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多垫付的赔偿款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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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后的四种救济途径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后的四种救济途径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后的四种救济途径不少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认为证据有小刺或与事实有出入,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此提醒大家:1、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诉讼程序救济。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讲,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还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权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

4、信访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最新交通事故肇事者已垫付赔偿费用的处理案例

最新交通事故肇事者已垫付赔偿费用的处理案例

交通事故肇事者已垫付赔偿费用的处理案例交通事故肇事者已垫付赔偿费用的处理案例2006年3月25日,吕某驾驶自行车与赵某驾驶的夏某所有的小客车相撞,吕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吕某住院治疗69天,支出医疗费12 141.78元,其中夏某支付6000元,吕某自行支付6141.78元。

后吕某将赵某、夏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12 141.7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夏某和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均无异议。

但对于如何处理事故中夏某先行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意见不一,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则应当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吕某支付赔偿金12 141.78元,对于夏某先前支付的医疗费,可由夏某另行向吕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12 141.78元的诉讼请求本身有问题,因为其中有夏某代为支付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吕某无权提出要求。

故法院只应对吕某自行支付的医疗费进行处理,即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6141.78元,夏某支付的部分可向保险公司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夏某垫付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与吕某的赔偿一并解决,即法官可以释明夏某提出反诉,判决中将两笔费用一并解决。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

一、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同样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

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诉讼效率。

本案中,在实体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争议,但怎么个判法对于夏某来说却是关系重大。

在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吕某全部医疗费,而要求夏某另行向吕某主张返还的情况下,夏某的困难就会接踵而至。

即吕某一旦行踪难寻便会使夏某接下来的起诉和利益实现产生困境。

这可并不是什么杞人忧天,从法院目前面对的送达难和执行难来看,夏某的担忧不无道理。

交通事故多赔偿理赔流程

交通事故多赔偿理赔流程

交通事故多赔偿理赔流程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行人或其他物体的相互碰撞、撞击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有权利申请赔偿,而赔偿过程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流程。

1. 报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需要及时报案。

受害者或目击者可以拨打当地交通警察或交通管理部门的紧急电话,向他们报告事故的发生。

警方会派遣交警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同时,受害者也可以自行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

2. 查勘定损在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遣定损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定损。

定损员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并估算出修复所需费用。

受害者需要配合定损员的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保险单、行车证、驾驶证等。

3. 保险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受害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受害者需要填写理赔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修车发票等。

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保险条款的要求,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4. 调解或诉讼如果受害者与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受害者可以选择调解或诉讼解决。

调解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或者保险调解机构进行,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赔偿金额的一致意见。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赔偿金额。

5. 赔偿支付当赔偿金额确定后,保险公司会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受害者。

受害者可以选择将赔偿款用于修理车辆或支付医疗费用等。

保险公司通常会将赔偿款直接汇入受害者的银行账户,或者以支票的形式寄送给受害者。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多赔偿理赔流程可能因各地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受害者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应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与专业人士咨询,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交通事故多赔偿理赔流程如上所述,包括报案、查勘定损、保险理赔、调解或诉讼以及赔偿支付等环节。

只有在详细了解并正确操作整个流程后,受害者才能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追偿纠纷成功经典案例-为原告(反诉被告)成功要回17万赔偿款

追偿纠纷成功经典案例-为原告(反诉被告)成功要回17万赔偿款

追偿纠纷成功经典案例-为原告(反诉被告)成功要回17万赔偿款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已垫付的赔偿款、相关诉讼费共计253513.47元以及所产⽣的利息(利息⾃2016年1⽉29⽇起⾄本息全部偿清之⽇⽌按照中国⼈民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使追偿权所依据的两份⽣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答辩⼈与案外⼈段某某不是雇佣关系,案外⼈王开洲和王甲运是雇佣关系。

两份⽣效判决书判决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原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权要求返还赔偿款。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段某辩称:⼀、答辩⼈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原告不享有向答辩⼈追偿的权利。

1、答辩⼈和案外⼈王甲运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也不是商丘市中级⼈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l864号判决书的诉讼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

故原告不享有依据商丘市中级⼈民法院(2015)商民终宇第****号判决书向答辩⼈追偿的权利。

⼆、原告应返还答辩⼈向案外⼈王甲运垫付的10万元医疗费。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段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返还反诉⼈垫付的医疗费10万元及利息(利息⾃2014年9⽉7⽇⾄付清之⽇⽌,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反诉费由被反诉⼈承担。

