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
河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编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编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编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以下简称“能力提升”)工作,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3号)要求,现就编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规划(2021—202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2021—2025年,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入学需求,义务教育阶段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进一步降低;学生寄宿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学校教学生活条件持续改善;数字校园建设全面完成,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明显提升;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条件得到有效保障;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加强,良好的育人氛围更加浓厚。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重点,科学规划。
围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根据人口流动变化趋势提前研判学位供需变化,坚持城乡并重,科学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二)巩固完善,提升质量。
坚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与优化提升办学能力相结合,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基本需要,更加注重学校办学质量提升。
(三)省级统筹,有序推进。
省级统筹相关资金和项目,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
地市和县级要结合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主要工作(一)重点补齐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短板。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29号)的要求,补齐影响学校教学、生活和安全的基本办学条件,到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不再存在办学条件缺口。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文件(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学校档案建设基本要求为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学校档案建设与管理,使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教督导[2012]199号,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对学校档案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基本要求:一、档案分类(一)市、县、区和学校自评自查资料及相关证书、证件;(二)学校自存的档案资料;(三)学校相关处室应存放档案资料。
二、档案内容(一)自评自查资料及相关证书、证件1.对照评估细则《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评估表(试行)》逐项自评表;2.对照评估细则表Ⅱ-2: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自评表;3.省辖市或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验收合格证书或相关资料;4.省辖市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学校实验室等验收合格证书或相关资料;5.省辖市或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对学校食堂检查验收合格证书;6.学校平面图(显示布局、面积等数据)。
(二)学校自存的档案资料1.小学近六年、初中近三年学籍档案(含各年级、班级学生名册及成绩册;近三年毕业生各科合格情况统计表;小学近六(五)年或初中近三年入学情况登记表;近三年小学六(五)年巩固率或初中三年巩固率资料;上一学年辍学情况登记表及统计表等);2.小学近六年、初中近三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资料;3.近三年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及达标情况统计表;4.学校总课程表及作息时间表;5.全校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含姓名、性别、年龄、教龄、学科、学历、职务或职称、工资等)及学历、职称情况统计表;教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6.校长、教师培训资料及校本研修(校本教研)资料;7.近三年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评及绩效工资发放资料;8.近三年学校公用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含教师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经费明细情况等)、统计表及相关账册(复印件);9.近三年来,贫困学生补助发放资料;10.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档案资料。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教基二〔2015〕245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教基二〔2015〕2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河南省教育厅2015年4月21日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教育部审定和授权河南省教育厅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坚持多样性,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统筹确认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公布《河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目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除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外,全省义务教育每个学科须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的教科书;普通高中须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的教科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单位(学校):现将《河南省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2021年11月17日河南省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河南高质量教育体系,坚持“五育”并举、质量提升、均衡发展等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大力推进义务教育课堂教学、作业管理、招考制度、质量评价、教研支撑、课后服务等重点领域改革,经过三年努力,基本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质量评价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高,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真正减轻,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切实提升。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教基一〔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教基一〔2018〕3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教育部印发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以下简称《管理标准》),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管理标准》重大意义义务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
管好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对于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特殊而重大的意义。
教育部印发的《管理标准》,是新时代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新思路、新部署,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际举措,有利于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打造特色学校,有利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降低择校热。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二、明确标准,抓好落实《管理标准》首次全面系统地梳理了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基本理念、基本内涵、基本框架、基本要求,是提升我国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重要依据,是近年来全国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经验的概括和提炼,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保障学生平等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美丽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6大方面,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管理职责,共涉及22项管理任务、88条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豫政[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七日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我省试点地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稳步推进。
三、试点范围和内容国家在我省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6个县:兰考县、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淅川县、南召县、镇平县、内乡县、宁陵县、民权县、柘城县、沈丘县、淮阳县、商水县、郸城县、太康县、新蔡县、新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潢川县、固始县。
实施对象为以上试点县(不含县城)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
省 政 府办公 厅 文件
河 南 省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关于 印发河南 省全面改 善贫 困地 区义务教 育 薄 弱 学 校 基 本 办学 条 件 工 作 专 项 督 导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豫政 办 [ 2 0 1 6 ]1 2 6号
一
个 床位 ,食 堂 、厕 所 能 够满 足学 生需 要 ,有
( 3 )办好 必 要 的教 学 点 。实 现 设 施 配 备 齐
行 项 目法 人 责 任 制 、招 标 投 标 制 、工 程 监 理 制 和合 同管 理制 ,确 保质 量 和安全 。
( 2 )施 工 单 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依 法 对 项 目 施 工 质量 、施 工 安 全 负 责 ,无 安 全 事故 或 工 程
( 三 )公开 透 明 。坚持 督 导过程 公 开和结 果
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根据 《 全 面改善贫 困 地 区 义务教 育 薄 弱学 校 基 本 办 学条 件 工 作 专 项
督 导 办法 》 ,制 定本 方案 。
一
公 示 ,主 动接受 社会 监督 。
三 、专项 督导 的主 要 内容
质量 问题 。
必 要 的淋浴 、饮水 、取暖 和安 全设施 。
全 ,满足 教学 和生 活 基 本 需 求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育经 费得 到 有效保 障 。
( 4 )解 决 县 ( 市) 、 乡镇 学 校 大 班 额 问 题 。
( 一 )组织 实施 。
、
专项 督导 的工 作组 织
全 面改善 贫 困地 区义 务 教 育 薄弱 学 校 基 本
1 .省辖 市 和县 级 政 府 加 强 对 “ 全面改 薄”
省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梳理与评价
· 26 ·2021年1月20日投稿网址: 省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梳理与评价*宋红霞(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洛阳,471934)摘 要 经过十数年的发展,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符合河南省情的、相对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这一体系有力地保证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有效开展,但也存在着偏静态评估、缺动态监测,偏县域均衡、少市域均衡,偏基本均衡、缺优质均衡等不足。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兼顾市域均衡监测,探索优质均衡监测。
