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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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六章 票据法

– 本票当事人
– 本票的出票人在我国仅限于银行,其他国家对其资格没有特 别限制 – 本票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和收款人(最后持票人应是基本) – 出票人既是第一债务人也是第二债务人,本票中单纯的第二 债务人是背书人和保证人;本票无承兑,故本票第二债务人 无需担保承兑。本票出票人是签发本票并将本票交付给收款 人,表示承担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义务的人
• 形式要件(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
– 书面 » 票据既是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也是票据权利的纸质凭 证,而票据行为是产生票据权利的法律行为,所以票据 法要求票据行为必须为书面形式 » 票据作为法定流通证券,其形式意义远超过实质意义, 所以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票据行为的书面,细致 到纸张格式和所用笔墨 » 票据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由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否则无效;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 签章 » 签章是确定票据义务人的最基本要素,对票据承担责任 的人必须是票据签章人,这是对票据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 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签章方式有明确规定,出票人 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 人的签章不符合,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一定的款式 » 票据效力须依赖票据法对各类票据行为记载事项的规定 » 应当记载事项无记载(如出票欠缺金额、出票日期、签 章)则无效;可以记载事项如记载则有效(如不得转让 字样);记载不生效力事项如记载则无效(如背书附条 件);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如见票即付却承兑,有免 除担保付款字样等);记载使票据无效或使票据行为无 效的事项(出票附条件,票据金额部分转让的背书等)
• 取得方式
– – – – 依出票取得 转让取得(汇票本票背书转让,无记名支票直接交付转让) 法定取得(税收、继承、合并分立、裁决或决定、再追索) 利的保护有时间限制: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将产 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 票据义务人的责任不同于一般债务人

经济法-第七章

经济法-第七章
付款人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经济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 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多选题
某市食品加工厂向该市粮油公司签发一张汇票, 但未记载付款地。试问下列哪些选项可能确定为 付款地? A. 汇票出票地 B.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C. 付款人的住所地 D.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BCD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多选题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为付款地 C.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AB
二、票据的分类
银行汇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票 据
本票 支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 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 持有和提示票据。 2、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 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 (一)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受让背 书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 次背书,称为再背书。

新编经济法:13 票据法

新编经济法:13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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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的伪造
伪造票据发生如下的效力: (1)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 (2)对于伪造人的效力。 (3)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4)对于付款人的效力。
六、票据的变造
(一)对变造人的效力 (二)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 (三)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 (四)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 或者之后的效力
第三节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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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 书 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也就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所作的票据行为。在汇票背 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1.背书的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载明日期,背书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 票到期日前背书。 (12)一特般殊转让背书。①记禁名止背书,是指持出票人在或背书时人,因在某汇种票原 背因面,写所上作被禁背止书此人后的再名为称转,让并文签句上的自背己书的。名②字回,头然背后书将,汇是票指交以付汇票 给上被的背债书务人。为②被空背白书背人书的,背是书指。背又书称人还仅原在背汇书票。背③面无签担上保自承己兑的背书, 名是字指,背而书不人记在载背被书背时书,人在的票名据称上。记载不负担担保承兑责任问句的背 书。④记载预备付款人背书,是指背书人背书时记载预备付款人的 背书。⑤委托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票据概述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 汇票 本票 支票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票 据 概 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票据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 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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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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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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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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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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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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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 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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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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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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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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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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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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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三)背书连续 形式连续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只要承兑就必须承担付款义务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期前提示
见票后定日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2)承兑成立——承兑格式
第一,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二,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一、票据
票据 基本 分类
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支票定 票 存的是款金出业种额票务类给人的收签银二据款发行:人的或本或,其持委他票票托 金人办融的理机票支构
本在在票见见给是票票收出无无款票条条人人件件或签支支持发付付票的确确人,定定的承的的票诺金金据自额额己给
▪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 人和收款人
▪ 2、是委付证券 ▪ 3、是见票即付和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按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
2、按付款日期分 (到期日)
1.定日付款(2016年5月20日付款) 2.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2个月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20天付款) 4.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期
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二、支票
▪ (一)概述
▪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见票即付、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五、保证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 本票,特指银行本票 • (二)本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 • (三)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 1.本票的出票 • 2.本票的付款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行为的概念、分类与成立条件
1.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其要点如下: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它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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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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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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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职能
票据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学(票据法)

经济法学(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狭义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我国,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种类¾银行汇票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2、本票①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种类¾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¾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¾记名本票、指示本票、无记名本票我国:银行本票、记名本票、即期本票银行本票3、支票①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即期支票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②种类¾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¾即期支票和远期支票¾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划线支票支票票样二、特征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 金钱证券债权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三、票据法51996年1月1日施行《票据法》51997年《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5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004年《票据法》第一次修订W《日内瓦票据公约》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一、票据关系1、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2)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¾票据债权人V“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付款人追索权——“前手”¾票据债务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2、票据关系①出票关系②转让关系③承兑、付款关系④保证关系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¾无权利持票人的票据返还¾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¾已获清偿的票据交付2、利益返还关系5《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十三章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三章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一)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 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 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七、追索权与拒绝证书
(二)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 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要式的公证文件。它是行使追索权 的前提条件。
二、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它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 (二)票据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1)票据文句。这是表明票据为汇票的文字。 (2)一定金额。 (3)支付文句。 (4)出票日期。 (5)收款人或指定人的姓名。 (6)出票人签名。(7)付款人姓名。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以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 名汇票;
以指定到期日的方式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以流通 的地域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以发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 为银行汇票,银行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签发的汇票 为商业汇票。
三、票据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 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 权进行票据行为。(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 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 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 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5)票据上 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四)承兑的禁止
五、保证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 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
六、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 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 己或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 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 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节 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第四节 支票
1.收款人名称 2.付款地 3.
三、支票的付款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第三节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出票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
(二)本票出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两个月。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13讲 票据法基础知识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13讲 票据法基础知识

