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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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食用植物油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食品原料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
因此,对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重金属含量。
食用植物油中重金属的含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过量
的重金属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食用植物油中的重金属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应定期进行检测。
其次,酸价和过氧化值。
酸价和过氧化值是反映食用植物油氧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油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高酸价和过氧化值的食用植物油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食用植物油中的杂质含量也是一个重要的卫生标准。
杂质过多会影响食
用植物油的品质和口感,严重时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杂质含量必须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
此外,食用植物油的色泽和气味也是卫生标准的重要内容。
合格的食用植物油
应该具有清澈透明、金黄色泽,并且具有清淡的特有气味。
如果出现浑浊、异味等情况,就说明食用植物油已经不符合卫生标准,不能再使用。
最后,食用植物油的储存和包装也是卫生标准的重要内容。
食用植物油在储存
和包装过程中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避免受到外界污染和细菌侵入,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
总之,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我们健康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卫生
标准,确保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和安全,才能让消费者放心食用,健康饮食。
希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能重视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健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7664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4d.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2012年5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监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保障进口产品安全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国务院将其列为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
食用植物油也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其进口量约占我国总消费量的三分之一。
因此,各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重要意义,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民生,事关依法行政,要在人财物方面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局要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是要求进口商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
二是敦促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三是要求进口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b6ba558e9951e79b8927ed.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发函[2018]78号)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我区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促使食用油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经营。
(一)生产加工环节1.从事食用油生产的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来源正规,品质安全;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确保生产规范,各项工艺参数符合生产要求;严格执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确保食用油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2.利用传统工艺从事食用油委托加工和生产销售的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落实承诺备案登记。
生产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加工场所和个人卫生条件;加工、盛放食用油的工具和容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用油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应严格执行产品标注和标识规范,确保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要求。
禁止向食品经营者销售“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散装食用油,以及其他不符合《通则》要求的预包装食用油。
(二)流通销售环节1.从事食用油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2.食用油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食品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散装食用油,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用油。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2675f01b650e52ea5518983f.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节选)二、落实进口企业主体责任各局应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或进口企业积极落实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对其进口的食用植物油安全质量负责。
要求进口商或进口企业应告知向其发货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必须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贸易合同中明确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其产品符合中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在产品检验合格前不得卸货。
三、保证运输工具安全无害各局应督促进口商或进口企业保证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安全无害,不会对所装载货物造成污染。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的装载记录。
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不符合要求的(附件),其装载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入境。
四、加强进境口岸检验把关各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进口食用植物油实施检验。
要根据食用植物油的种类、产地等情况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和调整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
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出具卫生证书;非直接供人类食用的食用植物油的卫生证书中应注明“未经加工精炼,不能供人类直接食用”。
对经检验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禁止入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实施。
总局此前对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相关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进境食用植物油装载工具要求一、进口后需经过加工后再供人食用的植物油,运输工具为不锈钢仓储材料的或环氧树脂涂布内表面储罐的,上航次罐中所装运的应是食品或者是在《允许装运前次货物列表》(附表)中的物质;二、进口后需经过加工后再供人食用的植物油,对于非第一条中材料储罐,前三个航次所装运的应该是食品或者在《允许装运前次货物列表》中的物质;三、进口后不再进行加工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植物油,前三个— 2 —航次所装运的货物必须均是食品。
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
![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00265a98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25.png)
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第1篇: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根据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的通知,在区食药监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所坚持贯彻落实文件要求,通过辖区内食用植物油小作坊大检查,进一步规范我所辖区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秩序,督促食用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用食物油食品安全,现将专项检查工作做如下总结:一、主要工作及成效本次专项检查我所对辖区内18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家有《营业执照》无《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用食物油小作坊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及食品安全抽样,重点针对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食品安全抽样12家,共出动执法人员1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车次,现场书写检查表20张,发放《广西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卡》告知卡2张,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1本,宣传资料21份。
