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第五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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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民商法部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民商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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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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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
是调整平等的民 事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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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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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大王。万雄夫妇有一个女儿,名叫 万琪。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 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 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 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 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 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 "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 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 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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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 她诚重如山,一诺千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
金,诠释着这个流金溢彩 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 的时代最赞赏的诚信。人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二是自愿原则 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 活动时,有权按照 世沧桑,含泪坚强,最真 民事活动应当尊 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 自己内心的真实意 重社会公德,不 最诚武秀君! 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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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
• 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 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 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权等。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民法题库(1)

第五章民法题库(1)

题干A B C D E F答案对错B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身份关系( )对错A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对错B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我国公民。

对错B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错B某某大学法律系在民事主体上是法人。

对错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我国民法既规定了宣告死对错B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内容和对错A形式是合法的,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对错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该行为对错B被确认无效时起没有法律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对错A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对错B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更或撤销。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对错A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对错B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对错A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对错A没收、征收、税收、罚款、罚金、取得无主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只能是国家所有权对错B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及善意取得,没收、征收不属于原始取得。

对错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错B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两部分内容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对错B对错A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对错A侵权损害行为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对错B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不当得对错A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对错A 人身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人的是对错A 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第5章 民事法律行为.ppt

第5章 民事法律行为.ppt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 5、主行为与从行为 • 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 主行为:是指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无
需相关行为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 律行为。
• 从行为:是指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从属 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 保证合同。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 三、意思表示 • 1、意思表示的含义 • 是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 含义: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
为人真意的解释而成立,而不应依其表示 内容的字面含义成立。 • 以保护表意人的信赖利益。 • 表示主义主张:应以外部的表示行为为 准,采取客观性的解释原则; • 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 一般仅适用于公民之间。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 根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否采取法定形
式 •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 的成立。 •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 选择成立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 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 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
有效力: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 撤消。
• (4)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 合法性 法律容忍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 注意区别: • 行 为:人的有意识的行为 •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
律后果的行为。 • 事实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
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 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 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 特征:
• (1)民事法律行为有目的性

法律基础民法篇课件

法律基础民法篇课件
法律基础(民法篇)
监 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
监护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
(1)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责任的分担 (2)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 (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4)学校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基础(民法篇)

摄制权;改编权注释权; 翻译权;汇编权;

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权、并由此获得报酬权。
法律基础(民法篇)
专利的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
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转
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
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
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列入第 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
子女
婚生

非婚生 继
父母
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
法律基础(民法篇) 祖(外)父母
▪ 继承规则: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北京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成绩名列第二。

第一名是吴某(男),笔试成绩为597分,口试成绩为5—。

根据招生计划,北京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9名新生。

当年北京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的李老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吴某在内的12名学生档案。

经审查,李老师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4人退档。

二学位法律基础考试大纲

二学位法律基础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入学考试《法律基础》课程考试大纲考试要求:主要考察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对主要法律法规内容的掌握情况已经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书: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法律基础》(本科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或再版本。

