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
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标准
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2、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3、如果是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事故定责标准
事故定责标准事故定责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的过程。
事故定责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我国,事故定责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是最基本的事故定责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如果事故发生时有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那么该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一方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方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到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行为、情况和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较重,那么责任认定上会更有利于轻过错方。
三、证据。
证据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准确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从而确定事故定责标准。
四、保险公司规定。
保险公司的规定也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公司的规定也会对事故定责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事故定责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情况来确定的。
在事故定责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交通法规、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和保险公司规定等因素,从而做出准确、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在交通出行中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标准
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标准宁波市是中国浙江省下辖的地级市,作为一个商业和交通枢纽,汽车事故在宁波市发生的频率相对较高。
当发生车祸并造成人身伤害时,赔偿标准是单方面要求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
下面将介绍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车祸发生时,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当事人需要及时报警并就事态展开调查。
在确定责任时,参与车祸的各方需要共同协商,或者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方。
在确定了责任后,就可以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宁波市综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赔偿标准。
具体的标准如下:1. 治疗费用:根据伤势的严重程度和康复所需的费用,参与车祸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被害人的治疗费用。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 误工费:如果被害人因伤势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被害人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来计算误工费的赔偿金额。
3. 护理费:如果伤势严重需要长期护理,责任方应当支付被害人的护理费用。
根据被害人的护理需求和护理时间来计算赔偿金额。
4. 残疾赔偿金:如果车祸造成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残疾,责任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根据被害人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来确定赔偿金额。
除了上述基本的赔偿标准外,宁波市法院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比如,精神痛苦赔偿金、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等。
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祸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超出了责任方承担能力或者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被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申请补偿。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用于赔偿无责任方或者赔偿金额超出责任方承担能力的被害人。
总之,宁波市的车祸人伤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件,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付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界定1.主要责任:在我国交通法规中,主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或全部过错的一方。
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中,肇事车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2)在机动车道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3)逆向行驶的车辆;4)逃逸的肇事车辆;5)执行任务的公安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须排除其他车辆的。
2.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虽有一定过错,但并非主要责任方。
在以下情况中,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次要责任:1)未保持安全车距而追尾他车的;2)在道路会车或者超车中违反规定,发生侧碰撞的;3)驶入主干道未让行的;4)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或行人的。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1.主要责任:对于主要责任方,其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因主要责任方的过错而受伤或财产受损,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2.次要责任:对于次要责任方,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虽然次要责任方的过错程度较轻,但其在交通事故中仍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次要责任方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是十分合理和公正的。
主要责任方由于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宁波车祸伤残十级赔付标准
宁波车祸伤残十级赔付标准宁波车祸伤残十级赔付标准,是指根据宁波地区对于车祸伤残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车祸伤残十级赔付标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一、10级赔付标准定义在宁波地区,车祸伤残分为十级,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伤四级、轻伤五级、中等伤残、重度伤残、极重度伤残以及死亡。
每一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赔偿金额。
具体赔付标准如下:1.轻微伤: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
2.轻伤一级: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3.轻伤二级: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
4.轻伤三级: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倍。
5.轻伤四级: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倍。
6.轻伤五级: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7.中等伤残: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
8.重度伤残: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倍。
9.极重度伤残: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倍。
10.死亡:赔偿金额为车祸发生日当日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二、赔付标准适用条件1.受伤者必须是车祸中的受害者,并且受伤因车祸而产生。
2.受伤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对车祸伤害提出赔偿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应赔付。
3.受伤者需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据,包括车祸发生时的记录、医疗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三、赔付程序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应及时报警并进行伤情鉴定,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2.保险公司将根据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并结合宁波地区的赔付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3.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医务人员对受伤者进行鉴定,以确认其伤残等级。
4.受伤者在确认伤残等级后,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赔付。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比例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担当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担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有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
