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南京市守合同重信⽤企业公⽰办法南京市守合同重信⽤企业公⽰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推进全市社会信⽤体系建设,建⽴健全企业信⽤管理机制,规范企业⽣产经营⾏为,全⾯、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提⾼企业信⽤管理⽔平,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产经营,提⾼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同时为了进⼀步规范守合同重信⽤企业(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活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南京市⾏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守重”企业公⽰活动,是指各级⼯商⾏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愿申请的原则,对符合公⽰条件的企业的上⼀个年度合同管理⽔平和企业信誉以及其他相关信⽤监管信息,通过⽹络公⽰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的企业信⽤建设的⾏政指导⾏为。
区级“守重”企业公⽰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
第四条“守重”企业是指企业信⽤管理⼯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五条南京市⼯商⾏政管理局对全市“守重”企业公⽰活动实施统⼀规划和监督。
“守重”企业的公⽰和管理⼯作由各级⼯商⾏政管理机关具体承办。
南京市⼯商局是“守重”企业公⽰的具体承办机关。
主要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上⽹公⽰、对公⽰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的撤销等⼯作。
南京市的各区⼯商局、⼯商分局可以接受市⼯商⾏政管理局委托,对申请公⽰企业的申报资料进⾏受理、初审,市⼯商⾏政管理局负责复审、会审、公⽰,以及对公⽰企业投诉信息进⾏处理和反馈。
南京市的各级⼯商⾏政管理机关对申报的“守重”企业在各级范围内进⾏培训。
第六条企业参加公⽰活动,须向公⽰监督机关或公⽰监督机关委托或指定的⼯商⾏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公⽰监督机关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守重”企业公⽰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接受社会监督,并依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宁委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4〕6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为严格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特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二、严格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的出具。
规划条件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出具。
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程序。
三、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
不得突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比例、容积率等核心内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敏感地区不得突破规划建筑高度。
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7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一)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出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各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宁委发〔2015〕13号),全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区(开发区)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指标。
要根据辖区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分管领域各负其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宁政发[2000]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2000年1月21日宁政发〔2000〕22号)根据宁政发〔1999〕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的若干决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落实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在开发区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第一条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下列市级管理权限:市计委、经委、外经委、建委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审批等权限;工商局、外经委等部门关于三资企业年检、三资企业清算与撤销审批等权限;市公安局向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放办理边境通行证、三资企业公章刻制审批、出入境人员管理的统一受理等权限。
第二条委托开发区代行以下职权:三资企业批准书的发放;三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审机。
第三条向开发区派驻派出机构:已经市政府批准派驻开发区派出机构的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海关,除继续履行既定职责外,均须在指定工作日派员参加开发区“一站式服务”。
其他部门确有需要的可经批准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四条向开发区实行派员上门服务的有:外汇管理局、商检局、市建委、外经委、科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劳动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
房屋局、供电局、市政公用局、电信局以派员定期上门的方式参与对进区三资企业的“一站式”服务。
上述参加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企业年度报告的填报要求
企业年度报告的填报要求引言企业年度报告是一份重要的财务文件,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披露,为投资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为确保企业年度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填报要求,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报告的基本信息在填写企业年度报告时,必须提供以下基本信息:1. 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2. 报告期;3. 公司联系信息,包括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二、企业概况在企业概况部分,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公司概述,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2. 组织结构,包括股东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简介。
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对企业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大致了解。
三、主要业务及发展战略在主要业务及发展战略部分,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具体业务板块的介绍;2.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3. 过去一年里的主要业务进展。
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核心业务和发展方向。
四、财务状况在财务状况部分,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 主要财务指标的解释和分析;3. 影响财务状况变动的因素和原因。
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五、风险因素在风险因素部分,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主要风险因素的说明,包括市场风险、竞争风险和法律风险等;2. 公司对风险的应对策略和管理措施。
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公司对风险的应对能力。
六、其他重要信息在其他重要信息部分,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2. 公司治理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内部控制、董事会构成和薪酬方案等;3. 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结论企业年度报告的填报要求是为了确保报告的准确、完整和透明。
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企业年度报告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和客观的了解,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建法字[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274号)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施工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工作,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执行。
2、根据国家建设部部令规定,市建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⑵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南京市建委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宁政发[2012]3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3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南京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8〕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紧扣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任务,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结果导向、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要求,将公务员的个人考核和部门绩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系统的原则。
根据部门职责、任务与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遵循行政管理基本规律,充分运用系统管理方法,力求各类指标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二)坚持结果导向的原则。
建立目标倒逼机制,严格执行部门绩效和公务员个人考核,通过实施目标管理,强化管理过程的指向性,激发创造力,提升执行力,实现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突出政府绩效管理的社会导向,重视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回应,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绩效评价,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宁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日南京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诚信南京建设,有力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由实践探索向系统化建设、由重点推进向示范性引领转变的重要发展阶段。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我市持续实施诚信南京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展现新面貌。
2017年,入选首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8年,承办全国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观摩培训活动;在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全国信用承诺书示范性案例征集评选等活动中多次获奖;城市信用监测指数在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名列前列,信用工作在全省考评中保持领先。
组织推进机制不断优化。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33个增加为53个,各区、各市级有关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不断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工作运行体系总体形成。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列入各区、各市级机关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和“真抓实干”专项奖励举措。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2年1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见附件),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宁政发[2004]222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2004年10月)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法规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监督的通知》(苏国资〔2004〕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要性的认识1、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开发区(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党中央精神,抓住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两个战略”、“三个确保”,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既要坚定推进改革,更要注重改革的质量,切实把握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力度与节奏,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加快体制创新,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维护社会稳定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07号)规定,将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现将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内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58888/province)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到辖区工商所申领表格后提交。
