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功能视角看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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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如何完善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制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因此,能否确保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国家机关真正为人民谋福利,对完善我国的法制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人大、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特点:
①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督。

②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具有多样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④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

三、行政法制监督完善要按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为人民利益。

行政法制监督的缺陷并不是单纯的只表现在行政法制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欠缺,而是表现在监督体系和监督体制的不科学、不合理,监督者缺乏实质性的权力或者监督受制于监督对象。

①完善监督立法②完善行政诉讼法③加强社会监督④推行政务
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控告权⑤健全社会监督保障体系,完善保护、奖惩制度。

要完善中国行政法制监督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要多管齐下,结合各方面因素,才能真正提高行政法制监督效能,实现依法行政。

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摘要:我国当代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就两种监督体系下各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了较详细的比较。

根据比较分析的内容,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比较完善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

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

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

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督现状与完善

我国的行政监督现状与完善
一 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
(1) 行政监督体系还不健全。主要体现在1)监督注意各自为政,外部监督主体多元化,这本来有利于对行政管理活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但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相互配合,未形成合力。尤其是在社会监督,由于缺乏有组织的指导和扶持,经常游离于整个行政监督体系之外,公民个人的监督更是出于无组织的涣散状态2)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中,上行监督和下行监督之间,一般监督和专业监督之间还不协调,尤其是上行监督软弱,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监督在许多地方呈萎缩状态
(2) 监督法规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法规体系,全国统一的行政监督法还未制定颁行,用以规范行政监督的法律依据只是散见于部分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中。对行政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行政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对于抗拒、阻碍行政监督的行政机构和国家公务员的处置等,都缺乏明确而全面的法律规定。法律的缺失会导致监督渠道不畅通,群众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受到极大的压抑两大消极后果
上述种种现象,反映了我国行政监督的状况与改革开放的形势,与社会主义现代会建设的要求很不相适合,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方面还任重而道远
二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督体制
(1) 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的领导体制
(2) 保证专业监督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3) 充实专业监督人员队伍
(4) 扩展人们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3) 专业监督的力量薄弱且人员素质不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还未有专司行政监督和协调各监督主体的机构;党组织中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力量与行政监督任务主体的机构要求还很不适应,某些地方机构改革还首先裁减专业监督机构的编制;政府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受本级政府并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层次,难以对本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监督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专业监督队伍通常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业培训不够,无论业务素质还是思想素质都有待提高,立场的坚定性和业务的技术性也都大打折扣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节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
行政监督工作依靠监督人员来完成,
行政工作人员的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影响,
所以行政监督的好坏取决于监督人员。
(二)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
尽管我国有许多行政监督机构,如纪 委、国家防腐局等,但却没有形成一个专 门致力于反腐机构。由于各个监督机构隶 属不同部门,很少有沟通交流,难于形成 合力,给腐败以致命的打击。当遇到腐败 时相互推诿。
第一,廉政公署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第二,“三管齐下”的治贪方略。 第三,完善而严厉的反贪立法。 第四,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廉政公署所获得的成绩
香港清廉指数世界排名
年份 2012 2008 2007 2001 1999 1998 1997 调查国家 176 180 180 91 99 85 52 香港排名 14 12 14 15 15 16 18
(1)健全组织机构,处理人大日常监督,保 证人大监督权落实。
(2)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监督能力。 (3)加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 权的落实,提高制约和监督力度。 (4)改进监督方式。
(2)明确监督责任,包括责任确定机制和责任奖 惩机制。
(二)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1)加强监督立法,从法律上规范和明确各监 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范 围、方式和程序等。 (2)建立专司行政监督协调的权威机构,并赋 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较大权威统一协调各个 监督主体对公权力的监督问题。在这个方面做 得完善的是我国的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ICAC)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立 执法机构。 于1974年2月15 日成立,以肃贪倡廉为目标, 采取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 齐下的方式执行。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实思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成为了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行政监督的核心是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合规,并有效地解决民众在政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本文将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现实思考出发,探讨行政监督体制的创新与路径。

首先,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需要强调法治化。

要建立健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程序,明确政府的边界与权限,以及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责任,使其不只是单纯的组织监督,而是法律监督。

此外,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和执行机关以法律为基础,受法律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其次,要强化行政监督的实际执行力。