二、重点工作内容及存在的问题1、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与加工场所我所辖区内的21家食用食物油小作坊生产与加工厂场所基本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要求,经营场所内都能与有害场所及污染源局里25米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都能保证整洁、卫生;大部分食用植物油小作坊都能做到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措施,小部分由于条件环境简陋,成品油未做到离地隔墙,执法人员已现场督促其整改。
2、食用植物油小作坊设施设备我所辖区内食用植物油小作坊所使用的加工设备和器具都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执照,都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原材料区、成品区、生产加工间,20家食用食物油小作坊所使用的基本是白色塑料桶,大部分不能提供器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我所辖区内只有1家食用植物油小作坊(来宾市兴宾区涌益油坊)有原油精炼设备,但是不能正常使用,具体原因不详。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bfb630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88.png)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津粮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17〕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粮食局编制了《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销售,是指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粮食出库销售和政策性粮食销售。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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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作者:童晓颖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2期摘要: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关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的相关报检流程也应尽快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进口食品分为动植物产品、预包装普通食品、预包装保健食品、预包装转基因食品、非预包装食品或非销售食品、食品原料及添加剂、食品包装等七个类别,有针对性地阐述和分析了不同种类进口食品的报检要求。
关键词: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报检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1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日后生效。
《食品标准与法规本科》作业考核答案
![《食品标准与法规本科》作业考核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e70f1fb83d049649b6658da.png)
《食品标准与法规(本科)》17年12月作业考核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是(B )A食品出厂记录信息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C食品信息报告D食品进货查验记录2.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A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包括(D)A包装污染的食品B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C无标签的食品D新资源食品4.2009年6月1日,实施(),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加强,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掀开了食品安全工作新的重要篇章,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C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5.下列选项中,属于食品标准的是(C )A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B食品安全法C粮食卫生标准D产品质量法6.在以下选项中,不属于食品行政法规的是(D )A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B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C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D食品安全法7.《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A )A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一下下罚款C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一下下罚款D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一下下罚款8.在下列选项中,属于食品立法的科学依据的是(A )A宪法B食品科学C保护人民健康D食品政策9.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食品行政执法主体的是(C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农业行政部门C个人D质量技术监督检查部门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特点的是( D)A权威性B职权性C程序性D代表性11.《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A)制定A省、自治区、直辖市B国务院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农业部12.下列选项中,最新版《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时间是(D )A40330B40452C42156D4227813.在下列选项中,属于特殊管理食品的是(D )A乳与乳制品B肉与肉制品C粮油类D保健食品14.在以下选项中,不属于法的本质的是(C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B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C法律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15.在以下选项中,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A )A法律B宗教C习俗礼仪D社会团体16.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的是( D)A预防为主B风险管理C全程控制D严格检验17.在下列选项中,法律效力较高的是(A )A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B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C食品召回管理规定D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18.《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D )A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B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C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D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19.在以下选项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B )A法律B宪法C自治条例D部门规章20.企业在制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企业标准时,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报下列选项中的哪个部门备案( B)A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D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多选题共10题,20分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食品法律法规遵守主体的是(ABCD )A一切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C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99f87ed95fbfc77da269b130.png)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释义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释义】本条是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和通关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进口食品数量和货值逐年递增,主要进口食品品种涉及植物油、水产品、谷物、食糖、乳制品、酒、烟草等。
进口食品来自马来西亚、俄罗斯、美国、印度尼西亚、阿根廷、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40多个国家,总体来讲,中国进口食品的质量较平稳。
但是随着进口食品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国内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有必要加强对进口食品监管,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本款规定,对由境外输入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与我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同类产品,适用同一标准,这一规定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本款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具有强制性、唯一性,必须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是进口食品的最低要求,进口商与境外供货方签定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得约定低于此标准,但是合同可以约定高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条款。
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明确进口食品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的过渡期,仍适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机构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对于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职能界定和职责分工,赋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职能,完善了进口食品的政府监管体系,保证了进口食品各环节的监管衔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4107f7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a.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7•【文号】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
