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第九章贪污贿赂罪ppt课件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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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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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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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达到5千元。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本罪的共犯认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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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 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共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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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 1983年4月至1985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 帐单据、票据,在往来帐上添加数字等手 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 业 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 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 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 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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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10万多财物的行为
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 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 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 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
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 续费据为己有。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 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 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 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 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 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
三、受贿罪 #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

刑法分论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九章

正确把握“数额巨大” 这一问题 正确把握“差额巨大” 只有在无法查清,行为 人又不能说明来源是合 法的情况下,才能按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认 定
除根据已查清的事实 分别定贪污罪、受贿 罪外,还应认定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罪,实 行数罪并罚
巨 源额 不 三明财 产 罪来
处 罚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 分予以追缴
隐 瞒 境 四外 存 款 罪
概 念
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申报境外存款的 规定,对其本人境外的 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 大的行为。
客 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申报制度和国家对外汇的管 理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有数额 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 行为贪 一污 罪认 定
与盗窃 罪、诈 骗罪的 界限
与职务侵 占罪的界 限
按职务侵占罪共同 犯罪处理的情形
贪 一污 罪
身份 犯与 非身 份犯 相勾 结的 认定
按贪污罪共同犯罪 处理的情形
从有利被告的原则考虑, 就低不就高,可按职务侵 占罪共同犯罪处理
贪 一污 罪
处 罚
个人 贪污 数额 在10 万元 以上 的
客观方面不同 侵害的对象不同
挪 用 二公 款 罪
一罪 与数 罪的 界限
本罪和受贿罪实行数 罪并罚,本罪和相关 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 并罚的情形
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 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
认 定
共同 犯罪 的认 定
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 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 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 进行区分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7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论述 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
一是依法取得 二是受委派而取得
被国有单位聘用 再被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2)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A、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受托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1、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
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分述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组 贪污型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 则就 不是职务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PPT(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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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单位从事公 务人员
村委会、居委会 等基层组织从事 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 案例: • 1.甲系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 • 2.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 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管“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 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 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 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 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 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本案 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 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 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司法考试真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06年试卷二第64题)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答案:ABCD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贪污贿赂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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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 1。从非法占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10万元的,处5—15年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 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000元—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7—10年有期徒刑。贪污数 额在5000元—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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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
•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
•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和财物的所有权。
• 注意:不限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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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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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贿赂,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 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 式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即受贿 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 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 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 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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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这里的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 • 客观说、主观说、承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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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表现形式: •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 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

8(1)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 副本

8(1)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 副本

【参考条文:(79年《刑法》)第八 十三条 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
(1)【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生效日期】2000-04-2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生效日期】2002-12-28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 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 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 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 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 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 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 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 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 利等。
1、职务犯罪主体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 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 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 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 二是滥用职权; 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务。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 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 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 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 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 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 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 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 据为私有。

刑法分论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九章


(三)认定: 认定: 1.本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本罪与接受正当馈赠、 在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时, 在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 析,: 第一,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第一,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第二,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 第二,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 经为其谋取利益; 经为其谋取利益; 第三,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第四,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第四,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第五,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 第五,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 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本职工作以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本职工作以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 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者体力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是合法行为, 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者体力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是合法行为,不能成 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 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 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 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一、留意相关表述 (一)贪官污吏; 贪官污吏; 和绅;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和绅;“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前“腐”后继 (二)共和国“反腐”三阶段: 共和国“反腐”三阶段: 1运动反腐; 运动反腐; 运动反腐 2权力反腐; 权力反腐; 权力反腐 3制度反腐 制度反腐 概述
(三)认定: 认定: 1、罪与非罪: 、罪与非罪: ▲ 2、与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重点 、与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与贪污罪的区别: 4、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 见最高法院解释:汇编P225 见最高法院解释:汇编 (四)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课件9

