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卫生法律法规讲座ppt课件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防治职业病的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
5、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护、职 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对职业病病人、疑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业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 度。
2、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制度、水源保护及卫 生防护措施、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进行了明确规 定。
3、对学生健康进行监测和健康教育的制度,培养 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 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 治疗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
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监 督管理办法》
国际卫生条约。如:《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 医师法》、《献血法》、《食品安全法》等。 4、卫生行政法规:以宪法和卫生单行法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等。
5、地方性卫生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 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行使自治权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地方性卫生法规只在制定机关所辖范围内有效。
制定和启动制度。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三)职业病防治制度
1、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第二讲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
门活动。 它包括医药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依法进行的卫生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 卫生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卫生司法活动。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法的实施
3. 卫生法的遵守
(1)卫生法遵守的主体
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卫生法的对人的效力
卫 生 法 学
(1)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下列情况: ①法律条文中明 确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②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
布之日起生效; ③法律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均以颁布日为
生效之时。 卫生法的失效时间。通常有下列情况: ①新法颁布明确 规定旧法在某一时间失效; ②某些卫生法适用期已过, 同现行政策不符; ③新法取代旧法。
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五修正案)第336条第一款新增加了“非法行医罪”。试问陈某应
该以“非法行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定罪?
卫 生 法 学
(一)卫生法的制定
1. 卫生法制定的概念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法的实施
1. 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美国-庞德)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
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的适用、卫生法的遵守
卫 生 法 学
(二)卫生法的实施
2. 卫生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 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创造
第1章 卫生法学基础知识
•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 体为了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做出或者不做出 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 行为的自由或者保障。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根据卫生法律 规定,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 为的约束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产生,必须要以卫生法 律规范的规定为前提
卫生法学
主讲:黎志敏 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 269720037@
课程介绍
• 卫生法学是由医学、卫生学和法学相结合而 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 科学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产物。它既是法学科 学领域中的一个应用分支,又是现代医学发展中 的一项重要成果。 • 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理解并掌握卫 生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逐渐培养和提高 学生对卫生法治管理能力以及依法提供医疗卫生 服务的法律观念。 • 本学期重点针对执业医师考试涉及的卫生法 律法规。
狭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卫生基本法 以外的有关卫生的法律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 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节 卫生法学概述
一、卫生法学和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以卫生法为 研究对象,研究卫生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的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 卫生法(health law):是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 益并规范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3)主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行 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包括故 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客 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必 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医疗事故构成
® 《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二、主要关注
® 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 业规则等
® 药事管理组织和人员、规范处方、合理 用药等。
® 规范用血、紧急采血资格等 ® 传染病预防、诊治、报告等 ® 母婴保健人员资质、行为规范等 ® 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据授权)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 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 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妇检案) ® 自主权(患者身体组织的处分权,如:尸检后脏器不
归还’) ® 人格尊重权 ® 财产权:多收费 ® 受监护权: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 名誉权: 如:‘石女’、‘艾滋病阳性’ ® 肖像权 如:‘面部血管瘤治愈后面传照片’、‘论
文附照片,病案分析附病例号’。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思考与讨论
卫生法学(讲义资料)
卫生法学(讲义资料)卫生法学绪论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法律关系主体广泛——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律责任多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社会关系多层次3、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 1、知识的储备 2、比较与借鉴3、理论联系实际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卫生对法律的影响 1、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2、对立法的影响 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 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法律对卫生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二、卫生法的发展国外卫生法发展 1、古代社会古埃及古印度《摩奴法典》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检疫法》;佛罗伦萨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年之久。
美国《都会保健法案》、《纯净食物与药物法》、《联邦麻醉剂法令》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规定公民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老人保健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
国内卫生法发展 1、古代社会殷商时期——《周易》、《春秋》、《周礼》、《左传》商朝就已产生了医事法律条文周代——专门医事制度:周代有世界上最早的病历记录和报告制度秦代——系统法典:如《秦律》有禁止杀婴、堕胎等唐代——《唐律》中,对医师误伤、调剂失误、针刺差错、贩卖毒药、行医欺诈等行为均有刑罚宋代——《药剂法》《洗冤集录》:北宋王安石颁布了《市易法》,对药品检验制度作了规定;宋朝于12世纪颁布的《安剂法》,规定医务人员人数和升降标准,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规章元代——行医资格与考试制度明清——庸医行医、传染病防治2、中华民国时期:医事立法专门化与具体化3、新中国初期阶段劳动卫生、医政管理、卫生科技教育、妇幼卫生停滞阶段重新起步阶段高速发展阶段不同时期重点不同。
卫生监督协管知识讲座2012-6[1]3
卫生监督协管知识培训第一期xx卫生院2012年6月卫生监督协管培训记录表1、卫生行政执法概述2、卫生监督工作程序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4、医疗机构卫生监督5、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6、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填表人(签字):陈华负责人(签字):陈华填表时间:2012年06月30日通知XX村乡村医生:为提高公卫人员及乡医的卫生监督协管意识,让公卫人员及乡医了解卫生监督协管知识。
决定举办卫生监督协管知识培训,现通知如下:时间:2011年6月30日7:00-8:30地点:xx卫生院会议室培训内容:卫生监督协管知识授课人:xx参加人员:公卫人员及辖区乡医xx卫生院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xx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知识培训签到表卫生监督协管知识培训主讲人陈华第一章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监督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依据,按照卫生学特有规律为指导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总体上讲,要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就必须做到依法监督、科学监督、规范监督。
因此不论是执法者或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的人员,首先要知法、懂法、在执法活动工作中运用法言、法语,才能保证执法活动的权威性、合理性,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卫生法律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红十字会法。
主要卫生法规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
此外,卫生部等也制定发布了大量卫生规章。
依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三)卫生法的实施1、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的实施,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是卫生法律规范作用于卫生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卫生法学(绪论)
一、“卫生”和“法律”的含义 (顾名思义)
(一)卫生 (大卫生) 古代:主要是指“养生”和“护卫生命”。 古代 “犹言养生” ---- 庄子 近代:增进健康、防治疾病,而采取地个人和社会措施。 近代 现代: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 现代 理要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措施。 《辞海》
2010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大纲新增考点
一.执业医师法 1、概述: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六. 艾滋病防治条例 1、概述(1)艾滋病防治原则 (2)不歧视规定 2、预防与控制 (1)艾滋病监测 (2)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3)艾兹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3、治疗与救助、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4、法律责任(新加内容)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 health law
