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金融地产大利好,营改增政策大礼包——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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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由于总局没有附解读稿,因此以下纯为小编个人学习之用,请密切关注之后的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三只眼:首先这儿涉及到自产货物,小编认为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

这个意见相当于是对于之前货劳部门对于停车设备企业问题解答的确认。

具体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学习内容:
一是自产货物,外购的不行,这跟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也是一个原理而来。

原来的规定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原来的范围没有列举这些前提条件,是广泛的适用。

但这就产生一个争议:是。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引申财税〔2016〕36号,(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及拆借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征免增值税的规定。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及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金融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非保本(也就是不保证本金)的上述收益,本次140号文件将其界定为不属于放贷的范畴,给予免征增值税待遇,对纳税人真是一大利好!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全额交纳增值税,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息支出。

目前理银行及各大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热情高涨,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保本保息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合同中明确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行为,投资人几乎不承担投资风险,对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可见,租赁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不同。

现行政策对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业务做了明确,但对于性质类似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无明确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填补了此类业务税收政策的空白,也符合税收政策的一致性。

这是这条规定的背景。

理解理解这条规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开展租赁业务的主体是「纳税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主营业务为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也包括兼营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的纳税人。

一句话,出租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此类业务,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与其是否具备建筑业资质无关。

其二,核心思想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详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1.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非保本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股权转让收益按什么税目征税?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4.银行、保险公司奖励给员工的旅游奖励,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银行、保险公司采购礼品赠送客户,是否做是同销售进行处理?答:(1)银行、保险公司奖励给员工的旅游奖励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税,其取得的进项税用于集体福利,因此不能抵扣.对银行、保险公司外赠的礼品,凡是以购买金融保险服务为前提的,不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是以购买金融保险服务为前提的,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购买的礼品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凭票抵扣.5.企业委托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归企业,银行收手续费,委托贷款企业能够开具贷款业务发票吗?答:企业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就利息收入开发票,不需要变更税务登记.6.运输企业购买车辆保险后,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给企业,税收如何处理?答:如为佣金,由运输企业按佣金收入开票缴税;如为折扣,则应由保险公司开具红字发票.7.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企业财产在本公司办理的投保业务,能否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保险公司自有公务及查勘车辆需要上保险的,交强险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提销项税,同时也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其他商业保险则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不计提销项税额.(原因是企业自己给自己提供服务不需缴税.)8.纳税人购买股票、债券支付的手续费,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答:纳税人购买股票、债券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购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贷款服务”,其纳税服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当天,提前支付的为实际收取当天.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交易,其卖出价与买入价,是否为含税金额?答: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为含税金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典当行的赎金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原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2.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13.融资租赁集团总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与集团下属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向集团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上述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按照统借统还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融资租赁集团总公司上述业务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4.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费,在试点前已按照保单的签发日确认了收入并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试点后,保险经纪公司陆续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费,如何开具发票?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开票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15.股权投资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具体包括多种投资形式,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以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利息”税目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6.保险公司销售车辆保险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是否计入销售额,发票如何开具?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不计入销售额,开具发票时单独在备注栏列明.17.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如何掌握?答:可参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18.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19.统借统还业务中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如何处理?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20.营改增之后,已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发生退保,保险公司如何开具发票?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保险公司已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在营改增后发生退保,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同时可根据退还的保费金额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开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应填写”603”,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21.保理行业利息支出不能作进项抵扣,征税时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答:现行营改增政策没有规定保理利息支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同时保理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也是按利息全额5%交税,支出的利息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保理企业的利息收入应按6%税率全额计销项税,企业支出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但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22.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一行为未列示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如果企业发生了该项行为,取得了收入,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品目能否写资金占用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可以按贷款服务填写.但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3.试点前,保险公司处理共保业务可依据联(共)保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非主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保费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对共保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1)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2)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2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代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原营业税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基金如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如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5.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保险公司在起保日一次性收取保险期间全部保费收入的,应以收到保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分期支付的保单,应以合同明确的收取保费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6.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影响其进项税额抵扣?答: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其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总、分支机构应附与该笔业务对应的合同或协议、总分机构隶属关系、资金流转或核算等相关证明资料.27.融资融券支出的利息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利息,企业支付该利息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答:融资融券属于贷款服务,企业支付融资融券利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8.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和投资者签订的投资收益分红协议取得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答: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30.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31.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向机动车维修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1)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理赔方式的,不论机动车维修费用是否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从维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2)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采取实物理赔方式由保险公司负责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向修理企业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32.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33.某超市开展周末促销,对持某银行卡的客户采取买50元减5元的促销政策,即客户买50元的商品(适用17%税率,向消费者个人出售)只要划卡支付45元,另5元由该卡的银行支付,现银行要求该超市就这5元部分给其开具发票,该超市咨询能否以促销费按6%开具专票,还是按17%税率开具普票?答:暂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以6%税率缴纳增值税.34.机构投资人购买金融商品时,因加放杠杆而产生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计入买入价的价外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转让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应仅指金融商品实际购买价格,不能包括加杠杆产生的资金成本.35.融资租赁企业兼有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三项业务的适用税率不同,企业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差额扣除?答:对能够明确划分用途的借款,其利息支出直接扣减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对不能够明确划分用途的借款,其利息支出,暂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不同税率租赁业务可扣除的借款利息数额.注:上述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是资管征税