行政监督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和投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防患于未然,防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同时,要鼓励并依法保护各类监督平台和举报渠道的建立和运作,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提高行政监督的广度和力度。

第三,推动信息技术在行政监督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行政监督的新方式。

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在线投诉受理、线上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功能,实现行政监督的精确化和高效化。

此外,要加强公开透明,主动公布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情况、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各类信息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行政监督是互相借鉴和学习的。

我们应该与国际社会加强沟通和交流,吸取先进经验和做法,适应国际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总之,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只有通过坚持法治化、强化执行力、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加强力量建设和培养、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够为我国的行政监督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可行的路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列为“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四项内容之一。

所以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一、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概述公共行政学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对行政监督进行了定义。

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的视察和督导。

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

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监督体制是指有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经过多年的曲折发展和建设,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有效的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精)

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 :在关键字:供应链企业物流研究一、引言1、研究背景进入 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政治体系的变革,政治系统中越来越强调行政权力的地位,这既有利于政府处理日益增加的事物,也有利于加强行政集权化。

在这种变化趋势下,行政机关开始集自由裁量权、行政司法权和立法权于一身, 集权化的形式越来越明显。

行政权在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较量中, 其地位越来越突出, 呈现出逐渐膨胀的趋势, 即使以三权分立闻名的美国, 也不能逃脱这种变化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的无节制扩张必然引起民主的倒退, 因此, 当前世界的主流思想都要求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减少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保护公民的自主地位不受干涉,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 将政府的行政权纳入法律体系的监管下,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体制, 对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进行有效的限制和约束,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理念,也是各国采取的主要做法。

在我国, 党和政府在行驶权力时, 也非常重视民主的建设, 决不允许官员滥用行政权力, 因此历史非常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之时, 我国就认识到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并着手进行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人民民主观念的不断加强, 人们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 我国政府在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时, 十分注重来自民间的监督力量, 尤其是在信息科技非常发达的今天,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加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去, 而政府也非常愿意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 因为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此外, 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内部自体监督体制的建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地方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这种建设的成果。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来自行政组织的内部自体监督和来自外部的异体监督相辅相成的行政监督体制, 这是行政监督体制的一大创新,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了行政机关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侵害民众权利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

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首先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

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

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

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行政监督的重要
性日益凸显。

然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
步完善。

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做出以下思考:
一、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和公检法等权力
机构进行监督。

而这些机构的监察范围和方法比较受限,难以达到全
面监督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建立起行政监督的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行政监督的透明度
行政监督的透明度是其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为此,我们需要从制度层
面上推进行政监督的透明化,以便公众监督。

同时,也要加大对于行
政监督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于监察机制的认知度。

三、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的法规法律是落实行政监督的关键措施之一。

未来我们需要
借助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力量,建立标准统一、制度完备、法律有
力的监督机制。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

四、加强行政监督队伍建设
只有有素质过硬的监察队伍,才能把握行政监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行政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
健全的监督体制,完善监督机制,是必须过程。

以上思考只是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一些基础,我们需要在落实这些基础的同时,不断深入探讨行政监督的具体实践和创新,不断推动政府的管理更加科学、公正、高效。

从我国权力结构看未来完善监督制度路径的选择

从我国权力结构看未来完善监督制度路径的选择

从我国权力结构看未来完善监督制度路径的选择作者:石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我国权力监督制度存在很多问题,这都与我国权力过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有关。

在这种权力过度集中的体制下,监督的动力难以提升,监督的刚性无法体现。

在目前我国这种金字塔式的权力体制下,发展公民社会,增强代议机构的民主性和增强监督机构的工作动力和压力是提升监督动力的基本路径。

完善监督部门的权力授予关系和程序上的公开性是增强监督刚性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权力监督政治体制公民社会作者简介:石磊,济南市行政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56-02一、我国权力结构分析我国政治系统的特点用一句话总结就是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个长期执政党。

对这样一个大国的大党,其党内党外的权力结构深刻影响着监督制度效能的发挥。

对这一权力结构的梳理有助于我们为提高监督质量寻找思路。

首先看党内权力结构。

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就决定其权力结构是集中的,金字塔式的,而非分散的,扁平式的。

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党的建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