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社会涉 及卫生和健康方面权利、义务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者 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 种。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视频:《北大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对医务人员的影响:
1、中华医院管理协会的调查显示: 医院院长最头痛的是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最怕的是出医疗事故;
80%医师不满意当前医患关系。
2、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 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1.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根本宗旨 中国各类卫生法律文件的总则部分均将 保护公民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卫生行政执法 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 行,以及对非法行医的取缔等,其根本目的 都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相关 权益。 2. 科学技术性 卫生法律法规要保护的是人体健康这一
3. 独特的伦理道德规范性 卫生法律法规是主要涉及保护人体生命健 康权益的规范。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活 动中不可避免地触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名誉权等传统的法律权益,关系到其在 执业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规范。此外,现代生 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也引发了诸 多涉及生命伦理道德的问题,而这需要进一 步将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加强 对新型社会伦理关系的规范作用。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方式既有其独特的调整 手段,如“国家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许 可”或“资格认证”制度,以及“报告”或 “申报”制度等,也大量采用行政法、民法 、刑法的调整手段,从这一角度看,卫生法 律法规是多元的。因此,国外卫生法学将卫 生法律法规解释为与卫生保健及其直接有关 的一般民事法、行政法及刑法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的现代 医学模式的迅速发展,适应社会公共卫生、 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机构管理、精神卫生和 健康教育等多方面问题的出现,旨在提升人 体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 它通过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各种活动 和行为实现其根本宗旨及目的。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相对于法律来讲,在内容和形式上 有所区别,法规比法律更加具体。法规包括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里我们所说的法 规是行政法规,它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 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讲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主要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1. 2. 3. 4. 5. 6. 卫生行政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联合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从执法行为的直接法律功能出发,卫生 执法行为可以分为 行政赋权行为 行政限权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救济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指卫 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 序。其程序为: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 作出处理决定。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罚决 定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 日起3个月内作执法的特征
①执法主体特定; ②一种职务性行为; ③执法对象特定; ④执法依据法定; ⑤单方法律行为; ⑥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现行有效的 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有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 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承认或者参 加的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协定等。
(二)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 则
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 卫生法律规定,对违反卫生法的相 对人所实施的行政法律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①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原则;②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正确原则;③先调查取证 后裁决原则;④合法、适当、公正、 公开原则;⑤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类别
违法行为的 严重程度 实施程序 制裁机关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尚未构成犯罪的行 严重的违法行为 为 按照行政程序 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程序 行政机关、法律法 各级人民法院 规授权的组织
《卫生法概述》
3、卫生法的溯及力
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 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 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精选课件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概念: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 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 拘束力。
精选课件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 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土、
第二,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 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 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 为生效之时。
精选课件
2、卫生法的失效
第一,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 失效;
第二,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条文中明确宣 布旧法废止;
第三,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通令 等,对某些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的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废止。
2、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卫生法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即卫 生法在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经济 统治等方面的作用。
是卫生法实现社会卫生事务管理的 作用
精选课件
卫生法的社会作用具体表现:
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 作的领导
.保障公民生命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
精选课件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行为 物 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精选课件
(五)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 利与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 客体发生了变化;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精选课件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
第二章、第三章_卫生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体系结构 卫生法律体系包括卫生法律次
按照目前我国立法的法律效力等级,将卫 生法律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从属于 各项卫生法规的卫生标准。 (二)卫生法律体系结构设计
以《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的有 关论述为基础,结合卫生改革的实际,将卫生 法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和中医药三个 部分,每个部分又可分别形成子系统。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卫生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与人 体健康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卫生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解读定义:
1、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卫生法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 4、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的卫生法律规范,也
– 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 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 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 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 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 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 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般企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医师协会等团体四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节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二义务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生命健康权二卫生行为三物四智力成果第三节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产生如患者就诊产生医患关系
第三节 卫生法的历史发展和效力等级
一、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制度标题: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制度引言概述: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对于医护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培训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的重要性、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评估和持续改进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的重要性1.1 提高医护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行为。
1.2 保障患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1.3 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二、培训内容2.1 法律法规概述:包括卫生法、医疗器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基本内容。
2.2 医疗纠纷处理:介绍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调解等相关知识。
2.3 医疗机构管理:包括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等内容。
三、培训方式3.1 线下培训: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讲座、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
3.2 在线培训:建立电子学习平台,提供在线课程、视频教学等形式的培训。
3.3 实践培训:组织实地考察、实习实训等形式的培训活动。
四、培训评估4.1 考试评估:定期组织考试,评估培训效果。
4.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检验培训内容的实际应用能力。
4.3 反馈调查:收集学员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五、持续改进5.1 定期更新培训内容,跟进法律法规的变化。
5.2 加强培训师资力量,提升培训质量。
5.3 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建立健全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制度,对于提升医护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机构能够重视这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培训内容和方式,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职业卫生概述(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职业卫生概述(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禁忌。
