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在藏区适用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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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

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

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缓解当事人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中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下,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意义尤显突出。

本文对如何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作一点阐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构建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在实践中兴起的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积极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所具有的实践价值,我国各地对刑事和解机制已有了相关的探索和实践,却仍未制度化。

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本土色彩的刑事和解机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需要遵循的几个原则:第一是公平自愿原则。

在和解的过程中尤其是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倡导下的和解,检察人员主观上要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于被害人或者加害人任何一方,这样才能使得和解的后果比较客观,不会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

另外,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是自愿接受的,不能有任何一方出现被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否则和解必须作废。

第二是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

由于刑事和解的弹性比较大,就给了主持和解的人员较大的权力,但由于个案的五花八门使得这种权力无法在实体上予以详细的规定,实际上刑事和解的性质就和具体的实体发法律规定相矛盾,因此,如何制约工作人员的权力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刑事和解程序并予以严格执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三是各司其职原则。

在和解的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一家来唱独角戏的话,司法资源是不够的,必须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街道、居委会等行政部门来执行。

首先是和解中民事部分的调解,应当交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就现行的行政体系来,基层政府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是担当这个任务的最佳人选。

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一般都是当地的居民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对当地的人民和民风比较熟悉,可以就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进行积极协商。

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应 该不重视 , 要保护并赔偿被害人 , 他本人也进行犯 罪 人和被害人的和解工作 ,目的是使人们重视被害
人 犯罪学。此学说突 出了被害人 的主体地位 ,通过 赔偿 被害人 以实现实体与程序 的正义 。刑事和解制 度 产生的最初 1 0年并没有得到全面认 同, 此理论发
的利益恢复 , 值得 引鉴和吸收 。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1 5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3 -0 1 0 3 -0 3


刑事和解制度 的存在价值 及产 生发展
对 刑事和解 的实际价值进行解 说是构建我 国刑 事和解 制度 的理论前 提。刑事和解制度 的首要价值 是 公平 正义 。刑事和解制度使被害人处于诉讼 的主 体地位 , 不仅得 到了经 济补偿 , 更得 到了精 神抚慰 。 在我 国,被害人在刑事 司法体系 中所处 的地位是十 分有 限的, 通常情况下仅 限于对加害人 的控诉 , 控诉 的实现通 常要通过检 察院的公权 力实现 。但处于法 庭 审判 的对抗 式的情 境中,被告人可 能会否认其罪 行或缩 小责任 , 且法庭 的证据往往经过修饰 , 无法呈 现事实的全貌 , 法官也只能依据证据法则来判断, “ 这 种截然划分正确和错误 的判 决结论 ,很可 能表现为 两方对抗一方 的强制 结论,它会导致诉讼 当事人之 间的关系难 以或不可 能再维 持下去 , 或者 因证据
论 中国刑 事和解 制度 的构建
杨春 黎
( 河西学 院 政法学 院, 甘 肃 张掖 7 3 4 0 0 0 )
【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是我 国刑事法学界的焦点问题。以修 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阐述刑事和解制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p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它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

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

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

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但是就总体来说,作为一种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美丽诱惑的同时,也存在着理念上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人们对它功能上的怀疑、程序上的缺陷等问题,这些方面显然也直接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相当的不成熟。

(一)基本理念的碰撞首先表现在犯罪性质上,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法领域内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重新界定。

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现行刑事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与冲突。

