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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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续手布发理办,稿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续手布发理办,稿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育局,各民办高校、省管专修学院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凡经批准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包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形式及学制;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形式等。

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份。

三、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程序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发布日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省教育厅受理;省管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有关审批机关受理;专修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广州市、深圳市管的分别由广州市教育局、深圳市教育局受理,其他的由省教育厅受理;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其审批机关受理。

我省民办学校需在省外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发布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2)《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甬教政〔2018〕25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政〔2018〕25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现将《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2018年7月30日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努力实现“零上门”和“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与股份制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审批。

区县(市)(含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和具体审批。

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作者:杨芝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19年第03期新闻回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怎么管理”……2019年3月11日,宁波市教育局联合宁波市人社局、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闻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共7章30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机制,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内部规范化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职责。

◆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后,民办学校是如何分类的?在办学性质上有什么区别?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辦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为企业法人。

◆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在时间期限上有何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分类登记。

如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即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实施学前教育以及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关于对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监管制度

关于对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监管制度

关于对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监管制度为促进我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XX]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民办高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省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报送材料。

每年要求各民办高等学校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相关材料,具体应当交验如下材料: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申请表》。

3.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需同时出示有关部门关于该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

5.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如包括“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应提交有关证明并注明出处。

6.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年度检查:自治区教育厅对区内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情况进行年检。

民办高等学校招生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招生广告中应写明学校的举办者、办学类别、办学地点、办学条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和人数、考试类型、颁发证书名称、收费标准等内容,并须注明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文号和收费许可证号。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夸大其词。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晋教成[20__]2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民办培训机构:近年来我省民办培训教育发展较快培训规模、培训范围不断扩大受到社会及家长的广泛关注。

但个别民办培训机构在办学中存在不规范办学的行为影响到民办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严格审批制度。

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同时要指导、督促已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完善办学手续。

二、依法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建立完善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招生宣传、教师聘用、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及学校安全等工作的检查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同时要开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各类专项检查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民办培训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依法规范办学。

要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民办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并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确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不准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

要科学合理制定所设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进度及内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类培训。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各在甬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17年9月30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教育局2017年12月6日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政〔2012〕361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13〕184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人〔2003〕173号2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政〔2004〕225号3关于宁波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甬教人〔2008〕12号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的通知甬教政〔2009〕212号5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教政〔2009〕276号6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外〔2011〕331号7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甬教〔2012〕401号8关于印发宁波市等级幼儿园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教基〔2015〕33号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评估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5〕76号10关于印发宁波市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教基〔2015〕77号11关于印发宁波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教安体〔2015〕101号12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2015〕106号13关于印发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基〔2016〕21号1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甬教政〔2016〕109号15关于调整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甬教基〔2016〕288号16关于深化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意见甬教〔2016〕231号17关于公布宁波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教政〔2016〕301号——结束——。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 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号:教电[2002]350号颁布⽇期:2002-10-17执⾏⽇期:2002-10-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在国家“积极⿎励、⼤⼒⽀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针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满⾜⼈民群众⽇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

但近期也出现了⼀些⽐较突出的问题,⼀些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办学⾏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告宣传、证书发放等⽅⾯存在着虚假许诺甚⾄欺诈⾏为。

这些问题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的关注,且已诱发了⼀些事端。

为确保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要严格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各地在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时,要严格执⾏设置标准,尤其要严格审查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使⽤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

各级教育⾏政部门要认真执⾏社会⼒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经审批⽆证办学的,教育⾏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办。

??⼆、进⼀步改进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管理各级教育⾏政部门要⾼度重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作,认真审定民办教育机构的招⽣资格,严格审核招⽣⼴告(简章)。

要利⽤⽹络或其他媒体及印制宣传⼿册等多种⼿段,开展民办教育招⽣咨询服务活动。

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的变动情况。

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治校,诚信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经核准的招⽣⼴告(简章)的内容不得擅⾃更改;招⽣⼴告(简章)要明确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3]98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3]98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3〕98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1.强化全市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

全市义务教育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指导;落实各县(市、区)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控制择校率在5%以内,鼓励各地实行“零择校”政策。

