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政策汇编--地方费、基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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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 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 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 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 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55号)
(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 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 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 财税[2019]23号)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 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 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 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 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4]187号)
(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 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 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19]25号)

国家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摘要

国家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摘要

国家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摘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以及其它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1)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3)吉地税所字[1995]24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校办工厂含中等专业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广。

(4)国税函[1996] 138号〈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

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开展设计所取得所得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5)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1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减免税政策汇编--其他地方各税篇

减免税政策汇编--其他地方各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项目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超过3万元的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审核汇总后的请示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房产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1.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或对一个行业调查、测算的基础资料。

2.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元的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

报送资料:(1)市、县(区)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及减免税汇总表;(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车船使用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201602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201602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减免税政策。

对于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

2.减免性质代码:是减免税政策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条款的代码表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

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3.优惠条款:未填写优惠条款的代码是指本代码代表该项减免税政策中相应收入种类有关的所有减免税政策条款。

4.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5.关联政策条款:与当前行所列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减免性质代码。

6.本表未包含,但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他”的减免性质代码。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地方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表格模板、XLS格式)

地方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表格模板、XLS格式)
地方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
申报(送达)日期: 纳税人名称 (盖章) 税务登记号 码 年 月 注册类型 微机编码 日 行业类别 社保编号 计算单位:元列至角分、平方米、元/平方米、本、元/本、辆、元/辆、吨、元/吨、%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计税依据 税种(费) 计税总值或 税(费)率 应纳税 批准抵扣税 批准减免税 (税目)计 税款所属日期 名称 课税数量 或单位税额 (费)额 (费)额 (费)额 征依据 0 0 营业税 0 0 0 0 城建税 0 0 教育费附加 0 0 0 印花税 0 0 0 资源税 0 0 个人所得税 0 0 水利建设基 0 金 0 文化事业费 0 地方教育费 0 附加 税款所属时 本期应纳税 计税依据 计税收入 税率 缴纳次数 期 额 房产税 计税房产余值 #DIV/0! 租金收入 0 实际占用面 本期应纳税 税款所属期 土地类别 应税面积 单位税额 缴纳次数 积 额 #DIV/0! #DIV/0! 土地使用税 #DIV/0! #DIV/0! #DIV/0! 转让房地产 扣除项目金 本期应纳税 税款所属期 项目名称 增值额 税率 收入额 额合计 额 土地增值税 0 0 法定免税数 本期应纳税 税款所属期 车船类型 计税标准 数量 单位税额 量 额 车船使用税 0 0 税款所属期 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 额 0 0 费别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 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公务员补助 职工救济 单位 个人 项目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所属期 缴费人数 缴费基数 缴费率 税率
批准延期缴 已(预)缴 应补(退)税 逾期申报天 纳税(费) 税(费)额 (费)额 数 额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批准抵扣税 批准减免税 批准延期缴纳 已(预)缴 应补(退) 额 额 税额 税额 税额 #DIV/0! 0 批准抵扣税 批准减免税 批准延期缴纳 已(预)缴 应补(退) 额 额 税额 税额 税额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批准抵扣税 批准减免税 批准延期缴纳 已(预)缴 应补(退) 额 额 税额 税额 税额 0 0 批准抵扣税 批准减免税 批准延期缴纳 已(预)缴 应补(退) 额 额 税额 税额 税额 0 0

2022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022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022增值税减免税政策2022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如下2022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六税两费部分)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六税两费部分)
2.房屋出租不含税收入=2.1/(1+5%)=2(万元) A餐厅本期合计月销售额=8+2=10(万元)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2.1万元。印花税? 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
2 纳税申报表
房产税 土地税纳税申表
1.若申报当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 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默认 为“是”,可带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减免 税代码、减征比例(%)以及当期申报信 息中的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六税两费部分)
浓缩 易懂 专业 及时
• 主要内容
• 1 政策依据 • 2 纳税申报
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 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5、计税依据:免征增值税不得扣除
财税[2016]43号: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 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 减增值税额。
例:某餐厅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提供餐饮 服务获得收入8.24万元,提供房屋出租收入2.1万元。 分析:
1.A餐厅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 率为3%。不含税收入=8.24/(1+3%)=8(万元)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9】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 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总结

