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10.20•【文号】•【施行日期】198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经济核算,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开发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所有全民所有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所作的补充规定,应限于本部门直属企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征得建设银行)同意后,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布置所属企业执行。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税收等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不影响全国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报当地建设银行)备案。
(四)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参与经营决策,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199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财会字〔1995〕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学习《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
。
也扩大 了
又 如 对 国 家资 金 采取有 偿 占用 , 以促 使企 业提 高各 项资 金的 利用 率 等等 , 在新 的会计 制度 中 ,
、
都 设立 了 相应 的会 计科 目进 行 反映
核算 。
、
三
全 面反 映企业 各项 经济 指标 的完成 和分 配情 况 ,
便于 领导 决策 。 会计 制度 中的会 计
具体地 说 :
原制度 下的平衡 公式 是 :
一 固 定 资产 原 值
(资金 运用 方 )
固定基 金 + 折 旧 (资金 来源 方 )
而 现制度 下 的平衡 公 式 则是 :
~ 固定 资产 一 折 旧 众 固定基 金
(资金 运用方 )
(资金来源方 )
就 这个例 子看 , 现制度 不但符 合复 式记 帐的平衡 原理 , 更重要 的是 符合 马克思 关于 固定资本
折旧原理 的论述 ,
。
因而 更 具 有 科学 性
(二 ) 细 致性
例如: 对 各种 燃料 的核算 , 过去不 是列入 “材 料”科 目, 就是 列入 “ 辅助材
料,
。
科目
企业
实际库
存的燃料
数
,
不
能
以其
价 值量
形式在
会计
报表
中得到
直接反
。
映
随着“燃
料 ” 科 目的 设 置 ,
就可 得到直 接的 反映 ,
。
有 利于 加强对 燃料 的管理
这对节 约能 源 , 控制浪费
。
是有现实 意义 的
再如 为 包 装产 品而 储备 的 各种 包 装容 器 ,
认 为 , 执 行 制 度 必 须 严 格 , 但 学术探 讨 则 应 该 允 许 自由 论 争 。 希 望读 者 们 继 续 各 抒
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明细
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计报表编报方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讲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差不多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差不多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差不多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能够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阻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能够依照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能够依照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04•【文号】财会字4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财会字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会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 2003-09-25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备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
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贷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233周转材料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财会[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
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法规类别】建设单位会计【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6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6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81.08.29【实施日期】1981.08.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的会计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下同)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
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上的要求,需要执行其他会计制度,应先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制度的规定,今后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如果会计制度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企业的记帐方法,本制度不作统一规定。
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37061961.doc
【发文单位】:财政部【法规名称】: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发文号】:财会字(1995)45号【发文日期】:1995.10.04【生效日期】:1996.01.01【失效日期】:【一级分类】:企业【二级分类】:建设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5]45号[颁布日期]1995.10.04[实施日期]1996.01.01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财会字45号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国有建设(基建)单位会计制度(完整)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财会字第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83.12.07
•【文号】83建总会字第938号
•【施行日期】1983.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系统执行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83建总会字第938号1983年12月7日)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1983年9月30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33号关于检发《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已发你行,现结合我行基本建设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从198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新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停止执行《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
二、抓好建帐工作。
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清理旧帐的基础上,应切实做好按照新会计制度的建帐工作。
三、建立会计报表制度。
结合我行基建情况,各省、市、区分行应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格式报送下列报表。
(一)月份编报《基建财务快速月报》,于每月终了7天内报送总行。
(二)季度编报《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于季终15日前报送总行。
第四季度完了编报年度《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于年终50天内报送总行。
不编专用基金表和待摊投资明细表。
国有建设(基建)单位会计制度(完整)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财会字第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3.09.30•【文号】•【施行日期】198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发布日期:1986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86年11月19日)*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财政部发布)会计科目注: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表(略)二、会计科目总说明(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以下必要的增加和减并: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 371工程施工”、“375施工管理费”、“381待摊费用”、”337低值易耗品”、“338周转材料”、“339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以前结转下来的国家流动资金,可以增设“702流动基金”科目。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在“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下,设置“停缓建维护费“明细科目。
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374自立生产支出”、”851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生产自立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采用借贷记帐法的单位,可以将“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合并为“422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科目;将“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合并为“431其他往来”科目。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汇编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70号文发布总说明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深蒂固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帐务
处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3(000)007
【摘要】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70号《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施工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原国营施工企业执行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
