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
第三章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环境法基本原则含义:指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
它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中,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基本内容: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一)概念:狭义: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广义: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生态和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
(二)内容和实施:1.首先体现在观念的确立上。
体现在环保法总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国策、环境义务、政府环境责任上。
2.其次体现在环境管理上:环保统一监督管理、纳入规划、制定环境标准3.最后体现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制度上,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等。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二:预防为主原则一)概念(32页)(二)意义1、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
由污染后的消极治理变为事前的积极防治。
2、最大限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三)实施建立以预防为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四)预防为主原则确立的必要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一旦出现就难以消除与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性。
治理成本高昂,往往要投入巨额资金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具有缓释性,具有难以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加之科学技术的局限,人类对环境影响的后果难以及时发现。
新环境保护法介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介绍EHS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改编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对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新环保法从信息公开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二、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和试题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单位:姓名:得分:一、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每个小题1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1.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本法自起施行。
每年6月5日为。
(C )A、2014年10月1日;联合国环境日B、2014年11月1日;世界环境日C、2015年1月1日;环境日D、2015年1月1日;世界环境日、2.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
(ABC)A、技术;B、设备;C、材料和产品;D、工艺;3.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ACD)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C、综合治理;D、公众参与;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CD )A、社会教育机构;B、职业技术学校等;C、教育行政部门;D、学校;5.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和负责。
(BC )A、科学性;B、真实性;C、准确性;D、及时性;6.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和,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AB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C、国际环境质量标准;D、环境质量标准协会标准;7.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ABC)A、环境保护技术装备;B、资源综合利用;C、环境服务;D、环境保护研发;8.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B、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C、军队环境保护部门;D、国家环保部;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法知识点
论述题一、新环保法的五大亮点1.定调关键词:保护优先法条:环保法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理论:80年代是以经济发展为主,90年代是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现在的共识:保护必须走在前头;并且现在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并重的;定调以后还要依赖于具体怎么实行;2.授权关键词:环保部门拥有执法权法条: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以前环保部门没有执法权,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若地方政府保护,环保部门根本无能为力;而新环保法授予了环保部门执法权;3.狠罚关键词:按日记罚不设上限法条:环保法第59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前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太低;不足以对污染企业带来威慑力;现在的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上不封顶,给企业带来威慑力4.限批关键词:环保部门可以说不若一个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规定的总量,环保部门将不批准其增设新的工厂;即不能在环境治理没有达标的情况下再继续增加污染量;5.公益扩大了环境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主体法条:第58条环境污染的利益损害者很难找到,所以要由环保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二、新环保法的五大原则根据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首先,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其次,协调发展原则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经济优先”的代名词,再次,这一原则已经体现在我国环境立法上,鉴于我国经济增长是建立在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的,从长远看,我们将为治理污染和环境恢复付出更高昂的费用;2、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平衡,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采取措施治理;3、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4、损害担责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其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自然资源的利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对自然资源的权利人或生态服务提供人给予补偿;三、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做了以下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着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四、公众参与制度新环境法在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制度主要包括的方面:参与范围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救济等不同阶段的环境法律实施活动;出席听证会、提建议、监督举报、公益诉讼等方式;好处:1.公众参与是扞卫自身利益的需要,生产生活离不开环境,保护环境也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2.公众参与有利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政府固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有时政府目光短浅受一些短期利益的牵制,难以实现公众所要求的目标,使公众参与进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并且环境专家的意见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3.公众参与对政府管理环境起辅助作用;环境问题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技术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首先,政府不能及时全面的搜集到信息,而公众生活在环境之中容易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帮助;其次,政府资源的不足需要全社会投入人力、物力、资金保证环保事业的顺利进行;另外有些环保部门徇私枉法,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公众利益;政府管理的这些弊端从反面说明了引入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4.公众参与有利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政府是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但是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仅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而公众的广泛性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缺陷;就各国情况来看,目前环境执法不太受重视,公众参与可以使自己救济自己,减轻了环境执法部门的负担,同时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由此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只有通过公众参与才能实现;五、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新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价值:同上案例分析一、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条件、罚款计算金额、责令整改期限适用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第12条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罚款计算金额:第19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责令整改期限:第17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第6条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适用范围环保法第63条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罚款按日连续水污染治理第75条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引言概述:环境责任原则是指个人、组织和社会对环境负有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方都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环境。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环境责任原则,包括资源保护、减少污染、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和法律合规。
正文内容:1. 资源保护1.1 节约能源:合理使用电力、燃气和水资源,减少能源浪费。
1.2 保护水资源:避免过度使用水资源,推广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1.3 保护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土地生态系统。
1.4 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
2. 减少污染2.1 大气污染控制:减少工业排放、车辆尾气等对大气的污染,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
2.2 水污染防治: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减少废水排放。
2.3 土壤污染治理: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减少土壤污染源的排放。
2.4 垃圾分类与处理:推广垃圾分类,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少垃圾产生。
2.5 化学品管理:加强对有毒化学品的管理,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3. 可持续发展3.1 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2 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3.3 生态恢复和保护:加强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生态平衡。