考试的题型:1、名词解释(6-7题,约20分);2、简答题(6-7题,约50分);3、案例分析(3-4题,约30分)。

考察内容及重点(☆)难点(△):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一、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1.法的基本特征☆△2.法的本质☆△3.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2.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3.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和阶段2.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1.法律实施的概念和方式☆2.法律适用☆△3.法律关系☆△4.法律解释5.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思1.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及培养第二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及平等原则△3.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2.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制、法治和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5.加强法制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和政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第三章宪法一、我国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宪法的概念☆2.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3.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二、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1.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2.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的基本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5.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权与人权△2.公民的基本权利☆3.公民的基本义务☆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5.大学生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五、我国的国家机构1.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2.国家机构体系☆六、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1.宪法与民主制度2.宪法与权力制约和监督3.宪法与人权保障4.宪法与共产党的领导七、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1.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3.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第四章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2.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二、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2.国家公务员☆△三、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1.行政行为☆△2.行政法制监督四、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1.行政责任☆△2.行政赔偿☆第五章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1.民事主体2.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三、民事权利☆△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2.债权3.继承权4.知识产权5.人身权四、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1.违法合同的民事责任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诉讼时效五、婚姻法律制度1.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3.家庭关系4.离婚☆△5.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企业法和公司法1.企业法☆2.公司法☆△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税法1.税收的概念和特征☆△2.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3.我国现行税收种类△4.税收征收管理五、环境与自然资源法1.环境保护法☆△2.自然资源保护法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1.劳动法☆2.社会保障制度第七章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刑法的概念和任务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效力范围二、犯罪☆△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构成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5.共同犯罪6.单位犯罪三、刑罚☆△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2.刑罚的种类3.刑罚的具体运用四、我国刑法规定的发展种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最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法职责罪第八章诉讼法一、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2.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1.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诉讼证据的种类3.举证责任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2.民事诉讼参加人3.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4.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四、行政诉讼法1.受案范围和管辖△2.行政诉讼参加人3.行政诉讼程序五、刑事诉讼法1.刑事案件的管辖2.刑事诉讼参与人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刑事诉讼程序六、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1.法律援助☆2.法律服务△第九章国际法一、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3.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际法的主体6.联合国及其常设机构7.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权保护☆二、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3.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4.涉外婚姻与继承的法律适用三、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1.多边贸易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3.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规则☆△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和中国的对策。

【法学概论第01_111组】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第01_111组】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总结版【01组】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00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制的出现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002.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氏族。

氏族最重要的权利机关是全体成员参加的氏族会议事会。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003.法律产生的五大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004.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从一个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

法律的具体类型有四种: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产阶级的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

其中,资产阶级的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是:[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005.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律的五大特征:[1]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006.法律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其中,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007.法律原则的分类: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008. 法律的三大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009. 依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其中,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法律基础多媒体教学课件之民法

法律基础多媒体教学课件之民法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Ⅰ Citizen( natural person ) 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自然人) Ⅱ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Rural Contracting Households and Partnership Between Individuals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Ⅲ Legal persons 三、法人
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代理行为 的表面特征,但是,行为人就该项民事行 为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无 权代理人还应承担由于其无权代理给本 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委托或代理人 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 为能力以及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 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单位取 消指定或引起代理关系的监护关系 消灭等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法律规定事由的存在,可
第九节 民事责任
Section 10 Limitation of Action
第十节
诉讼时效
Section 1 Outline of the Civil Law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法律基础(第三版)

法律基础(第三版)
人类社会在产生阶级之前,没有阶级矛 盾和阶级斗争,没有国家,因而不可能、 也没有必要产生法律。
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社会关系依靠的是道
德和习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组织的基本 制度是氏族制度。那时候,习惯作为有权威性 和约束力的规则被人们共同采纳,并被当做至 高无上的社会规范。这些习惯一般是由氏族社 会中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人提出的个人决定 发展而来。当这种个人决定逐渐被一定范围内 氏族社会成员接受并形成统一规则时,习惯就 自然而然约定俗成地产生了。
奴隶制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在四千多 年前,古埃及、巴比伦、印度、中国等 奴隶制国家都存在过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刑鼎、《十二铜表法》
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是封建制法。世 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曾经经历过封建社 会,制定过封建制法。
《法经》、唐律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合称为古代法,它 们有以下共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 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而后扩展到曾是英 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特色,它们的差别 主要是:
(1)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 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案例除外),对法院审判无 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 渊源。
(2)在政治方面,确认、巩固和完善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政 治协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国家的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调 解和解决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对敌对势力实 行专政,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保证政治 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法律基础
全书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法 第五章 经济法 第六章 刑法 第七章 诉讼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版) 法律部分要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版) 法律部分要点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一、法律的词源《说文解字》法刑通用《尚书》公平裁判我国古代“法”除与“刑”通用外还往往与“律”通用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3、法律的一般含义:①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②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③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三、法律的历史发展4、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制法律(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存在习惯) →社会主义法律5、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系法律和英美法系法律。