有关年报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可登录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看《2013年度年度报告须知》。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3、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5、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6、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
前款第1、2、3、4、5项信息应当公示;第6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2、生产经营情况;3、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4、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宁委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宁委发〔2017〕5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9日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为民,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我市“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推动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公正,依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
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实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制度,并规范对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公示行为,特通知如下: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照《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公示牌的制作要求。
1.公示牌宜按照统一的样式、规格进行制作(详见附件一)。
2.公示牌画面宽度为2米,高度为1.5米,画面面积3平方米。
框架总高度2.7米,画面距地面1.2米。
三、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公示的日常治理1.依照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形,可相应增加公示牌内容。
2.公示牌的制作规格、样式,应依照实际情形及动态治理、长期置放、清晰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能防雨、防晒、经久耐用。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修理或刷新。
您好!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逐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监管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行为,提高安全监管效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总结几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会,推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富有成效的做法,推行“分级监管、分类监管”方式,突出安全监管重点、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以企业涉及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数量及工艺操纵水平等固有危险程度为基础,考虑安全生产治理状况和附加安全因素,对本辖区企业按风险程度定性划分A、B、C和D四类企业监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并将C、D类企业列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象,其中D类企业作为省或市级隐患挂牌督办对象,围绕今年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落实,其要紧任务如下:(一)按照省局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各地确定并公布企业分级名单,制订检查工作打算,全年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5.29•【字号】宁人社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辖区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企业年度报告管理制度(重编)(范文)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范文)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90975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范文)Enterprise annual report system model text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工商总局发布消息称:从20xx年3月1日起,全国企业年检正式取消。
届时将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
全国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20xx年12月,工商总局已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
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年报制度20xx年8月5日,南京市工商局对外宣布,南京市从7月1日起在江苏省率先试点企业工商网上年报制度,首月已经有近2.2万户市场主体顺利完成工商网上年报公示。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南京市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为了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全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最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南京市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食品。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卫生状况等进行审查。
2.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企业记录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3.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南京市强调食品生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二、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南京市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要求经营者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食品。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设备、卫生状况等进行审查。
2. 食品经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经营者实施经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经营者记录食品经营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3. 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南京市强调食品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销售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南京市实施食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要求食品销售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食品销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销售者实施销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销售者记录食品销售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宁商法〔2016〕710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通知宁商法〔2016〕710号机关各处室、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为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优化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意见》(宁府法〔2016〕20 号)的要求,现将《南京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南京市商务局2016年10月17日南京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在行使国家行政执法管理权的过程中,应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对行政执法权实行监督。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事项为重点,力求全面详实,讲究实效。
第四条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均应当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一)商务局职能、局领导分工、处室设置及职责权限;(二)与商务局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它规定;(三)商务局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以及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商务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的方式、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六)商务局行政执法结果;(七)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篇一:XX年度企业公示制度
XX年度
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降低为“失信”。
一、应报送公示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应报送公示XX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除外)。
XX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登记的企业,无需报送XX年度年度报告。
二、报送公示时间。
企业应于XX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XX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为避免临近截至期限可能出现的网络拥堵,建议企业尽早填报。
三、报送管辖机关。
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机关报送XX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会设立登记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向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报送XX年度年度报告。
四、报送网站网址。
企业均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type/zoom/556278f1f111f18582d05aa4?pn=3&x=0&y= 0&raww=252&rawh=114&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 114&md5sum=cb14ec068d9885e6f86629aa8fdd8e44&sign=23 543af8da&zoom=&png=0-4598&jpg=0-31367"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为确保数据准确,建议您使用火狐浏览器进行操作
◇如未点击“提交并公示”,则填写信息并未完成公示
七、不准确信息的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能正应当在XX年6月30日前完成。
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及理由与年报信息同时公示。
更正信息流程参考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流程。
八、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对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
责。
1、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
2、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调整为“失信”,用红色字体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信用风险等级降低为“严重失信”,用黑色字体标注。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
考量因素。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XX年12月30日
篇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解读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解读
问: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如何改革?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自XX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同时,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问: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如何报告?何时报告?
答: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问: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
容进行抽查。
问:对企业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答: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问: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如何处理?答: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南京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问:个体户也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吗?
答:XX年底,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
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
?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03-11
篇三:关于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事宜
关于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事宜
添加时间: XX-5-14点击次数: 65 次
友情提示:在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后,请企业继续关注营业执照下方的网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