传统理念中,犯罪被视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种观念将犯罪视为个人挑战既存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作为报应性司法的推导结果,犯罪就理应成为由国家代表个人来行使惩罚的权力。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和解 还凭 借缩 减诉讼 中的事 实或 法律错 误 , 起到保 障 整个 司法 制度 信誉及 其 正 当性 的作 用 。 再次 ,宽 严相济 是 刑事 和解 建立刑 事政 策基础 。 随着 我 国法治 进程 的发 展 。 刑化 的思 想也 逐渐 为我 轻
解后 . 国家 专 门机关 对 加 害 人不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除 免 处罚 或者从 轻处 罚 的一种 制度 。 刑 事 和 解 是西 方 恢 复性 司 法 理念 与 我 国传 统 文 化思 想 在创 建 社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 背景 下 实 现 的有
性 正 义关 注的焦 点则 是被 害社 会 的利益诉 求 。其 实 , 与其将 司法限定 为报 应 , 不如 把司 法为恢 复 。如果 犯
昂 , 其取 得 的积极 效果 却相 当有 限 。恢 复性 正 义主 但
要体 现 了一种 被害人 的宽 恕 心理 和要求 补偿 的心 理 。 报应 正 义关 注 的核 心 问题 在 于犯 罪 和刑 罚 的因果 关 系 . 带来 的直 接后 果就 是犯 罪人 被标 签化 。而恢 复 其
ao) t n尝试 方 案…。在 我 国 , i 刑事 和解 是指 以协 商 合作 形式 恢 复原 有 秩序 的案 件解 决 方 式 ,是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害人 以认罪 、 加 赔偿 、 歉等 形式 与被 害人 达成 和 道
机交融 ,在 对刑 事实体 法 与程序 法 理论 的反 思 中 , 刑
被 害人 和被 告人 的保 护通 过 鼓 励 犯罪 人 以 积极 承担 责 任 的方式 向被 害人 真诚 道歉 以及补 偿 , 而减 轻被 从 害人 因犯罪所 遭 受 的物质损 失 , 最终 真正修 复 犯罪创 伤 的功 效 。实 际上 , 在本 质上是 兼被 害人 与被 告人 它 之保 护 的新 司法模 式相 契合 。其 三 , 事和 解体 现 了 刑 当事人 自治 意识 , 高 了诉 率 。刑事 和解是 一种 契 约 提 式 治理 。 它不 仅 以 纠正 解 决为 出发 点 , 且充 分 考虑 而 诉讼 主 体的利 益 。 当事方 在 现实地 考虑 自我 利益 的 让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面 对 面直 接 商 谈 , 进 双 方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 促
从而 对 犯 罪发 生 后 的 危 害 后 果 共 同提 出相 应的解决方案或确 定补偿措施 , 目的 是 恢 复犯 罪 人 破 坏 的 社 会 关 系 , 被 害 人 所 受 对 到 的 伤 害 进 行 相 应 的 弥 补 , 犯 罪 人 改 过 使
用 刑 事 和 解 , 价 值 体 现 为 及 时 解 决 了 其
人 之 间 对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达 成 的 协 议 。 般 一
而 言 , 害 人 一 方 有 可 能 不 追 究 加 害 人 一 受 方 的 刑 事 责 任 , 加 害 人 一 方 则 可 能 为 此 而
甚 关 适 用 是 扩 大 化 的 趋 势 。 2 0 年 的 刑 法 学 判 , 至 贯 穿 到 执 行 。 于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在 09 术 年 会 上, 者 们 就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学
动 性 。 些 专 家 认 为 “ 事 和 解 贯 穿 于 案 一 刑
的 整 个 诉 讼 过 程 中 , 的 案 件 甚 至 还 要 有 延 伸到 某些非 司法 领域 , 如 说社 区 、 比 司
侦查 、 诉 、 划 一 直执 行 完 毕 起 审 确 规 定 什 么 样 的 刑 事 案 P 选 择 适 用 刑 事 件 的 立案 、
的 重 点 。 且 在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了 并 有 公 安 刑 事 执 法 中适 用 和 解 的 探 索 。 反 但 对 者 称 公 安 机 关 的 _ 要 职 责 是 发 现 和 打 丰 击 犯 罪 , 果 在 侦 查 阶 段 引 入 了 刑 事 和 如 解 , 张 了 公 安 机 关 的 公 权 力 , 时 增 加 扩 同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作者:胡方洋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刑事和解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被用以惩罚犯罪分子、补偿被害人、提高诉讼效率等。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虽然采用了类似刑事和解的手段,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制度并没有确立。

所以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此,简单探讨一下刑事和解制度如何在我国构建。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构建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被害人和加害人自愿协商确定犯罪发生后解决方案的机制。

但我国并没有此项制度。

在实践中,随着轻微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将刑事和解制度引进到我国的公诉环节是大势所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历史渊源刑事和解在西方司法实践中首次得到适用。

刑事和解的前身是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提出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

这也是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第一次适用。

随后,该项方案被引用到其他国家。

截至目前,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

但是,从中国的法制思想史来看,刑事和解思想和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有相通之处。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儒家、道家都推崇一种和合思想,如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思想和“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思想、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思想、张载的“天人合一”思想以及道家的“合异以为同”的思想等等。

这些思想都引起了广泛的共鸣,为刑事和解思想提供了哲学理论基础。

(二)刑事和解的核心理论学者们普遍认为,刑事和解基础理论包括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

其理论核心是恢复正义理论。

恢复正义理论主要观点是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同时也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而运用刑事司法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这些伤害。