.....原告A公司对被告⽥某某、段某的反诉辩称:1、依据被答辩⼈提交的反诉状可以明显看出,其⾃认⽥某某⽀付10万元医疗费是发⽣在2014年9⽉份,其追偿的权利应从⽀付款项之⽇起算,⽽案外⼈王甲运在2015年2⽉13⽇提起的诉讼中【案号:(2015)商梁民初宇第*****号】,虽然经调查⽥某某⽀付医疗费的情况属实,但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某某曾在该诉讼中向答辩⼈主张过追偿的权利,并且⽥某某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被答辩⼈的反诉请求已于2016年9⽉份就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车祸赔偿处理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车祸赔偿处理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车祸赔偿处理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车祸赔偿处理流程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向肇事方要求赔偿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财产上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不良影响,而车祸赔偿处理流程的目的就是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在车祸赔偿处理的过程中,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车祸赔偿处理的原则和流程会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车祸赔偿处理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的阶段:调解阶段、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调解阶段,受害者和肇事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求和解。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赔偿协议的签订,从而结束车祸赔偿处理程序。

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受害者可以选择进入诉讼阶段。

在诉讼阶段,受害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法律支持和保护。

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并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肇事方进行赔偿。

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上诉。

最后,执行阶段是根据法律判决,通过司法机关执行赔偿的阶段。

这一阶段需要司法机关对肇事方进行强制执行,确保受害者能够真正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的来说,车祸赔偿处理流程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受害者和相关的法律机构密切合作。

在整个流程中,受害者应该理性对待,保持合法权益和合法权力的斗争,在法律的框架下争取公正的赔偿。

同时,对于车祸赔偿处理流程,我们也应该强调其重要性,并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车祸赔偿处理流程:2.1 车祸赔偿处理的基本原则在这一部分,将介绍车祸赔偿处理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损失赔偿原则、合理快捷处理原则等等。

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介绍,读者将能够对车祸赔偿处理的法律依据有所了解,为后续的具体流程提供基础。

2.2 车祸赔偿处理的具体流程在这一部分中,将详细阐述车祸赔偿处理的具体流程。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垫付赔偿款协议书

垫付赔偿款协议书

垫付赔偿款协议书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一起损害赔偿事项,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并确保损害方在第一时间得到赔偿,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垫付赔偿款协议书(下称“本协议”),共同遵守并执行。

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协议目的与背景在执行损害赔偿事项过程中,应受损方需要提前获得赔偿金以满足其现有经济需求,且损害方需尽早履行赔偿义务。

鉴于此,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前先行垫付赔偿款,以确保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二、垫付赔偿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1. 乙方同意以及确认,甲方有权向损害方垫付赔偿款,垫付的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CNY”)XXX元整(大写:XXX)。

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垫付赔偿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上,具体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账号:3. 支付过程中,乙方需提供支付凭证以证明款项已按照约定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上。

三、甲方权益与义务1. 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齐全、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尽快将垫付赔偿款支付给损害方。

2.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垫付赔偿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乙方权益与义务1. 乙方同意在损害赔偿事项解决后的时间内,赔偿甲方已垫付的赔偿款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支付费用。

2. 乙方同意提供与赔偿事项相关的所有证据、文件和资料以供甲方核实、评估和审核。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五、垫付款项的追偿1. 乙方同意在损害赔偿事项解决后立即以现金形式将赔偿款项支付给甲方,以偿还已垫付的赔偿款和相关费用。

2. 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内偿还赔偿款项,甲方有权采取适当的追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诉讼、仲裁等方式。

六、协议生效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垫付赔偿款项之日解除。

2. 除非两方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否则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