从规定上来看似乎很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其真正履行职责就那么几天,而且由于开会代表人数众多,其决策、监督作用可想而知是十分有限的。

于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就理所当然的取代了同级党代会,成为全国和本区域内党的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同时,由于中央委员会一般每年只召开一次全会,地方党委一般每年只召开两次全会,由此使的党内权力进一步集中于常委会,尤其是几名书记之手,权力过度集中在党内显得尤为突出。

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曾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

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体系是我国行政组织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

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五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摘要由于法律制度的限制,我国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进行完善。

本文从强化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我国现行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缺陷、域外行政检察制度的考察及如何完善和重构我国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行政检察行政执法一般监督监督理念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9-02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

与此同时,作为社会管理的主导力量——行政权力在社会管理和资源分配方面也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在相互抗衡和平衡中都得到了改善和发展,但是,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特别是在中国,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支配具有天然的优势,有必要对行政权力施以必要的监督,以保证基本的社会公平,从而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我们党是执政的党,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就一定要偏离群众,犯大错误”①。

为了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国家建立和培育了各种监督方式:例如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诉讼监督、人民监督。

上述各类监督对于规范行政权的正确合理运行,均发挥了各自的作用,但是检察监督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定监督方式却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没有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地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不相称。

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进行完善,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就要通过重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来进行。

一、我国现有行政检察监督机制评析纵观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着以下的问题:一是监督依据不完善,使行政检察监督权威性不高。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论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作者:朱娜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32期摘要: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行政法治的根本保证。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关键词:行政监督法治完善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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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功能视角看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作者:余正顺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12期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了完备行政监督体系以及相当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各种行政监督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

本文根据结构决定功能原理,分析了行政监督功能发挥不足在其结构方面的原因。

提出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必须立足于其整体及组成部分在结构上进行优化,使行政监督机制产生最佳功能。

关键词:结构;功能;行政监督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12-0020-05收稿日期:2012-09-18作者简介:余正顺(1975—),男,安徽安庆人,中共安庆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社会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党校系统2012重点课题“从结构——功能视角看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的阶段性成果。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全面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这对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对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对防腐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和权力运行不规范现象仍存在,中国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仍需完善,因此,需要通过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和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它的效能。

一、当前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功能存在的问题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概念。

行政监督应具有预防、惩戒和保障功能三种功能。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以及行政监督体系已相当完善。

建立了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专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政党监督、司法监督、权力机关(人大)监督及社会监督等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各种监督制度也在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其中主要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年终考核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三项制度。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机制。

一是监督主体多元化。

行政监督的主体不但有自身的监督,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和舆论的监督。

二是监督的范围较广。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权力的行使都受到广泛监督。

三是监督目的明确,具有统一性。

党作为各种监督主体的领导核心,统一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对政府进行相互协调和统一的监督。

四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统一,有机结合。

五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以道德制约权力机制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三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然而,近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

王凯伟通过对2008年湖南省7个地级市进行的关于“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现状”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89.6%的人认为有必要提升行政监督实效。

[1]这说明大部分公众已经意识到提升行政监督实效的重要性。

⒈预防功能薄弱。

行政监督要发挥预防和及时纠正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功能。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要对监督对象有一种约束作用和威慑力,起到预防其实施违法行为,督促其正确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指示和决定,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预防功能的发挥还存在不足之处,还不能全面预防和及时发现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

权威资料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省部级官员职务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只有2人,违法犯罪的经济数额为几千元到两万多元;90年代上升为15人;而2000年至2007年,则上升到70人以上,个人犯罪数额从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

[2]“透明国际”历年发布的中国腐败指数(又译“清廉指数”)及其排名情况也证明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预防功能发挥的不足。

中国历年“清廉指数”排名一览[年份\&中国清廉指数排名\&得分\&2011\&75\&3.6\&2010\&78\&3.5\&2009\&79\&3.6\&2008\&72\&3.6\&2007\&72\&3.5\&2006\&70\&3.33\&2005\&78\&3.2\&2004\&71\&3.4\&2003\&66\&3.4\&2002\&59\&3.5\&2001\&58\&3.5\&]⒉惩戒功能有限。

行政监督的惩戒功能主要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通过行政监督依法予以追究和处罚。

行政监督也是一种防止行政违法失职行为蔓延、对行政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事后阻止或惩罚。

