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F02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公平原则
♠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指以利益均衡作为民事活动的价 值判断标准,并用其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利 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4条。 ♠ 二、公平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 2.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均衡。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1.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在 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 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 利益。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民法基本 原则予以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 · · · · 诚 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含义 ♠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 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 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或前提。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 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物权法》是否有规定?如何体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三、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 ♠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 3.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 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注意:民法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 不是实质平等、结果平等。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 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 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 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 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 表现为: •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 的情况; •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 延的情况。 •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 调整;
•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 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 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 楼, 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 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 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 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 经由楼梯进出。 •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 么? • 法院应适用什么原则来判案?
[案例三] •王某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年已23周岁。王某的父母在王某 12岁时即已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1996年7月,王某考上 了某大学,其父支付了5000元学费。至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 业,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王某暑期回家,向父母说明要继 续读研究生,并拿出录取通知书说明三个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尚需1万元。其父表示自己已经下岗,还要抚养再婚后妻子生育 的孩子,因而无力再向王某支付学费。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 收入也很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某的父亲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 的责任,出钱供养王某读完研究生。双方几经商量,王某的父 亲均表示要王某体谅自己的困难,要求王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学 费。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很是伤心,遂于2000年8月向法院 起诉,要求父亲在1个月内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 问:本案应如何依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没脱成“三点式”的不算数,被保安挡住 17
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 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行先不可 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显失公平时, 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原则。 一般应具备4项必要条件。
△讨论:房地产纠纷案件
19 【返回: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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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1)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1.1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 法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和
2.0 民法基本原则-等价有偿
3、应注意的问题:
(1)“等价”不能理解为价值与价格的完全相等,而 应理解为在商品的交换与让渡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对等。 (2)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不适用于人身性法律关系中。
(3)即使在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有少数例外 的情况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2.0 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案例: 甲乙是邻居,甲病住院急需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说:“先用 着,以后再说。”后甲病愈乙要 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不还,但乙 称当初是借钱给甲。 此处对乙的意思表示解释为借贷 而非赠与就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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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等价有偿
2.2.4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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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2.2.5 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 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 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 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2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3)不得规避法律和 曲解合同条款;(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5)尊重 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3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功能;(2)解释合同的功能;(3)解释 15 与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功能。△讨论:二手房买卖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瑞士民法典2 民法~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但又不愿按市场价 购买这套邮票。 购买这套邮票。2001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 年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 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此事可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价格卖给我, 片红》的邮票以 元的价格卖给我 此事可成。 刘某无奈, 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祖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条规定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 变更或终止 、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2
第六十条 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 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 漏洞的功效。 •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 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这项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 (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遵守法律及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 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 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 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 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 要标志。 •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 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含义有三: (一)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 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 权利能力的平等。
•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 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当事 人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正当竞争;要 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 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即当事人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 义务的 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公平原则相关法律条文1
《民法通则》第4条: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 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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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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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角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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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等原则仅仅指“法律地位”的平 等,不是“最终利益分配”的平等,换言 之,平等原则是一种“程序平等”,而非 “结果”平等。
微观而言,社会个体之间有能力、经济 地位、信息的差异,不可能达到结果的平 等。
宏观而言,市场经济不仅指个人主体在 市场中牟利,根据“零和原则”,有人牟 利就有人亏本,所以市场经济不可能照顾 到“结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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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人类由“身 份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法学家 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确提出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今天为止,是一场‘从身 份到契约’的运动。”
古代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一个“身份 社会”。“身份社会”是一种固定的状态。个人在这 种状态中所处的位置是由其出身决定的,而且他也不 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否定这种状态。
失合理分担。
➢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 下,就应该依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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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自治原则 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享有完全的自由,按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活 动和市场交易。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不得 干预。 1、 在私法的范围之内,当事人按照自己 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有为自己创 设权利义务(作为)的自由,也有不作为的 自由。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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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郝跃加完夜班回 家。当他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 横祸从天而降。一个不明物体突然砸下来,正 砸在郝跃的头上。郝跃当即就仆倒在地,昏迷 不醒。当郝跃被送进医院的时候,左侧瞳孔散 大,右侧肢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经过 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七十多天, 花费14万元的医药费后,郝跃总算捡回了一条 命。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个硕大的烟灰 缸让郝跃付出了惨痛代价。经过鉴定,郝跃已 形成三级智力障碍,而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发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权利本位原则
1、含义: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 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 是权利体系。 2、实质: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保障人永远 是主体。体现对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空间。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含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体现资格平等, 也体现平等保护。“无平等则无民法”。 2、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 治的前提和基础;协调和实现民法的形式 平等与实质平等。 3、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威胁根源——法人垄断地位(法律上的垄 断、事实上的垄断); ●格式合同。
(六)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言而有信,遵守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 期待;善意、合理告知于披露;不得以不合理方 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 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2、功能(作用) ● 限制个人私权利的绝对性,防止权力滥用; ●是法官解释法律行为的依据; ●填补法律漏洞,解释和发展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上许多随附义务由此原则演绎发展而来。 3、适用:严格适用。“天使还是魔鬼”?