3.4 社会责任担当: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3.5 消费者选择:鼓励消费者选择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推动市场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4. 环境教育4.1 提升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
4.2 培养环境意识:从小培养儿童和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让他们成为环保的推动者。
4.3 推广环保知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环保知识,提高大众的环保素养。
5. 法律合规5.1 遵守环境法规:个人、组织和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5.2 加强环境监管: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环境责任的履行。
新环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环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什么?导读:本文是关于生活中常识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
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
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
《谈谈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看法》
《谈谈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看法》过去的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对协调的内容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以前,侧重于发展经济,基本是环境保护附属于经济建设;侧重于当代人发展而未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
后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赋予了这一原则新的生命力。
这一原则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环保法也相继出台。
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所谓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管理决定。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其原因如下: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已经不断在缩小,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
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新版环保法适时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值得全社会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
对这一原则实行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制定政策要考虑环境影响。
环境保护合规的总体原则
环境保护合规的总体原则
环境保护合规的总体原则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这一原则强调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优先保护环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因为一旦环境受到污染,恢复和治理的难度会非常大。
2. 综合治理:对于已经存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治理,包括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多个方面。
3.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包括推动社会决策和活动环保方案的实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4. 损害担责: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需要依法追究责任,让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这些总体原则构成了环境保护合规的基础,指导和规范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新《环境保护法》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培训试卷(总分:50分)一、选择题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配合2、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C)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B)。
A、责令停产停业B、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C、移交司法机关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C)。
A、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总体B、影响生物生存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C、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A)A、开工建设B、竣工验收C、正式投产运行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第(B)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B)次会议修订。
A、十一、八B、十二、八C、十二、七7、新《环境保护法》适用于(C);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陆C、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8、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B)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A、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B、排污许可证C、污染物排放标准9、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遵守检测规范。
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测数据的()和()负责。
BCA、科学性B、真实性C、准确性D、及时性10、国家实行( )和( )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论新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
浅析损害担责原则摘要:2014年新环保法将损害担责原则作为环保法基本原则。
本文首先阐述作为损害担责原则前身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然后结合损害担责的字义及其法理依据两个方面来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内涵。
最后结合新环保法具体条文规定讨论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责任形式。
最后得出结论:在环保法中确立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保护立法的进步,它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环保法的规范更为严厉,关键词:损害担责起源发展内涵责任形式新环保法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2014年制定通过的新环保法甚至有“最严厉环保法”之称。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作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衍生的损害担责原则概念的提出亦掀起学界的相关讨论,损害担责原则究竟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上有何突破?以此原则做出的具体法律规定究竟严在何处?下面,本文将就此对损害担责原则加以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起源与发展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立法领域,包括修改环境法前的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均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新环保法的损害担责原则正是该原则衍生而来,了解这项原则的内涵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一)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最初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出,其理论根据来源为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的理念”。
该理念一经提出,很多国家便将其作为一项生态立法的基本原则所接受,德国联邦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纲领时曾将其定义为“谁使得环境有所负担或污染,其就应支付所造就负担及污染之费用”,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
而后1989年环境保护立法全面贯彻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例如28条对排污收费的规制。
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了承担治理污染的主体,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2024年环保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环保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四条污染物排放控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第五条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与信息披露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染物、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进行自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七条生态保护和修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障生态安全。
第八条生态功能区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实施保护,确保其生态功能不受损害。
第九条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猎杀、买卖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章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条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废弃物分类与回收国家实行废弃物分类制度。
各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节能减排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相关知识及环保试题库及答案
新环保法相关知识及环保试题库及答案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正确答案】C、部门配合D、社区配合国家实行()和()制度。
A、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正确答案】B、考核评价;验收评价C、考核评价;环境评价D、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A、责令停产B、现场检查【正确答案】C、整改教育D、罚款()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A、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C、人民政府D、环保主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企事业单位;检举B、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正确答案】C、企事业单位;报告D、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A、国家污染减排需要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正确答案】C、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D、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和社会发展规划。
A、县级;国家经济B、县级以上;国民经济【正确答案】C、地市级;国民经济D、省级;国家经济新环保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A、生态保护B、新能源C、垃圾分类D、环境保护【正确答案】违反新环保法,构成犯罪的,()。
A、开除公职B、进行重罚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答案】D、依法行政拘留处罚与旧环保法相比较,新环保法在关于环境定义的规定中,新增了下列哪一个环境要素?()A、冰川B、湿地【正确答案】C、绿洲D、植被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二)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新《环境保护法》第14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 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三)采取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的环境政策 政策和措施
新《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 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3、在预防与治理的关系上,二者是相结合的关系 。
对于尚未发生的环境损害——防 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治
(二)该原则被确立的原因?
