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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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

杜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社区戒奉杜区康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都一、组织、协调、揩导本辖区社区戎畚杜区康复工作,建立和完眷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三、市、县两级领导小组负责研宪制定、郡署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和戎畚康复人炅就业安置工作方案。

县(市、区)社区戎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规划设立若干个社区戒奉社区康复工作坫,明确所辖范围和工作职责,做到全覆盖,并负责专职社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四、市、具两纹领导小组要提请本级数府将社区戎毒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攻预算,予以保障。

五、乡镇、街道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戏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

设立工作站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负支指导、督促工作玷落实奋项工作职责:未设立工作站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负责并指定联络炅配合所属工作站开展社区戏寺社区康攵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郡门开恳戎寺药物维持治疗1作,根据奈件和要求规划设立关沙酮门诊点和廷仲服药点,落实=作措施。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戎寺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玷职责-、接受乡钬人民政府、街道办享处领导,并履行杜区戎寺社区康复工作职责。

全面了解辖区吸寺人炅情况,准确掌握戎毒康复人员动态,制定实施社区戎春社区康复工作计划。

二、与社区戎春、社区康复人员签订戎春康复协议,确定社区戎春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成员,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开展社区戎毒社区康复工作。

三、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戎寺杜区康复人炅进行定期不定时昃样现场检测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动炅社会力量,为社区戎畚、社区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的指导和援助。

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丘参与社区戎毒社区康复工作,发展禁寺志愿者队伍。

六、协助有关郡门开展戎畚药物维持洽疗工作。

七、建立社区戎寺壮区康复工作档案,协助戎及时录入和维护吸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第一条: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天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报到,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条: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社区戒毒的人员,需继续生理脱毒治疗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部进行治疗。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每1月/2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12次的尿检。

第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点详细住址,报变更前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和原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关提出,报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由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八条: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

社区戒毒工作制度1

社区戒毒工作制度1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

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

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升社区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残障人士的权益,规范社区康复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要点1.1 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职业康复、康复辅具供应等项服务。

1.2 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包括残障人士及其家庭成员,以及需要康复服务的困难群体。

1.3 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提供包括评估、训练、咨询等康复服务。

1.4 服务人员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康复人员,包括康复医师、康复师、康复护士等。

1.5 服务内容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应当针对不同的残障类型和个体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和服务。

1.6 服务标准社区康复服务应当遵循相关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服务流程2.1 接诊与评估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接诊和评估机制,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确定康复需求和方案。

2.2 制定康复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具使用、康复咨询等内容。

2.3 实施康复训练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业的康复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合能力。

2.4 辅具供应和适配对需要使用康复辅具的服务对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辅具并进行适配和培训使用。

2.5 康复跟踪和服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的康复跟踪和服务,了解其康复进展和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四、管理制度3.1 设立责任部门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康复管理部门,负责康复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2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评估报告、康复方案、康复记录等内容。

3.3 安全规范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对康复训练和辅具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3.4 费用管理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标准和费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合理收费和服务经费使用。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

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规划建立若干个工作站,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档案资料管理。

四、团场及设立工作站等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指导工作站落实各项工作职责:未设立工作站的团场领导小组负责并指定联络员配合所属工作站对本辖区吸毒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五、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组织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护小组,落实戒毒康复措施。

六、组织做好辖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规划设立美沙酮门诊点和延伸服药点,落实工作措施。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的职责一、全面了解辖区吸毒人员的情况,准确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动态,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确定监护小组成员,制定帮教服务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并督促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落实尿检制度,配合所辖团场派出所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尿样检测工作,定器与派出所沟通、联系,实时掌握情况,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帮助协调解决戒毒人员戒毒知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

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对长期失业或者家庭困难的戒毒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等。

五、开展全民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使公民掌握防毒拒毒的常识,提高对毒品的抵御能力。

六、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七、加强对阿片类吸毒人员的管控,深入推广社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对于被接触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到刑罚期满释放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并指定执行地点。

社区康复时间:自康复吸毒人员到乡镇街道报道之日起计算,期限三年。

社区康复形式:1参加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2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解除社区康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执行地街道乡镇及其家属。

执行地街道乡镇:1、指定人员组成社区康复工作小组:2、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3、康复人员提出变更康复地点请求的,15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同意的,办理移交手续。

执行地公安派出所:1将社区康复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并按时限维护;2按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社区康复人员定期检测;3对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康复人员实施书面告诫,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接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日内到执行地乡镇街道报道。

2、每周主动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每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康复情况。

3、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4、暂时离开设企鹅康复地点,提前1—3天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康复地点,提前10日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符合协议的,康复时间连续计算。