但主次最终要表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
假如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究竟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假如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肯定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
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究竟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晰。
2、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23年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担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比例。
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1、行政救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标准》规定:上级公安交通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展监视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觉“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打算,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惩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宁波市,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事件,不幸的是,许多人在这些事故中受伤或财产受损。
因此,了解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宁波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人身伤害赔偿,宁波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实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制度。
根据受伤程度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受害人可以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金。
一般来说,轻伤的赔偿标准要低于重伤或残疾的赔偿标准。
此外,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也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其次,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宁波市采用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如果责任方没有购买保险或者保险公司无法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以上提到的赔偿标准外,宁波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另外,对于涉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事故,宁波市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总的来说,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交通事故时,每个人都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
同时,也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希望大家都能够在宁波这座美丽的城市里平安出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过程。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全责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是指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同的责任,无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为、车辆的情况、道路的环境等因素。
比如,如果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或者驾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那么这一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标线规定,那么这一方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一方的过错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较重,那么责任的划分将更倾向于重过错方。
而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那么责任将被划分为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进行划分。
在日常行车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车、失火等意外事件。
在宁波地区,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了解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每个驾驶人和行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宁波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的人员,可以进行相应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而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费等。
其次,根据宁波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赔偿的数额。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根据不同的责任认定,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再者,宁波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还规定了赔偿的申请和处理流程。
一般来说,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交赔偿申请。
处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在申请赔偿时,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于处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实。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受害人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
这些证据和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车辆维修费用发票等。
只有保留了这些证据和材料,受害人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总的来说,了解宁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规定和流程,才能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合理的赔偿。
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宁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指南
宁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指南一、轻微的两车或多车(注:这里的车指的是机动车,且都有强制保险,两证都合格) 事故(各方损失均在2000以下,各方车主可24小时内共同就近前往理赔服务中心(1江东兴隆:江东区江东北路340号;2海曙博纳:海曙区南苑街348号;3江北俊达: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48号;4鄞州江宁一、轻微的两车或多车(注:这里的车指的是机动车,且都有强制保险,两证都合格)事故(各方损失均在2000以下,各方车主可24小时内共同就近前往理赔服务中心(1江东兴隆:江东区江东北路340号;2海曙博纳:海曙区南苑街348号;3江北俊达: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48号;4鄞州江宁服务中心:鄞州区下应北路628号)自行协商处理。
若仅一方有以下6种情形中1种或多种,为该方全责全赔,若各方均无或均有则为互碰自赔,自己找自己保险公司定损,找自己保险公司理赔。
六种情形:1.车辆追尾碰撞前车的;2.车辆碰刮正常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车辆,或者机动车碰刮固定建筑物、设施的;3.车辆倒车或溜车碰刮其他车辆的;4.开关车门碰刮其他车辆的;5.违反交通信号灯的;6.一方未按规定让行且另一方无过错的二、轻微人伤案件车主全责,若对方为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可以协商损失在500以下的,可以让JCSS直接写入快速处理单(蓝蓝的,32K大小),保险公司承认此做法。
车主主责、同责、次责也可以这样做,但是记得按照责任比例,把自己的损失扣除。
三、重大人伤案件JCSS开具简易处理程序,等对方治疗完毕后,一起去JCSS那里或交通法庭进行调解,记得别私下给钱,不然保险公司没的赔,医疗费根据发票(保险公司按医保范围赔偿)、误工费若无工作,按照户口来(宁波2008年收入标准为农村27元/天,城镇61元/天),有工作的工资证明(2000以上还需纳税证明),具体误工天数看医院证明(保险公司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临床创伤诊疗指南核定)关于误工费这项在调解时候要长点心眼,如果医院有熟人,病假证明多开几天,甚至几个月不是难事,最好学习下保险公司的人伤核损岗是否合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开车在路上,有的时候难免会由于天气、视野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张,可以先自行协商,如果无法分清责任,可以找交通警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同时找保险公司定损赔偿等。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关于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细则中责任的具体划分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追尾交通事故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同向刮擦交通事故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第⼀条为了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为,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的责任。
评判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根据事故类型以交通过错⾏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以及车让⼈的原则为评判依据。