1、环境问题特点的要求 2、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使然 3、环境的整体性要求
环境问题的特点
整体性
成因多样 不可逆转
治理的 高成本
潜伏性
二、形成和发展
(一)形成
预防为主原则从国外环境法中“损害预防原则”(the preventive principle)衍生发展而来
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 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贯彻实施
(一)决策层面:建立完善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第1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 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 环境保护规划……” 第14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 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谨慎第一,科学次之”(caution first, science second)
3、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科学不确定性 阈值的确定(适用风险预防的临界线) 利益衡量(成本效益分析) 预防措施 适时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3、案件移送程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1、按日计罚无上限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新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
新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单选题] *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正确答案)C.部门配合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单选题] *A.举报(正确答案)B.检举C.报告3、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为环境日。
[单选题] *A.4月22日B.5月31日C.6月5日(正确答案)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单选题]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一切单位和个人C.各级环保部门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和有关部门备案。
[单选题]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单选题] *A.建设单位(正确答案)B.审批单位C.监督单位7、向已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 )的有关规定。
[单选题]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答案)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 [单选题] *A. 按份连带责任B.连带责任(正确答案)C.损害赔偿责任9、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最新版】目录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正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和管理原则至关重要。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这些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法的始终,旨在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1.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中,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这一原则强调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就采取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
3.综合治理原则:环境保护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环境保护中,要充分运用各种政策、法规、经济和技术手段,实现环境治理的全面推进。
4.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环境保护。
5.损害担责原则:污染者和破坏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有助于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
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原则、法治管理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科学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行为,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行政管理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法治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民主管理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还有2023年新环保法
还有2023年新环保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这就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解析: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新环保法的两个原则新环保法的原则: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损害担责原则。
具体如下:1、环境保护为国民发展优先选项。
2、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定义为一种综合防治的原则,即对环境污染整体系统的防治,同时,这一原则也统摄我国环境法上的相应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3、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比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4、新《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的“损害担责”应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另类表述。
对于污染者付费原则。
扩展资料1、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3、新环保法既有许多直面环境现实问题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有对既往条款的修改。
4、新环保法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利,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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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损害担责原则
摘要:2014年新环保法将损害担责原则作为环保法基本原则。
本文首先阐述作为损害担责原则前身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然后结合损害担责的字义及其法理依据两个方面来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内涵。
最后结合新环保法具体条文规定讨论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责任形式。
最后得出结论:在环保法中确立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保护立法的进步,它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环保法的规范更为严厉,
关键词:损害担责起源发展内涵责任形式新环保法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2014年制定通过的新环保法甚至有“最严厉环保法”之称。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作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衍生的损害担责原则概念的提出亦掀起学界的相关讨论,损害担责原则究竟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上有何突破?以此原则做出的具体法律规定究竟严在何处?下面,本文将就此对损害担责原则加以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起源与发展
