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
张某在外地期间,李某独自承担家务及抚养孩子的责任。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张某经常在外地以工作为由拒绝回家,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李某认为,张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年幼,法院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需求,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四、判决结果1. 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2.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某分得房产、车辆及存款等;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
2017年,甲与乙共同购置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
2018年,乙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至甲处。
2019年,甲与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条件,故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7年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与乙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2)甲与乙的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3)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可判决如下:(1)甲与乙购置的房产,归乙所有;(2)甲因购置房产所支付的款项,由乙支付给甲相应的补偿;(3)离婚后,甲与乙共同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结论综上所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因素,依法判决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9岁。
2. 夫妻关系变化: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男方性格较为强势,喜欢独处,而女方则较为活泼,喜欢与人交流。
此外,男方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双方沟通时间减少,感情逐渐疏远。
3. 离婚原因:女方认为,男方性格过于强势,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表示,已经尽力维系婚姻关系,但效果不佳,故提出离婚。
4. 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女方要求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双方已育有子女,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3. 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
这表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性格、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2. 财产分割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平均分割了房产、汽车及存款。
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这表明,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性、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涉及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婚姻纠纷,是法律实务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实务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不满。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三、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四、法律分析(一)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纠纷的处理,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李女士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
3. 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双方只有一个孩子,法院应考虑孩子的利益,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公平合理。
2. 实际需要原则。
本案中,应考虑双方的生活水平、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
3. 便利原则。
本案中,分割财产时应尽量方便双方。
根据以上原则,法院可判决如下:1. 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享有居住权。
2. 车辆归李女士所有。
3. 存款按照双方实际需要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事实(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原告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的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财产的购买、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律适用(一)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为子女提供的生活环境更为稳定,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四、判决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甲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言辞,而乙则性格开朗,善于沟通。
在日常生活中,甲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乙争吵,乙则认为甲不够关心自己。
此外,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益疏远。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尚有挽救的可能,遂判决不予离婚。
随后,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甲、乙双方存在以下矛盾:1. 性格差异:甲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乙性格开朗,善于表达,导致双方在沟通上存在障碍。
2. 生活习惯:甲生活较为节俭,乙则较为奢侈,双方在消费观念上存在分歧。
3. 家庭琐事:甲在家庭事务上不够关心乙,导致乙感到被忽视。
4. 聚少离多: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陪伴。
调解员针对以上矛盾,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 沟通是关键:甲、乙双方应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对方观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2. 理解对方:甲要理解乙在外地工作的艰辛,乙要理解甲的性格特点和生活习惯。
3. 家庭责任:双方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对方生活,关心子女成长。
4. 适当妥协:在家庭生活中,双方要适当妥协,尊重对方意见,避免矛盾激化。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甲、乙双方在沟通、理解、责任和妥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销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调解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心生怨恨,双方开始分居。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和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关于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矛盾不断。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婚姻问题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关键。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甲乙相识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
乙在甲乙相识前未婚。
婚后,甲乙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乙的沟通逐渐减少,导致乙感到孤独和不被重视。
2018年,甲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得知后对甲失去了信心,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诉讼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乙因与甲的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离婚诉讼的审理1. 甲的辩解甲在离婚诉讼中辩称,其与乙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争取与乙和好。
同时,甲表示愿意承担家庭责任,支付子女抚养费和乙的赡养费。
2. 法院的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三)子女抚养问题1.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条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乙的生活较为困难,法院判决子女由乙抚养。
2.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甲的月收入和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
(四)财产分割问题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男方李某和女方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离婚的条件。
2. 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和赵某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的孩子尚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赵某抚养。
至于李某,根据法律规定,他仍需承担抚养费用。
5.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若李某存在过错,赵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处理离婚纠纷。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30岁,汉族,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5岁,汉族,某公司经理。
二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8年,原告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甲诉称:婚后,被告乙经常因工作原因加班,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
此外,被告乙在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甲关心不足,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被告乙因工作关系与一名女性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
在此背景下,原告甲要求与被告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被告乙辩称:原告甲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成立。
婚后,虽然因工作原因存在一些沟通不畅,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关于婚外情,被告乙承认错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请求法院考虑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给予其抚养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同时,被告乙的婚外情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育有一子,且原告甲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照顾较多,故判决子女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以及婚外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最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对方。
一旦发现婚姻出现裂痕,应及时寻求解决方法,避免感情进一步恶化。
同时,婚外情是婚姻的毒瘤,一旦发生,将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3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现将调解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状况: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2岁。
