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四十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常常被⼈们混淆,因为这两个概念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区分他们两的不同就⼗分重要。
那么⽆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1、解决问题不同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事务,便在管理⼈与本⼈之间形成⼀种社会关系。
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以为本⼈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管理⼈违反上述义务给本⼈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予以赔偿。
这些内容只有⽆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
⽽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法涉及。
2、制度⽬的不同不当得利制度的⽬的在于使受益⼈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
⽆因管理中,管理⼈因管理事务很可能⽀出必要费⽤,但却未必获得利益。
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合法权益的保护。
3、制度意义不同⽆因管理是⽴法⿎励助⼈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为和互相帮助⾏为的界限。
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的与功能。
在判断⼀个法律现象是⽆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度予以判断:如果⾏为⼈是为了他⼈利益⽽进⾏管理⾏为,则属于⽆因管理,如果⾏为⼈在主观上是为了⾃⼰的利益,⽽在客观上给他⼈带来利益,给⾃⼰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因管理的概念⽆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也包括他⼈,或者仅为他⼈),主动管理他⼈事务或为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重点知识点下
不当得利概述「不当得利性质」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
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
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当得利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立法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原因。
5.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在没有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得到的利益都构成不当得利。
以下均不是不当得利:(1)反射利益的情形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如,航务局修建灯塔,渔民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所获利益。
(2)非财产性收益。
不当得利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
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3)强迫得利虽获得不当得利,但该得利对其没有意义。
如,油漆他人准备拆除的围墙。
(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
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不当得利基本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导读: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不当得利主要是指受有利益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二遭受损害。
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应当将所取得的利益的其所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
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概述: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他人事事务的人称之为管理人,他人称之为受益人。
无因,即无法律或者约定之因,管理即客观上行使了管理的行为。
无因管理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
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断,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以及管理效果相关的法律问题。
无因管理要件之主观要件:《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定义,要构成无因管理则主观上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反之,客观上不具备此要件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养殖山羊的大户,有一天甲的山羊与乙的山羊一起走进了乙羊圈,乙以为是自己的则对其进行喂养,浑然不知甲的山羊,因此乙无主管管理他人事务之意。
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要成为无因管理则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反之,如果存在相反的情形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与山羊都是相同毛色,难以区分,一天在二人草原放羊之时,甲的一只羊把丙给顶受伤,甲见状把丙送乙,花去医疗费用5000RMB,因此甲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关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时间关系课堂不及展开,感兴趣的同学请参考以下资料——一、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性质问题不当得利的性质我国法律无规定,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
我们认为,应当具体分析。
非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件比较恰当,如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家的鱼池;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实行为,如银行因错误多付给取款人1万元。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但是养子女支付了赡养费后悔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 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提前履行债务而丧失的期限利益。
? 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赌博向乙支付的赌债。
?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如甲因售货员的错误而少付了货款500元。
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分析:本案中,王先生获得利益很难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因为王先生驾车前往该酒店就餐时,其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正式基于王先生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才为王先生洗车的,故不属于不当得利,A错。
同时,由于停车场工作人员为王先生洗车是“明知是他人事务,而出于为自己利益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B错;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与王先生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一致,因此王先生并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
故本题应选。
例: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D)A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 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 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2、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因收益人的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是指导和规范人民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其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而无因管理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上无法证明行为的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对获取的利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买家误收到额外商品的纠纷背景:甲是一家电商平台的买家,他在平台上购买了乙商家的一部手机,但在收到商品后,甲发现包装内竟然多了一部相同型号的手机。
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商家归还多余的手机呢?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在此案例中,乙商家将多余的手机错误地寄送给了甲,甲并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这部手机。
因此,甲可以要求乙商家归还多余的手机,因为乙商家无法证明这部手机的寄送是合法的,不存在合理的法律基础。
同时,根据无因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或权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在本案中,甲收到的多余手机属于无因管理的对象,甲有义务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和保管,待乙商家要求归还时,甲应予以归还。
案例二:捡到他人丢失财物的归属问题背景:甲在公园里捡到了乙丢失的一只钱包,里面有一定数额的现金和身份证等个人物品。
甲是否可以占有这些财物?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捡到他人丢失的财物应该归还给失主,因为失主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失去了财物。
在此案中,甲虽然通过捡到钱包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因此甲不能占有这些财物。
同时,根据无因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或权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在本案中,甲捡到的钱包属于无因管理的对象,甲应当将其妥善保管,并积极寻找失主。
待失主找到并要求归还时,甲应立即归还钱包及其中的财物。
结论:综上所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在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当事人在行为中应当遵守民法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利益,并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和保管。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民法第十六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清偿
清偿的概念 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效力
清偿
清偿费用
抵销
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的要件
抵销的方法
抵销
抵销的效力
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事由
提存的标的
提存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力
免除
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
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定金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其他原因
缔约过失 拾得遗失物 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 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义
非给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的债的内容
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第二节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 抵销 提存免除 混同
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原因包括:
债消灭后,当事人仍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附随义务。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
一方受有损失,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有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引言在民法领域中,出现一方因他方的错误或者无因行为而获得利益的情况并不罕见。
此时,涉及到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规则。
本文旨在就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和分析,并对其适用范围和相应的法律效果进行解读。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适用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他方的错误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民法中,根据该原则,不当得利应当被返还给原权利人,旨在恢复违法行为之前的平等状态。
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民事侵权行为,也包括合同法领域。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如某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并从中获利,该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而在合同法领域,一方因他方错误行为而获得利益时,也可适用不当得利原则。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根据不当得利原则,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效果。
1. 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原则最核心的法律效果。
它要求不当得利的获得者将其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原权利人。
该返还应当包括实际收益和超额利益。
实际收益指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而超额利益指在违法行为之外,获得的额外利益。
2. 平等回复情形不当得利原则的另一个法律效果是追求平等回复情形。
该原则要求不当得利的返还能够使违法行为之前的境况得以恢复,实现双方的平等地位。
3. 赔偿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因为获得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能遭受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原则将允许原权利人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种赔偿通常与不当得利的价值相当。
三、无因管理的概念与适用无因管理是指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一方行使了他方的权利并获得了相应利益。