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的侵袭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的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健康监护。
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
包括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1.健康。
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
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
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
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
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的分类。
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人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框架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防噪声工程技术措施 个体防护
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的噪声级仍不能达到标准要 求,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和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对流动性、临时性噪声源和不宜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的工作场 所,主要依靠个体防护用品(耳塞、耳罩等)防护。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总体布局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 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 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 用室等工程用地,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 经济比较后合理布局。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总体布局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防缺氧 、防窒息对策措施
按先检测、通风,后作业的原则,工作环境空气氧气浓度大于 18%和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标准要求后,在密切监护下才能实施 作业;对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和场所,作 业过程中应定时或连续检测(宜配设连续检测、通讯、报警装 置),保证安全作业。
第二讲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防振动技术措施 工艺和设备
从工艺和技术上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是预防振动危害最根本的 措施,如用油压机或水压机代替气(汽)锤,用水爆清沙或电液 清沙代替风铲清沙,以电焊代替铆接等。
选用动平衡性能好、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在设备上设置 动平衡装置,安装减振支架、减振手柄、减振垫层、 阻尼层;减轻手持振动工具的质量等。
➢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防缺氧 、防窒息对策措施
针对缺氧危险工作环境(密闭设备:容器、锅炉等;地下有限 空间:指地下管道、地下库室、隧道、矿井、地窑等;地上有 限空间:指贮藏室、发酵池、垃圾站、冷库、粮仓等)发生缺 氧窒息和中毒窒息(如二氧化碳、硫化氢和氰化物等有害气体 窒息)的原因,应配备(作业前和作业中)氧气浓度、有害气 体浓度检测仪器、报警仪器、隔离式呼吸保护 器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等)、通风换气设备 和抢救器具(绳缆、梯子、氧气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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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卫生法规简介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国务院通过)
2. 护士条例
(2008年1月国务院通过)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
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6年3月国务院通过)
5.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国务院通过)
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国务院通过)
18.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
1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国务院通过)
20.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1996年1月国务院发布)
2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年8月国务院通过)
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国务院通过)
2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992年10月国务院发布)
2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
25.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9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
26.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国务院通过)
27.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国务院通过
28.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发布)
(2000.5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4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0.1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4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999.12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4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7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003.11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10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5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12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7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3月卫生部通过)
5.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卫生部通过)
6.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7年1月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
7.处方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卫生部通过)
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6月卫生部部通过)
9.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2006年5月卫生部通过)
10.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3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3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02.3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1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5.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 法
(2001.10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1.10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7.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8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8.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2001.2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2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40.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2000.7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4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6.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 品卫生法199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
7.献血法
(1997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8.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8年通过)
9.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2002.7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7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7.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2.4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8.消毒管理办法
(2002.3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9.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002.3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30.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2.3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第二讲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一、卫生法律简介(共9部) 1.药品管理法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修订)
2.国境卫生检疫法
(染病防治法
(198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04年8月修订)
4.红十字会法 (1993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5.母婴保健法
(2004年7月卫生部通过)
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4年3月卫生部通过)
17.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卫生部通过)
18.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4.5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1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2004.3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
(2005年7月卫生部通过并实施)
1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5年6月卫生部通过)
1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2005年2月卫生部通过)
13.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年1月卫生部通过)
14.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年1月卫生部通过)
1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9.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国务院发布)
3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三、主要卫生规章简介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2008年7月卫生部通过)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08年5月卫生部通过)
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卫生部通过)
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2年4月国务院通过)
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国务院通过)
1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9月国务院通过并施行)
1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国务院通过并施行)
16.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6月国务院通过)
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国务院通过)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国务院通过)
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国务院通过)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国务院通过)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国务院通过)
11. 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国务院通过)
1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