该理论认为政府不应当独占犯罪行为人重返社会的权力,主张被害人和社会在司法权的运用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损害赔偿 提出一个 合理预期, 进而达成双方 自愿履行的协 议, 被害人 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 偿。Ⅲ其次 ,传统的司法体制对于犯罪人重返社会不够重
视, 仅仅通过宣判而终结诉讼往往不能使犯罪人认识到 自
防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罪名和刑 罚都是法律 明文规定
的, 行 为人 在 犯 罪 前 就应 当知 道会 受 到 的刑 罚 , 进而 在 权 衡 之 后 再 决定 是 否 为之 , 法律 其 实 是起 到 了一 种 威 慑 和 预 防
2 0 1 3年 4月
湖 北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Ap r . 2 01 3 No. 4 Se r . No . 1 39
第4 期 总第 1 3 9 期
3 . 提高效率 。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投入与司法产出之 比, 是衡量 司法 正义 的一个重要指标 。 与传统 的以惩罚为 目的 的刑事诉讼模式不 同, 刑事和解制度 能使某些案件绕过法 庭诉讼阶段或者简化法庭诉讼程序, 快速有 效地 了结案件 , 以较少的资源投入来换取预期 目标的实现 , 避免 了人力、 物
个成员侵犯 了另一个成员 的合法权益 , 那么他就要对被 因, 被害人往往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与损失相 当的赔偿,
害人 的损 失进行赔偿 。然而 , 在司法实践 中,由于种种原 刑事和解 制度 的出现, 使他们能够面对面地进行协商 , 犯罪 人为使 自己在刑事上受到较轻的处罚, 往往愿意积极赔偿 被害人 的损失 , 这 就是矫正 正义 的价值 。
的出现使得情况大不相 同, 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 更能体

藏族司法制度起诉与调解

藏族司法制度起诉与调解

藏族司法制度起诉与调解藏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之一,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社会制度。

藏族司法制度主要采用起诉和调解两种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

以下是对藏族司法制度起诉与调解的详细介绍。

一、起诉制度藏族起诉制度是指当纠纷或犯罪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起诉制度的具体流程如下:1. 提出诉讼申请:当事人首先需要向有关法院或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详细叙述纠纷的事实和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立案:法院或司法机关接到诉讼申请后,将进行立案审查,判断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则立案并进行后续的审理程序。

3. 审理程序:立案后,法院或司法机关将组织进行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辩护和质证等行为。

法官或裁判员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

4. 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将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再审判。

5. 判决或裁决执行:法院或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或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或裁决内容。

如有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实现司法目的。

藏族起诉制度的特点是程序严谨、法律约束力强,能够确保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起诉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诉讼成本较高、时间较长,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等。

二、调解制度藏族调解制度是指当纠纷或矛盾发生时,相关司法机关或乡村组织会派员进行调解,通过协商达到平等、公正、双方认可的结果。

调解制度的具体流程如下:1. 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或乡村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详细说明纠纷的事实和原因。

2. 调解程序:司法机关或乡村组织将派员对纠纷进行调查、了解双方意见,并组织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并提出调解方案。

3.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会议上,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的理 解 , 要苛 责 ,因 为他 们 才是 最值 得宽 容 的对象 。 不
3 .基本 事实 清楚 ,基本 证据 确实 充分 。事 实不 清 、
证据 不 足 、定性 不 准 、责任 不分 ,就仓 促 地进 行刑 事 和
教育 、改造 的难度 不大 ,易于进 行加 害恢 复工作 。… 实践
表 明 ,对这 两类 犯 罪适 用刑 事 和解 都不 会危 及 国家 刑 罚
权 的实施 。
累 了许 多 宝贵 的经 验 ,更在 司法 实践 中发 挥着 越来 越重 要 的作 用 。但 是 ,刑事 和解 的制 度如 何构 建 ,各地 理解 各 异 ,做法 不 一 。本文对 此 作些 初步 的论 述 ,以期 对立 法 和 司法实践 有所 帮 助 。
罪 ,及 公职 人员 的 职务犯 罪案 件 ,由于侵 害 的是公众 的
利 益和 国家 的利 益 ,且公 权具 有 不可 让渡 性 ,这类犯 罪 也 不能适 用刑 事 和解 。
二 、适 用 对 象
适 用对 象 为未 成年嫌 疑人 ,以及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中
作者简介 :冯涛 ( 97 ,男,硕士研究生. 18一) 研究方向:法学

