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范围(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评比方法(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
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省内部审计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全资、控股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被投资单位,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监督、改善经营(或建设)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所属单位可结合业务规模和管理特点,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审计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九条公司支持包括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内的审计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要通过参加审计和会计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内部审计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资格考试、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工作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参照本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1月正式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厅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自觉性内部控制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行政事业单位治理的基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用制度来限制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建立廉洁高效的长效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强化对绩效的考核和监督,有利于实现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肩负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应当充分认识实施好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性,抓好内部控制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条例
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管制约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公司系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企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计。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经过审计。
未经离任审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审计监察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受(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
第七条企业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聘请临时或专职的特约审计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特约审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九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关、财税部门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以下各点:㈠实行依法审计;㈡坚持独立审计、做到客观公正;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㈣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㈤严守审计纪律,不泄露审计机密。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任务及权限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有关决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财产是否保值、增值,利益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机构除上述工作任务外,还应办理(集团)公司领导或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有下列权限:㈠有权检查各种资产、帐目、凭证和报表;查阅各类合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㈡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㈢有权参加生产企业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㈣有权检查重要决议的贯彻;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选择适当方式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22日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上市公司;(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关于《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19•【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6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审计厅厅长刘战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我国的审计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
国家审计处于主导地位,属于外部监督;内部审计处于基础地位,属于内部监督。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延伸和重要补充,是强化内部控制、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重要环节,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各部门、各单位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内部审计工作地位日益突出、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工作体系逐步完善。
许多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目前,我省内部审计机构已发展到2286个,专、兼职人员达到13692人,分别是国家审计机关的18倍和6倍,已成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规范管理、防范风险、防腐促廉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内部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规定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不断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一)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要统筹管理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对外公告等事项,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审计厅)(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抓好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主管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正文:----------------------------------------------------------------------------------------------------------------------------------------------------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金融机构;(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1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根据审计署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和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参与大案要案审计查证。
(三)转变的职能将省审计厅派驻省直部门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三篇)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容第十一条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皖政办[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6〕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18号),组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撤销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其职能并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经济运行、工业生产和行业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省发展改革委的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煤炭工业管理等职能。
(二)划入省国资委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不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同)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全省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三)划入省国资委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
(四)划入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
二、主要职能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制定和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作为,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推动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审计、履职尽责。
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揭示问题,反映矛盾,防范风险,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基石和保障作用。
——改革创新、完善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不断健全审计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3.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
围绕财税体制改革,科学确定审计重点,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以及税收征管情况每年进行审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部门、单位至少3年内轮审一遍,一般部门、单位至少5年内轮审一遍,实现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和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全覆盖审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1986年5月1日皖政[1986]27号)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我省的审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被审计单位要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转移帐证、掩盖真情。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不得敷衍、推诿、抵制不办。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应按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
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三、应上缴国家的违纪款项,由审计机关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收缴。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要求的期限上缴。
拒绝上缴和逾期不缴的,由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扣缴,银行应予办理。
审计机关对收缴的违纪款项,应按财政收入缴库的有关规定,定期办理缴库手续。
四、当前,审计工作要以维护财经纪律为重点,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要推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调离时实行审计公证、对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的做法。
五、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溢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安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一次理事会
安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一次理
事会
肖竞
【期刊名称】《中国内部审计》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1月3日,安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一次理事会在合肥市胜利召开。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安徽省副省长黄海嵩、安徽省审计厅厅长刘战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道成会长肯定了安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成绩,并提出了希望。
黄海嵩副省长、刘战平厅长表达了省政府、省审计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支持,对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做了指示。
【总页数】1页(P7)
【作者】肖竞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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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2日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上市公司;(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七)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六)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八)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责令改正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的处理权。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起申诉。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处理。
第十九条经内部审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偷税、逃税;(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私存私放公款;(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六)浪费国家资金或者造成国家资金流失;(七)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指导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对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协会开展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绝执行审计结论的。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结论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例所称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个人。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