2. 争议焦点:- 家庭事务分工: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家庭事务中过于依赖自己,缺乏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 子女教育: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教育方式过于溺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财务管理: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财务管理上缺乏规划,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3. 调解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 调解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在争议焦点上的立场和诉求。
- 法院邀请专业调解员参与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4. 调解结果:- 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 张先生和李女士就家庭事务分工、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 双方同意聘请专业财务顾问,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 双方同意共同参加婚姻辅导课程,提高沟通能力。
三、案例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调解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当事人以和为贵,促进家庭和谐。
3. 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协议的履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案例婚姻(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女)与赵某(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9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主张:李某在起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李某与赵某离婚;2. 婚生子女由李某抚养,赵某支付抚养费;3. 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答辩:赵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支付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 财产分割方面,赵某认为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但要求对李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核实;2. 关于抚养费,赵某认为自己有固定收入,愿意承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但要求李某承担一定的教育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赵某在婚后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存在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问题。
李某多次与赵某沟通,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在此情况下,李某决定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车辆一辆及存款若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经调查核实,李某的个人财产有:婚前存款若干、个人衣物若干。
因此,法院判决:1. 李某与赵某离婚;2. 房产、车辆及存款依法分割,其中李某分得房产的60%,车辆及存款的50%;3. 婚生子女由李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4. 李某承担婚生子女的教育费用。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与赵某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双方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对本案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与赵某在婚后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存在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婚前,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实行共同财产制。
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22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婚前财产约定有效。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未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约定中未对房产分割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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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练习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
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
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
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
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
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
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
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
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
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
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
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
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
不久母亲过世。
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
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
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
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
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
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自己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1)李兰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是否仍享有继承权?为什么?(2)出生后几天又夭折的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答:(1)李兰能享有继承权。
李兰虽受到刑事处分,但不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2)新生婴儿应享有继承权。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终生享有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只要出生时是活体,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就享有继承权。
所以,虽然本案中新生婴儿只活了几天,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有权继承为他保留的应继承份额。
3、甲、乙二人为夫妻,甲有弟丁,乙有妹丙,甲、乙无其他亲属。
一日,甲、乙出差遇车祸,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为继承甲、乙的财产,丁与丙发生争执。
诉至法院。
问:(1)甲死亡后,谁是他的继承人?(2)甲死亡后,谁可以继承到他的财产?(3)乙死亡后,谁是她的继承人?(4)本案中,谁能继承到甲、乙的遗产?答:(1)甲当场死亡后,其妻子乙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也是唯一的继承人。
(2)妻子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丁是甲的弟弟,属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甲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丁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3)后,乙死亡。
乙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丙作为乙的妹妹,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乙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乙的遗产。
(4)甲乙的遗产,实际上,最后是由丙继承的。
3.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人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答、(1)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王军与李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做只归一方的说明,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均分。
2、王军的收入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定的补偿。
3、李萍佩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应由李萍给予王军一半的补偿。
4、二人现住房为王军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2)1、关于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
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生活的事实,改变生存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给予一定的抚养费。
2、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4. 刘勇与赵芬于1968结婚,生有一子刘和、一女刘兰。
1983年刘勇因与赵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讯。
1990年赵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刘勇死亡,法院于该年8月作出刘勇死亡的宣告。
赵芬及其子女对刘勇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91年赵芬再婚。
刘和于1987年结婚后生一子刘明。
1991年刘和外出遇车祸死亡。
1998年12月,赵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勇于1998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勇1983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90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
经商期间与胡芳相识,并于1993年元月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生一女儿刘冬。
刘勇于1996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芳、刘冬、赵芬和刘和四人均分。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刘勇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2)刘勇被宣告死亡后赵芬等对刘勇的遗产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3)设刘勇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4)刘勇1996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答、(1)刘勇的死亡时间应为1990年8月。
虽然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任何人在其生前申请法院撤销。
(2分)(2)赵芬对刘勇的遗产继承无效。
自然死亡前被宣告死亡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上述两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汪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3分)(3)应主有效遗嘱,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1分)(4)遗产包括1990年赵芬及其子女在刘勇宣告死亡后继承的遗产,经商期间所获得的200万元财产(其与胡芳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故其财产全部属于遗产)。
上述财产按其遗嘱,由4人平均分配。
(1分)但由于刘和已经于1991年死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所以,刘和所得的一份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勇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1分)赵芬已再婚,与刘勇脱离了夫妻关系,胡芳与刘勇是为无效婚姻,故赵、胡均不得作为刘勇的继承人。
(2分)刘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刘和、刘兰、刘冬,其中刘和先于刘勇先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刘和的儿子刘明代位继承,三人均等分割。
(2分)5、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1. 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