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则修订稿
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则
黑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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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7
黑米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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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8
碱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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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粗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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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0
粗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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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1
维生素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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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2
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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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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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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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甲基毒死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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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氰菊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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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黄曲霉毒素B1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2. 谷物碾磨加工品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米粉类制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二)其他粮食加工品的行业概况
除大米、小麦粉之外的粮食加工品,主要是杂粮 。
分布:主产区相对比较集中 地理分布:我国高原区,即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
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 产区:小米主要产在山西、东北、内蒙古等地;黍米
(俗称大黄米、黄黏米)主要产在山东 山西、东北 等地;燕麦主要产在内蒙、青海、甘肃、山西等地。
杂粮的加工已有千余年的历史,从畜力用石 碾、石磨加工发展到今天的机械化批量生产。
根据文献资料表明,2000年我国杂粮加工 企业不到2000家,近年杂粮加工企业已达 4000多家,年加工量在万吨以上的企业有70多 家,主要集中在山西、内蒙、黑龙江、四川等 地。
目前,虽然各地都有一些杂粮小包装和地 方品牌,但大多仍靠人工手选,缺乏清理和分 选机械设备,规模小,产业化程度较低。
五 谷杂 粮
挂面外的粮食加工品主要有通心粉、生湿面制品、米粉 等。
通心面又称通心粉、麦卡罗尼(macaroni),是以硬 质小 麦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通心管状面条,在产品种类和 生产技术方面以意大利发展最快。通心粉的种类繁多,从 外形规格分类,可分成长条空心,螺旋状,短弯状、贝壳 状、几何图形状等品种;从商品保藏方法分类,可分成干 制品、鲜制品、冷冻熟制品及方便熟制品等。
目前,市场上有意大利、美国、法国、日本、澳大利 亚等国生产的上百个花色品种的通心粉,但国内仅上海、 广州、天津等地有少数企业生产,发展空间巨大。
通心粉
生切面(又称鲜面、水面)、饺子皮等 生湿面制品也逐渐开始规模化加工。
但是,我国的生湿面制品主要还是由 各居民社区“前店后厂”的便民粮店、农 村集镇的加工作坊、集体食堂及大型餐饮 企业的中央厨房加工。一般是现加工现卖 ,机械化间隙生产,以销定产,当日加工 ,当日销售。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2. 谷物碾磨加工品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米粉类制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前言为了规范其他粮食加工品(以下简称“其他加工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申请其他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组织,以及生产、销售、使用其他加工品的各方。
二、审查要点1.包装设计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规格、型号等确定合理的包装设计,确保产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不变质、不污染,并通过合规的质量检验。
2.原料采购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无公害标准或有机标准的原料作为生产其他加工品的原材料。
3.工艺流程企业应制定与其他加工品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模式,确保产品品质安全。
4.检验检测在生产过程中,应配备检验检测专业人员,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检测,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标签声明产品标签应清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法等信息。
对产品存在特殊成分或技术属性的,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6.存储运输对生产完成的其他加工品应进行良好的储存与运输,避免暴露在阳光,避免与害虫、有毒有害物质等接触。
三、其他要求1.生产环境与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2.生产过程中要求用工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对于相关质量安全问题,此审查细则不包含的要求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本细则是其他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基础规范,旨在规范生产、提高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当以本细则为依据,加强管理,提高品质,努力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安全、健康的其他加工品产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 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谷物加工品2.谷物碾磨加工品3.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米粉类制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其他杂粮制品审查细则
其他杂粮制品审查细则一、概述其他杂粮制品是指除了主要粮食(如稻谷、小麦、玉米等)以外的粮食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糙米、燕麦、大麦、荞麦、薏米、黑米、红米等。
这些杂粮制品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特殊的口感,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和日常饮食中。
本文旨在制定其他杂粮制品审查细则,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2.包装应严密可靠,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规范。
三、原料选择2.禁止使用转基因原料或未经合法审批的原料。
3.原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包括收储、运输、存储条件等。
四、生产加工1.生产加工车间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
2.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如硫胺素、麦角胺等。
4.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包括外观、质地、气味等。
五、添加剂使用1.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2.添加剂应从可靠渠道购买,并保证不受污染。
3.禁止使用禁用的添加剂,如苯甲酸钠、硼砂等。
六、产品贮存和运输1.产品贮存环境应符合相应的要求,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等不利因素。
2.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挤压、撞击和受潮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品质。
