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2011年富民小区经适房、限价房配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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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山西省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

山西省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山西省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5/08/01【颁布单位】晋建房字[2005]203号【失效日期】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划拨土地和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审核、公示、审批等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审核、公示、审批等管理工作。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

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

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一种房屋,价格相对较低,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

那么,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经济适用房购买的具体流程。

首先,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购房者必须是符合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相关的经济收入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

其次,购房者需要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政策,了解购房的资格条件、申请流程和购房方式等信息。

在确定自身符合购房条件后,就可以开始正式的购房流程了。

接下来,购房者需要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购房申请。

购房申请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提交申请后,需要耐心等待政府的审核和批准。

一旦购房申请通过,购房者就可以进入选房环节了。

在选房环节,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经济适用房。

在选房时,需要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朝向等因素,同时也要了解房屋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信息。

在确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后,购房者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付款。

在付款完成后,购房者需要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

这包括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和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等。

购房者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

最后,购房者需要按时缴纳相关的税费和物业费等,确保自己的经济适用房能够正常使用。

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包括符合购房条件、提交购房申请、选房购房、办理产权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等环节。

购房者需要仔细了解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购房流程。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经济适用房购买流程有所帮助。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定府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县政府文件定府办〔2019〕20号各镇人民政府,金鸡岭林场、海南省农垦南金农场公司、中瑞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范围划分第三章规划报建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确保《定安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及县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定安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结合我县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四条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五条个人建设房屋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章审批范围划分第六条本规定实行“分区管理、分区审批”的原则。

定安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富民小区二期)

定安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富民小区二期)
(无单位的由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县房产管理局意见
经审核公示,同意该户购买经济适用房㎡左右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其中㎡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按市场价格购买)。所购房屋为区幢室。
盖章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
注:1、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契约、借住证明等原件及
复印件。2、“职级”填科级、科员、职工或高级、中级、初级、无;“房屋性质”填公房、私房、租住或借住。3、申请人或配偶非本县户口及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其户口、工作单位所在地房管局出具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证明。4、此表一式三份。用黑色墨水的钢笔填写,可直接打印。
身份证号码
职级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同一户籍家庭成员
称谓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Hale Waihona Puke 单位月收入(元)家庭月收入(元)
家庭人口
人均月收入(元)
现住房情况
房屋地址
房屋性质
建筑面积(㎡)
人均住房面积(㎡)
申请购房面积(㎡)
95㎡
申请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 盖章
(无单位的由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申请
人配
偶单
位意

经办人: 盖章
定安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富民小区二期)
编号:
根据琼府办[2009]31号文件,本人符合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条件,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申请人(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申请人家庭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级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配偶姓名
性别
年龄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深圳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和申请条件复习过程

深圳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和申请条件复习过程

····································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经适房,即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一、在这五个概念中:依照相对人对房屋产权占有的强度来看,有以下图表的关系:说明:(1)廉租房和公租房中的租赁人对廉租房和公租房是没有产权的。

(2)经适房的购买人对经适房只有有限产权,因为他们并不能够依照市场上的价格出售经适房,仅仅能依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卖给规定的买受人。

经济适用房流程

经济适用房流程

经济适用房流程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建设的房屋,其售价或租金价格低于市场价。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流程。

首先,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购买者需要是本地户籍人口,并且家庭收入要在一定的范围内。

此外,购买者在购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

购买者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以便在购买时能够顺利办理手续。

其次,购买者需要关注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时间和方式。

一般来说,政府会定期发布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公告,购买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公告要求的方式进行申请。

申请方式一般包括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购买者需要根据公告要求选择合适的申请方式,并按时进行申请。

接着,购买者需要等待摇号结果。

由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通常比较大,政府会采取摇号的方式进行选房。

购买者在申请后需要耐心等待摇号结果,一旦被选中,就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办理购房手续。

最后,购买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购房手续。

购房手续包括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如有需要)、缴纳首付款等环节。

购买者在办理购房手续时需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购买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首付款,并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

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包括符合条件、申请、等待摇号、办理购房手续等环节。

购买者需要在整个流程中耐心等待,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购房手续顺利办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有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求的朋友们。

2011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精)

2011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精)

2011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两限房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

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分配实施方案,确保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群众享有住房权益。

二、申请条件: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可提出购房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1. 主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
2. 家庭收入符合规定的限制要求;
3. 家庭无住房或住房不符合现状居住条件。

三、申请途径: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通过省级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渠道提出购房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资格审核:住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申请资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资格认定,形成初步购房名单。

