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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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

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G/BY.SJ007(A)-2011

前言

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

2.2 《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国烟财[2005]5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

2.4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

2.5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

2.6 《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审计责任:对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要承担审计责任;对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曲解或者歪曲的,要承担审计责任。

4 管理职责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过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程序》及三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由有关人员分别承担。对于出现的审计过错,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审计处(审计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直接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审计责任追究原则

审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2 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

5.2.1 具体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2.1.1 审前调查有关记录、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5.2.1.2 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3 未按照规定职权或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造成损害严重后果的或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1.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 审计组长应承担的责任

5.2.2.1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5.2.2.2 审计组长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的严重失实问题的、或对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2.3 对在审计资料归档过程中因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5.2.2.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3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5.2.3.1 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审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5.2.3.2 对审计报告定性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3 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4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5 不履行或是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查、审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6 工作懈怠、推诿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2.3.7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默许、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8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3 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

5.3.1 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审计过错责任行为,根据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情况别做出处理。追究审计项目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5.3.2 告诫、批评教育;

5.3.3 责令公开道歉

5.3.4 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5.3.5 通报批评;

5.3.6 停职培训、转岗;

5.3.7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5.3.8 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3.9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选优秀、先进、晋级、晋职资格。

5.4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5.4.1 审计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不良后果的;

5.4.2 主动承认或改正错误,及时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

5.4.3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4.4 发现并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5.4.5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5.4.6 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5.4.7 对于审计抽样技术固有的因素造成的失误应当免除审计责任。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5.5.1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5.5.2 伪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或协助被审单位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5.5.3 明知故犯或拒不执行审计指令的;

5.5.4 一年以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审计过错责任行为的;

5.5.5 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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