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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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管理办法(0302)

有奖发票管理办法(0302)

现将《黑龙江省有奖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1黑龙江省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和保管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奖发票奖励活动,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章有奖发票方式及范围第三条有奖发票设“刮奖”、“拍奖”两种活动方式。

“刮奖”是指消费者取得国、地税印制并在票面预置奖区的有效发票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即时兑现奖金。

“拍奖”是指国、地税部门对消费者取得发票后,通过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的查询2信息进行即时拍奖,查询者可即时获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

第四条“刮奖”发票的范围为黑龙江省国、地税印制的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税控发票;“拍奖”发票国税系统的范围为可以通过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发票真伪的普通发票及卷式税控发票,地税系统的范围为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税控发票。

第三章发票奖项设置、中奖金额第五条“刮奖”分两个阶段进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具体时限。

“刮奖”试点阶段以10万份(1000卷)发票为一组,每组综合布奖率为5%,设置5000元奖金奖项1个、800元1个、500元2个、200元5个、100元10个、50元20个、20元50个、10元4920个,单组奖金6万元。

“刮奖”推广阶段以10万份(1000卷)发票为一组,每组综合布奖率为3%,设置奖项5000元奖金奖项1个、800元1个、500元2个、200元5个、100元10个、50元20个、20元50个、10元2920个,单组奖金4万元。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庆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庆政发〔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法联〔201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4日经市政府8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全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266件,经审查,保留929件,限期修改70件,废止4267件。

其中,市政府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010件,保留127件(见附件1),限期修改44件(见附件2),废止839件(见附件3,其中有9件属于废止后重新制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2836件,保留445件,限期修改16件,废止2375件;县(区)政府清理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公室、乡(镇)政府及乡(镇)政府办公室、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1420件,保留357件、修改10件、废止1053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大地税函[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13〕4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执行计划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15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提高公众对有奖发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保证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推行有奖发票宣传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推行有奖发票,增强索票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为主题,围绕有奖发票推行工作和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宣传,充分提高公众对有奖发票推行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诚信经营、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维护经济秩序。

二、组织领导在市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推行有奖发票相关宣传工作。

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在本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一)市局票证管理所职责1.负责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负责宣传通稿和宣传资料的起草及编写工作;3.负责宣传手册及宣传海报的印制配送工作;4.负责有奖发票形象宣传广告业务准确性的审核工作。

(二)市局办公室职责1.负责宣传通稿审核及发布工作;2.负责确定有奖发票形象宣传广告发布媒体及发布频次。

(三)市局纳税服务处职责1.负责大连地税网站推行有奖发票专栏的维护工作;2.负责涉税短信平台推行有奖发票宣传短信的发送工作。

(四)市局税收科研资料中心职责负责通过《大连地方税务视线》开展推行有奖发票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财预〔2017〕56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财预〔2017〕56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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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7]56号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厦门市、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7〕34号)以及《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暂行办法》(财预〔2016〕177号),现下达你省(区、市)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对象及金额见附件,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

请你省(区、市)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获奖励市(州)、县(市、区),督促获奖励市(州)、县(市、区)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预算司)。

请你省(区、市)以此次表扬为契机,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在改革试点、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对受表扬的地区给予积极支持,努力营造干事创业、奋力发展的良好局面。

同时,充分发挥受表扬地区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分配表
财政部
2017年5月5日——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1.1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7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确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和装饰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2)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含)以下;(3)红字普通发票;(4)代开的普通发票;(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6)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7)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不参与第二次开奖。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兑奖岗在兑付奖金后3个工作日内,与发票奖金结算岗办理对账结算,留存的表单交发票奖金结算岗归档。兑奖信息可在【发票刮奖兑奖明细查询】、【发票兑奖情况统计查询】模块查询。
第三章消费者到税务机关领奖的奖金兑付
一、业务描述
中奖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消费者可在消费场所当场兑付奖金。未当场兑付的,也可在10日内到取得发票消费场所的主管国税机关兑付。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中奖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一律由消费者到国税机关领奖。
第二章消费场所垫付奖金的兑付
一、业务描述
中奖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消费者可在消费场所当场兑付奖金。当场兑付奖金由消费场所先行垫付,国税机关按照垫付奖金2%的比例付给消费场所手续费。消费场所指派经办人(以下简称领奖人)定期到主管国税机关结算垫付的奖金及手续费。
二、操作岗位
兑奖岗(办税服务厅)
三、操作步骤
消费者获得奖金达到应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只有一等奖(5000元奖金)需要按20%的“个人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个人所得税由领奖人到与消费场所的主管国税机关相对应的地税机关缴纳。
二、操作岗位
兑奖岗(办税服务厅)
三、操作步骤
(一)领奖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兑奖联到取得发票消费场所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奖金兑付。
六、本规程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5月6日印发
打字:冯毅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孙映刚
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税〔2011〕16号),结合“有奖发票管理系统”软件操作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法律法规