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立法领域,包括修改环境法前的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均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新环保法的损害担责原则正是该原则衍生而来,了解这项原则的内涵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一)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最初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出,其理论根据来源为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的理念”。
该理念一经提出,很多国家便将其作为一项生态立法的基本原则所接受,德国联邦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纲领时曾将其定义为“谁使得环境有所负担或污染,其就应支付所造就负担及污染之费用”,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
而后1989年环境保护立法全面贯彻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例如28条对排污收费的规制。
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了承担治理污染的主体,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但是污染者付费原则中对环境的损害责任仅限于单一的经济上的“给付”,这并不能使现存损害得到完善的解决,也无法对避免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害,而且付费的主体:“污染者”的范围并不明确,因此该原则内涵显得太过狭窄,具有局限性。
(二)损害担责原则的提出
损害担责的提出则是看到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局限性,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发展。
在此原则规范下,行为人必须尽可能采取措施来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如若无法避免,则要求行为人负担为排除此一毁损或破坏所应支付的费用。
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体就必须积极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因为即便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要有了导致环境损害产生的可能,行为人就要对其负责,避免损害发生。
在此,损害环境资源所负的责任就并不限于金钱上的“付费”了,致损者甚至有可能承担环境法上的其他责任。
在行政法领域上,国家会在政策上倾向对污染者收取较之其避免环境污染发生之成本更大的负担,便会实行征收污染费用或环境税等措施,典型的如收取排污费。
致损者通过承担责任来降低甚至免除自身对环境损害之可能。
损害担责原则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发展。
二、损害担责原则内涵简析
从字面上看,损害担责即:造成损害的主体,承担责任。
但要具体了解这项原则,就必须准确认识损害的定义,并且了解致损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所在。
(一)环境损害的定义
损害者承担责任,首先来看,何为损害?环境损害从字面上理解即为对环境造成“损害”。
损害不仅包括环境污染,也包括对生态资源的破坏。
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人为日常的、反复的活动下所产生破坏维持人类健康与安适生活的环境,而间接损害公众之权利或利益或有损害之虞的事实,亦即以环境作为媒介,损害人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在这里,主体行为造成的损害所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环境私益也包括环境公益,甚至有可能是二者的竞合。
因此,本人认为损害担责原则不仅使用于环境行政法领域,亦有适用于环境私法及环境刑法的理论基础。
(二)担责的法律依据
那么要求致损者承担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呢?本人从法理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致损者承担责任,体现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正义蕴含公平、公道、正义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各种价值体系追求的目标,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自然也以正义为其价值目标。
环境资源是“共同财富”,没有人能任意的享受,而不付出任何义务。
损害担责所表达的就是不仅要求致损者担起对其所造成环境损害支出相等对价的责任,更强调注重社会责任的公平分配,也就是说社会主体对维护环境资源的责任必须公平分配。
法律通过公正分配权利、惩罚非正义行为来实现正义,环境法将损害担责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写入的原因便在于此。
三、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责任形式
损害担责包括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本人以分析新环保法的相关法条简要阐述这几种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本次修订后的环保法在行政责任承担方面有了很大突破,除了原先的征收污染费制度外,加入了环境税征收制度,按日计罚制度等等新措施。
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排污收费就是典型的征收污染费的行政措施,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较为通用,企业作为排污行为主体,以支出排污费形式来承担损害责任,同时本次环保法新增征收环境税的规定,以税代费,事实上同样是一种恢复损害的成本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日计罚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次环保法新增的按日计罚制度是大大加重了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意味着一旦持续性的违法,其付出的代价将会持续性累加。
也就是说,在该制度下,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要明显提高了。
企业主自然愿意支出相应的环境成本来替代更为高额的违法成本。
严格的行政处罚方式提高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督促其必须依照法律保护环境,否则便要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责任。
(二)民事责任
环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侵权责任法是认定环境侵权行为责任重要依据。
因此,在私法领域,损害环境者的行为若侵害到他人权益便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诸如赔偿损失等等。
此外,本次环保法的六十五条还规定:环评机构、环监机构以及从事环监设备和防污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项规定明确了担责主体的范围及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利于督促其严格
执法,以期环境服务活动应有之效。
(三)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也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罪责。
损害环境者的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将承担刑责,接受刑罚。
由此可见,损害担责原则同样适用于环境刑法的领域。
小结:损害担责原则不仅适用于环境行政法领域,也适用于环境私法及环境刑法。
损害担责原则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积极发展,它走出了后者适用范围不明确的困境,明确了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形式的范围。
新环保法贯彻了损害担责基本原则,相关法规通过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来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管理。
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给了环保法一只锋利的爪子,发挥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期环境保护之效。
参考文献:陈慈阳《环境法总论》
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