第13讲票据法基础知识第七章票据法基础知识一、票据的类型二、汇票基础知识(一)学习脉络——区分不同类型汇票、按票据流转过程(二)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商业主体,付款人是商业主体或者银行,因而又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一般而言是远期汇票,出票后一定期限再付款。

2.银行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仅限于见票即付。

(三)商业汇票【示例】 A公司向 B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100万,A公司需在2021年1月1日向 B公司付款。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

(1)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8月1日,A公司签发商业汇票的关系如下:A 公司出票—— B公司是收款人A 公司自己付款(A公司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由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前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8月1日,A 公司签发商业汇票的关系如下: A 公司出票—— B 公司是收款人A 公司的开户行乙银行付款(乙银行在汇票到期前承兑)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 在此阶段,大家理解转让背书。

【示例】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100万,A 公司需在2021年3月1日向 B 公司付款。

A 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B 公司,B 公司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公司以支付货款。

C 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租金。

该汇票背书如下:3.承兑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示例】A公司向 B公司购买一台设备,需在2021年1月1日向 B公司付款100万。

2020年8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B公司,付款日期为2021年1月1日,B公司应在此前要求付款人承兑。

经济法票据法

经济法票据法

票样
相对应记载事项
1样.表;明“支票”的字
2托.无;条件支付的委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 2.出票地
不得记载事项
无意记载 有害记载
支票
2、禁止签发的支票
1) 空头支票 2)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3、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
人授权补记。 4、出票的效力: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五、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 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 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申请人
签1
发、
汇 票
交 款


收2 取、 手出 续票 费并
与汇票的区别
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他付),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 (己付) 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 的责任,承兑人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处于从 债务人的地位。
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即使本票 的持票人没有作见票的提示,但出票人对其本票的 付款义务还是确定无疑的,只不过付款的具体日期。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
持票人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
六、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 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 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 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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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确认票据权利归属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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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定义:——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 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 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追索权的行使包括以下程序: 提示 取得拒绝证明 通知拒绝事由 确定追索对象 进行再追索
保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 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行为属要式性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 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住所。 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后三项为相对记载。
无条件支 付的承诺
出票人 签章
背书
定义: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票据 成为流通证券一个标志,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1、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连续。 2、背书不得附条件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 责。 4、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5、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 书章有压线或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作退票处理。 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票据行为
1、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 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 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 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即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其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 式要件 3、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可由他人代理,除了适用民法上关于代理的一 般原则外,还要适用票据法的特别规定。
图例
丧失票据 挂失止付 3 日内或随时 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7 日内决定受理或驳回 受理申请 受理后 3 日内 发出公告、止付通知 公告期间不少于 60 日
无人申请权利 公告期满 1 个月内 请求做出除权判决
有人申报权利
未请求做出除权判决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已知判决公告 1 年内 失票人恢复权利 有人主张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 人 名称、收款人名称 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宿以及联系方式 2、提起诉讼 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 诺付款的行为 2、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 追索权 3、承兑表示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 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 拒绝承兑 5、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汇票的票据行为
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 记载 事项
绝对 记载 事项
相对记 载事项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缺 一 票 据 无 效
无记载 不影响 票据效力
出票日期 付款人 名称
表明“银行承兑 汇票”的字样 收款人 名称
出票 金额
பைடு நூலகம்
票据抗辩
定义: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 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 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 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 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 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 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 2、人的抗辩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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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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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证券法
2
01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 概述
02
票据活动
03
票据权利 的救济
票据法概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票据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级 第三级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级 第五级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保证
付款
定义: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 就是足额给钱。 付款程序 ⑴付款提示。付款的前提是持票人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 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⑵付款提示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 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⑶支付票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就是足额给钱, 不能先给一部分或者拖延,否则要承担责任。
票据权利
1、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 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其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 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 权利的行为。 4、票据权利的消灭 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 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相同, 也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基本要素构成。票据关系 的主体的票据能力,原则上依民法的一般规定确定。 2、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和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不是 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就是票据基础关 系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票据权利的救济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票据的丧失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票据丧失的 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
1、定义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2、种类 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 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 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 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 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
票据活动
出票 追索权
付款
票据 抗辩
保证
背书
承兑
出票
1、定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 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 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 容并且签名。(下面以汇票为例来讲解) 2、效力: (1)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2)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付款 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1、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授受关系和货币支 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整个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 立在票据流通和信用基础之上的。 2、票据法的性质 (1)票据法是强行法,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是强行 法规。 (2)票据法中有许多技术性规范,如规定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等方式,这与具有明显伦理道德的刑事、民 事规范不同。 (3)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最为显著。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4
票据的概念与性质
1、票据的概念 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 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 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票据的性质 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券证券 要式证券 文义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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