初中择校生不享受省优质示范高中保送生资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相关的学科文化知识笔试和面试,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提高班”、“创新班”等。

3.保障适龄儿童入学。

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应当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宁波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少年,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分别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等不同情况,可按一定的条件与顺序先后录取,具体录取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九)《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8号)(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十一)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X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5号)(十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十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xx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xx〕5号)(十四)《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十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xx〕13号)(十六)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十七)《X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十八)X林省教育厅X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通知》(X教联字〔X〕15号)(十九)xx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长教民字〔X〕4号)(二十)《食品安全法》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教育局、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食药监分局、英俊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础教育科、德体卫艺科、安全科、督导室、人事科及纪检办公室负责人、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浙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39号)为加强对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切实转移到规范管理和提高质量上来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显著成绩,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现有独立设置的各种形式的民办高校13所,另有独立学院20所,在校生总数已占全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创新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办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不够规范;投入不足;不少学校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财务管理混乱,有的甚至造成校园不稳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等等。

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当前,要把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二、加强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要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一)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高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中心校、各民办教育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杨陵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制度不健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太薄弱;有些办学机构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没有账本;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综合素质难于提高;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有超范围办学现象;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进一步发展。

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区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档案管理,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局教育股和各中心校要按照每校一档,专柜存放,及时补充的原则,完善民办机构档案管理。

档案中应包括:1、审批文件:包括机构申请文件,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3、所聘校长(园长)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举办者个人或合伙入股投资者在当地银行的资金情况(银行证明或存单复印件,一般要求2-10万元)。

5、租用场地的协议书复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举办者自己的办学场地需房产使用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复印件。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一、出台背景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2月9日,(国发〔2016〕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81号),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上文件对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政策依据和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教育发展,突出重点规范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1.属地管理。

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十堰城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十办文(2020)20号)精神,城区各民办学校各学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政府管理。

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民办学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规范重点。

一是加强民办教育党建工作。

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坚持应建尽建,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

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和党员队伍建设。

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

二是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计划、范围、时间、办法,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禁止提前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各民办中小学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

三是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工作。

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学费(含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原则告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后执行。

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是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推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学校广告备案制度

学校广告备案制度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民办学校数量逐年增加,招生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部分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其词、误导考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教育部门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

二、制度内容1. 适用范围学校广告备案制度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等。

2. 备案主体民办学校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主体,应当在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3. 备案内容(1)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等。

(2)招生情况: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招生服务指引、招生咨询电话、联系人等。

(3)办学条件: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等。

(4)教学活动图片:采用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并附有文字说明。

4. 备案程序(1)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将备案内容提交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备案通过的民办学校,可在规定范围内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三、制度意义1.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2. 提高民办学校招生透明度,维护教育公平。

3. 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总之,学校广告备案制度是我国教育部门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实施该制度,有助于提高民办学校招生宣传的透明度,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2021】88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2021】88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201*】88号浙江省教育厅文件浙教基〔201*〕8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努力为民办学校创造公平竞争的办学环境,积极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参与办学,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形势和教育发展格局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现就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学校的各类歧视性政策,积极支持和指导民办中小学转变发展观念,科学定位,走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办出特色,向高质量民办学校方向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二、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各民办中小学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招生计划。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支持民办中小学办学出发,根据所辖民办中小学的实际办学条件核定其招生人数。

三、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招生范围。

民办中小学应根据核准登记的招生范围,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

民办中小学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

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区市教育局核实后,由设区市教育局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形成跨设区市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跨区域招生的统筹。

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招生方式分为零散招生和规模招生两种。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
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甬教政[2006]32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10.19
【实施日期】200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甬教政〔2006〕32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本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规范其办学行为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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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甬教政[2007]21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7.08.15
【实施日期】200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甬教政〔2007〕2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级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近段时期以来,部分民办学校(包括培训机构,下同)未经市级审批机关备案,擅自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有的民办学校未经学校审批机关备案,擅自向社会散发招生简章,有的广告和简章含有不实之辞,具有误导倾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办教育招生秩序,损害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在发
布招生广告(简章)前,应将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各级民办学校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户外广告等市级媒体(以下简称市级媒体)发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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