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法律法规
5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奖金:中奖者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奖金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经营者定期到税收管辖所在地的市(区)地税局办理垫付奖金结算,地税机关按奖金额的2%支付手续费。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1、假发票或经营者非直接向地税机关领购的有奖专用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专用章)的有奖专用发票;
3、未填写付款方名称、经营项目、开票日期的有奖专用发票;
4、票面涂改或毁损严重、无法辨认票面
5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奖金:中奖者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奖金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经营者定期到税收管辖所在地的市(区)地税局办理垫付奖金结算,地税机关按奖金额的2%支付手续费。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1、假发票或经营者非直接向地税机关领购的有奖专用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专用章)的有奖专用发票;
消费者在接受饮食、娱乐服务后,均可向经营者索取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有奖专用发票。
五、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布奖原则及公证
(一)每一期有奖发票的印制数量及票面金额构成一个设奖单元。设奖单元参照发票实际使用量及票面金额等因素确定。
每一设奖单元奖项分设5000元、3000元、500、100元、50元、10元、5元七档。中奖面2%以上。
有奖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有奖专用发票使用专用纸张印制,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监制章,发票号码采用数码喷码技术印制,同时使用底纹、潜影、缩微等防伪技术,并定期更换防伪措施。
四、有奖专用发票的使用对象
从事饮食、娱乐经营活动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领购有奖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有奖专用发票。对专门从事供应大众早(夜)市饮食、娱乐的摊点,以及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的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暂不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地税机关可以提供有奖专用发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大地税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发〔2013〕35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计划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4月9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引导纳税遵从,促进税收增长,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有奖发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推行有奖发票,调动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实现“挤出效应”,激活沉淀税源,增加税收收入;即时动态监控经营者发票开具信息,准确把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促进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增强经营者依法用票的自觉性,有效督促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职责分工为了切实加强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副局长张普凯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局票证管理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税务稽查处、纳税服务处和税收数据管理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推行有奖发票的牵头组织和相关协调工作。

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局负责发票管理的部门。

(一)市局票证管理所职责1.负责根据市政府授权,起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有奖发票的通告》;2.负责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3.负责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5.负责编制有奖发票专项资金预算及专项资金核算管理工作;6.负责制定有奖发票软件开发相关业务需求;7.负责组织实施有奖发票摇奖工作;8.负责兑付有奖发票奖金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9.负责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10.配合市局征收管理处做好推行有奖发票后续管理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大地税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13〕37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细化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增强有奖发票管理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摇奖管理(一)工作流程1.市局票证管理所摇奖管理岗按照规定确定本期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开奖日期和兑奖期限等;2.市局票证管理所印制调拨科科长、分管副所长审核;3.市局票证管理所所长核准;4.市局票证管理所摇奖管理岗联系市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和公证部门公证人员做好有奖发票摇奖的准备工作;5.市局票证管理所摇奖管理岗会同市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的开奖日期,在公证部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系统”生成本期各奖项中奖发票的代码和号码;6.市局票证管理所摇奖管理岗通过发票管理系统生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年第期有奖发票中奖结果的通告》(式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告》)后,通过行政办公系统启动《通告》发文程序;7.市局票证管理所摇奖管理岗将已正式成文的《通告》发送至相关媒体和市局纳税服务处网站管理岗。

