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豫财社〔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8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扣回资金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具体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和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另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政府购岗、“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以及高校毕业生重点倾斜、乡村振兴帮扶、洪涝灾害受灾县帮扶等相关因素分配,同时,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按各地2022年底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按1:1.5比例相应扣减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项
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职成[2017]56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14
【实施日期】2017.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职成[2017]560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我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相关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的意见》(教师〔2016〕10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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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河南省机构简称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河南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能源局)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河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专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南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河南省畜牧局(省畜牧局)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六、省政府派出机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驻京办)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河南省科学院(省科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社)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有色地矿局)八、省政府部门领导事业单位河南省接待办公室(省接待办)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史志办)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成套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省盐务局)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省测绘局(省测绘局)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局)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豫教师〔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党委(党工委)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是发展教育事业的关键所在。
教师培训是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基本途径,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
为健全新时代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培训体系,全面提高教师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教师培训扎根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根本定位,全面深化教师培训领域综合改革,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优化教师培训体制机制,建强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推动教师终身学习,建立一支满足教育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四有”好老师队伍,为推动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改革举措(一)重构教师培训组织体系依托高校建立河南省基础教育研修院,推动教师培训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为全省教师培训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重点负责省级名校长、省级名师和骨干教师的常态化、示范性培训。
市县两级因地制宜建立相应教师发展中心,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
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
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
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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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构简称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 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 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河南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 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能源局)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 河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专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河南省文物局(省文物局) 河南省畜牧局(省畜牧局) 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 六、省政府派出机构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驻京办) 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河南省科学院(省科学院)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社)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有色地矿局) 八、省政府部门领导事业单位 河南省接待办公室(省接待办) 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史志办) 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成套局)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省盐务局)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 河南省测绘局(省测绘局)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局) 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豫人社函〔2022〕232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23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精神,现就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发放方式和审批流程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申请”方式审核发放。
(一)“免申即享”方式。
省级每月20日前,将全省上月失业保险参保全量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联网监测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新参保人员与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省级。
省级收到相关信息后推送各地,各地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
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我省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日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用于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中职国家奖学金预算和名额逐级下达至各中职学校。
第六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教人[2013]360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教人〔2013〕360号)各有关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根据教育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要求,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省辖市根据我省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
河南省教育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3年5月27日河南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根据教育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两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如下:一、目标任务从2013年起至2020年,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要求,我省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优秀幼儿园、中小学(含普通高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两区”支教一年,每年为“两区”培训一定数量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骨干教师和紧缺专业教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豫人社办〔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2022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评审条件第四章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五章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六章附则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持续深化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河南省机构简称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3—— 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4 ——河南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能源局)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河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省外专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南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河南省畜牧局(省畜牧局)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六、省政府派出机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驻京办)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院(省科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社)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有色地矿局)八、省政府部门领导事业单位河南省接待办公室(省接待办)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史志办)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成套局)5——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省盐务局)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省测绘局(省测绘局)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机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分会(省贸促会)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个。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豫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9日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管理,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的职业培训活动。
