的成长需求,又兼顾了双方的生活环境。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权益的重视。
2. 共同财产分割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的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表明,在法律谈判过程中,双方律师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3. 精神损害赔偿李某与王某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通过律师的调解,王某承认过错并同意支付赔偿金。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对于当事人精神权益的关注。
五、结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例,充分展示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3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妥善处理此案,法院决定组织双方进行法律谈判。
二、谈判过程1. 准备阶段法院指派了一名专业的法律谈判员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
首先,法律谈判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同时,法律谈判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为谈判做好准备。
2. 谈判阶段(1)财产分割问题原告李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被告张某则认为,由于自己长期在外工作,家庭负担较重,应适当多分得一部分财产。
法律谈判员首先向双方阐述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平均分割。
接着,针对双方的具体情况,法律谈判员引导双方进行以下讨论:- 婚后双方各自的经济来源和负担;- 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和贡献;- 子女抚养问题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经过讨论,双方逐渐认识到,平均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具体分割比例上,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子女抚养问题原告李某希望由自己抚养子女,而被告张某则希望由自己抚养。
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法律谈判员根据《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引导双方进行以下讨论:- 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 双方的经济条件、工作状况;- 子女的生活习惯、教育需求。
经过讨论,双方认识到,子女抚养问题应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首要考虑因素。
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法律谈判员建议由原告李某抚养子女,被告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 达成协议阶段在法律谈判员的引导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李某同意将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分割,被告张某同意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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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慧及王勇离婚财产分割案谈判方案一、谈判主题
离婚财产分割方案
二、谈判人员构成
当事人:张慧(任思蕲)
当事人亲友团:卢兴兴、赖欢欢
法律顾问兼记录人:杨一桃
主谈判:朱珂莹
副谈判:谢雪云
三、双方利益及优势分析
我方核心利益:1.获得孩子的抚养权;2.获得房产;3.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其毕业;
4.支付孩子一半的学费。
对方核心利益:1.如果不要孩子和房子,一切责任和费用与其无关;2.如果承担生活费和学费,将房价一般分割给自己。
我方优势:1.我方站在道德正义上,男方出轨在先,才导致夫妻不和;2.孩子太小,需要母亲照顾,有经济来源。
我放劣势:1.男方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恐无法承担生活费及学费;2.房子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
对方优势:1.房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可要求分割;2.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可要求离婚后居住在以前房子里。
对方劣势:1.男方出轨,感情不专一,与原配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站在道德谴责的位置上;2.无工作,如果离婚,面临的境况很悲惨。
四、谈判目标
基本要求:孩子、房子全部归我方当事人拥有,男方支付孩子生活费200元,每年递增50元。
学费各自承担一半,一直到孩子参加工作为止。
最低要求:1.孩子上学的学费各自一半;2.我方支付对方10万元整(由房子折现后支付),同时对方需要支付孩子生活费300院,每六个月增加100元;
3.如果对方要求我方提供居住地,则对方需要支付生活费500元,每六个月增加200元。
五、案件的谈判分析
在本案例中,如果我方当事人直接与对方讲清孩子与房子都归自己,肯定会遭到对方的强烈反对,因为对方无工作,也就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在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因此,在开始谈判之前,我方当事人应指出男方出轨,对感情不专一,对家庭不
负责任等一些问题进行批判。
只有当我方当事人站在道德同情的位置上,才更有利于提出我方的条件。
如果对方强硬要求房子应该对半分割,我方就可以搬出《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外的其他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因为对方出轨在先,对家庭,对自己造成了损害,而对方因为没有工作,因此要求以他的一半房产作为精神赔偿。
另外一点是要他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及学费的一半。
孩子是两人共同生养的,他有义务抚养孩子,因此,生活费及学费是他应当承担的。
如果对方以没有经济来源为由,我方就适当的建议其找工作,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之外负担其女儿的费用。
六、程序及具体策略
1、开局
方案一:进攻策略:当事人上场就哭着控诉对方的不负责、花心等。
之后由我方当事人亲友团集体控诉。
然后由我方主谈判人收拾场面,逐渐缓和。
此阶段主要是打消对方不算正义的一面。
方案二:借题发挥策略:我方不发言,由对方先发言,认真听取对方陈述,抓住对方问题点,进行攻击、突破。
方案三:理性策略:由我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并陈述条件。
如果对方强制插入我方当事人的谈话,我方静观其变,以不变应万变。
2、中期阶段
▪红脸白脸策略:由两名谈判成员其中一名充当红脸,一名充当白脸辅助协议的谈判。
适时将谈判话题从房子的分割转移到其出轨,对妻子不忠心,对家庭不负责上,把握住谈判的节奏和进程,从而占据主动;
▪层层推进,步步为营:有技巧的提出我方事先的计划,先易后难,步步为营争取利益;
▪把握让步原则:明确我方核心利益所在,实行以退为进的策略,退一步进两步,充分利用手中筹码,适当时可以答应部分要求来换取更大利益;
▪打破僵局:合理利用暂停,适时用声东击西策略,打破僵局
▪法律与事实结合原则:提出我方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休局阶段:如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方案进行调整。
4、最后阶段
▪把握底线,适时摊牌
▪达成协议
七、准备谈判资料
相关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八、制定应急预案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我方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