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略)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干法生产: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膨化法生产: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湿法生产: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抽检细则
![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抽检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df9f3dd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cf.png)
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抽检细则Ll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桐油、棕桐仁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核桃油、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椰子油、杏仁油、食用调和油、煎炸过程用油等。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1.2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1。
1.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除煎炸过程用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1.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534花生油GB1535大豆油GB1536菜籽油GB1537棉籽油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102.1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8233芝麻油GB/T8235亚麻籽油GB10464葵花籽油GB11765油茶籽油GB15680棕桐油GB/T17756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8009棕桐仁油GB19111玉米油GB19112米糠油GB/T22327核桃油GB/T22465红花籽油GB/T22478葡萄籽油GB/T22479花椒籽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3347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SB/T10292食用调和油NY/T230椰子油GB/T22509动植物油脂苯并(a)花的测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3373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酸(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i的测定GB/T5009.23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i、B2、Gi、G2的测定GB/T5009.27食品中苯并(a)花的测定GB/T5009.30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醛(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T5009.32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测定SN/T1050进出口油脂中抗氧化剂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148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5524植物油脂检验杆样、分样法GB/T5530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GB/T5538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T21911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SN/T3147出口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21927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7376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制备GB/T17377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5009.202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极性组分(PC)的测定SN/T1745进出口大豆、油菜籽和食用植物油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检验方法指定检验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1.5抽样1.5.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包括油池、油罐、车槽装油,煎炸过程用油。
中国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风险、监管挑战与未来思考
![中国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风险、监管挑战与未来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8dd84135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92.png)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中国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风险、监管挑战与未来思考韩振国刘岩王东辉李婷(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北京100125)摘要:进口食用农产品是中国食品和农产品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进口量的不断增加,其质量安全风险也相应提升。
从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看,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面临着产业链管控需增强、跨境电商风险需应对、“保供给”与“保安全”需平衡等挑战。
未来可从农业贸易战略、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农产品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完善对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进口;质量安全;贸易风险;监管体系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Safety Risks,Regulatory Challenges and Future Thinking ofChina 's Import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Han Zhenguo,Liu Yan,Wang Donghui,Li Ting(Agricultural Trade Promotion Center,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 ffairs,Beijing 100125)The imported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food and agriculturalproducts supply in China.With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of import,there are more safety risks of imported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Taking current 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into consideration,the supervision of imported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faces some challenges,that industrial chain supervision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cross-border e-commerce risks need to be addressed,and "supply"and "security"need to be balanced.In the future,we should improve food safety regulation of imported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by working on agricultural trade strategy,agricultural risk management system,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and internationalcooperation.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import;quality safety;trade risk;regulatory system2020-07-2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中非农业合作中我国企业外交历史、方式与影响因素研究”(2019M650738)韩振国(1988—),男,山西和顺人,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产品贸易与产业安全,E -mail :han_zhenguo@ ;通信作者刘岩(1973—),女,北京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业贸易政策分析与产业安全研究,E -mail :*****************0引言在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背景下,党中央提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其中,“保粮食安全”和“稳外贸”作为当前农业贸易投资工作的重点得到明确。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0b60eb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18.png)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决定将食用调和油、亚麻籽油(胡麻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和红花籽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取得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要求(一)已经取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扩项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红花籽油的,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具有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只具有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其拟扩项的高级烹调油或者调和色拉油进行发证检验。