3、甲与乙签订买卖手表的合同,约定10天后交货。后 甲又将该手表卖给出价更高但不知情的丙,并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履行完毕。10天后,乙没能拿到手表。 问:乙能否向丙主张赔偿责任?为什么? 4、万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催讨未果。 某天,趁万某家中无人,徐某直接将其一台拖拉机开 走,以作偿债。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5、张三是李四的老板。当李四向张三提出提高工资的 请求时,张三说:“只要你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三个响 头,我就给你每月增加2000元工资。”在李四一再 确认下,张三当着众人面表示绝不反悔。于是,李四 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了三个响头。事后,李四的工资只 提高了300元。李四要求张三履行约定,张三以约定 无效为由而拒绝。问: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立法、守法、司法三个层面 具体可为:指导立法、确立行为规则、填补 法律漏洞、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增进效率等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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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能否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民法的基 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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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直接适 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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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是否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一章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来 确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妥:1.《民法通则》具有特定历史阶段 性;2.不能完全概括民事活动、民事立法、 民事裁判的基本原则。
(二)能否借鉴国外的民法学说来确 定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三)有学者分类:公理性原则、政 策性原则、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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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广泛的行 为自由 1。有权依法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2。有权选择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3。有权选择行为的方式。 4。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 的关系 (三)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 由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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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该原则的主要意义:
第一、集中体现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 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第二、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亦是构建市场经 济秩序的基础。 第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有助于政治文明建 设。 第四、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 会财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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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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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确定民法基本原则? 1. 首先应确定民法应具有的基本价值取 向。包括:(1)平等;(2)自由;(3)秩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律的因素与人的因素相结合。即在承认法律 为裁判的基本依据的同时,授权司法者在立 法不及或者过时的情况下进行矫正。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第二种方法,立法者 通过设立民法基本原则,把人的因素引入到 法律的运作过程中,授予法官裁量权,来弥 补法律的不足。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分享立 法的产物;易言之,为了让法官染指立法, 又不至于离得太远,于是基本原则便应运而 生。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 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 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判决: 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甲到乙店就餐,见该店门口告示称: “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 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 次”。甲交纳18元就餐。事后,甲以乙告示 内容有对非公务员消费者歧视为由提起诉讼。 而乙辩称,对不同消费者优惠是商家营销手 段。请问:以上行为有无违反平等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观点1: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国家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 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 不能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 观点2:有学者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商业上 的需求导向定价法这一市场营销策略的基本规则。 同时,被告也没有任何理由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身 份擅自串换成民事身份或消费者身份,通过名义上 的商业优惠,搞所谓的民事身份歧视,违反平等原 则。
第2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重点提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的集中反映。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二)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三)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四)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02第0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一)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民法的基本原则 的效力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导各 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 则。具体表现为: (1)对立法的指导; (2)规范行为; (3)为裁判活动提供标准;
(二)内容的根本性:民法是商品经济 发展的产物,以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 整对象,因此,民法基本原则除了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更应直接体现 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并为这种经济形 式提供起码的法律保障框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山 东省莒县酒厂在本厂生产的白酒上使用的圆圈 图形喜凰牌注册商标,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 围。除此之外,被上诉人瓶贴装璜上的图案、 文字、颜色等不属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之列。 但是,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竞争,违反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酒的商 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的规定,使用与 自己的注册商标完全不同的"喜凤酒"三个字作 为自己酒的特定名称,从而制作出与被上诉人 相近似的瓶贴装璜,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善良风俗,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 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规范,是特 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它 包括: 1.全社会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 2.某个区域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目的
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 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 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 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 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 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 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二、公平原则具体含义 1.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 使和实现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具有 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 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应相适应, 双方均有过错的,双方损的是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 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所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在执行后对所有 人都有益的秩序。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 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 网络秩序等。 史尚宽:公共秩序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 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 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和生存土壤,而地位
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
二、权利本位的实质
权利本位实质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为 了保证人永远是主体而不至于沦为客体,民法规 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障,其具体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了人格权。人被赋予法律人格与事实人 格,以区别于客体。
2.法律规定了债权。债权是典型的特定人与特定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权关系中,意思自治 与过错责任是基本原则,反映了民法对人的尊重 与关怀。同时,民法将债权的类型规定为开放性 的权利,就是为人的意志留下自由的空间。