8.市局纳税服务处网站管理岗将《通告》上传至大连地税网站。

摇奖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1.市局票证管理所摇奖管理岗应当根据上上期有奖发票的兑奖情况确定本期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根据本月和次月的法定节假日情况确定摇奖日期和兑奖期限。

2.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于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票摇奖的审核审批工作。

3.市局票证管理所摇奖管理岗应当于摇奖申请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奖项设置和摇奖日期等相关信息通知市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和公证部门公证人员。

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期间定期摇奖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期间定期摇奖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期间定期摇奖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期间定期摇奖活动的通知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

2019年5月14日,济南市作为有奖发票试点单位,率先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活动。

根据《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工作安排,对济南试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的发票开展定期摇奖。

一、开奖时间2019年7月12日。

二、发票范围参与定期摇奖的发票范围是2019年5月14日至6月30日济南有奖发票试点期间消费者(购买方)参与即开即奖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发票。

三、奖项设置一等奖1 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 个,奖金各5 万元;三等奖3 个,奖金各1 万元。

四、中奖结果公布开奖中奖结果将由齐鲁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在7月12日山东电视台《民生直通车》的《发票摇奖啦!》栏目上进行直播。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还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定期开奖结果。

定期开奖中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

五、兑奖地点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 号,电话*************)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六、其他事项(一)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

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

票据管理奖罚制度

票据管理奖罚制度

票据管理奖罚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财务运作效率,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财务部门及相关票据管理人员。

三、奖惩原则1. 公平公正:奖惩应基于事实,公平执行。

2. 及时性: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处理。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于违规行为,除给予相应的惩罚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

四、奖励措施1. 对于在票据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效防止票据风险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提出改进票据管理流程、提高效率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员工,给予奖励。

五、惩罚措施1. 票据遗失:员工因个人疏忽导致票据遗失,需根据遗失票据的金额及重要性,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2. 违规操作:未按规定程序使用或审批票据,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3. 伪造票据: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处分。

4. 延误报告:对于票据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导致公司损失的,根据延误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票据管理规范1. 所有票据必须由专人管理,明确责任人。

2. 严格执行票据登记、领用、核销等流程。

3. 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4. 对于票据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花脸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防范和制止乱收费、乱罚没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长令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国家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文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文件、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文件,在收取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各项费用时,向交费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罚没票据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罚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时,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收物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领购、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能职责]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

收费罚没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机构和罚没收支管理机构负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财政票据的行政职能,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同时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内部所有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使用、缴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的领用与开具第四条事业单位发票的领用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领用发票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发票领用申请表;(二)发票领用人身份证明;(三)发票领用用途说明;(四)发票领用数量及金额。

第六条财务部门在审核无误后,按照批准的领用数量及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开具发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二)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三)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四)开具发票时,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金额、税率等;(五)开具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存根联归档保管。

第三章发票的保管与使用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第九条发票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存放地点应当安全、干燥、通风;(二)发票应当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三)发票的领用、开具、缴销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四)发票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使用发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发票;(二)不得伪造、变造发票;(三)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发票;(四)不得擅自涂改发票内容。

第四章发票的缴销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在发票使用完毕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缴销发票:(一)发票有效期届满;(二)发票使用完毕;(三)发票遗失;(四)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封、扣押;(五)其他应当缴销发票的情形。

第十二条发票缴销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发票缴销申请表;(二)提交发票缴销材料;(三)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6.24
•【字号】沪地税稽[2003]13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沪地税稽[2003]13号2003年6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方便消费者及时兑奖,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8号)规定,现将实行消费现场实时兑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商纳税人同意,纳税人在消费现场可实时为中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当场发放奖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签订委托代理兑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纳税人代理兑奖的,应按兑付奖金额2%的标准向纳税人支付兑奖手续费。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支付兑奖手续费的具体结算方式、使用票据等,可比照税务机关委托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以上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抽奖活动策划方案

发票管理抽奖活动策划方案

发票管理抽奖活动策划方案一、活动背景及目的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线上消费越来越普遍,电子发票作为一种新兴的发票形式也逐渐流行起来。