喻华、蒋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华、蒋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华、蒋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2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桑泽祥闫真蔡太传【审理法官】桑泽祥闫真蔡太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喻华;蒋春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何金松【当事人】喻华蒋春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何金松【当事人-个人】喻华蒋春龙何金松【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陈多武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陈多武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方明章倩刘庆东陈多武【代理律所】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喻华【被告】蒋春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何金松【本院观点】喻华提交的转账凭证复印件无医疗费票据佐证、其亦无法解释款项具体用途,可待相关证据印证后与蒋春龙的后续费用主张抵销,本案暂不予认定。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人保淮南分公司对商业三责险免赔条款是否已尽提示告知义务;二、原审认定蒋春龙后续护理期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三、喻华垫付数额。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人保淮南分公司对商业三责险免赔条款是否已尽提示告知义务;二、原审认定蒋春龙后续护理期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三、喻华垫付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事故索赔≠巨额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事故索赔≠巨额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调解的提出: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因此,这时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人(如律师)向对方提出较好,即使是调解人向对方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对方提出调解的建议。

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首先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如何追偿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如何追偿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如何追偿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受损,导致无法行驶,或者车主受伤无法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及时采取措施,道路救助基金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垫付,以解决当下的困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被保险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那么,道路救助基金如何追偿呢?一、追偿的基本流程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项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在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时间内还款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追偿:1.责令被保险人还款道路救助基金可直接向被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书,要求其按期还款,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还款,基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其赔偿责任。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救助基金通知书发出过期后,基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需要基金经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交被保险人的财产状况清单,由法院财产处置部门根据被保险人的财产情况来强制执行。

3.申请法院判决被保险人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强制执行,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判决被保险人按时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如何提高追偿成功率道路救助基金追偿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点,从而提高追偿成功率:1.要求被保险人在救助基金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归还借款。

2.催促被保险人还款时,要采用多种方式,既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并保留好通知凭证。

3.在追偿过程中,应当及时预防、防范交通事故,避免垫付金额不断增加。

4.如果被保险人无力支付救助基金垫付款,可以与被保险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5.如果被保险人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还清款项,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在追偿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收集证据,包括相关的交通事故记录、被保险人的财产证明和担保方案等证据。

7.最后还需提醒,对于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除了可以采取追偿措施,还需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以便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交通事故赔偿不合理怎么解决

交通事故赔偿不合理怎么解决

交通事故赔偿不合理怎么解决车祸发生之后,由交警同志出具责任认定书,如果一方全责的话,则由其负责全部赔偿,但是有些车主可能会觉得这么赔偿不合理,想要争取更大的权益,但是责任认定书已经下来了,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不合理怎么解决?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赔偿不合理怎么解决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

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垫付追偿的名词解释

垫付追偿的名词解释

垫付追偿的名词解释在经济活动中,垫付追偿是一个常见的术语。

它涉及到一个实体或个人在支付或垫付另一方应负责支付的费用或损失后,追索回这笔款项或损失的过程。

垫付追偿可以发生在各种场合,比如商业交易、保险索赔、法律纠纷等。

下面将对垫付追偿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案例进行解释。

垫付追偿是指当一方无法按时支付应付的费用或赔偿时,另一方先行支付并保留权利追偿的行为。

垫付追偿在商业合同中是一种常见的弥补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方承担了本来应由付款方承担的责任,以避免合同的违约情况发生,并确保交易继续进行。

垫付追偿的目的是确保正常的商业交易进行,避免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

它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安全网,以防止因对方未能履行其义务而产生的风险。

通过垫付追偿,当一方无法支付费用或赔偿时,另一方有机会避免遭受财务损失,并追回被垫付的款项。

这种机制为商业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流动性。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商业保险中的赔付垫付追偿。

假设一家企业遭受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导致其生产线停止运营。

该企业根据其保险政策聘请了专业修复人员,并支付了维修和恢复生产所需的费用。

然而,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这些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垫付追偿。

即企业先行支付费用,而保险公司则需要在后续阶段追偿被垫付的费用。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尽快恢复生产,并在保险公司追偿成功后避免经济上的损失。

垫付追偿在法律纠纷中也有一定的应用。

假设当事人A与当事人B签订合同,B应支付一笔款项给A。

然而,到了支付日期,B未能履行合同,导致A遭受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A可以选择垫付追偿。

通过垫付追偿,A先行支付款项,并在后续阶段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被垫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

垫付追偿为受损害方提供了一个解决途径,保护其利益并追回损失。

然而,垫付追偿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垫付追偿可能导致追偿过程的延迟和成本的增加。

适当的程序和法律程序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这可能会对垫付方造成一定的财务压力。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一、原告主体审查篇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

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

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二、被告主体审查篇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