(1)大陆系法律又称罗马系法律、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系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6.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3)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7.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理解: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兴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关系本质要求的反映和表现。

历史进程两个重要特点: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创立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

8.社会主义法律的意义: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民法基础知识汇总

民法基础知识汇总

民法基础知识汇总引言民法是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分支。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对于每个公民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础知识进行汇总和概述,以便读者对民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法律行为与民事权利1. 法人与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是指具备实际行为能力并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则指非自然人的组织或机构,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等。

2. 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还包括其他组织或单位。

这些组织或单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权利和责任,例如,未成年人、文化团体、政府机关等。

3.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指导下自主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受到法律规范约束的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法律行为和特殊法律行为。

一般法律行为是指按照普通的法律规定产生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买卖等;特殊法律行为则是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的行为,例如遗嘱、捐赠等。

二、合同法基础知识1. 合同的定义与构成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主要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等。

2. 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效力。

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终止合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方行使解除权等方式进行。

合同的终止则是指合同依法终止的情况,例如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目的实现等。

三、侵权责任的基础知识1.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客体和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

民法

民法

法律基础知识——民法来源:中公教育 / 更新时间:2010-07-291.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其特征为: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其特征为:与特定的价格或身份不能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主要是指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在一定的情形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民法

民法

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学说:利益说。

也称目的说。

利益说源于罗马法。

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应用说。

即所谓“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

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隶属说。

该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性质说。

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区别标准,具体又可分为三种观点:权力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

理念说。

认为公、私法之划分,不应只从法的概念上推求,而同时亦应从法的理念上求之,符合亚里士多德所谓“一般的正义”及“分配的正义”的法律,为公法;符合“平均的正义”的法律,为私法。

意思说。

规律权力及服从者之意思的为公法,规律对等之意思的为私法。

主体说。

如果在某项需要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正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

2。

民法为权利法3。

民法为市场关系的基本法4。

民法主要为实体法私权优先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规竞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课本(3篇)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课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法律概述案例一: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大学生,他对法律的概念和特征产生了疑问。

在一次课堂上,他向老师提出了以下问题:“老师,什么是法律?法律有哪些特征?”【案例分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普遍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3. 强制性: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 规范性: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规范人们的行为。

5. 稳定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会随意改变。

【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法律的定义和特征,这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法律关系案例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邻居,因邻里纠纷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在一次调解会上,小王提出了以下问题:“老师,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案例分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1. 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 法律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3. 法律内容:法律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和小李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邻里纠纷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内容。

【案例启示】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法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案例三: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效力【案例背景】小张是一名高中生,他在一次法律知识竞赛中遇到了以下问题:“老师,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它们具有怎样的效力?”【案例分析】法律行为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 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基础》教学大纲

《法律基础》教学大纲

《法律基础》教学大纲课程编号:M英文译名:Fundamentals of Law课程性质:公共必修课开课系及教科组:法律系学分数:2学分总学时数:32学时理论课学时:28学时实验学时:4学时(录像)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江伟钰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一、本课程的地位、任务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相互配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旨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教育,培养其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课程,是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

法律基础课的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特别是要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教育,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

二、教学基本要求第一章法的基础理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职能,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的基本要求,掌握依法治国的理论,树立法律权威思想。

课时安排:2学时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掌握)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掌握)第三节法制与法治(了解)第二章宪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高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课时安排:2学时第一节宪法概述(了解)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掌握)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掌握)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了解)第三章刑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刑法基础知识,正确认识刑法的任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目的,树立运用刑法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章

民法典第五章

民法典第五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物权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和规范。

《民法典》第五章是关于物权的规定,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物权的法律基础。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上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该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其客体是可以具体确定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股票等。

二、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能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自由支配其拥有的物品,包括卖、赠、租、抵押、担保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拥有的物品,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利。