然而,由于电子发票的特殊性,很多用户可能对其使用不够熟悉,甚至存在被忽视的情况。

为了提升用户对电子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激发用户使用电子发票的积极性,我们计划举办一场发票管理抽奖活动。

本次活动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增强用户对电子发票管理的认知和重视;二是提高用户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降低纸质发票的使用率。

二、活动内容及玩法1. 发票管理知识普及针对用户对发票管理的认知程度不同,我们将开展一系列的发票管理知识普及活动。

通过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相关知识,并通过小测验、互动问答等形式,让用户了解电子发票的特点、使用方法以及管理流程。

在用户参与活动的同时,也将帮助用户掌握日常发票管理的技巧。

2. 发票上传有奖为了鼓励用户积极使用电子发票并参与本次活动,我们将开设发票上传有奖活动。

用户在活动期间内通过官方网站或APP上传电子发票,并成功关联个人账户,即可参与抽奖活动。

每上传一张发票即可获得一个抽奖机会,用户可以累计上传发票并增加中奖概率。

抽奖的奖品包括现金红包、实物商品、电子券等。

3. 发票管理排行榜为了进一步激发用户的积极性,我们将设立发票管理排行榜。

根据用户上传电子发票的数量和质量评价,对用户进行积分排名。

通过公示排行榜,用户可以实时了解自己在活动中的表现和排名情况,激发用户争取更高名次的动力。

4. 优质发票案例分享为了让更多用户了解到电子发票管理的好处和使用技巧,我们将组织优质发票案例分享活动。

用户可以上传并分享自己使用电子发票的好处,或是自己整理总结的发票管理心得,我们将挑选一些优秀的案例进行展示。

同时,我们也会邀请一些行业内的专业人士进行讲解和分享,提供更多发票管理的经验和技巧。

三、活动推广渠道1. 官方网站和APP我们将在官方网站和APP上设立专门的页面,发布活动相关信息、发票管理知识、上传发票通道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成办发[2004]178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1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地税局《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地税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侵吞公有财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实施有奖发票后严格发票报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自2004年7月18日起,由成都市地税局征管的餐饮、娱乐、旅馆、茶坊、洗浴、洗车、美容、美发、照相行业已统一使用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或成都市税控收款机有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上述行业原使用的各种发票同时作废。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报销的审核、管理,杜绝发票报销管理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审核不严、随意报销等现象。

财务人员有权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予以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一)假发票;(二)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三)作废发票;(四)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发票;(五)以其他单据、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财务人员在报销时应严格把关,并可通过拨打声讯电话(028)12366成都纳税服务热线对有奖发票的真伪进行查询,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侵吞公有财产行为的发生。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计划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计划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计划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以下是整理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为进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XX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X〕8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37号)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宜计划如下:一、清理整合全市教育财政票据全面清理整合我市现有教育财政票据种类,依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原则。

规范票据规格式样。

向学生或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一式三联,一是启用《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

按开具方式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具体式样见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4种财政票据。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正式启用后。

决定继续保留并改版《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和《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二是保留并改版相关财政票据。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通知》渝财综〔〕136号)相关规定。

向接受学前教育或学历教育的学生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3附件4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收费时。

向学生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5附件6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办技工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

二、切实做好相关财政票据启用工作全市范围启用《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和新版《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及《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为充分消化学校已领购的财政票据,一是从XX年1月1日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沪地税稽[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20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本市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饮食业、娱乐业和家庭装饰业中的部分企业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已初步取得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发票有奖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先在本市部分餐饮服务业、娱乐业和家庭装潢装饰业的企业营业税征收中,进行发票有奖管理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要求,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根据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且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中先进行实施的原则,从2003年1月1日起,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是指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税种核定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从事娱乐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从事“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中的部分纳税人。

以上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行业的具体解释口径详见附件。

二、新、旧普通发票使用的政策衔接自2003年1月1日起,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一)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仅指专营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2002年内,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安排计划对上述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清理缴销工作至2003年2月1日结束。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文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用以收付和结算财政资金和款项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承兑汇票、财政专用票证等。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管理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授权使用财政票据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财政票据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准确、规范、安全、便捷。