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

三、纠纷处理篇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别人借车发生了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

别人借车发生了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

别⼈借车发⽣了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有⼀句玩笑说“唯有妻⼦与爱车恕不外借”,虽说这只是⼀个玩笑,但也证实了车⼦对于⼀些⼈也是很重要的,借给别⼈⽣怕对⽅把车⼦损坏了更怕的就是发⽣事故,当别⼈借车发⽣了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有合法驾驶证的,车主⽆赔偿责任1、在以前只要把车借给别⼈,出了事故车主⽆论如何都有连带赔偿责任的。

2、但是根据《民法典》(2021.1.1⽣效)第⼀千⼆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车主⽆过错呢?要符合3个条件1、借车的⼈有驾照且未吊销和过期。

2、驾照类型符合驾驶车型,例如C2类型的驾照就不能开C1类型的驾照。

3、对⽅借车时是否有酒驾、毒驾等法律禁⽌⾏为。

4、如果车主在明知对⽅喝过酒的情况下把车借出,最终造成事故的,那车主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三、借车⼈肇事后逃逸后,车主⽆赔偿责任1、有些车主⽐较倒霉,车借出去了,肇事后还逃逸,受害⼈还找上门索赔了。

怎么办?这种情况,车主也⽆需赔偿。

同样是《民法典》(2021.1.1⽣效)规定,车辆借出后驾驶⼈肇事逃逸,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不⾜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

四、借车⼈⽆赔偿能⼒,车主要垫付,这个责任不轻啊,千万注意1、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导致肇事司机赔偿不了。

法庭会判决车主垫付赔偿⾦,但垫付⾦额不会超过汽车⾃⾝价格。

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或者其家属追讨垫付的⾦额。

这个就倒霉了。

五、借车给别⼈出了事故,保险赔不赔?以下两情况,不赔偿1、未经车主同意2次转借的,保险不赔: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有⼀条明确规定:未经被保险⼈同意或允许⽽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对⽅驾照不合法、驾照类型不符、酒驾的,保险不赔:3、跟前⾯的法律责任⼀样,如果你在明知对⽅⽆驾照、过期、吊销,或者驾照类型不符合、酒驾醉驾的情况下把车借给对⽅。

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出现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责任的划分、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本文将介绍交通事故法律纠纷解决的途径,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直接对话或借助第三方调解人的帮助,进行沟通、协商。

双方可以就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等事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快速、简便,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但是,协商解决也有其局限性。

当当事人之间意见不一致、争执不休时,协商解决可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二、调解解决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选择调解解决。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介入,帮助双方妥善解决纠纷。

调解员可以就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调解,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势在于高效、灵活。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而且,调解解决纠纷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出庭,可以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的结果。

三、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他们可以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通过仲裁员的介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仲裁员可以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来裁决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迅速、专业。

仲裁过程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简便快速。

仲裁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等效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四、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或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裁决,他们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没有责任但是垫付了医疗费能要回吗

没有责任但是垫付了医疗费能要回吗

没有责任但是垫付了医疗费能要回吗发⽣交通事故后,⼀般由责任⼈承担赔偿的责任。

⽽在特殊的情形下,未能确定责任⼈的,交强险、社会救助基⾦等可能需要垫付相关费⽤,那么没有责任但是垫付了医疗费能不能要回?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没有责任但是垫付了医疗费能要回吗没有责任的⼀⽅垫付交通事故援救费⽤后,有权向责任⼈追偿,要回垫付的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不是同⼀⼈,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第⼀千⼆百⼀⼗六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救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付被侵权⼈⼈⾝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交通事故发⽣后伤者垫付的医药费如何处理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和必要⼿术等费⽤,这样⾄少保证伤者的伤情不因⽆钱医治⽽扩⼤,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仅导致伤者承受更严重的伤害,后期理赔也会⽆形加⼤侵权⼈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害⼈: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应及时⾃⾏垫付治疗费⽤,若治疗费⽤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或医疗基⾦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体健康利益。

3、如若垫付了医疗费⽤,垫付⽅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交强险垫付的钱需要还吗

交强险垫付的钱需要还吗

交强险垫付的钱需要还吗交强险垫付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提前垫付赔偿金和抢救费用,再向肇事车主追责赔偿的保险情形。