3.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运输卫生规范,装载前应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七、检验检测1.对其他杂粮制品应实施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检测,包括外观、质感、真实成分、营养成分、有害物质等。
2.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验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
3.检验检测过程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投诉处理和监管措施1.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2.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整改、暂时停产、吊销许可证等。
3.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其他粮食制品审查细则
2023年其他粮食制品审查细则1.目的本细则旨在规定2023年对其他粮食制品的审查要求,确保其安全性、卫生性和质量。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其他粮食制品。
3.定义3.1 其他粮食制品:指除谷类、豆类、果实类等常见粮食外的食品制品,如面粉制品、淀粉制品、糕点、粉丝等。
3.2 生产者:指从事其他粮食制品生产的企业或个人。
3.3 销售者:指从事其他粮食制品销售的企业或个人。
3.4 进口商:指将其他粮食制品从国外运入国内进行销售的企业或个人。
4.审查要求4.1 生产者:4.1.1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
4.1.2 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原料和添加剂进行生产。
4.1.3 生产过程中需遵循必要的卫生和质量控制措施。
4.1.4 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贴标和储存,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1.5 需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4.2 销售者:4.2.1 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其他粮食制品,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合规。
4.2.2 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储存和陈列,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2.3 必须对产品进行正确的贴标,标注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4.2.4 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销售行为合规。
4.3 进口商:4.3.1 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他粮食制品的进口申请和登记。
4.3.2 必须对进口的产品进行合法的检疫、检验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
4.3.3 必须提供进口产品的准确、完整的质量安全资料和标签信息。
4.3.4 必须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口产品的准入许可。
5.监督和处罚5.1 相关部门将对其他粮食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5.2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或销售等。
6.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底。
2023年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审查细则
2023年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审查细则本文档旨在制定2023年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审查细则,以确保粮食加工工艺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该细则适用于所有其他粮食获得审查的情况。
1. 审查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加工工艺的审查:- 其他粮食的初加工工艺- 其他粮食的精加工工艺- 其他粮食的包装和贮存工艺- 其他粮食的附加剂使用工艺- 其他粮食的质量控制工艺- 其他粮食加工设备的审查2. 审查程序2.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工艺说明书- 原材料来源及营养价值分析报告- 检测报告- 附加剂使用情况报告- 质量控制方案- 加工设备清单2.2 技术评估审查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产品安全性- 过程卫生条件- 质量控制措施- 设备合规性2.3 现场审查审查机构将进行现场审查,以核实申请者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4 结果通知审查机构将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向申请者发出审查意见和决定的通知。
3. 审查要求3.1 安全性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
3.2 质量控制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应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3 卫生条件加工过程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包括场地的卫生条件和加工人员的卫生健康。
3.4 设备合规性加工设备应符合国家设备标准,并保持正常运行和维护。
4. 监督检查已获得审查的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将定期接受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继续符合审查要求和标准。
5. 处罚措施如发现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标准,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顿、罚款等。
6. 附件- 其他粮食加工工艺申请表- 技术评估指南- 现场审查要求请注意,本细则只是为了提供参考,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清理碾米(或不碾米)成品包装脱壳2. 谷物碾磨加工品清理碾磨成品包装(粒、粉)灭酶轧片成品包装(片)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原辅料混合和面成型成品包装(生切面、调制面团等)发酵(或不发酵)水洗成品包装(面筋等)米粉类制成品:干燥(或不干燥)清理磨粉(浆)成品包装蒸粉(或不蒸粉)成型发酵(或不发酵)(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本文档为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旨在明确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求和流程,确保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合规操作。
2. 背景为了加强对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制定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是必要的。
本细则依据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审查工作。
3. 审查对象审查对象为申请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完成申请表格。
4. 审查流程4.1 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生产基地:包括生产基地的地址、面积、环境状况等;•加工设备:包括加工设备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等;•原材料供应链:包括原材料来源、质量管理体系等;•生产工艺流程: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性、卫生条件等。
4.2 现场检查审核通过申请材料审核的企业将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检查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等;•原材料仓储:检查原材料的储存条件和管理情况等;•生产记录:检查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检测设备:检查企业的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等。
4.3 评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以下几种:•合格:企业符合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通过审核,并予以许可证发放;•不合格:企业存在不符合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情况,拒绝发放许可证,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待定:对于某些情况需要进一步评估和调查的企业,暂时搁置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核。
5. 审查标准5.1 生产条件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应符合以下标准:•生产场地应具备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生产车间应符合规范要求,通风、排水良好,有防尘、防虫、防鼠、防霉措施;•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有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国质检食监函[2006]号
附件2: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3. 谷物品面粉类制成品: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是指除了面粉、淀粉、酱油、醋等传统粮食加工品以
外的其他加工品。
这些加工品通常包括米饭、面条、糕点、方便面、干果、果脯、食品添加剂等。
为了保证其他粮食加工品的质量安全,需要制定相