第五条财政票据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原则,即在预算范围内、预算授权内、按照预算编制的支出项目和经济用途使用财政票据。

第六条财政票据申请、领取、使用、核销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票据流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申请、领取和使用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申请和领取原则上应当由经财政部门授权的人员或机构申请,并由财政部门颁发,且需提供详细的票据使用计划和用途说明。

第八条财政票据的领取要求必须出示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签署领票登记簿,同时对领取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和记录。

第九条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票据用途和金额,不得超支、套利等违规操作,对使用过程中的收款、付款等行为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核对。

第十条财政票据的保管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严禁私自将财政票据用于个人事务或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他人。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核销和注销第十一条财政票据的核销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核销行为的合法、准确和规范。

第十二条核销财政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核销申请,并附有相关的核销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正本、收付款凭证、核销报告等。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的注销应当于核销完毕后及时进行,核销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核销的财政票据送交财政部门进行注销记录和归档。

第十四条核销财政票据后,核销单位或个人要妥善保管核销凭证,以备后续审计和核查。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奖票管理制度

奖票管理制度

奖票管理制度一、奖票管理的基本原则奖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公正,是对开发商、工程队及接受奖励者进行奖票的统一发放、登记、管理、使用、回收等全过程的严格规范和监督管理,保障奖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奖票的发放1.发放对象:针对所有参与项目的开发商、工程队2.发放原则:奖票发放原则上不得提前知会,发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恶意垄断、分配不公,也不得在个别单位间私下发行,如有违规行为,发现一经确认,相应单位将由各公司所长承担相应责任。

3.奖票的种类:本项目中金点奖券。

金点奖券可以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

4.发放方式:通过定期的工程管理会议进行公开发放,每个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相应数量奖票。

5.奖票的领用:奖票是每个开发商单位的珍贵资产,开发商单位对奖票的领用是严格管理的,每次只能由公司所长亲自领取,领取数量必须与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符。

6.领用登记:开发商在领用奖票时,需填写领用单,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

奖票的领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进行签字确认,以确保奖票的使用安全。

三、奖票的管理1.奖票的保管:奖票的保管由公司所长或营销部门进行监管,专人负责统一保管,防止奖票的流失和挪用。

2.奖票的流转:公司所长在领用奖票后,需签发领用单,严格保管,不得私自挪用。

每次取用奖票都需报备,以备审核。

3.奖票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领导按照奖励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确保奖票的使用得到合理分配。

4.奖票的使用:奖票的使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并做好记录和备份。

5.奖票使用登记:对奖票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日期、使用数量、使用地点等,确保奖票的使用情况真实有效。

6.奖票的监督:对奖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奖票的回收:奖票的回收必须由公司所长亲自进行回收,并填写相关登记表,保证奖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奖票使用的限制条件1.奖票不能用于私人用途,也不能私自转让,只能用于公司开发商的项目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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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管
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有奖发票奖励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按照让胡路区委、区政府的指示要求,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加强发票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普通发票“以票控税”的职能作用为目标,全面进行有奖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黑地税联〔2008〕第13号)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三)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针对我区商贸业发达、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民众索要发票意识不强、管理缺失等现象,开展有奖发票管理工作旨在以下三方面产生积极效果:
(一)规范征纳双方行为,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管理,保障其合法经营,从根源上杜绝无照经营现象的产生。

(二)培养全民纳税、护税意识,建立综合治税长效机制。

(三)集全区人民力量,保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税负环境。

四、工作内容
依照《大庆市让胡路区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有奖发票工作全面推进。

(一)有奖发票参奖范围
在让胡路区行政区域内,由个人消费取得,让胡路区国税、地税部门2015年、2016年发售,指定行业通用的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即可参与有奖发票摇奖和积票有奖活动。

其中,“指定行业”包含: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修理修配业、洗浴业、娱乐业、美容美发业、健美健身业、租赁业。

(二)有奖发票活动开展的具体形式
有奖发票活动开展形式分三种:一是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二是有奖发票摇奖;三是积票有奖。

1.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对在我区消费的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2.有奖发票摇奖:采用计算机摇奖方式对每60天内消费者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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