关键词 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监测制度 评价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近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政府强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确有成效,各地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的评估监测制度,河南省也不例外。
从2005年至今,经过十数年的建设,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符合河南省情的、相对完整的、操作性强的监测制度,有力地保证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有效开展。
但依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通过对这一制度体系的梳理、分析和评价,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建设,从而更好地促进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深入实施。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梳理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萌芽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同年8月27日河南省人大通过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提出要普及义务教育,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同时,《实施办法》从“学校”“管理”“教师”“经费”和“奖惩”等五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督、检查等给予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
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人大又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对许多条文进行了补充规定,对目标责任制问题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同时,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既督学又督政。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管理示范校、特色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管理示范校、特色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教基〔2020〕167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管理示范校、特色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基〔2020〕16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学校:为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及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建设,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能力提升工程,自2020年起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管理示范校、特色校评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包括小学、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二、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数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兼顾当地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见附件1)。
厅直属学校可直接申报。
三、评估标准(一)评估指标体系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确定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义务教育标准化管理示范校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
在评估指标体系中,第1、3、5、8、9、10、28、42、54、63、68条为禁止性指标,核查评估时从严要求,未落实到位的,不得申报。
(二)前置条件(1)学校办学条件达到了国家义务教育办学“二十条底线”要求;(2)学校无辍学学生,原则上无大班额;(3)全面执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文件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违反办学行为事件;(4)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三)认定标准在前置条件全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全面按照《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每项管理内容规范办学、科学管理的学校,可以申报河南省义务教育标准化管理示范校;较好地履行《评估指标体系》中每项管理内容且部分管理职责开展有特色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可以申报河南省义务教育标准化管理特色校。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教基〔2023〕281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2023〕281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23年8月16日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统筹做好我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坚持“五育”并举,充分发挥课程教材培根铸魂、启智增慧作用,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育人为本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
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发展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引导学生明确人生发展方向,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面向全体学生,依据学生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明确育人主线,以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前提,发挥地域优势,强化学校特色,适当增加课程选择性,提高课程适宜性,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结合,激发课程活力,有效促进教育公平。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教基一〔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教育部将在全国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重要目标任务;是实现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的有力手段;是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走向更高水平、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有效机制;也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豫政〔2007〕2号)。
10年来,各地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城乡、加强薄弱、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区域和校际之间教育差别,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截至2017年底,全省有102个县(市、区)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按照国家要求,今年年底85%的县(市、区)要通过国家评估认定,任务艰巨。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都要通过评估认定;已经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要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向优质均衡发展迈进。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各省辖市委组织部、政府教育督导室(团)、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大力推进我省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47号)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决定从2005年起,实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现将《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省辖市要依据《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澄清本届政府任期初县域内的教育基本情况,制定、完善任期内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同时于2005年3月底前将本县(市、区)任期内的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任期初县域内的教育基本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作为任期届满前综合督导评估的参照依据。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4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通过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促使我省县级政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统筹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为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培养大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事业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教发规[2007]12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6.12【实施日期】200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知(豫教发规〔2007〕122号)各省辖市、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各高等学校,厅直各学校:《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教育在推进这一历史进程中肩负着重大使命。
为使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成就“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认真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坚持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全省教育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全省教育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唱响发展主旋律,打好质量攻坚战,认真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十五”计划确定的教育发展目标圆满完成,实现了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我省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一)教育事业发展成就显著,国民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两基”巩固提高取得显著成效。
农村教育“重中之重”地位得到落实,全省所有县(市、区)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历史性任务。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主要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小学阶段、初中阶段适龄人口入学率分别达到99.65%和98.21%。
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8.00%以上。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教政法[2013]732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教政法〔2013〕7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3年5月30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既是贯彻国家义务教育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以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对原实施办法作了重大修订。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对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现代化人才的基础工程,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公益事业,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明确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措施。