物权人可以享有物品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特定物品的处分权利,包括卖、赠、抵押、担保等权利。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拥有的物品,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取得和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取得物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继承、赠与、捐赠等方式取得物权。

2.占有物权人通过占有特定物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取得该特定物品的物权。

3.先占有先得原则在同一时刻多个人对同一物品占有,以先占有者为优先取得物权的原则。

4.物权的转移物权人可以通过卖、赠、抵押、担保等方式将其拥有的物品转移给他人。

物权的转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如请求被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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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在乙 女怀孕六个月的时候,甲男 因车祸死亡。经查,甲男遗 下财产12万元。甲男的父母 丙和丁均健在。请问12万元 遗产应如何分配?
案例二
王某,女,1980年5月出生。1996年 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 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 之外,还略有积蓄。1997年12月,她用 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 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 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 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 支持?
拾到的彩票中奖 奖金应归谁?
2003年3月4日上午,翟彦君与杨悦(某小 学同班同学)在绥化市北林区民政局举办的社会 福利彩票销售现场拾捡他人丢弃的彩票,共拾 得91张。后二人在杨悦的爷爷杨柏才家玩所捡 的彩票时,发现一张印有方块Q的彩票,经核 对,发现该彩票为一等奖。后杨柏才持该彩票 凭其身份证领取了奖金6.4万元。翟彦君父母闻 听此事,认为其女儿应得奖金的一半,便找杨 柏才协商,杨拒绝。今年3月14日,翟彦君起 诉至法院。
(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 区别 1.产生与消灭不同 与成立和消灭有关( 法人) 与认识能力有关(公民) 2.划分等级不同 两个等级 ( 法人) 三个等级(公民) 由法定代表人行使 ( 法人) 本人亲自行使(公民)
3.行使情况不同
谁是头奖得主——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
杨某在上海市静安寺邮电局买了42张1992年 第1期“聚宝盆”有奖有息邮政储蓄存单,每 张存单面额值100元人民币。《文汇报》刊登 “聚宝盆”开奖公告后,杨某赶紧拿着报纸回 家,将自己所买的42张存单逐一核对,发现所 持的一张0529494号码的存单与开奖公告上刊 登的价值6万元的房屋甲等奖的号码29494仅 “相差”两个数。杨某不无懊悔地将存单摔在 一边。这时,与其邻住的汪姑娘凑过来说: “这个号码肯定就是头奖,你不信就卖给我。” 汪提出以500元购买其面值100元的0529494存 单。杨某当时没在意,便答应了。
2.代理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如买卖、借贷等 (2)诉讼代理 (3)非诉讼事件的代理,如接受委托,提 供法律帮助、参加调解等 (4)其他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代理,如代 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 注意代理的两相排除:
(1) 一切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2) 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法定不能代理,如立遗嘱、结婚、收 养子女、放弃继承权等 当事人约定必须亲自履行的行为不能 代理,(唱歌、绘画) 3.代理的类型 (1)法定代理 (2)指定代理 (3)委托代理 (4)再代理(复代理)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民法
民法概述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通则的含义 1.不分总则、分则 2.基本原则性规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所有关系 静态 流通关系 动态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4.守法 5.公序良俗 四、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 : 公民.法人.国家(特定条件下) 2.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3.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汪姑娘拿走该存单后,片刻又返回杨某处, 说要以凭为据,故要杨某在其拟好的字据上签 字,载明“汪**自愿买下存单,杨本人愿意, 假如反悔坚决不退单。”次日,杨某去上班, 单位同事都说杨某是“憨大”,将一张价值6 万元的中奖存单卖掉了。杨某此时才如梦初醒, 赶紧到邮局打听0529494存单是否中奖,得到 肯定答复后,便心急如焚地赶到汪姑娘处,请 求归还存单。而汪却振振有词地说“我花钱所 买的存单已有凭为据,完全是天经地义的合法 买卖,即使你上告法院我也坚决不会还给你 的。”杨某请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但汪 固执己见,坚持不退存单,杨某无奈,只得向 法院提出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审判决
养女陈继红应返还金器吗?
1977年7月,李友朋、董春兰夫妇因不能生 育而收养陈继红为养女,双方相处融洽。1997 年,李友朋、董春兰夫妇表示:待陈继红结婚 时,将把自己的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送给 她做陪嫁品。陈继红对此表示感谢。1999年, 李友朋、董春兰夫妇外出旅游,剩下陈继红在 家,陈继红便乘机把金耳环、金项链转移到其 未婚夫刘某家中。李友朋、董春兰夫妇旅游回 来后发现金器不见了,便问陈继红怎么回事。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 4.无效的民事行为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 有重大误解 6.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追缴财产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 表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 理人承担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 2.范围 财产所有权 债权 人身权 财产继承权 知识产权