对于权利本位的原则,存在许多质疑甚至是 反对的理论。应该说,“权利本位”原则是主观 权利的直接体现,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受 法律保护的。但客观主义者认为权利只是法律规 则的个体效果,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副产品。
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的构造看,其是采取主 观权利的观点,承认权利本位的基本原则。但包 括德国民法典在内的许多民法典都承认其法典是 实证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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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
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科定责 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一般认为,所谓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 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 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4.最能体现经济效率。 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 地位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应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 受保护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自主决定: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如甲胁迫乙购买自己的房子就是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2. 自主负责:民事主体要对自己的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责任。
如开发商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因房价上涨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自愿原则中的“自主负责”的要求。
3. 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即不得干预。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 ,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 , 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2.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合理。
四、诚实信用原则——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3.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是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违反性道德行为; 1.违反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违反国家公序; 危害家庭关系; 射幸行为;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4.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0.暴力行为。 10.暴力行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 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通过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功能 (三)衡平的功能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一)公共秩序 指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指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二)善良风俗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遵循的一般道德。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遵循的一般道德。 其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 其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 道德,其二,是指某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道德,其二,是指某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 即自愿原则, 即自愿原则 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 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 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一)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 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 理界限。 理界限。
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民法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于全部民事法 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守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 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实质之所在,它集中体 现了民法的本质和特征,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 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最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书)(二)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效 的民法规范。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
力。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如下特点(增加):1、根本性和统率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应, 是民法的 精神灵魂,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 则不仅是制定民事基本法、单行法、特别法的立法准则,而且是指导民事主体开 展民事活动和人民法院处理各种错综复杂案件的指南,同时,在遇到民事法律无 明文规定时,还可起到补充性规定的作用,并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的民事审 判。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彻民法制度始终,居于统率的地位,对整个民事制度和内 容都具有指导的作用。
如果民法中某一项原则不具有全局性、 全领域的指导作用, 效力只是限于民事关系的范围, 那么这种原则只是民法某项制度的原则而不是民 法的基本原则。
如物权法里的物权法定原则,它只在物权法领域内具有广泛性的 指导作用,所以它只是物权法的指导原则而不是民法的指导原则。
基本原则虽然 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在某些具体的民事关系中有偶尔的例外,比如,民法当 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就不适用。
但这并不影响其基本原则的性 质,在适用上也不会发生混淆。
2、抽象性和非规范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的反映, 但它不具体地、“自愿” 规定民法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者规范的具体内容,而是运用“诚实信用”、“公平”等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同时,通过运用这些民法基本原 则来协调各方关系,力争使各方权益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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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功能
【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
【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
第二节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条
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10条
(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4条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
(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二)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两者相辅相成。
三、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一)合同法:等价有偿、情势变更、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
(二)物权法:添附中财产的归属、相邻关系。
(三)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
【案例讨论】自愿帮工受损的损害赔偿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4条。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按照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二、诚信原则的内容
“诚实生活,毋害他人”。
(一)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案例讨论】婚后发现妙龄老婆竟为40岁整容女。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条。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功能: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案例讨论】中国首例夫妻告二奶案
【案例讨论】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
第七节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概念
《宪法》第51条。
《民法通则》第7条。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了权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宽容。
(二)权利受侵犯时的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
综合练习:【案例讨论】挂失后商品被冒领
附:非婚同居遗赠案评析
【分析】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在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无相应民法规范加以具体化的场合,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为法律条文的补充规定,并选择相应的制裁或奖励措施,以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和
法律强制性。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审判准则的功能是有限的,在有相同的民法规范时,应优先适用该民法规范,而不能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此外,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法官也应当首先适用低位阶的,对案件具有直接针对性的具体规则。
“只有在低位阶的具体规则中找不到可适用的法律时,才允许法官沿法律之阶梯搭级而上,适用较为抽象的法律原则。
这就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了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既有利于督促法官依法办事,又不妨碍法官在体系控制之范围内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李开国)。
【结论】本案中,《继承法》作为特别法,对受遗赠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无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
因此,黄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张某的遗嘱应属合法有效,张某也有权接受遗赠。
【解决】应即时修订特别法,以妥善解决下位法对基本原则的冲突。
本案黄某的遗嘱确实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却又合乎《继承法》的规定,这只能修改《继承法》,进一步限制遗嘱自由,以实现民法体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