现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现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现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更新日期:2020年09月15日【有效】【不予公开】【适用范围:省级】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规定的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干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享受主体】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5个经典减税政策的内容

15个经典减税政策的内容

15个经典减税政策的内容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免税额度等措施,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创业就业。

2.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针对低收入群体,国家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帮助他们减少纳税金额,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

3. 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化的增值税税率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税负,推动了市场活力。

4. 关税降低政策:国家对一些进口商品实施了关税减免或降低政策,提高了进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5. 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国家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6.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免除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轻了购房者的负担。

7. 农业税费减免政策:针对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发展农业产业。

8. 奖励性税收减免政策:为鼓励一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国家实行了奖励性税收减免政策,提高了相关行业的竞争力。

9. 减少资源税税种:为了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减少了一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促进了绿色发展。

10. 减免养老保险费:国家对特定群体(如残疾人、高龄老年人)实行养老保险费的免费或减免政策,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11. 免税进口政策:国家对一些特定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促进了进口贸易和国际交流。

12.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为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国家对一些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税收减免政策。

13. 家庭教育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家庭教育投入,国家允许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符合要求的家庭教育支出。

14. 减免印花税政策:为鼓励经济活动和投资行为,国家对一些场合的印花税征收标准进行了减免。

15. 基层经营性国有资产税收减免政策:用于支持基层国有企业的发展,国家对其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了税收减免政策,推动了经济的良性发展。

减免税资料汇总

减免税资料汇总

减免税资料汇总引言减免税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减少纳税人在纳税时需要缴纳的税款数额。

减免税旨在通过减少税负,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体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本文将对减免税的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包括减免税政策、申请减免税的条件、申请减免税所需的资料等。

减免税政策减免税的政策涵盖了各个方面,如个人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等。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减免税政策: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

常见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包括: - 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实际支出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 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赡养父母和岳父母的支出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包括: -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政策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的退税政策,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常见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 - 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货物,根据一定比例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额未超过一定标准的情况下,不计征增值税。

申请减免税的条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政策,申请减免税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的申请减免税的条件:1.具备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应具备合法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2.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条件:纳税人应满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条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政策要求。

申请减免税所需的资料申请减免税需要提交一定的资料,以证明纳税人满足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05102904
13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05129908
1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5135701
61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05139901
05011804
7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05012710
8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5013610
9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25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浙地税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4号2001年6月2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规范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省局研究制定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将现行减免税、费、基金项目汇编成册,一并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以下简称减免项目)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

第二条凡依据税、费、基金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项目的申请、审批等行为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决定无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

对于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第四条减免行为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武地税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武地税发〔2008〕49号)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由于很多区局反映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上不一致,在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为加强减免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政策问题《关于试点期间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的通知(试行)》(武地税函[2007]21号)停止执行。

并明确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减免口径问题。

从2007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执行,即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也就是说对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后随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征收。

(二)关于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武地税函(2007)21号规定“减免的流转税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明确为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执行口径问题。

《营业税条例》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9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同时在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汇编2017年版

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汇编2017年版

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汇编(2017年版)注:以下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处理。

一、核准类二、备案类31 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3)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年度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

32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年度房产税纳税申报期前。

33 大修停用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年度房产税纳税申报期前。

34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收费减免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等非税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措施。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

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为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年要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不合理收费的坚决取消,过高的坚决降下来。

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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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含)
以上的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6)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7)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8)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9)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10)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报批期限:次年1月—4月底。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3)企业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4)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5)有关部门出具及符合相应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以
下的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
总数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6)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7)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8)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9)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10)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报批期限:次年1月—4月底。

报送资料:(1)企业申请减免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年度财务报表(4)有关部门出具及符合相应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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