五、摇号公示:对初步购房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

六、摇号环节:采取电子摇号方式,确保摇号过程公平公正,最终确定购房名单。

七、签约购房:经摇号确认的购房名单家庭可按照规定时间前往指定机构签署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八、入住管理:购房家庭完成交付后,可按规定时间入住,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九、监督检查:住房管理部门将对整个分配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十、法律责任: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将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为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家庭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类经适房怎么过户?过户后性质是商品房吗

二类经适房怎么过户?过户后性质是商品房吗

二类经适房怎么过户?过户后性质是商品房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二类经适房指的是不用等房产证满五年随时就可以出手的房产,但是在交易时会多出一些,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二类经适房怎么过户?过户后性质是商品房吗?二类经适房怎么过户?1、关于二类的经济适用房是不用等到房产证满5年的,随时就可以出售,就是比普通的商品房交易时多了一个3%的土地出让金,不满5年会有5.6%的营业税,1%的个税,还有契税。

二类经济适用房必须满五年并且向国家缴纳差额70%综合地价款方市交易。

且满五不唯一的需缴纳差额20%的个税。

如果买受人是二套契税3%。

首套(含)90平米以上契税1.5%。

2、首先满5年,去当地房屋建委,经转商。

回迁房需要交综合地价款,3%房改房可直接上市交易如满5年没有营业税不满五年有5.6%营业税,而经适房分一类和二类一类不满5年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满五年是要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

3、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4、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过户后性质是商品房吗?1、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2、交易后的经济适用房性质上还是属于经济适用房,虽然是转换成了商品房,并市流通了,但永远改变不了的是经济适用房的性质。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定府办〔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机关工作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定府办〔2014〕1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8日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3〕178号)通知精神,为妥善处理我县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处罚违规,维护权益;民生优先,简化程序。

三、清查处理的范围定安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销售并已交付使用,但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或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但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主要任务(一)全面查清各类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追缴税金、规费、土地出让金,完善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清查处理的办法清查处理工作采取集中领导、统一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进行,通过全面查清项目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建设开工、竣工验收、预售许可、结构安全、消防验收等方面的情况及未发证的原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办理商品房登记。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定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定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定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定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定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3日定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6月15日定府办规〔2020〕3号印发,2021年2月1日县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和管理第三章保障管理第四章申请及核准第五章实物配租第六章租金管理第七章货币补贴第八章物业管理第九章退出管理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 号令)《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 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本县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遵循公开公平、保障准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并统筹安排使用。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基层教师及医务人员安居房配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基层教师及医务人员安居房配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基层教师及医务人员安居房配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基层教师及医务人员安居房配售工作方案》的通知定府办函〔2022〕84号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房产中心、县不动产中心:《定安县基层教师及医务人员安居房配售工作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5日定安县基层教师及医务人员安居房配售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为妥善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保障问题,让他们安心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促进我县基层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配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按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县应多渠道、多途径筹集房源,做好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保障工作。

经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发动,截止7月18日,共有1420名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教师1042名,医务人员378名)申购安居房。

经初步审核,932名(教师631名,医务人员301名)具备购买资格(具体以最终联合审核为准)。

当前我县安居房管理细则尚未出台,为及时做好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保障工作,本方案仅对申购对象及申购条件、房源及售价、申购流程等做出规定,其他管理事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执行。

二、申购对象和条件(一)申购对象本方案拟定的申购对象为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基层教师是指编制或工作合同在各镇(不含定城镇主城区)及以下基层的教师,包括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等。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商品房项目转型为安居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商品房项目转型为安居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商品房项目转型为安居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商品房项目转型为安居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府办函〔2022〕57号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税务局、县委人才局、县房产中心:《定安县商品房项目转型为安居房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1日定安县商品房项目转型为安居房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有效预防潜在的地产风险和金融风险,妥善解决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有效提升城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转型范围全县所有房地产存量商品住房和在建、拟建商品房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参与。

商品住房项目转型为安居房项目,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

(二)整体统筹,分类定价。

根据项目的配套、装修及地理位置等条件,由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需转型为安居房项目的房价进行评估,确定销售限价。

(三)纳入备案,强化监管。

转型为安居房的项目,其建设管理应遵守我县安居房有关规定,房源、合同等纳入我县保障性住房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三、转型条件及要求(一)权属合法。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定府〔2014〕98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定府〔2014〕98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定府〔2014〕9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科函[2014]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十四届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含独立工矿区、垦区、经济开发和旅游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90元/㎡。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三、减免征收范围(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分别返还20%、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以下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征收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2、已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定城城区于2011年1月1日后的征收标准为15元/㎡;其他镇和农场的征收标准为10元/㎡。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府办〔2016〕86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府办〔2016〕86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府办〔2016〕86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县农村居民建房行政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的通知》、《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居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现存但尚未完善行政审批手续的已建住房。

