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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优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 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 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 义。
基本原则是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
改革方案主要任务是: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 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 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 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的意见
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意见
01 意见全文
03 优化通知
目录
02 补充内容 04 内容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是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意见》释放出多重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利好,并逐项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税总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同时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办发〔1997〕1号国务院公报97.4各省、宙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行营改革的方案》己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商税制改革的各项规定,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在近几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和原则税收行营改革的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

到本世纪末,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

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要通过征管改革,逐步使征税纳税双方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统一。

要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规程加以规范、统一,为全面应用计算机打下基础。

(三)整体协调。

在改革的设计上要通盘筹划,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先城市、后农村,先试点、后推广。

(四)实用易行。

要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使改革后的征管模式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降低征税成本,而且方便纳税人。

(五)监督制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完善业务衔接流程,确保登记规范有序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15•【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2.25•【文号】国发[1993]90号•【施行日期】1993.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一、现行工商税制的基本情况我国现行工商税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的基本框架,是在一九八四年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形成的。

现行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它辅助税种相配合,共有三十二个税种,是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课征的复合税制。

现行工商税制突破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强化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功能,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但是,现行工商税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方面,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其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一)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

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地区之间政策也有差别,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而流转税税率是在计划价格为主的条件下,为缓解价格不合理的矛盾设计的,税率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税务总局起草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主页点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3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

商事制度改革 税务

商事制度改革 税务

商事制度改革税务商事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务改革的背景、目标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税务改革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事活动日益繁荣,但在部分地区和领域还存在税收环境不利、税负过重、税收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影响了营商环境的良好生态。

二、税务改革的目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税务改革的目标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通过减税降费,提高企业的资金运营能力,增加企业投资和创新动力。

2. 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企业税收风险和成本。

3. 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减少税收扶持政策中的失真和偏颇,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公正透明。

三、税务改革的措施为实现税务改革的目标,我们应采取以下多措并举的措施: 1. 减税降费。

通过扩大减税规模和范围,减少间接税税率,提高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2.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加强税务征收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对大企业和跨境经营的监管,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3. 优化税收服务。

加强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立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服务。

4. 促进税收信息化。

加强税收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税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为政策制定和税收征管提供科学依据。

四、税务改革的意义税务改革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税务改革可以提升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优化税收征管,改善商事环境,提高我国营商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其次,税务改革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

通过调整税收政策、优化税负结构,进一步提高税收效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21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11.24
【实施日期】199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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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
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04]4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0.10
【实施日期】200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成果,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定于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

现就年检工作的重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针对今年专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对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对事务所的检查
1.对原脱钩改制的事务所。

要按照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进一步对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

彻底解决明脱暗不脱,脱钩不彻底的问题。

2.对事务所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有无超过市场标准高额支付租赁费或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支付费用的等。

坚决杜绝事。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管理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1.16
•【文号】国税办发[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
式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税务执法体制改革是当前我国税收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加强税收征管力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我国税务部门提出了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首先,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将注重加强税收执法力量建设。

通过加大对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税收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税收执法知识和技能,提高税收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其次,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防止税收执法中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将推动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强税收执法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税收执法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为税收执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税务执法体制改革还将加强税收执法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执法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税收执法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税收执法水平,共同打击跨国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最后,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将加强对税收执法工作的评估考核。

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绩效评估体系,对税收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激励优秀税收执法人员,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税收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为构建税收执法新体制,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希望各级税务部门和全体税收执法人员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为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而努力奋斗。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国税发[1993]157号4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5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1.18国税发[1994]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02.18国税发[1994]031号7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3.31国税发[1994]089号8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11.09国税发[1994]244号9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10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03.13国税发[1995]050号1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04.06国税发[1995]065号12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1.18国税发[1995]171号1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7.22国税发[1996]12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8.29国税发[1996]148号1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1997.03.26国税发[1997]43号16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09.26国税发[1997]14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1998.03.26国税发[1998]44号18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04.15国税发[1998]49号19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1998.04.17国税发[1998]5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08.12国税发[1998]126号2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1998.09.28国税发[1998]156号2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1998.10.27国税发[1998]186号23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10.08国税发[1999]179号2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12.01国税发[1999]221号2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02.02.01第1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04.02第2号令27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01.23第5号令28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第7号令29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10.10第9号令30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12.22第10号令3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05.24第11号令32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05.24第12号令3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12.30第14号令34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11.15第15号令3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08.30第16号令3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5第17号令3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01.13第18号令38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1.20第19号令39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0号令40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02.10第21号令4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2号令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04.23国税发[199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0.25国税发[1995]198号3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09.27国税发[1996]17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04.28国税发[1997]71号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1997.12.16国税发[1997]189号6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1998.03.17国税发[1998]156号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06.24国税发[1998]97号8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8.08.19国税发[1998]134号9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03.25国税发[1999]49号10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04.16国税发[1999]6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09.20国税发[1999]171号12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01.17国税发[2000]13号13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02.25国税发[2000]38号1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05.16国税发[2000]8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05.23第3号令16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09.09第4号令1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01.23第6号令18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08.09第13号令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4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结束——。

2023年国税地税改革方案获批精编

2023年国税地税改革方案获批精编

2023年国税地税改革方案获批精编尊敬的读者,本文重要内容如下:2023年国税地税改革方案获批精编(二)2023年,我国国税地税改革方案终于获得批准,并进行了精编工作。

此次改革方案旨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现税收征管体制的整合和优化。

下文将对该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整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2023年国税地税改革方案的核心是整合国税和地税的征管体制。

按照方案,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将合并为一个税务总局,实现统一管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国税地税之间的重叠和冲突,在征收、纳税人服务等方面实现协同作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改革方案还提出了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举措。

一方面,将进一步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征管的科技水平。

另一方面,将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具体来说,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服务热线和网上咨询平台,方便纳税人进行咨询和申报。

三、加大税收监管力度为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改革方案还加强了税收监管。

方案提出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的廉洁行为和工作质量。

同时,将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收守法意识。

四、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落地实施为了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落地实施,方案还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

在方案中,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了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具体细则,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这些具体的措施,将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地和执行。

总结:2023年国税地税改革方案获批精编,主要包括整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优化税收征管服务、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和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落地实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纳税人的满意度,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迈出重要的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
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财办[2002]35号)中“各地两行业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工作,原则上按上述精神进行,并应于2002年底完成”的要求,现对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各省(区、市,下同)【总页数】2页(PJ003-J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青岛海关、省国税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及《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
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J], 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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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
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事务所体制改革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217号
【发文日期】1999-11-24
【实施时间】1999-1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二、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提出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准文件。

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税务部门开办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五、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编者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编者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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