近些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基本法规、配套规定和解释所组成的不断完备的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制度体系,规定了惩戒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

惩戒功能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三大功能中发挥作用相对最明显、最充分的,然而却仍然没有发挥最大功能。

首先,存在着惩戒真空。

现行的惩戒制度对公务员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缺乏规定。

例如:对违背家庭道德的行为、有损公务员良好形象和政府公务秩序的行为及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惩戒违纪行为等,缺乏处理的依据,致使这些行为难以得到惩处。

其次,行政惩戒缺乏权威和必要的威慑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均规定,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然而在实行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警告、记过和撤职、开除之间跨度过大。

对于那些违法、违纪的公务员来说,记过或记大过并不能真正起到对其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因为12个月或18个月后一般都能撤销,而予以撤职或开除有时又因显得过重而很少执行。

⒊保障功能不健全。

行政监督是保证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指示和决定的有效执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因而行政监督有必要通过设置合理的监督程序规则,如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施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等,以保障行政监督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但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保障功能并不健全,最明显的不足是各部门常常以“管理需要”为借口使这些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以至于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

这不仅影响了行政效率,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而且弱化了民众了解政府、参与行政、监督行政的能力,阻碍了民众和政府的互动和互信。

二、行政监督机制功能发挥不足在结构上的原因根据结构与功能的辩证关系的原理,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反作用于结构。

结构是指系统内诸要素联系结合的方式。

在要素既定的条件下,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功能。

既然结构决定功能,行政监督功能发挥不足就必定有其结构方面的原因。

因此,必须找出其结构原因,优化行政监督结构,使行政监督机制产生最佳功能。

⒈行政监督机制整合性不够,导致整体监督功能弱化。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监督不力、监督功能发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三种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性不足,削弱了监督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

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侧重于事后的阻止或惩罚,使已经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以道德制约权力机制侧重于事先的预防,期望将问题解决在可能出现之前;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侧重于预防和保障功能以及弥补其他两种机制的缺陷。

对于有效行政监督而言,这三种机制是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互为倚重的分工合作关系。

但在现行行政监督实践中,行政监督仍然是权力制约机制主导型,主要强调和突出的是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作用,以道德、权利制约权力机制作用发挥得不够。

一是权力制约机制没有很好地吸纳道德制约机制的力量。

有效的监督应该是监督客体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结合,二者共同对监督客体发挥作用。

在发挥权力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作用的同时,要通过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来制约权力的行使,以弥补权力制约机制不足并强化权力制约机制的力度。

而现实中,权力制约机制并没有重视和吸纳这种力量。

虽然道德监督的主体多由权力监督主体充当,但各权力监督主体主要是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及职责范围对监督客体外在行为实施监督,侧重于用外部权力对监督客体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事后的惩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道德制约机制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发挥其积极作用。

如此一来,道德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方式就只有依靠监督客体自我学习和教育,靠的是自觉自律,其违反道德义务行为的后果也就只能是自我反省和自我纠正。

在道德制约机制自身存在着缺陷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效果极其有限。

其结果是道德制约机制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失职行为的预防和及时纠正功能无法得到发挥,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预防功能发挥不足的原因之一。

二是权力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回应权利制约机制发现的问题。

以权利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直接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

因而,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进入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引起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注意,使之采取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

但在监督实践中,这两种机制并没有很好地衔接配合,权力制约机制并没有及时回应权利制约机制发现的问题,使权利制约机制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监督客体对群众监督的忽视使权利监督流于形式。

⒉各种监督机制自身存在的结构上的问题,导致监督功能受限。

一是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权力监督主体看,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形成高效运行的有机整体。

从实践上看,权力监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一致才能增强其整体功能。

各个权力监督主体分别负责各个不同的监督环节,有着不同的监督任务,对其中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是多头共监,所以,彼此之间只有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才能增强其整体功能和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体系的优越性。

在监督实践中,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彼此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

这种状况使行政监督缺乏合力,难免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导致了监督功能的弱化。

其次,从权力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关系上看,监督主体之间及与监督对象之间利益相关化使权力监督无动力。

权力监督(行政系统内部内自我监督、专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政党监督、司法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应该是行政监督的核心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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