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其中SIYB培训分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第三条创业培训的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家庭子女(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豫人社〔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现就我省教师队伍岗位管理、职称评审和人才引进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岗位管理办法(一)加快推进高校“员额制”改革。
拓宽高校岗位设置基数,将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基数。
高校依据核定的人员总量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对纳入员额制管理的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收入分配、人员流动、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综合考虑学校不同类型、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以上。
“双一流”高校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正、副高之间的比例,其中正高级岗位设置数应低于副高级岗位设置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中小学、幼儿园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中、高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幼儿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
教研室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豫人社办〔2016〕20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20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深入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全面提升我省教育教学质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对象和学科分类评选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及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本通知印发之日已到退休年龄者,不在评选范围)。
学科分类:语文、数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管理等。
二、评选名额拟评选特级教师309名。
三、评选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
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豫教师〔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豫教师〔2021〕5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党工委)编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持续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2021年“特岗计划”总体要求(一)认真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高度,重视“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全面贯彻依法治教精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配套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扎实组织特岗教师公开招聘。
把好特岗教师招聘质量关,从严执行招聘条件规定,不得自行放宽尺度、降低标准。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动态,适时调整和优化工作预案,确保招聘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切实落实特岗教师工资待遇。
严格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全面加强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师〔2018〕78号)精神,特岗教师服务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特岗教师年工资性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教职成[2013]685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教职成〔2013〕6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和《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豫政〔2012〕48号)精神,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切实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接触社会、接受劳动教育、培养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从提高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质量,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工作。
二、学校要加强学生实习的组织与管理2.各职业院校要建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要按照职业院校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企业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院校要按照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
一般不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特殊专业教育教学需要的,须经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批准。
我省印发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全省招生、提前批录取、定向县(市)就业
我省印发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全省招生、提前批录取、定向县(市)就业作者:赵鑫来源:《河南教育(教师教育)》2024年第02期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培养管理、履约任教、激励措施、条件保障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明确指出,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河南省高等院校面向师范专业本(专)科生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有关定向培养经费,学生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教育管理制度。
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为定向县(市)培养紧缺薄弱学科、学有专长并胜任县域教学的各类教师,为城乡基础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接受師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3日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881号)同时废止。
招生录取:实行“省来县去”政策《办法》优化了招生政策。
据了解,以前我省的公费师范生招生政策实行的是“县来县去”,在实践中逐步调整为“市来县去”。
为进一步扩大优质生源,去年我省的公费师范生招生政策调整为“省来县去”。
招生范围的逐步优化,有利于全省优秀学生报考,保证了公费师范生招生的优质资源。
《办法》明确,公费师范生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政策和要求,实行“省来县去”政策,即全省招生、提前批录取、定向县(市)就业。
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制订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河南省户籍,具备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公费师范生。
考生户籍所在地以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所填报的信息为准。
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豫教基〔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教基〔2020〕56号各省辖市党委、济源示范区党工委改革办,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满足学生和家长对课后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省委深改委《关于印发〈省委全面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改发〔202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是通过改革的方式,回应社会关切,破解中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矛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综合施策,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实事。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逐步构建机制健全、保障完善的课后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主体,统筹管理本区域的课后服务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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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2012年―2015年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教职成[2012]115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2012年-2015年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
(教职成〔2012〕1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省属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0号,以下简称《通
知》)要求,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发展改革委决定启动2012年-2015年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快建设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项目规划,将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规划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使其作为今后职业教育的支撑予以重点支持,从而在全省建设一批服务能力强、校企合作成效突出、办学效益好、办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使其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科学规划。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区域特色、市场需求等,进行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省属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要以服务职业院校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编制项目规划。
2.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各地要统筹城乡、区域以及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职院校的协调发展,把建设项目规划工作作为调整职业院校布局、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
3.服务产业,培育品牌。
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特别是现代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培育具有地域特色、充满活力、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院校。
三、具体要求
1.各地、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业教育攻坚目标任务及现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规划,要与国家改革发展示范院校建设、省级实训基地建设相衔接,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要一视同仁,具有一定前瞻性和稳定
性。
各地在制定规划时,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要按1:2的比例进行规划。
2.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2012〕743号,以下简称“743号文”,可在河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下载,网站地址http:
///)规定的遴选条件在所属职业院校中开展初步遴选工作(含市属高等职业院校,下同)。
在遴选的基础上上报《市(县)关于编制省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告》及按学校规范名称填报的《市(县)编制省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见附件)。
省属职业院校主管部门比照市县做法直接提交《厅局关于编制省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告》及按学校规范名称填报的《编制省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见附件)。
各市(县)、各单位上报的汇总表名单要包含2012年首批申报的省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
《规划报告》要对本地(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入选院校办学基本条件等规划的合理性因素进行论证。
3.各市县、各单位提交的所有规划内职业院校要填写《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和《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