三 、 适 用 条 件
1 .犯罪 嫌 疑人认 罪 。这是适 用 刑事和 解 的首要 条件 和先 决 条件 ,认 罪 意味 着犯 罪嫌 疑人 已经承认 犯 罪行 为
是 自己所 为 ,已经认 识 到 自己 的犯 罪行 为对 被 害人 造成
、Leabharlann 适 用 范 围 刑 事和解 在 审查 起诉 阶段 的适 用 范 围主要 包括 轻微
严 重暴 力犯 罪 和公 害案件 不适 用 刑事 和解 。鉴 于传 统 的社 会舆 论 和被 害人及 其 家庭对 严 重暴 力性 犯罪 的极 度 痛恨 ,对 于这 类犯 罪必 须施 以刑 罚 ,不 能适 用刑事 和 解 。对 于公 害 案件 ,比如 国家安全 、危 害公 共 安全 的犯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摘要:近几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当前,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的模糊不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及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法规,探讨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和解第三方主体,分析刑事和解使用阶段等问题,对如何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公权力制度构建1 刑事和解问题概述我国学术界对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

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有可能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

(2)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对犯罪发生后的危害后果共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确定补偿措施,目的是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的弥补,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3)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受害方与加害方有机会面对面地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方因此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 人民法院对 自 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 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 自 ” 诉。可见 , 在刑事自
刑事和解制度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 , 经由国家专门
机关的主持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协商或由加害人和被害
人直接进行沟通、 协商 , 从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 并经 由 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后生效, 继而对加害人 从轻、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 和解制度是现代刑法学界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实践中刑事和解的 制度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 一是转处模式: 这一模式应用
和解制度的追求 目标和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 为刑事和解 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最后, 刑事和解程序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 为我国刑 事和解程序的统一奠定 了基础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都在尝试用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案件纠纷, 在刑 事案件中也不例外。另外 , 各地的规章制度对于刑事和 解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做 了相应的规定 , 针对当地的不同 情况, 制定了和解的具体实行规范等 , 虽然各地的规定不 尽相同, 但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形成 了提供了较好的 雏形, 日 为 后我国确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奠定 了实践 基础。… 三、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刑事和解的实例, 而司 法界和理论界却对其规定和研究还不尽一致, 导致了这 种制度在我国统一适用的重重阻碍 , 因此, 尽快对我国的
中图分类号: 1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5 4 (0 1 6 0 9 - 3 D9 51 4 A 1 0 - 9 72 1) - 0 0 0 0
摘要 :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探索的解决刑事纠纷的新途径 , 它通过和解 } 生

试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o h s s se . utt i y tm ・
Ke r steVci Of drM da o ; r nl o c f e p r g ut ewt ry faiit ywod : it h m— f n e e i in c mia pl yo m ei sc i me ; es ly e t i i t nj i h c b i
收 稿 日期 :0 2— 7—1 21 0 5 修 回 日期 :0 2—0 0 21 8— 2
度的特点在于 , 它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区的积极 性 与能动 性 , 最大 限度地 开辟 和释放 社 区的能 量 ,
第l 1卷第 3期
21 0 2年 9月
江 西 农 业 大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n l fJa g i rc l rlUnv ri o ra in x iut a iest o Ag u y
Vo .1 No. 1 1, 3 Se p., 01 2 2
( ) 建刑 事和解 制 度的必 要性 一 构
就我 国刑事 司 法体 制 的现 状 的 而 言 , 建 中 构
决机制 , 其与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 明显的差
异 。主要表 现 为 刑 事 和 解 是 通 过 当事 人 双 方 协
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必要的。与传统刑事诉 讼制 度相对 应 , 事 和解制 度具 有 以下优势 : 刑 第一 , 分担诉讼压力。希望 以诉讼方式来解
Me i t n s se wih Ch n s h r ce it s wh l r d ci g is e d a i y t m t i e e c a a trsi ie p e itn su s whih s o l e d d wh n c ryng o c c h u d be h e e e ar i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度构建——以制度价值为向导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度构建——以制度价值为向导
障。
口姚 淑 芬 周 姿 宏 梁 高群
( 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江 浙 浙
惩 罚犯 罪 固 然 重 要 , 复 原 有 的被 破 恢 坏 的社 会 秩 序 则 更 为 关 键 , 事 和 解 制度 刑
能有效地平 复被害人的情感 , 能从经 济 也
随 着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宽 策 等 理 念 的 提 出 , 时 伴 随 着 犯 罪 学 研 究 同 从 被 告 人 中 心 到 被 害 人 中心 、 报 复 正 义 从 到 恢 复 正 义 的 转 变 , 以平 复 被 害人 情 感 、 弥 补被 害 人 损 失 、 出被 害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突 中 的主 体 地 位 的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逐 渐 进 入 人 们 的视 眼 并 引起 广 泛 讨 论 。 事和 解 制 刑 度 体 现 了 公 正 、 率 的 法 律 价 值 , 合 了 效 契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的 时 代 主
题 , 到 了广 泛 的 认 同 ,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得 在 中 也 得 到 相 应 的 适 用 。但 是 , 具 体 实施 在
R c nia o , 称 VO , 是 指 在 犯 罪 eo clt n 简 ii 即 后 , 由 调 停 人 , 加 害 者 和 被 害 者 直 接 经 使 相谈 、 商 , 决 纠 纷 冲 突 。 目的是 恢 复 协 解 其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者 的和 睦 关 系 , 并使 罪 犯 改 过 自新 , 归 社 会 。 复 笔 者 认 为 , 刑 事 和 解 应 包 含 两 个 流 程 , 先 是 被 害 人 与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首 被 在 调 停 人 的 主 持 下 就 有 关 经 济 赔 偿 和 赔 礼道 歉 等 达 成 谅 解 协 议 , 后 在 谅 解 协 议 然 的基 础 上 经 被 害 人 要 求 或 同 意 , 法 机 关 司 根 据 案件 的 相 关 情 节 和 被 害 人 的 意 愿 , 依 法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从 宽 处 理 。 陈 光 被