无因管理直接关联到所有权的保护和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因管理适用于诸多情形,如遗失物拾得者的处理、无主财产的处分以及无代位退还财产等。
在这些情况下,无因管理原则要求行使权利的一方将不当获得的利益返还给权利主体。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根据无因管理原则,无因管理的返还应当具备以下法律效果。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出发,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和问题。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一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致的行为,即违反了与对方相应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中,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效果,即无因管理责任和权益返还。
无因管理责任是指被管理人因违反财产管理原则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对于被管理人所受损失的权益,应当通过返还的方式予以补偿。
无因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无因管理中,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无因管理责任的主体,即违反财产管理原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在确定被管理人的损失和返还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不当的赔偿或者不予返还。
最后,在无因管理的评估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使得判断更加准确和公正。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不应当享受的利益。
在民法中,不当得利是一个重要的防范不正当行为的制度,它的核心是追求公平和正义。
不当得利的特点是一方获取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同时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违反了财产权益的平等和保护的原则。
在不当得利中,需要明确两个重要的关系,即追索权和归属问题。
追索权是被损失方追求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而归属问题则是确定返还的具体对象和方式。
在界定不当得利的范围和程度时,需要考虑各种具体情况,使得判决更加公平和合理。
不当得利的适用和管辖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的认定和适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判断的准确和公正。
三、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关系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紧密相关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交叉适用的情况。
无因管理往往伴随着不当得利的产生,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了一方的损失和另一方的获取利益。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点。
两者在法律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往往难以界定。
本文将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探讨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一、概述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某些原因而使人财产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在实际应用中有时会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两种债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为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来源,而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人管理财产,债权人享有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就应当承担对管理人的合理报酬或者因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应当遵循“兼顾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也就是说,要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而确定管理人有无权利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非法排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当地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由受损害方追回。
同时,被追回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相关损失,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中,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标准为“无因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排除他人的权益,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自己,为无因取得的利益。
此时,追回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由受损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二、比较分析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辨别两者的界限较为困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在无因管理之债情形下,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报酬。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下,人们在交易、合同、债务等行为中,常常会因一方的过失或违约而使另一方获得不当得利。
而民法旨在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公平以及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定与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与交易行为的约定不一致时,通过该违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即因违约而获利和因无故获利。
1. 违约导致的不当得利当一方违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当的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受损害方享有追索权,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不当得利。
2. 无故获利的不当得利当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他方的利益,这种利益就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的原则是要求无故获利方返还受损害方相应的利益。
三、不当得利处理的方式根据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返还不当得利、补偿损失和消除不当得利等。
1. 返还不当得利当一方因违约或无因管理而获得不当得利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或无故获利方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
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恢复原本的交易平等和公平。
2. 补偿损失在受损害方因违约或无故获利方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或无故获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消除不当得利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违约或无故获利方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其获利所带来的不当得利。
例如,法院可以裁定违约方用违约所得购买的房屋归受损害方所有,以消除其不当得利。
四、案例分析:不当得利的具体应用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运用,在下面将就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货物给公司,并支付相应报酬。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 一方获得利益。
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2. 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 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构成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 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作为其中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之一,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情况,因此了解和掌握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适用、权利义务、返还等多个方面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及法律适用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纠纷解决等活动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即“当事人通过违背公序良俗、违法禁止前提下,与另一方建立了经济关系,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这一定义对于界定不当得利的情形非常明确,有助于保护交易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应被视为不当得利。
同时,在侵权行为中,不当得利也是一个重要的责任基础。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密切关注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等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当得利对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利益,这意味着另一方将失去对应的利益。
在权利义务的确定过程中,需要明确受益方和失利方的身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不当得利的受益方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即返还原受害方因不当得利而遭受的损失。
另一方面,不当得利的失利方有权要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恢复原本的权益。
不当得利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确保权益的平衡与维护。
三、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可以采取金钱返还、物品返还、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
首先,金钱返还是一种常见的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
当不当得利为金钱形式时,返还金钱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其次,物品返还可以适用于不当得利为特定物品的情况。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一、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利于本人2、管理意思=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务3、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意思+不违反可得推知的意思4、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的其他规定5、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管理人无约定义务6、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因管理而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二、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获得利益+受到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2、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返还取得的利益+依法赔偿损失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用返还5、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未到期债务+无给付义务的清偿+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受益→不是不当得利6、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返还/补偿/赔偿三、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5、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2. 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出于避免共同损失的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赵某外出打工,其住房有倒塌的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 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但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3. 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案例:(2016)鄂1281民初2233号 基本案情:白云陵园系甲办事处兴建,租用的A村的山林。2004年,甲办事处将公墓 的经营权及财产转卖给乙,后因预售墓位、管理混乱、延付租金等致村民多次信访、上 访,导致陵园大门被锁,通道被堵而无法经营,无人管理长达两年。2009年,A村认为此 前的山林租赁协议无效,继而转租给丙,并签订《山林承包协议书》。随后,丙在未与 乙形成协议的情形下经营案涉陵园。
4. 管理事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979-2)
* 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扶养费等。 * 紧急情形下救助本人生命。
(二)准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 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 义务。(980)
民 与之法 不无典 当因合 得管同 利理编
解 读
目 录
壹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义务 贰 风险负担规则
壹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 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21,979-1)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最大区别是什么.doc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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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四十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人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
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
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