刑法分则课件9

贪污贿赂的行为有其显著的特点: 三、贪污贿赂的行为有其显著的特点 (1)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2)本类罪属于结果犯,即需达到一定 数量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3、主体 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 主体 作人员,少数由单位或者一般主体构成。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主观方面 本类罪从第382条至396条,共15个条 文,12个罪名。
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对于挪用公有或者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有或者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 应以本罪论处。 应以本罪论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立法对“归个人使用”的解释的3种情况。 立法对“归个人使用” 种情况。
(3)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以行贿论处。 (4)在国家工作人员许诺、正在或者已 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 主动给予贿赂。
2. 主体 主体是自然人。 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不 主观方面 正当利益。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至 于实际上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 罪的成立。 (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 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 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规 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直接利用自己主管或 者分管某项工作的职权,而且还包括凭借自己的职务的间接影响,通 过人情、人事关系等实施贪污的情形。
狭义说。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利用合法管理公共财 物的便利,如果利用职权侵吞本部门但不属于自己直接管理下的公共 财物或者只有利用职权的特殊条件,才能捞到的非自己经营的财物的 ,则不能成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㈢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㈣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种类
㈠贪污犯罪,这是广义上的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的 犯罪行为。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 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 外存款罪。
㈡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 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 行贿罪。
D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将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价值5000元的 礼物(应上交)据为己有
二、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 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 、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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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并收受该企业巨额贿赂。此案例揭示了政府官员在工程建设领域的
受贿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02
案例二
某医院院长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为供
应商谋取利益。此案例反映了医疗领域的腐败问题,对医疗行业的健康
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03
案例三
某高校教师利用评审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加强反贪腐意识,构建廉洁文化
提高法律意识
建立廉洁制度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贪污 受贿行为严重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 识。
制定完善的廉洁制度,明确行为准则和处 罚措施,为反贪腐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
培育廉洁文化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关键岗位 和业务流程进行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 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区别
联系
贪污和受贿都是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贪污和受 贿可能相互交织,例如通过受贿来掩盖贪污行为。
贪污受贿的危害及影响
危害公共财产
贪污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共财产,导致 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
损害政府公信力
贪污受贿行为破坏了政府的廉洁形象 ,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为他人谋取学术利益。此案例暴露了学术领域的腐败现象,损害了学术
诚信和科研环境。
受贿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 ,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行为被查处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撤 职、开除等。这些行政处分旨在严肃纪律,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形象。

贪污贿赂解释解读PPT课件

贪污贿赂解释解读PPT课件

此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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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行贿罪限制从宽处理的具体规定
01 刑法修正案(九)限制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理。
《解释》对“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规定 的具体理解作出了明确规定,
02
《解释》对其中的“犯罪较轻”、“重大案件”、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进行了细化。
第8页/共30页
除了第20条,《解释》主要规定了七方面的内容
第1-4条规定了贪污 罪、贿赂罪的定罪量
刑标准;
第5-6条规定了挪用 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
准;
第7-9条规定了行贿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9页/共30页
9
第10条规定了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 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
罪量刑标准;
第11条规定了非国 家工作人员涉及到职 务行为的“贪污贿赂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
第21页/共30页
6.关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罚金数额确定标准
• 《解释》第18条重申了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的 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解释》第19 条根据近年来《盗窃解释》、《敲诈勒索解释》罚金刑 确定为犯罪数额的2倍以下、《食品刑案解释》、《药 品刑案解释》关于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2倍 以上的罚金的规定,居中选择了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10万元以上至2倍以下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贪利型腐败 犯罪的报应性打击,又考虑到罚金的可实际执行性。
第22页/共30页
问题 探讨
第23页/共30页
六、《解释》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探讨
2. “多次索贿”如何 理解?
4.“向负有食品、药品、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 活动”中的“等”字、 “实施非法活动”如何 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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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 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公务主要 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 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 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 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纪要)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 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 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 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 罪处罚。
• 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为某国有集团公司的 出纳员。2002年10月,王某受本公司委派, 到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财务部主 任。2003年2月,该公司在某电视机厂订购一 批价值63万元的电视机。王某的好友、公司负 责此项业务的业务部副经理黄某(系该科技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人员)找到王某密谋,称 借此机会可以赚一笔收入。两人即私自篡改订 购电视机的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将63万元改为 68万元。然后由王某出面到银行从公司帐户转 帐68万元到其私人帐户,再将其中的63万元 转到某电视机厂的银行帐户上。事后王某拿出 2万元送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某电视机厂出 具的发票后,将发票上的63万元改为68万元, 交给王某入帐。
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
贪污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数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
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 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 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 从事公务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实质 特征。
贪污罪
• 对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更 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即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 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活动,而不再是单纯关 注国家工人人员的身份形式,只要真正地代表国 有单位行使了相关职务活动,就应以国家工作人 员论。如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的活动中,即使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 员因各种原因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委派手续,但仍 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同样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 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 作。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本章重点
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罪概述
◆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主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分类: 贪污型犯罪 贿赂型犯罪
贪污罪
◆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 共财产所有权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 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 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 财产论。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 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 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挪用公款向贪污罪的转化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 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 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 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 与职务侵占罪: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职务侵 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犯罪对象: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财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只能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财物所形成的职权
贪污罪法条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 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 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司法解释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 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 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 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 责任。
贪污罪的认定·共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 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伙同贪污意味着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上的便利
公司、企业人员,只要利用了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便利,也应当定贪污罪。
关于贪污罪共犯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 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案例
被告人陈焕林于2004年12月18日,利 用其担任潮案县彩塘镇和平村村民委 员会主任职务之便,经手向潮安县彩 塘镇民政办公室领取民政部门发给该 村的在伍军人补助款9000元和烈属 补助款300元,共计人民币9300元,后 将该款据为己有,挥霍花光.案发后赃 款无法追回.
贪污罪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主管、
管理、经手,受托管理、经营) 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及其他方法
刑法第93条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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