镇墟、重点片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区域除外。

第二条居民新建住房的项目选址(或已建住房的项目地址)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新建住房(或已建住房)的,必须遵循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的原则并符合宅基地占地面积控制标准。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业务指导和许可证备案;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手续等。

第五条各户农村居民建房要坚持“四公开、四到场、二监督”的原则,即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应分别公开建房条件、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占地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及公开建房审批结果;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派人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定政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定政发[200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九日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定向供应,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按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实施。

第二章售房原则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第三章售房对象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购条件:(一)申购人具有当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非农业户口);(二)申购人为已婚居民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三)属中低收入家庭;(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购家庭以家庭申购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五)未购买房改房的(房改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房、解困房、安居房、康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

第四章申请、认定第七条申购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一)身份证明材料;(二)户籍证明材料;申购人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包括盖有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全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配售实施方案

全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配售实施方案

全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配售实施方案为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做好我县第四批次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 政办发〔2007〕37号)和《XX县建立城镇廉租房制度实施细则》(子政发〔2007〕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一)房源位置及套数。

本次分配的廉租住房位于XX县颐和小区的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22号楼。

其中6号楼7套、7号楼7套、8号楼11套、9号楼14套、14号楼2套、15号楼6套、16号楼13套、17号楼9套、22号楼37套,共计106套住房。

(二)房源户型及面积。

颐和小区6号楼、7号楼1个单元,建筑结构相同,均为一梯四户型。

其中,1号、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5.49平方米,2号、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96平方米。

8号楼、9号楼1个单元,建筑结构相同,均为一梯八户型。

其中,1号、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07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69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9.97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7平方米。

14号楼1个单元,为一梯八户型。

其中,1号、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05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65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67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9.96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69平方米。

15号楼2个单元,每个单元均为一梯八户型。

其中1单元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10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69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72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74平方米,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16平方米;2单元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16平方米,2号、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8.69平方米,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1.72平方米,4号、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74平方米,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6.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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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配售,优先照顾之前已缴纳5000元购房预订款,但未取得经济适用房,同时购房预订款尚未退还的人员。安排他们优先进行选房。
整体流程如下:
1、在确定选号时间后,提前5-10个工作日发放《定安县富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选号通知书》到各单位,并确保分发到户。
2、首先采取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整个抽签仪式分为三批举行,申报75平方米户型抽签人群为第一批,申报95平方米户型抽签人群为第二批,申报120平方米户型(限价商品房)抽签人群为第三批。三批分时段进行抽签。序号排列在房源供应数量内的购房人可参与选房。
3、顺序号公示。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将第一轮抽顺序号结果通过张贴、电视滚动播放、县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
4、序号排列在房源供应数量内的购房人进行选房,包括栋号、单元、楼层、房号(选房时间、地点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通知)。选房采取电脑摇号方式进行。
5、备案登记房号。购房人选中某套住房后,在现场的房源示意图上标出。购房人选中的住房当场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定安县保障性住房配售房号确认书》。
2、申请人在选房确定房号后放弃者,取消本次及下次购房资格。
3、所有公示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参加摇号活动,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抽顺序号、选房活动。
6、办理购房手续。申购人在选房后30日内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签定购房合同。如在选房后30日内不签定购房合同,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处理。签订购房合同的,应于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购房首付款。交纳首付款后,申请人持银行回单到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综合股”办理确认登记。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银行缴纳购房首付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分房权益。其分房资格,由申请该类房型的轮候人员按顺序号依次替补。最后,根据各户型剩余房源情况,重新确定购房意向,进行第二轮摇号选房。
领取确认书后至未签订购房合同前,允许购房人之间相互调换住房,经协商一致达成调换意见的双方购房人共同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备案登记,重新领取购房确认书。
五、附 则
1、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市场价购买。
4、本分房方法未尽事宜,按定安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5、本分房方法适用于本次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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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售房源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建设位于县城塔岭新区富民大道(镭射厂对面)共销售住房1336套,其中经济适用房75平方米共272套,95平方米共804套。限价商品房120平方米共260套。
三、配售价格
初步拟定的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预售价格为:
经济适用房:2200元/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2480元/平方米;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以上价格将报物价部门审核,最终出售价格按县审计局送审后的工程结算审定价来确定。
四、配售方法
本次配售采取抽签的方法进行,配售程序流程是:发布配售公告→按照现场排队抽取顺序号→公告顺序号的人员信息和选房时间→购房人凭顺序号按顺序进行选房(限5分钟)→备案房号并领发购房确认书→签订购房合同相关手续。
定安县2011年富民小区经适房、限价房配售方法
根据定安县前期下发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申请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的资料审核及公示,我县共有1558户申请家庭符合购买富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资格。为做好我县富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一、配售对象
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经申请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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