甘南藏区刑事和解模式之理性选择

甘南藏区刑事和解模式之理性选择
解和建议不一定被接受 。所 以 , 司法调 解也 只能作 为辅助 的调解 方式 。 综上分析 , 以藏 区民间调解为 主当事人 双方 自行 和解和 司法 调解 为辅的刑事和解模 式设计 , 是笔者充分 考虑到甘南藏 区特色 和藏族 司法实践现状而进行的模 式选 择 , 该模式将藏区社会 的“ 权 威人士 ” 、 藏族群众长期 以来 形成 的思 维定式 、 藏族习惯法等 , 巧妙 的引入 到刑事和解 制度中 , 是 藏区多方力量 在纠纷解决方式 中的
消失 。刑事 和解 的适用 , 有利于藏族地 区社会 的和谐稳定 , 有利于 更好 的化解藏 区的社会 矛盾和 民族 矛盾 , 有 利于使 国家刑事立法 与藏族 特性更好的接轨 , 也有利 于节 约司法资源和个人诉讼 成本 , 可以使 藏族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匮乏的局面得 以缓解 。甘肃 省甘南藏族 自治州是全 国十个藏族 自治州之一 , 地处青 藏高原东
【 关键 词 】 甘 南藏 区 刑 事和 解
藏族 习惯 法
解 的途径 。紧密结合于藏 区司法实践 和藏族 习俗考虑 , 可 以说藏
区民间调解模式是藏 区刑事和解的首选模式。 第二 , 当事人双方 自行 和解 为辅 : 加 害方在 认罪 悔 过 的前提
在我 国, 有学 者 将 刑 事 和解 分 为 以下 三 种 模 式 : ( 1 ) 加 害 方——被 害方 自行 和解 模式 ; ( 2 ) 司法调 解模 式 ; ( 3 ) 人 民调解 委 员会调解模式 。笔者相对 比较赞 同在 中国大环境之下对刑事 和解 作此 分类 , 因为此分类 着眼于我 国刑事和解 的各 种运行方式 在程
序启动 、 具体参与人 、 调解 主持人 以及协议 的促成方式等方 面存 在 的区别 进行分类 , 既勾 勒出 了各参 与主体之 间在刑事和解过 程中 的相互关 系 , 也与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较为贴近。然而 , 在藏 区则 不能完全 照搬 此分类 中的任何一种模 式 , 藏区刑事 和解 必须 根据藏族特色理性设计 。虽然 当今世界 刑事和解 模式异 彩纷呈 , 但它们 都有一个 共 同意 旨 , 就是使 犯罪人 和被害人进入一种 对话 状态 。而在具体 的模式 选择上 , 也 只有 紧密结 合本 国本地 的实际 情况 , 采用最适合 自己的模式 , 才能使刑事 和解 制度焕发 出应 有的