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是资管征税

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1.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这条明确的非常好,实践有一些国税机关不做任何区分的把理财产品收益都征收了增值税,理财产品收益交增值税是按照贷款服务来交的,而贷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约定什么时候还本付息,因此,只要具备了这个要素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才应该按照贷款来进行增值税处理。

2.资管产品持有到期不属于转让,这明确了持有到期是否属于转让的问题。

按照140号文的规定,不属于转让,那最起码可以不适用于金融商品买卖的征税规定了,那接下来就判断是否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了。

3.扩大了增值税表外利息的特殊处理范围。

36号文的范围很窄,这次基本把金融系的都纳入了进来。

但是,也有一些非金融系的企业也在从事这项业务,却没法享受这个规定,比如商务部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小贷公司等,干着类银行的业务,金融系的企业这些特殊政策都没法比照,实在有些制度上的不公平,只能倒逼着企业想一些其他的法子……4.资管产品运作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我认为这条规定是整个140号文中最大的亮点,也是从中央政策角度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征税,可以说这条规定的出台结束了资管多年来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的历史,开启了泛资管时代(信托计划资管计划ABS 证券投资基金等)税收的新篇章。

资管的应税行为应该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买卖等。

但是资管征税也会存在着一些客观上的不公平,比如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

但是,总体上来说资管征税也使很多交易结构从税收上来说变得相对公平。

资管作为一个导管,他的税收属性确认未来还需要有个相对明确的规定,这里面也会涉及到更复杂的所得税问题。

140号文把管理人作为纳税人义务人我个人认为似乎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冲突,单纯从政策角度来说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更合适,但是这样来规定在实践中会更便于基层征管尤其是纳税申报工作。

对资管征税,即将会产生下列的影响:(1)企业融资成本提高(2)一些行业资管融资税前扣除凭证的税企之间打架问题到此结束(3)资管企业会增加一定的税务管理人员,专门管理资管资产的税收问题(4)资管行业的律师马上要开始合同税项条款的修订,曾经的保留条款现在能起到作用了(5)若是收规这块能单独统计资管入库的增值税,统计出来的资管贡献的增值税税额也一定是惊人的。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及拆借的利息或利息性
质的收入征免增值税的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及承
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金融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金融商
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
用费、补偿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
非保本(也就是不保证本金)的上述收益,本次 140 号文件
异。这个税法对 90 天后应收而没有收到的利息更倾向于了
收付实现制。但对于 90 天内的利息税法和会计都是保持一
致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读:本条明确了管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
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
(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
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
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
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结转,但是不能跨年,跨年这个负差就作废了。那如果
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
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财税实务【干货】财税140号文真有那么可怕?金融机构还是能转移税负的(附三种方法)