第三条除单⽅交通事故外,常见的交通事故有以下⼏种类型:(⼀)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三)机动车与⾏⼈之间的交通事故;(四)⾮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五)⾮机动车与⾏⼈之间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交通事故当事⼈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之间、⾮机动车与⾏⼈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车辆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的⾏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型违法⾏为、被动型违法⾏为、隐蔽型过错⾏为三类。
(⼀)在交通事故中具有紧迫性、突然性、主动性等特征的违法⾏为属于主动型违法⾏为;这种⾏为往往违反让⾏通⾏规定并且在对⽅临近时有突变⾏为造成对⽅措⼿不及或者主动接近对⽅造成对⽅难以防及的⾏为,在交通事故中起较⼤以上作⽤。
(⼆)在交通事故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被动性等特征的违法⾏为属于被动型违法⾏为;这种⾏为往往其交通违法⾏为已经存在但短时难以消除且呈稳态或静态,当该⾏为能够被对⽅及时发觉的,在交通事故中起较⼩作⽤或者不起作⽤;当该被动型违法⾏为在对⽅难以及时发觉的,则在交通事故中起较⼤以上作⽤。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计算方法
2021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工程计算方法一、2021年度宁波市交通事故赔偿工程主要计算依据宁波市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度人民生活水平的相关数据,从2021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将根据最新的数字进行判决。
为此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更新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58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779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518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253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33696元(此数字为2021年度,尚未发布,可用于计算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
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B、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C、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现发布《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未列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宁波市公安局主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七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或他人举报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处理。
第二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二)翻越、钻跨交通隔离带或护栏的;(三)应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而不走的;(四)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兜售物品的;(五)推行摩托车、非机动车,不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顺向推行的或者横过车行道时未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的。
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车祸是指交通事故中涉及到汽车或其他车辆的碰撞、撞击、碾压等情况。
对于车祸中受伤或财产受损的人来说,他们有权获得赔偿。
而在宁波地区,官方制定了一套车祸赔偿标准以及相应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以保证受害者能够公平地获得赔偿。
本文将重点介绍宁波车祸赔偿标准中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
赔偿项目宁波车祸赔偿标准确定了多个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包括受伤人员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丧葬费用:如果车祸导致人员死亡,那么宁波车祸赔偿标准中将会包含一定的丧葬费用,用以支付丧葬所需的费用。
3. 误工费:对于因车祸受伤无法工作的人员,根据宁波车祸赔偿标准,可以获得一定的误工费来弥补其失去的工资收入。
4. 护理费用:对于因车祸导致受伤后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宁波车祸赔偿标准也提供了一定的护理费用。
5. 伤残赔偿金:对于车祸导致永久性伤残的人员,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宁波车祸赔偿标准将会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6. 精神损失赔偿金: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还包括了精神损失赔偿金,用以补偿因车祸导致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计算方式根据宁波车祸赔偿标准,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
下面将分别介绍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1.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应治疗记录,结合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比例,在事故发生后提起赔偿申请时,可以按照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获得赔偿。
2. 丧葬费用:根据丧葬费用的实际支出,结合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规定的赔偿上限,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3. 误工费:根据受伤人员的工资收入及伤残程度,结合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规定的误工费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4.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费用的实际支出和护理时长,结合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规定的护理费用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5.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年龄和职业等因素,结合宁波车祸赔偿标准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目录前言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1.1路段事故1.1.1路段同向事故1.1.1.1同向有两条及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同向事故1.1.1.2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或混合道路的同向事故1.1.2路段相向事故1.1.2.1施划中心线或者有中间隔离设施的路段相向事故1.1.2.2无中心线或者中间隔离设施的路段相向事故1.2路口事故1.2.1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事故1.2.2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事故1.2.3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事故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2.1路段事故2.1.1路段同向事故2.1.1.1设有非机动车道的同向事故2.1.1.2未设非机动车道的同向事故2.1.2路段相向事故2.1.2.1设有非机动车道的相向事故2.1.2.2未设非机动车道的相向事故2.1.3非机动车骑车横过道路事故2.1.3.1在有过街设施路段事故2.1.3.2在无过街设施路段事故2.1.4机动车横过道路的路段事故2.2路口事故2.2.1灯控路口事故2.2.1.1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的事故2.2.1.2非机动车未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的事故2.2.2交通标志控制路口事故2.2.2.1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事故2.2.2.2非机动车未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事故2.2.2.3非机动车同向或相向进入路口的事故2.2.3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事故2.2.3.1不同方向进入路口的事故2.2.3.2同向进入路口的事故2.2.3.3相向进入路口的事故三、机动车与行人事故3.1路段事故3.1.1路段同向事故3.1.1.1设有人行道的同向事故3.1.1.2未设人行道的同向事故3.1.2路段相向事故3.1.2.1设有人行道的相向事故3.1.2.2未设人行道的相向事故3.1.3行人横过道路事故3.1.3.1在有过街设施路段事故3.1.3.2在无过街设施路段事故3.2路口事故3.2.1灯控路口事故3.2.1.1行人未违反信号灯信号3.2.1.2行人违反信号灯信号3.2.2交通标志控制路口事故3.2.2.1行人未违反交通标志控制信号3.2.2.2行人违反交通标志控制信号3.2.3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控制路口事故四、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4.1路段事故4.1.1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事故4.1.2混合交通的路段事故4.2路口事故4.2.1灯控路口事故4.2.1.1违反信号灯事故4.2.1.2未违反信号灯事故4.2.2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事故4.2.3无交通信号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事故五、非机动车与行人事故5.1路段事故5.1.1路段同向事故5.1.1.1设有人行道的同向事故5.1.1.2未设人行道的同向事故5.1.2路段相向事故5.1.2.1设有人行道的相向事故5.1.2.2未设人行道的相向事故5.1.3行人横过道路事故5.1.3.1在有过街设施路段事故5.1.3.2在无过街设施路段事故5.2路口事故5.2.1灯控路口事故5.2.1.1行人未违反信号灯信号5.2.1.2行人违反信号灯信号5.2.2交通标志控制路口事故5.2.2.1行人未违反交通标志控制信号5.2.2.2行人违反交通标志控制信号5.2.3非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控制路口事故5.2.3.1行人处于稳态或静态的事故5.2.3.2行人有突变行为的事故六、涉及乘车人事故6.1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事故6.2车辆在停车上下客过程中事故七、特殊形态交通事故7.1车辆碰刮横跨道路管线、桥涵事故7.2违法占道(含处于静态的违法占道车辆或者道路缺陷)、违法施工事故7.3二次事故7.4车辆碰撞动物事故7.5擅自偷开他人车辆事故7.6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场站内等特定地点有他人指挥的情况下停放或驶离时发生的事故:7.7当事双方未发生接触的事故7.8教练车事故7.9故障车事故7.10 行驶中车门、车厢自行打开的机动车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事故7.11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事故八、高速公路事故8.1后车碰撞静态的前车事故8.2前后车动态追尾事故8.3变更车道事故8.4掉头、逆行、倒车事故8.5车辆撞压行人、其他人员事故8.6涉及施工事故8.6.1经批准的施工交通事故8.6.2未经批准的施工交通事故8.7单车事故8.8其他情形事故8.8.1发生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服务区、匝道的事故8.8.2乘车人因未系安全带造成自身伤亡的事故8.8.3发生多车连续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前言本标准为我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确定事故责任的指导性执行标准。