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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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计委、交通部等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勘察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的工程项目。通常工程数量由承包人自行计算,工程计量按照形象阶段进行,工程结算以总价为准。
1.1.1.12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投标工程数量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清单”的数量为准,施工时工程计量以实际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中,承包人的措施费等按“项”计价部分属于总价包干性质。
1.1.1.13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
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澄清或者说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8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本款是对实行工程建设代理时的界定。
1.1.
2.9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本条款还规定了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也要明确,主要是为加强技术与质量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1.1.
2.10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15号令)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港口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款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内容,优先解释,符合“以时间先后排序,后者优先”原则。
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1.5 合同协议书
1.5.1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本款明确本合同价格的范围和承包方式,应在空格处填写(1)、(2)或(3)如果有,应写明合同价格方式,如:(3)成本+酬金。目前工程承包合同最常使用的是第(1)和(2)两种。
1.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通常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但有些地区要求合同鉴证或备案,如果有要求应在本款中填写必要的生效条件,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在空格处填写发包人提供图纸、资料的具体名称、数量、时间等(注意不要与通用和专用条款中已经明确的内容相矛盾)。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填写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名称、数量、时间的具体要求(注意不要与通用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的内容相矛盾)。
1.7 联络
1.7.3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以书面文件为准,本款是约定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和时间的确认标准。
1.8 转让
1.8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不是指转包,本款指合同签约人(发包方)将合同委托第三人管理,或由于投资人发生变化带来合同权益的变化。如没有可填入“/”。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
2.3.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15号令)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交通部交基发[1994]840号)第十八条第4款明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建设占地和临时用地的征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