财税实务【干货】财税140号文真有那么可怕?金融机构还是能转移税负的(附三种方法)

财税实务【干货】财税140号文真有那么可怕?金融机构还是能转移税负的(附三种方法)2016年12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有4条对金融资管行业影响较大,主要有: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发布后,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对以上四条进行讨论,市面上也有很多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文章,但大部分停留在分析保本与不保本收益的增值税的探讨上,个人感觉有点避重就轻,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分析的越多,导致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感觉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该交增值税,什么不该交增值税。

笔者认为,要理解以上四条(尤其是除第3条以外的其余3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若能理解以下问题,则可以深刻理解财税【2016】140号。

一、财税【2016】140号针对的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财税【2016】140号的发文针对的是增值税,而非所得税,在分析时,不要将其与所得税混淆。

例如,投资者投资非保本型资管产品时,投资者(不管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需要交增值税,但是需要交纳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交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投资者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决定税务:从几项服务的适用税目说起——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业务决定税务:从几项服务的适用税目说起——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业务决定税务:从几项服务的适用税目说起——财税[201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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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纳税时,经常遇到按照什么税目缴税,适用什么税率的问题。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明确了六项服务,适用什么税目的问题。

本文结合140号文的规定,分析一下,业务与税务的关系,希望有助于读者,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正确判断自己的纳税义务,控制税务风险。

本文探讨以下问题:
一、业务决定税务
二、最终环节决定业务
三、六项服务适用税目
四、服务合同注意事项
一、业务决定税务
纳税人之所以产生纳税义务,一般是因为从事了某种业务活动,取得了某笔收入。

业务的性质,决定收入的性质,收入的性质,决定适用什么税目,按照什么税率缴税。

业务决定税务,干什么活,挣什么钱,缴什么税。

因此,分析业务性质,分析收入性质,对正确判定纳税义务,非常关键。

对业务性质的判定标准,是营改增的税目注释。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实际是营改增的税目注释,详细描述了每项服务的定义,范围,是判定业务性质和适用税率的标准。

营改增税目注释将适用营改增的具体情况,分为3大类:销售服务、销售。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一)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 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建议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外卖财税2016 140号文件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服务的,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了生产和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外购销售的按适用的税率,不适应该条规定;(三)宾馆提供会议场所财税2016 140 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安装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6%;若只提供会议场所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四)酒店式公寓2016 69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以长短期形式出租酒店公司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业缴纳增值税6%;只出租酒店式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财税2016 140号第11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缴纳增值税6%;不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的,不适用该条款;(六)武装守护押运财税2016 140 1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6%(七)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应10%税率。

政策规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八)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财税【2016】140号文金融服务新政

财税【2016】140号文金融服务新政
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胡说财税: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说的是企业
从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或者具有
利息性质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明确只有金融商
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情况下,持
关申请退还营业税。问题在于纳税人 1-4 月份每个申
报期都是营业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了保障纳税人
权益,允许 1-4 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结转到
营改增后在计算该项销售额时相抵。
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
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
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
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本条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上述列举的经营贷款业务
的企业。
转让!不属于转让!不属于转让!如第一条所述,到
期取得的收益,保本的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非
保本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
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
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
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胡说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

金融地产大利好,营改增政策大礼包——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

金融地产大利好,营改增政策大礼包——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

金融地产大利好,营改增政策大礼包——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140号文件颁布后,不少朋友询问金融产品增值税问题,本文对140号文件逐条解析,供各位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016-12-21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现在基金、资管产品,即使风险极低,但是均不允许承诺保本,目前可以承诺保本的主要就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按此条理解,金融产品持有期间收益基本不用交增值税了?答:贷款服务税目,不看收益是否保证,也不看实际本金是否收回,关键看合中同约定的本金是否保证。