那么,交强险垫付的费用需要谁来承担偿还?交强险垫付有哪些条件?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关于交强险垫付的钱需要还吗的相关内容。

一、交强险垫付的钱需要还吗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申请交强险垫付医疗费用最多1万元,超出这个金额后医疗费用需由责任方或伤者支付,商业险的第三者险不负责垫付。

另一般医院是可以使用信用卡支付医疗费用,可以先用信用卡支付,可以缓解燃眉之急。

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

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交强险怎么垫付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怎么申请交强险垫付交强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将提前垫付赔偿金,再向肇事车主追偿的三种情况: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车;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

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范围同样很广,首先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车祸保险垫付赔偿委托书

车祸保险垫付赔偿委托书

车祸保险垫付赔偿委托书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车祸事故也随之频繁发生。

车祸带来的伤害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痛苦,还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权益,车祸保险垫付赔偿委托书应运而生。

车祸保险垫付赔偿委托书是车辆所有者委托保险公司垫付车祸赔偿金的一种法律文件。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可以通过委托书的形式,将赔偿事宜委托给保险公司处理。

这种方式能够帮助车主及时获得赔偿款,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也提高了赔偿效率。

委托书的起草应当合法、合规、合理。

首先,委托书应当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等。

这样可以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委托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的金额、赔偿的范围以及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在后续的赔偿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争议。

最后,委托书应当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防止出现未尽事宜或纠纷时的处理困难。

车祸保险垫付赔偿委托书在车祸赔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能够帮助车主及时获得赔偿款,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车祸造成的损失通常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垫付,车主很难承担起这样的经济压力。

其次,委托书能够提高赔偿的效率。

保险公司有专业的团队来处理赔偿事宜,他们能够更加迅速地完成赔偿流程,让车主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最后,委托书能够减少纠纷和争议。

委托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了赔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有利于保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当然,车祸保险垫付赔偿委托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有些车主可能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后果不够了解,导致在签署委托书时存在盲目性。

这可能会给车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其次,委托书的起草和签署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如果车主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很难判断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委托书的执行可能存在一些难题。

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垫付赔偿款,这给车主带来了额外的困扰和损失。

驾驶员全责雇主追偿判例

驾驶员全责雇主追偿判例

驾驶员全责雇主追偿判例
2021年7月,司机李某驾驶雇主郭某名下的半挂车在行驶途中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致对方车辆受损,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交警队认定,雇主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郭某被对方当事人起诉,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事故的各项赔偿费用,但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17000余元停运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郭某认为司机李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错,故向李某追偿此部分费用,双方矛盾也因此发生。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当事双方讲解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内容,并详细为双方解释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等条文释义。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李某分担6000元损失,其余部分由郭某自行承担,李某当场通过手机微信向郭某转账6000元,主雇二人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当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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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文中黎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将在道路左侧施工的原告梁某撞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黎某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这次事故造成原告梁某的经济损失73779.36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黎某先给付了梁某20181.82,保险公司向梁某赔付了60947.54元,梁某总共得到赔偿为81129.36元,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多得了7350元。
【分岐】
梁某多得到的7350元,应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赔付人黎某返还?
四、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是企业,应有风险,强制保险,对梁某来说是有保障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以理解为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才按责任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多垫付的7350元应由黎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要求被拒绝的,黎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偿梁某总损失中未给予的53597.54元,黎某承担已经给付的20181.82元,梁某不存在多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赔偿梁某60947.54元,多得的7350元由梁某返还给黎某。
肇事车主多垫付的赔偿款能否要回?
作者: 李慈文 发布时间: 2011-09-26 11:32:25
【案情】
2009年6月28日9时40分许,黎某驾驶桂M42808小型货车由天峨县向阳镇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天峨县六排镇城西十字路口处超车避让行人时,采取措施不当,将在道路左侧施工的梁某撞伤,致其十级伤残。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参加了保险。
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故保险公司在12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黎某要求按法律规定处理,认为自己多垫付的款项包括在梁某的诉求里。首先被告黎某在没有见到判决书之前不可能知道多垫付了款,就是庭审的法官没有进行精确计算及认定之前,也不可能知道是多垫付了款;其次按第一、二意见判决,黎某的多垫付款可通过诉讼解决,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再次按价值取向原则应按第三种意见处理较为妥当,可相对程度上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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