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本标准涉及的几个常用术语的说明:1、本标准所谓的“过错”是指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包括行为人虽无交通违法行为,但有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实际过错存在的行为,不包括行为人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行为。
2、本标准所谓的“有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后果的扩大有着内在的联系。
评判该行为与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的方法可以用置换法,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用合法行为、恰当措施去置换违法行为、不恰当措施后对事故的发生、后果的扩大是否有影响有变化,如果无影响无变化,则说明该被置换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影响有变化,则说明该被置换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3、本标准所谓“静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处于静止状态,不包括瞬时静止。
这里的“一定时间”是指相对于另一方有必要的反应时间和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所需的时间。
4、本标准所谓的“有突变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未及时发出预示信号的情况下突然改变原来交通状态而引发的险情使相对方来不及反应,来不及采取相应避险措施的交通行为(如:突然改变行进方向、突然加速、突然减速、突然起步、突然停止等)。
本标准是按因果关系原则确定事故责任的,当遇到事故中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时,应当按照《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
遇到本标准未列举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应依照《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本标准由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对策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兴云、吴革新、应悠文、黄建中、奚平国。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1.1路段事故1.1.1路段同向事故1.1.1.1同向有两条及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同向事故1.1.1.1.1变更车道的车辆(或者虽未变更车道但装载物越过车道分道线的车辆)与本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变更车道方车辆(或者虽未变更车道但装载物越过车道分道线的车辆)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另一方机动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1.2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均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发生的事故:左侧车道的机动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右侧车道机动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1.3后车与同向行驶的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前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前车为非正常减速的,前后车承担同等责任;前车为违法停车的,当视线良好能及时发现的,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前车承担次要责任;视线差不能及时发现的,前车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后车承担同等以下责任。
1.1.1.1.4前车倒车与后车发生事故:前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后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1.5在车道减少的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段引发的事故:未依次交替通行的一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另一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1.6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的一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另一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1.7前车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与后车发生事故:前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后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但后车具有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1.1.1.1.8从机动车道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的机动车与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内行驶的机动车为正常借道行驶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内行驶的机动车为非正常借道的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转弯机动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1.9左转弯的机动车与在左侧车道逆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禁止左转弯的路段,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准许左转弯的路段,逆向行驶的机动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左转弯机动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1.1.1.10机动车驾驶人开车门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开车门的一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另一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1.11行驶中车门、车厢自行打开的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的车门、车厢未关牢固的一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另一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2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或混合道路的同向事故1.1.1.2.1后车超越前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前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前车无过错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1.1.2.2在后车发出超车信号后并从左侧超越前车过程中与刚左转弯的前车发生事故:前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后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2.3从路外驶入道路的机动车与路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从路外驶入道路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路内行驶的机动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2.4前车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与后车发生事故:前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后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但后车具有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1.1.1.2.5准许左转弯的机动车与在左侧车道逆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逆向行驶的机动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左转弯机动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2.6转弯的机动车与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转弯的机动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2.7后车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前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1.1.2.8后车与正常减速的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前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