3.按照上述要求,经审查及发证检验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扩项申请后,企业可以在扩项的油品的包装及标签上使用QS标志和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https://img.taocdn.com/s3/m/9f25d0d0482fb4daa48d4b77.png)
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管理1 样品接收登记接收样品的检验检疫部门(或实验室)应建立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接收登记台账,记录样品品名、数量、检测要求、收样日期、收样人签字。
2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保留检验检疫存查样品分为合格存查样品和不合格存查样品。
1)进口粮食、油料合格存查样品保留至出证后,进口粮食、油料不合格存查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留,应保留半年以上。
2)出口粮食、油料存查样品一般应保留三个月以上;出口粮食、油料成交样品、标准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留,应保留一年以上。
3)进口植物油不合格存查样品应保留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进口植物油合格存查样品及出口植物油存查样品一般应保留半年以上。
3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办理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存查样品保留期超过后,经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赞成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记录办理日期,经办人签字。
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办理1 结果评定的依照依照“检验依照”和“检疫依照”的逼迫性要求对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
2 合格评定和办理经检验检疫,出进口粮油货物外观色彩、气味正常,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检疫判断结果、质量解析结果全部吻合逼迫性要求和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评定为合格。
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证》,准予出口。
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3 不合格评定和办理3.1 质量不合格的评定和办理出进口粮食、油料色彩不正常,有腐臭、霉味,有明显发霉、变质现象的;进口植物油明显浑浊、混有异物,肉眼可见明水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经质量项目检测,发现一项或多项不吻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均可评定为质量不合格。
出口粮油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经加工整理,重新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进口粮油质量不合格的,签发对外索赔所需要的检验检疫单证。
3.2 植物检疫不合格的评定和办理出进口粮油经检疫,不吻合“检疫依照”的逼迫性检疫要求的,应评定检疫不合格,并将截获疫情情况及时上报。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植物油生产)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植物油生产)](https://img.taocdn.com/s3/m/c906945d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10.png)
符合企业虫害控制计划目标
虫鼠害管控制度中明确防虫防鼠设施维护频率,建议每月进行
辅助设施管理
通风、除尘设施
因通风、除尘设施布局不合理、损坏或长时间未清洁等原因导致车间空气被污染、产生虫害侵入风险。
1.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以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3.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符合GB14881废弃物存放设施要求
设施设备管控制度中明确废弃物存放设施管控频次,建议每日检查
个人卫生设施
1.个人卫生设施设计不合理,数量不足导致食品微生物污染。
2.卫生间设置不合理,清洁不到位,有交叉污染的风险。
管控频次
责任人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0201食用植物油
生产场所环境管理
厂区环境管理
厂区物品存放
杂物以及废旧设备等存在虫害孳生风险,易集尘,给生产过程带来污染。
厂区环境保持整洁,定期清理,避免雨后积水,降低外围虫害密度,不堆积废旧设备及杂物,并定期检查。
符合GB14881厂区环境的要求
厂区环境管控制度中应明确检查频次,建议每周进行
2-5: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植物油生产)
说明:本清单供食品生产企业参考使用。企业可以参考本清单并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查找确认风险点、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合理确定管控频次并明确责任人员,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风险控制环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af843e8e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56.p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发布时间:2018-06-22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
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规范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71dc61cc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4c.png)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规范食用植物油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原料之一,而食用油的销售包装规范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和促进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以下是关于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规范的一些要点:1. 包装材质:食用植物油的包装材质应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级材料,如PET、PE、PP等无毒无害的塑料材料。
避免使用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材料,如PVC等。
2. 包装容量:食用植物油的容量应标注明确,例如500ml、1L 等。
容量的标注应准确无误,避免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同时,包装容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3. 标签明晰:食用植物油的包装上应有明确的标签。
标签上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产地、净含量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标注需清晰可见,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4. 密封性能: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以保证产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包装容器的盖子或瓶口应能够紧密封闭,防止油脂因外界因素(如氧气、湿气、光线)的影响而变质。
5. 防伪措施: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食用植物油的包装上可以添加防伪措施,如防伪标签、二维码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消费者辨别正品与假冒产品,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6. 包装设计:食用植物油的包装设计应注意美观与实用性的结合。
包装设计可以采用简洁明了的方式,突出产品的特点和品牌形象,同时方便消费者使用和储存。
通过以上的规范要点,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包装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这些规范也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秩序。
食用植物油作为我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食品原料,其销售包装规范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食用植物油的包装标准不仅需要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还应该满足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植物油时对于品质的追求。
首先,食用植物油的包装材质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级材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1cd3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a8.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符合条件且其产品经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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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用植
物油检验检疫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布部门】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检疫工作的补充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及《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并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局于9月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天津口岸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进口报检、后续监管、落实企业责任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切实保障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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