买福利彩券中奖,奖金该如何 分配——对所有权的理解
刘某、张某、曲某和王某四人是同 窗好友。一日,四人共同出资2000元 (其中每人500元)到长城游览。第二天 中午返回学校,发现仅剩8元钱。恰好校 门口附近有关人员正在销售福利彩券, 每张2元。刘某建议,就8元钱不值得分, 干脆买4张福利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 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立即表示同意。
陈继红说,既然已把金器送给她了,她 便有权处理,就不用李、董夫妇操心了。 李、董夫妇对此表示不满。之后,李、 董夫妇多次向陈继红索要都没有结果, 遂诉至法院,要求陈继红返还金器,并 解除收养关系。
公民陈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分期付款买卖的方式, 全部价款分10次付清,每次付10%。在付清全 10 10% 部价款前,该轿车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合同 履行一段时间之后,陈某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 支付第五期款项。汽车销售公司以其违约为由 解除了购销合同,并且要取回轿车。陈某不让 公司将轿车取回,双方由此发生了争执。
3.监护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遗嘱监护(法律没有规定,但现实存 在)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 伙
对于债务: 两户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合伙 ——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 1.概念 (1)法人取得的资格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彩票属抛弃物, 购彩票人误认为该彩票没有中奖,而作 为废弃的彩票将其抛弃,原所有人的所 有权消失,拾得人拾得彩票后应视为原 始取得。翟某和杨某共同拾得彩票,翟 某享有分得一半奖金的权利,遂判决杨 柏才返给翟某社会福利彩票奖金的一半 31750元,另一半为被告杨某所有(扣除 实际支出500元)。
4.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或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机关取 消指定 ♦ 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 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 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资格 (2 (2)起止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以脑死亡为准 宣告死亡的条件: ♦ 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持续一定期间:一般4年, 特殊2年 ♦ 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 经人民法院宣告
2.公民的行为能力 (1)概念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划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3.财产所有权的形式:国家、集体、个人、私 营 4.财产共有权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家庭共有 夫妻共有 5.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确认财产所有权 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 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
6.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用益权 ♦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 土地用益权、承包经营权 ♦ 相邻权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的典权 ♦ 矿藏开采权
(2)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 : 无涉外因素企业法人 全民、集体、 私营 有涉外因素企业法人 三资企业 非企业法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无结婚、生养、遗嘱等内容(法人) 内容更广泛 (公民) 2.平等性不同 法人以经营范围为限 公民与公民之间平等 1.范围不同 3.起止不同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法人)
二、各种民事权利分述 (一)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2)使用 (3)收益权 自然收益(农作物、家禽生仔等) 法定收益(租金、银行利息等) (4)处分权 事实上处分 法律上处分
注意: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部分,除 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授权外, 只有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只有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取得 原始取得 生产、收益、添附、 法律手段、收归国家 继受取得 买卖、继承、受赠 等其它合法依据 (2)消灭 绝对消灭 客体消灭 相对消灭 主体消灭或因转让、 抛弃等原因引起

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 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 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 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 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 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 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 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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