我省义务教育经过多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但是由于基础差、底子薄,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如一些地方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跟不上城镇化发展步伐,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不足、“大班额”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仍然薄弱,城乡、区域、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仍然存在,发展不均衡问题仍比较突出;素质教育亟待加强,学生课业负担较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适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学制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为三年或四年。
第三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是:全省在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
城市(含有条件的郊区)和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县、乡(镇)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县、乡(镇)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时积极制造条件,在一九九五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县、乡(镇),二00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地方,可以适当推迟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年限。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和民族,都必须在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不能就学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免于就学。
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使其抚养的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豫政[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豫政〔2007〕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扎实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到重要位置1.1999年我省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从根本上保障了广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以后,我省大力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城乡教育差距正在缩小,义务教育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落实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落实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教办〔2020〕174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落实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的意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有关政策要求。
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5号)重要工作部署。
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已纳入国家制定的26个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为切实推进河南省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好教育部印发的标准指引和编制本地标准目录,不断提高基层教育透明度和公开水平,经河南省教育厅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落实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标准目录是促进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起步工作。
是深入落实义务教育领域基层“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具体举措,对规范基层教育公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义务教育领域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教督导[2012]1108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导〔2012〕110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厅直属实验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在总结各地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基础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报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认真履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促进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同名32070)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同名32070)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4-04-24 16:56:29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教育厅办公室教基一〔2014〕31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2日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第五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一〔2014〕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教基一〔2014〕52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现将《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解决好择校乱收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
各地在执行中好的做法以及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附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切实解决择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南省实施》的规定,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公办义务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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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教督导[2013]23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
准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督导〔2013〕23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达到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及《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豫教督导〔2012〕199号)、《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教督导〔2012〕11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
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13年3月19日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的《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目的
通过督导评估,督促各地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并达到基本标准,为我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督导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对象为全省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含教学点)。
三、督导评估内容和基本标准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标准见《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
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行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总分在85分以上的学校为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学校。
2015年之后按豫政办〔2012〕131号文件规定对上述《指标体系》作相应调整并执行。
四、督导评估程序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县级评估、市级验收、省级认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1、县级督导评估
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逐校、逐项进行评估,对督导评估达标学校进行确认,并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向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省直管试点县(市)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估并对达标学校确认后,形成督导评估报告直接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申请评估认定。
2、省辖市评估验收
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过规定的督导评估程序,对县级督导评估达标的学校逐县逐校进行评估验收。
凡当年或次年接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的县(市、区),省辖市要先行对其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进行评估验收。
对评估验收达标的学校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评估认定。
3、省级评估认定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省督学和有关专家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申报的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估认定。
评估认定工作采取审查学校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凡通过评估认定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授予“河南省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学校”并向全省公布。
五、督导评估的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是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的基本要求和基础性工作,省级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验收,必须在其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才能进行。
凡未通过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不得申请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验收。
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附件2),结合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对督学队伍的业务培训,并为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对各地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学校进行全省通报并限期整改。
附件:1.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河南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2012-2020年)
附件1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