浅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浅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作 为一种 新型 的刑 事 问题解 决机制 ,刑事和 解制 度正 是 以 加 害人 可充 分阐述 犯罪给 他们 的影响及 对刑 事责任 的意 见等方 “ 兼顾被 害人与 加害 人合法 权益 的双 重保护 功能 , 最大 限度地 恢 面 内容 , 择双方 认 同的方 案来 弥补 犯罪 所造成 的损 害; 选 在刑事
定 的成果 : 全面 而系 统地 介绍 了刑事和 解制 度 的相 关理 论 , 例如 害人 谅解和 改过 自新、 尽快 回归社会 的双重 机会 。0 《 刑事和 解》和 《 事和解 的 内涵 与法律 定位再探》 ; 0 刑 。 论述 了在我 通 过对 以上两 种观点 的比较 , 我们 不难 发现许 多共 同点, 即
刑事和解 是让犯罪人和 被害人 面对 面接触 , 司法人 员、 让 20 年 I 0 6 O月 I 1日中 国共产 党第 十六届 中央委 员会第 六次 者 认 为,
全体会 议在北 京召 开 。 会全 面分 析 了形 势和任 务 , 究 了构建 志 愿者 等作 为中立 的第三者进 行调解 , 过沟通 和交 流 , 大 研 通 犯罪人 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 的若干 重大 问题 , 出决定 , 中共中央 关于 认 识到 自己的行为 的危害 , 作 即《 并用赔 偿损失 、 歉等 方式表 明 自己 道
得到对方和社会 的谅解 , 从而终止 司法程序的做法 。 。 ‘ 构建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若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该决定指 出:社 的悔 过心情 , 。 “ 会 和谐是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的本质 属性”“ 会和谐 是我们党 不 另有 学者 认为 , 事和解 , 指通 过调停 人使 受害人 和加害 人直 、社 刑 是 共 司法机 关根据 具体 懈 奋斗 的 目标”“ 0 0二 O年 , 、3- - 构建 社会主 义和谐 社会 的 目标 接交 谈 、 同协商达 成经济赔 偿和解 协议后 ,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

( ) 一 刑事和解 的概念
刑事 和解称 为被 害人 与J 害 人 的和解 。是指 在犯 邗行 为发 复 彼此之 间的关 系, 于 以后 和 睦相处 。 果诉 诸法院, 使彼 J l J 便 如 可能 生 后, 犯罪 人以具 结悔过 、 赔礼 道歉 、 赔偿损 失 、 复原状 等方 式 此 的关 系彻 底破裂 而无法 弥补 。此外, 恢 一股老 百姓对如 何适用法 补偿 被害 人, 并得到被 害人 的谅解 , 被害人 要求或 者 同意司法 机 律来解 决争议 , 诉讼 常 识, 缺乏 尤其 在农村 地区 更是如此 。 刑事 和 关对 犯罪人依 法从 宽处 理而达 成 的具有 法律 约束 力的协 议。刑 解 符合 中华 民族 互谅 互让 、以和 为贵 的文化 传统, 尊重 当事人 的 事和解 的 目的是弥补 被害 人所受到 的损 害 、 复被犯 人所破坏 意 思表示 , 恢 体现 了 以人为 本的精 神, 有利 于实现 公正和效率 , 有利
限度地减 少不和谐 因素 , 断促进 社会和 谐” 不 。为 了在 司法工 作 人和被 告人所 自主 控制 的 , 司法 机关 只要监 督和解 是否合法 、 正 中全面 贯彻宽严相济 的刑事 司法政 策, 更好地 为构建社 会主义和 当即可 , 由此司法机 关可 以将有 限的资源 用于其他 更严重的刑事
快速 的解 决社会纠 纷 , 妥善 的处 理社会 矛盾 , 终维持 社会 的稳 之 中, 最 而是作 为 由警 察 、 察官 、 检 法官 、 社区 自愿人 员、 教会成 员所 定起 着非常 重要的意 义 。具体求 说 , 意义有 以下 几点 : 其 1 实观被 害人与 犯罪 人的双 方保护 . 主 持 的非诉讼 程序 而存在 。但是, 刑事和 解 的结果— — 刑事和解 协 议, 国刑事立法 普遍予 以认 可且作 为刑事裁量 的重要依据, 各 并

冲突与融合:论藏区刑事和解制度构建

冲突与融合:论藏区刑事和解制度构建
第 2卷 O
第9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1 o M d n i n U i e s t o r a f u a j a g n v r i y
V .20 o o1 N .9 S p. 20 e 11
2 1 年 9月 01
文章编号 :10 .77 (0 90 5 .3 0 88 1 2 1 )0 .0 80 1
兼顾 完善刑 法体 系内外两因素 ,对 藏民族传统 习惯 法与 国家刑 法之 间的冲突提供 一个对话平 台,为刑法和藏 区习惯
法相 融合提供便捷途径 ,藏 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亦是 个循序渐进 的 “ 融合 工程” 。
关键词 :冲 突与融合 ;藏 区;刑 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 :D 2 . 文献标识码 :A 9 05
冲突与融合 :论藏 区刑事和解 制度构建
张有亮 赵 龙 刘文祥
兰州 7 05 ) 300 ( 兰州理工大学 ,甘肃