应的审查细则。
审查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生产和销售,确保其符合食
品安全的要求。
以下是关于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则的一些内容:
1.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生产其他粮食加工品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申请生产许
可证时,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生产设备信息、生产工艺流程等
材料,并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2.原料的要求:
3.生产工艺的要求:
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6.销售环节的要求:
销售其他粮食加工品的商家必须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
在销售环节,商家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有安全问题的产品。
对于需要保持冷藏或冷冻的产品,商家应当确保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7.质量监督的要求: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粮食加工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检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对于经常性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曝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则的一些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细则,可以确保其他粮食加工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粮食加工品市场的秩序。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 √
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监督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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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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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谷物粉 谷物粉 谷物粉 谷物粉 麦片除外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 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
视产品色泽而定
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20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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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物碾磨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检验项目
发证
感官(气味、口味)
√
水分
√
粗细度
√
灰分
√
含砂量
√
磁性金属物
√
脂肪酸值
√
皮胚含量
√
汞
√
铅
√
六六六
√
滴滴涕
√
甲基毒死蜱
√
溴氰菊酯
√
黄曲霉毒素 B1
附件 2: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 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 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 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 3 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 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 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 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 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 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 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2023年其他食品加工品审查细则
2023年其他食品加工品审查细则
1. 引言
本细则旨在规范2023年其他食品加工品的审查流程和标准,以确保食品加工业的安全和质量。
2. 审查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其他食品加工品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 调味料
- 即食食品
- 饮料
- 食品添加剂
3. 审查标准
审查其他食品加工品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 安全性: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营养价值:评估产品的营养成分,确保满足消费者的营养需求。
- 生产过程:考虑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法律法
规要求。
- 标签和包装:评估产品标签和包装的准确性和可读性,确保
消费者能获得准确的信息。
4. 审查流程
审查其他食品加工品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产品审查申请。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完整和
准确。
3. 产品检测:对申请的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查是否符合相
关标准。
4. 审查决策:根据材料审核和产品检测结果,相关部门做出审
查决策。
5. 结果通知: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包括通过和未通过的产品。
5. 监管与处罚
为确保其他食品加工品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将对违反审查
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
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6. 结论
本细则的实施将促进其他食品加工品行业的发展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 成品包装2. 谷物碾磨加工品清理碾磨成品包装,粒、粉,灭酶轧片成品包装,片,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成品包装,面筋等, 水洗发酵(或不发酵) 原辅料混合和面成型等) 成品包装(生切面、调制面团米粉类制成品:清理磨粉(浆) 发酵,或不发酵, 蒸粉(或不蒸粉)成品包装干燥,或不干燥, 成型,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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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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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0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面粉类制成品:
米粉类制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
(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
2. 磁性金属物超标;
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谷物加工品: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LS/T 3215-1985《高粱米》;
GB/T 13356-1992《黍米》; GB/T 13358-1992《稷米》;
GB/T 11766-1989《小米》; GB/T 18810-2002《糙米》;
GB 19503-2004 《原产地域产品沁州黄小米》;
NY/T 832-2004《黑米》; GB 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
GB/T 13360-1992《莜麦粉》; GB/T 10463-1989《玉米粉》;
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 17108-1997《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 mg);(四)天平(0.1 g);(五)高温电炉
(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谷物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谷物碾磨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备注: 产品的发证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附表:企业标准必须包含附表中所列项目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 kg)。
抽样数量:
1.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5 kg的产品:取5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分样时需混匀),1份检验,1份备查。
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2. 净含量小于5 kg的产品: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5 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允许分装。
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