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刑法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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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刑法考试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二、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三、犯罪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一项要件。
犯罪客体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1)、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3)、直接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如被杀的人、被抢的财物等。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则不一定会受到伤害;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不是不可缺少的;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没有影响
(二)、危害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不作为: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不予履行的消极行为。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三)、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1危害结果客观性 2危害结果因果性 3危害结果侵害性 4危害结果多样性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
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状况。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都只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2、区别:过于自信过失不希望、不放任结果发生,希望并相信能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不希望,也不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 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