现将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总页数】10页(P15-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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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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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90)财会字第22号关于修订印发《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90年8月20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行《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2年施行以来,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均分散于各有关文件,有些还需要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等规定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为便于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我们对1981年制定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系统的修订。
现将修订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请转发所属企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附件: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1年8月29日财政部发布1990年8月2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总说明一、本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仅限于本部门直属企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施工企业所属从事工业、商业等其他生产经营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需要执行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应先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企业的收益和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
本期内实际发生的应属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五、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致。
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
如需改变,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七、会计科目1.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2.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编号,不填列名称。
八、会计报表1.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
不得为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2.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各种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的原因,成本的升降原因和税金、利润的上交情况等。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全面、详细。
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
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3.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报表应在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季度报表应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年度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
4.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监交的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5.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有外币收支的企业,收支的外币应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填列,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6.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或预算数),凡需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7.企业解交的税金、利润,应于年度终了时与监交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8.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规定报出日期、实际报出日期等。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行政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9.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九、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制度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
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如果会计制度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资金占用科目|资金占用科目-------------------|-------------------顺序号|编号|名称|顺序号|编号|名称---|---|-----------|---|---|-----------1|001|固定资产|45|501|固定基金2|011|待核销基建支出|46|502|折旧3|021|无形资产|47|503|流动基金4|031|长期投资|48|504|上级拨入资金5|101|材料采购|49|5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6|111|采购保管费|50|511|基建借款7|121|主要材料|51|512|流动资金借款8|125|结构件|52|513|应付债券9|131|机械配件|53|622|周转材料摊销10|133|其他材料|54|631|预收备料款11|134|低值易耗品|55|632|预收工程款12|135|周转材料|56|641|应付分包工程款13|136|材料成本差异|57|651|应付票据14|139|委托加工材料|58|652|应付购货款15|141|工程施工|59|653|应付工资16|142|工业生产|60|654|应付内部单位款17|143|机械作业|61|657|所属上交管理费18|144|辅助生产|62|659|其他应付款19|145|管理费用|63|661|预提费用20|147|对外承包工程支出|64|691|应交税金21|148|多种经营支出|65|694|应交利润22|151|待摊费用|66|695|应交教育费附加23|163|产成品|67|751|待处理财产盘盈24|171|现金|68|801|工程结算25|172|结算户存款|69|802|销售26|179|其他货币资金|70|811|利润27|181|应收票据|71|901|专用基金28|183|应收工程款|72|911|含量工资包干节余29|184|应收销货款|73|921|特种基金30|185|预付分包备料款|74|931|专用拨款31|186|预付分包工程款|75|941|专用借款32|191|应弥补亏损|76|951|专项应交款33|194|应收内部单位款|77|991|专项应付款34|196|备用金|||35|198|其他应收款|||36|201|拨付所属资金|||37|251|待处理财产损失|||38|311|利润分配|||39|401|专项存款|||40|411|专项物资|||41|421|专项工程支出|||42|431|临时设施|||43|441|有价证券|||44|491|专项应收款|||---------------------------------------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新科目|原科目-------------------|-------------------顺序号|编号|名称|顺序号|编号|名称---|---|-----------|---|---|-----------1|001|固定资产|1|001|固定资产2|011|待核销基建支出|||3|021|无形资产|||4|031|长期投资|||5|101|材料采购|2|101|材料采购6|111|采购保管费|3|111|采购保管费7|121|主要材料|4|121|主要材料8|125|结构件|5|125|结构件9|131|机械配件|6|131|机械配件10|133|其他材料|7|133|其他材料11|134|低值易耗品|8|134|低值易耗品12|135|周转材料|9|135|周转材料13|136|材料成本差异|10|136|材料成本差异14|139|委托加工材料|11|139|委托加工材料15|141|工程施工|12|141|工程施工16|142|工业生产|13|142|工业生产17|143|机械作业|14|143|机械作业18|144|辅助生产|15|144|辅助生产19|145|管理费用|16|145|管理费用20|147|对外承包工程支出|||21|148|多种经营支出|||22|151|待摊费用|17|151|待摊费用23|163|产成品|18|163|产成品24|171|现金|19|171|现金25|172|结算户存款|20|172|结算户存款26|179|其他货币资金|21|179|其他货币资金27|181|应收票据|||28|183|应收工程款|22|183|应收工程款29|184|应收销货款|||30|185|预付分包备料款|23|181|预付分包备料款31|186|预付分包工程款|24|182|预付分包工程款32|191|应弥补亏损|||33|194|应收内部单位款|25|185|应收内部单位款34|196|备用金|26|186|备用金35|198|其他应收款|27|189|其他应收款36|201|拨付所属资金|28|201|拨付所属资金37|251|待处理财产损失|29|251|待处理财产损失38|311|利润分配|30|311|利润分配39|401|专项存款|31|401|专项存款40|411|专项物资|32|411|专项物资41|421|专项工程支出|33|421|专项工程支出42|431|临时设施|34|431|临时设施43|441|有价证券|35|441|国库券44|491|专项应收款|36|491|专项应收款45|501|固定基金|37|501|固定基金46|502|折旧|38|511|折旧47|503|流动基金|39|601|流动基金48|504|上级拨入资金|||49|5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50|511|基建借款|||51|512|流动资金借款|40|611|流动资金借款52|513|应付债券||||||41|621|低值易耗品摊销53|622|周转材料摊销|42|622|周转材料摊销54|631|预收备料款|43|631|预收备料款55|632|预收工程款|44|632|预收工程款56|641|应付分包工程款|45|641|应付分包工程款57|651|应付票据|||58|652|应付购货款|46|651|应付购货款59|653|应付工资|47|652|应付工资60|654|应付内部单位款|48|653|应付内部单位款61|657|所属上交管理费|||62|659|其他应付款|49|659|其他应付款63|661|预提费用|50|661|预提费用64|691|应交税金|||65|694|应交利润|||66|695|应交教育费附加||||||51|692|应交折旧基金67|751|待处理财产盘盈|52|751|待处理财产盘盈68|801|工程结算|53|801|工程结算69|802|销售|54|802|销售70|811|利润|55|811|利润71|901|专用基金|56|901|专用基金72|911|含量工资包干节余|||73|921|特种基金|57|911|特种基金74|931|专用拨款|58|921|专用拨款75|941|专用借款|59|931|专用借款76|951|专项应交款|||77|991|专项应付款|60|991|专项应付款---------------------------------------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调整下列会计科目:1.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101材料采购”和“136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7在途材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