要 :藏 区刑法实施 与藏族 传统 习惯 法二者兼容性的演绎最 完美结合 ,应该是 藏 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 建。刑
事和解 制度在 藏 区的创建 ,必须符 合藏族人 民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藏 区的基 本要 求。构建藏 区刑事和解制度 ,需要
的认同度。
的调解及和解制度 。 由于受现行法律框架 、司法资源 、 但
考评机 制以及传统 司法观念的束缚 ,对当事人和解的刑 事 案件 的处理 ,在适用范 围、处理方式及相关配套措施 等 方面还存在一些 问题 ,埘 加上积年 而成 的传统 习俗已 经获得 了藏 区社会成员普遍的心理认同 ,其与 国家刑事
法 制之 间存在诸多 的差别甚至冲突。刑事和解作为我 国
刑 事法领 域一种 新理念, 在今天构建 和谐社会 的时代背 景 下 日益受 到人们广泛关注。

刑事和解在西藏的适用问题初探--以刑事习惯法为切入点

刑事和解在西藏的适用问题初探--以刑事习惯法为切入点

刑事和解在西藏的适用问题初探--以刑事习惯法为切入点
高月;姚俊开
【期刊名称】《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作为国家制定法(刑法)的补充,刑事习惯法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发
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违背。

为了使西藏边远地区的民众在面对重大刑事案件信赖并选择公权力进行救济,在刑事习惯法的基础上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期望于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个缓冲的角色,从轻微刑事案件入手,使藏族民众对重大案件的救济途径逐渐发生观念转变,以达到认可国家制定法并主动灵活的加以应用的效果。

【总页数】2页(P194-195)
【作者】高月;姚俊开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学院,陕西咸阳 712082;西藏民族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重罪刑事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以新刑诉法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路探索为途径 [J], 邵知渊;
2.重罪刑事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以新刑诉法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路探
索为途径 [J], 邵知渊;
3.刑事和解在西藏地区的适用——以西藏刑事习惯法“以赔代罚”理念为切入点[J], 王亚妮
4.重罪刑事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以新刑诉法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路探索为途径 [J], 邵知渊
5.重罪刑事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以新刑诉法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路探索为途径 [J], 邵知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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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西藏地区的适用——以西藏刑事习惯法“以赔代罚”理念为切入点

刑事和解在西藏地区的适用——以西藏刑事习惯法“以赔代罚”理念为切入点

作者: 王亚妮[1]
作者机构: [1]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成阳712082
出版物刊名: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88-9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以赔代罚;刑事习惯;刑事和解
摘要:法律只有植根于社会文化土壤并切实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西藏地处偏远且具有浓烈的乡土性与民族性,其在刑事习惯方面也具有相当的民族特色,其民族习惯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某些刑罚替代措施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其民族刑事习惯中的"以赔代罚"与刑事和解制度理念竞合。

刑事和解的适用有利于推进民族地方刑事案件的解决,对于建设和谐西藏、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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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在藏区适用的构建
[摘要]藏族刑事习惯法在当前藏区的适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与国家的刑法适用有着严重的冲突,是藏区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刑事和解的提出和构建使得刑事习惯法与刑法有一个良好的融合,有利于藏区的法治现代化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习惯法;适用
法治化道路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的必然走向。

对此葛洪义先生认为有关法治建设:“制度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法治建设必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完善,才能形成国家的法治。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制不完善的藏区构建正切合此意。

一、调解主体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特别是适合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必须要符合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即刑事和解中的刑事犯罪发生后,必须在专门的司法人员主持、审议和监督下由被害方与被告方直接协商,已达成谅解,协商的结果直接影响刑事处分措施。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藏族地区有关刑事的和解一般都由乡政府司法人员、寺管会代表、村中德高望重的长者三方组成调解小组,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斡旋,最后达成双方谅解。

但是从中发现和解的组织主体显得混乱,出现多头管理,调解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以致容易使案件处理流于形式,有损法制尊严,所以必须在充分考虑到藏区特有的情况下予以司法规范。

具体操作上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类似于听证的方式,由专门司法人员主持、审议和监督,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犯罪嫌疑人生活村社或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人员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其内容可以包括:1.向被害人道歉及立悔过书;
2.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3.可以向村社提供一定的义务劳动以表明其行为;
4.照顾被害人及家属的生活,保护被害人及家属的安全义务等等。