银行贷款本金合同约定债务人是必须还本付息的,这样的贷款合同,无论今后本金是否能够收回,其利息收入均需按贷款服务征税。

根据140号文件第一条解释,只要合同约定本金可以收回,无论固定利息或浮动利息,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相反,如果合同约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本金不保证,即使本金收回,并取得报酬,该报酬也不属于利息性质,不征增值税。

对于基金等资管产品,凡是不能承诺保本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均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问:我很想知道为什么这些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答:以基金为例,基金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基金赎回是指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财税2016-140

财税2016-140

财税[2016]140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2016-12-23 13:3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上海在线访谈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七、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执 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的增值税。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
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 2016年 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 期,与 2016年 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 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016〕36号)第 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 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 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
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 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国际法今天整理关于国际法之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1.终止不法行为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法行为。

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

终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2.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

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

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3.赔偿赔偿一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责任的总称;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通常是以货币表现的赔偿。

这里的赔偿是指后一种用法,即指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性赔偿三类。

在国际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是补偿性赔偿。

作为责任形式的赔偿,与从道义或友好出发的抚恤或援助,以及对外国企业的合法国有化而给予投资者的适当补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道歉国际法上的道歉是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

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

此外,当有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

5.保证不再重犯对有可能重演的不法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

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承诺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协议,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6.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

这是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

【政策】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明确

【政策】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明确

【政策】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明确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进行了补充明确。

申税小微为您整理了要点,快来一起看看吧~~~金融方面:明确了“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持有到期等是否征税。

1、“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3、部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5、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6、财税〔2016〕36号文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明确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概念,项目公司扣除土地价款的条件。

1、“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抵扣范围扩大 房企收减税大红包

抵扣范围扩大 房企收减税大红包

抵扣范围扩大房企收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140号文件,扩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扣除土地价款的范围,解决了旧改项目中发生的大量拆迁补偿费抵扣问题,为房企减轻了税负。

金地集团财务部助理总税务师胡晓玲难掩内心的激动:“这个政策就像过年收到的大红包!”抵扣范围放宽改建工程最受益金地集团是一家总部位于深圳的大型上市房企,主要业务包括住宅开发与销售、商用地产开发与销售及持有运营、物业服务等,2016年累计实现销售金额1006.3亿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发布,我就感觉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下了。

”胡晓玲说:“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我们一直在关注后续的配套政策,特别是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政策,我们最关切的就是税负能否实现下降。

”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比,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这就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前可以扣除的范围扩大了。

以金地集团在北京一个项目为例。

该项目是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该项目土地成本22.1亿元,其中拆迁补偿费6.38亿元。

按以前的规定,拆迁补偿费在计算增值税时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

财税〔2016〕140号文件发布后,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允许扣除,这样就可以少缴纳增值税6323万元。

”深圳市心海腾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

该公司目前的心海城项目是近期深圳市坪山区热门的房地产项目,建成之后将是集住宅、商业、金融于一身的城市综合运营体,不仅将大大改善坪山区的城市面貌和市民生活居住环境,也将为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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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
140号文件颁布后,不少朋友询问金融产品增值税问题,本文对140号文件逐条解析,供各位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发布日期:2016-12-21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现在基金、资管产品,即使风险极低,但是均不允许承诺保本,目前可以承诺保本的主要就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按此条理解,金融产品持有期间收益基本不用交增值税了?
答:贷款服务税目,不看收益是否保证,也不看实际本金是否收回,关键看合中同约定的本金是否保证。

银行贷款本金合同约定债务人是必须还本付息的,这样的贷款合同,无论今后本金是否能够收回,其利息收入均需按贷款服务征税。

根据140号文件第一条解释,只要合同约定本金可以收回,无论固定利息或浮动利息,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相反,如果合同约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本金不保证,即使本金收回,并取得报酬,该报酬也不属于利息性质,不征增值税。

对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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