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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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先生因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忽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女士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三)子女抚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处理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的严肃处理态度。

(二)财产分割的处理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

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子女抚养的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了子女抚养的判决。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相对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性格强势,对乙的要求严格,而乙则认为甲过于苛刻,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两人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乙两人不满足离婚条件。

(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4. 案件处理(1)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应依法进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甲、乙两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3)若调解无效,法院应驳回甲的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共同努力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以下为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要求:1.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2. 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典型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生活矛盾不断加剧。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某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30万元)、存款50万元、股票市值4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原告张某某认为,由于被告李某某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债务,并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自己更多的份额。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离婚是双方共同的决定,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多年,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

因此,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1.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市值,共计280万元。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出被告李某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债务,并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自己更多的份额。

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4. 考虑到被告李某某的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原告张某某的权益。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引言: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婚姻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及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应用,本文将提供一些练习题,供读者实践和思考。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读者将能够加深对婚姻法的理解,并且在实际情况中能够更好地应用这些知识。

练习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明和小红结婚三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使用共同存款付清了全款。

然而,婚后小明违反婚姻守则,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小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和小红购买房产时使用了共同存款,因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小明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不能作为将其剥夺该财产权益的理由,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是在离婚情况下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即使小红表示要离婚,分割财产仍然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与小明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协商,小红可以选择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进行财产分割。

练习题二: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有一个五岁的儿子。

然而,他们婚后关系破裂,李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拥有在离婚后照顾儿子的能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利益为原则。

虽然李先生提出了获得抚养权的请求,但是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父母的照顾能力、风险因素的存在等。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且拥有照顾儿子的能力。

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她能够为儿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她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婚姻法案例练习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

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

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

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

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

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

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

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

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某甲和某乙是同乡,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好,初中毕业后一起回家务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某甲的父亲因嫌弃某乙家境贫寒而坚决反对,同时,他们为女儿介绍了临村的一个青年某丙。

某丙性情暴躁,心胸狭隘,但在当地是有名的致富能手,对某甲一见钟情,给某甲的父母送了大量的彩礼,并趁某乙到外地打工期间不断纠缠某甲。

某甲因心存对某乙的感情,对某丙的追求置之不理,并明确告知其非某乙不嫁。

某丙恼羞成怒,扬言,如果不与其结婚,他就对某甲毁容,并杀了其的父母。

某甲知某丙的为人是说到做到的,心里非常的害怕,为顾及全家的安全,不得已与某丙登记结婚。

消息立即传给了在外地打工的某乙,某乙马上赶了回来,在与某甲见面后,两人商量决定,由某乙去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依据有关法律和与司法解释,回答下列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2)某乙能否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对撤销该婚姻的时间有无明确的限制?2、何宏与邹一萍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

何宏怀疑何平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

随着年龄增长,何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

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愈趋恶化。

1986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何宏断绝往来。

1988年,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

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

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扶养照料。

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

胡莹经抢救无效死亡。

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尚未成年的彭琏。

邹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婚前,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实行共同财产制。

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22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婚前财产约定有效。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未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约定中未对房产分割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武大与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

后武大因烤得一手好烧饼,被上海市哈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总经理,前往上海工作,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在邻居王婆介绍下,认识了苏州市雄起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情迷意浓,并公然同居。

后武大在上海闻听此事,觉得自己不应该为了工作把年轻的妻子抛在一边,便准备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了西门庆的孩子,武大回到苏州后,见到金莲已经怀孕,知此事已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于婚前用烤烧饼的积蓄购买的,存款10万元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小说《嫁鸡随鸡》,获稿酬5万元。

[问题]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2.设金莲在孕检时又发现患有严重的性病梅毒,并在婚前就患有该病,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治愈。

武大能否主张婚姻无效,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婚姻之诉?3.武大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4.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5.财产如何处理?二、陈女士在去年3月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只有陈女士一个人的名字。

陈女士在去年10月与李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

今年3月陈女士与李先生离婚,该房屋的产权应如何界定?三、1981年年仅17岁的某村女青年赵某在走亲戚时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陶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1982年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陶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后几年,赵某一直未能怀孕,引起陶的家人不满,陶某萌生了要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

1985年,陶认识了个体户王某,两人的关系很快密切起来,陶决定与王某结婚,并得到的父母的支持。

婚外情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外情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逐渐对婚姻生活感到厌倦。

2016年,张三结识了刘某,两人迅速陷入婚外情。

2018年,李四发现张三出轨,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构成婚外情?2. 张三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张三构成婚外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张三与刘某的婚外情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构成婚外情。

2. 张三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李四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1. 婚外情的认定婚外情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婚外情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不正当性关系。

这是判断婚外情的关键。

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婚外性行为、婚外同居等。

(2)婚外情的持续时间。

婚外情的持续时间越长,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性越大。

(3)婚外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婚外情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在本案中,张三与刘某的婚外情行为符合婚外情的认定标准,法院认定张三构成婚外情。

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无过错方因婚外情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无过错方,因张三的婚外情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五、结论婚外情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忠诚于婚姻。

一旦发生婚外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律案例短文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短文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融洽,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

然而,在2018年,张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起诉,导致家庭陷入困境。

在此期间,李某发现张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纠纷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的服装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及双方权益进行判决。

4. 婚外情的认定及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张某有婚外情,属于过错方。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支付损害赔偿。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认定张某有婚外情,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判决双方离婚。

2. 财产分割判决根据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服装店的财产情况,法院判决:(1)服装店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张某相应的补偿。

(2)服装店的债务由李某承担。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XXX(男)与XXX(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XXX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XXX,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XXX离婚。

XXX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XXX的婚姻关系,排除XXX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XXX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XXX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XXX的司法解释,XXX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XXX(男)与XXX(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XXX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XXX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XXX、XXX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XXX抚养,XXX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XXX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XXX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XXX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XXX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XXX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

婚姻法教学参考案例l.A(男)与B(女)于1966年结婚,生有一女,1968年A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双方离婚,孩子由母方抚养,1980年A被宣告无罪,恢复公职,补发工资1万元,全部由A存入银行,A平反时,A与B登记复婚,1985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问:(1)1万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什么?(2)这笔财产在1985年离婚时,如何分割?为什么?(3)对于A在1980-1985年所得工资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

当时甲男为23周岁,乙女为19周岁。

自198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

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并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房产5间。

问: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如何处理?3.张某,男,39岁,干部。

梁某,女,37岁,工人。

双方于1979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

1989年夏天起,男方与同事沙某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女方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张某擅自变卖家中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他在1978年底购置),为此双方关系更趋恶化。

1990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

女方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家申尚有家具一套,原为婚前男方所买。

1991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而梁某提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夫妻分居期间,男方向他人借债300元,女方借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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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

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

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

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

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

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

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

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

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

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

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

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

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

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

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甲不同意离婚。

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

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

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

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

200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 18周岁时止。

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

离婚后,甲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中学看望女儿。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之前的争吵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吴某对母亲从前喜欢打麻将非常不满,对甲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厌烦的情绪。

2002年2月的一个周末,甲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晚上来了几个朋友一起玩牌,场面一片喧哗,吴某非常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复习功课,背起书包回到自己家中。

此后,甲再到学校看望时,吴某拒绝会见。

在法院判决指定的会见日,吴某也拒绝前往甲家中。

甲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

乙提出反诉,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权。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

本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1.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

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

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

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

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

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

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参考答案: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

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解决。

该《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

”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如经鉴定,温某和温辉有血缘关系,则温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

如果张某、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温辉为温某的婚生子女。

2.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

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

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

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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