最后,相应的专门司法人员同时对和解协议的内容予以审议,并对和解协议的执行进一步跟进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依据,这样以做到充分保证刑事和解在统一的司法规范下运行。

二、适用范围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有一个很好的界定和把握,否则非但会流于形式,而且会给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负面效应。

因此,刑事和解的范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总体来说,范围过宽,有可能瓦解社会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体系,牺牲法治的权威,影响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现;范围过窄,则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发挥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

大多数学者对这方面的认识是,刑事和解的范围应以轻微刑事案件为主,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刑事和解的重点,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

但必须予以注意的是,如果单单是以未成年人犯罪举例说明是恰当的,而仅以轻微刑事案件为主就显得未免宽泛了。

在这里我们必须考虑到藏区这么一个特殊情况。

具体言之,在藏族地区就重刑犯罪的刑事和解适用来看,应该消除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误解,没有侵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一般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只体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多由民间、邻
里纠纷或日常经济生活的一时冲动造成的冲突引起,符合刑事和解的初衷,并具有在藏区的适用性。

首先,这类案件多为过失伤害、杀人或激情伤害、杀人(注意这里的激情区别故意,故意往往是由预谋的或主观恶性的)。

符合刑法宽容条件所指的“第四可能性”。

洛克对此也有认识:“因为政府的目的既然是尽可能地保护所有人,只要能够证明无害于无辜者,即使有罪的人也可以得到饶恕。

”其次,案件发生多为经济利益或某些人身利益,与刑事和解相应的问题的解决也主要是由利益的赔偿达成的和解,符合当地特有条件下人们对经济的重视度,从人的经济考量上也能达到一定的满足感,且符合藏区的传统习俗,受刑事习惯法的调整。

最后,如果从宗教习惯法的角度考虑,这类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通过正当合理的赔偿也能解决人的经济利益满足感后的人性终极关怀,给人予继续更好地生活下去的精神支持,有利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良好关系的维系和构建。

相对而言,对于那种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累犯、惯犯、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

由于这几类犯罪案件严重侵犯了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办理,另外对于主观恶性重的涉黑、爆炸、故意杀人和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也不适用刑事和解。

总之,对刑事和解在藏区的适用要把握好一个度,除去一般犯罪里符合特殊情况的(如青少年刑事犯罪)、重刑犯罪里能够融合藏区刑事习惯法优势的,其他刑事犯罪都要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保证法治的尊严。

三、适用程序
司法程序的构建是一种规范化的必要,是法制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刑事和解的构建,可以考虑借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同时予以完善改进。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尝试类似于先民后刑的和解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遭受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遭受物质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仅在立法上将被害人的利益置于公平正义的平台,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诸多原因,被害人不但获得的物质赔偿落空,精神上受到的伤害也没有得到抚慰,即便能够获得一点赔偿也要等到刑事部分按司法程序到最后判决阶段才能得到解决。

关于刑事和解的程序构建物质赔偿方面,在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倾听了被害人的被害体验后产生了愧疚和悔罪心理,能够更自觉地自愿赔偿被害人所受的物质损失,自己心里同时也能得到稍微的宽慰,并在此基础上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履行可以认定为民事判决的先行给付或者直接认定为民事和解协议。

这在民法上有一句格言:“无财产者无人格”,因此只有这样及时有效地实现了对受害人物质损失的经济赔偿,才是对受害者最根本的权益保障。

由于加害人已在和解过程中内心认罪、悔罪,因此,和解程序的简单直接在加害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上较我国刑事公诉模式下的国家强制赔偿更及时有效,不需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加害人便会自觉履行。

概言之,在对被害人所受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方面,刑事和解制度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

而关于赔偿被害人的精神赔偿方面,刑事和解制度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规定的不完善之处。

具体而言,被害人或亲属在整个刑事和解过程中,通过叙说其受到的伤害和痛苦,宣泄了对被告人的不满,倾诉了冤屈,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被犯罪人破坏的心理秩序,实现了第一步的精神抚慰。

另外,加害方就被害方的精神和物质上都得到了抚慰和赔偿,达成协议的同时也基本上谅解了加害方。

这一诉讼模式是刑诉制度上的创新,达到的效果也是可观的。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我国地方法制研究中的若干问题[J].法律科学,2011(1):120.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0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刑事和解在甘南藏区的适用研究——兼论法律的统一性和融合性)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cx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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