)5、社区康复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职责:1、落实社区康复措施;2、指定专人对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3、每周至少与康复人员见面一次;4、提供就业指导、法律援助,解决生活困难;5、督促康复人员定期检测;6、对短期外出请假或申请药物维持治疗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报告;7、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告诫,对违反社区康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8、依据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运营管理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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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运营管理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第一步
1.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第一步
(1)熟读相关法律条文,通知文件;
(2(32. (1(23. (1(2(3(4)社区康复
4. 实施主体: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34条)
二、工作站的标准配置
三、办公区、吸毒检测区、心理咨询区、档案区、禁毒宣传角、禁毒图书角等
1.主要工作内容
(1)评估建档;
(2)尿检、面谈;
(3)宣传教育;
(4)帮扶救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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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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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3.
3.18.31
(1
(2)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达到80%;
(3)重点推进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
(4)落实吸毒人员管控衔接措施。

3.2分类分级管控
(1)吸毒人员排查:对已迁移户籍或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吸毒人员进行核实登记;(2)风险分类分级评估);
(3)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宣传禁毒活动,持续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农村、进工厂;加强禁毒新闻宣传阵地建设。

四、与相关部门合作机制(重在社区)
1.接触紧密的相关部门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费、实施主体);
(2
(3
(4。

社区戒毒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第一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2 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进一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控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省禁毒办《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XX-20XX年)》(X 禁毒办通〔20XX〕3号)、省禁毒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意见》(X禁毒委发〔20XX〕1号)文件要求,立足我区禁毒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XX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第二次常委会精神和省禁毒委全体会议、省政府全省禁毒工作会议和全市禁毒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抓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教育、服务等工作,夯实禁毒工作基层基础,完善工作机制体系,提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报到率、执行率、管控率,最大限度地防止失控漏管、肇事肇祸情况发生,促进XX区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

二、组织领导区禁毒委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禁毒委主任;副组长:刘峰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国辉副政府区长;叶多XX公安分局副局长;组员:安邦乡、各村屯,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区综治、司法、卫计、民政、财政、教育、人社、宣传、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一把手”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禁毒办,由XX公安分局副局长叶多任办公室主任,XX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迟大冰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负责全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检查督导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安邦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和实施工作。

三、工作目标20XX年XX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设立达到80%以上,全部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着力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创建活动,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达到100%,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70%以上。

2024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

2024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

2024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一、前期准备阶段(2024年底至2024年初)1. 召开会议:召开社区干部会议,明确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分工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2. 建立联络机制:与相关部门(如公安、司法、医疗等)建立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确保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增加康复资源:与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合作,增加戒毒康复中心的床位数量,提供更多的康复资源。

二、宣传教育阶段(2024年1月至3月)1.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社区广播、宣传栏、社区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戒毒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和效果,增强居民对康复的认知和支持度。

2. 举办座谈会和讲座:邀请康复专家、康复成功的康复者等参加座谈会和讲座,分享康复心得和经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戒毒康复工作中。

3. 制作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海报、宣传册等宣传材料,通过社区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广泛传播,提高社区居民对戒毒社区康复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三、筛查评估阶段(2024年4月至6月)1. 建立筛查评估机制:与社区医疗机构合作,建立戒毒者的筛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康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康复计划的个性化。

2. 定期进行筛查评估:定期组织康复人员进行体检和心理评估,了解他们的康复需求和康复进展,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康复计划。

3.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援助:根据评估结果,为有需要的康复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援助,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

四、康复治疗阶段(2024年7月至9月)1. 实施康复治疗计划:根据康复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治疗计划,包括戒毒药物治疗、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等,推动康复者逐步恢复到正常生活。

2. 注重心理辅导: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辅导活动,帮助康复者解决心理问题,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3. 加强社会支持:通过与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合作,为康复者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五、康复巩固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1. 设立康复跟踪机制:建立康复跟踪机制,如定期回访、康复者互帮互助小组等,保持对康复者的关注和支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024年社区禁毒和康复工作方案

2024年社区禁毒和康复工作方案

2024年社区禁毒和康复工作方案____年社区禁毒和康复工作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毒品问题在社会中不断加剧,给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____年社区禁毒和康复工作方案,旨在加强社区禁毒宣传教育、筛查尽职、确保禁毒工作扎实推进。

二、目标1. 加强社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禁毒意识;2. 健全社区禁毒管理机制,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筛查和尽职;3. 建立健全社区康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康复服务;4. 加强社区法律援助,维护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措施1. 加强社区禁毒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各类禁毒宣传活动,如禁毒讲座、禁毒文艺演出等,提高居民禁毒意识和认识风险的能力。

(2)通过多媒体平台,发布禁毒宣传资料,普及禁毒知识,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毒品观念。

2. 健全社区禁毒管理机制(1)建立禁毒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制定禁毒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加强对社区吸毒人员的筛查和尽职,建立台账,及时排查管控,确保社区的清廉与安全。

3. 建立健全社区康复机构(1)建立社区康复中心,提供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2)引导社区吸毒人员积极参加康复活动,开展康复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

4. 加强社区法律援助(1)建立社区法律援助机构,为吸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社区禁毒和康复工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禁毒犯罪。

四、保障措施1. 加强各级政府对社区禁毒和康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提供资金、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禁毒和康复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

3. 加强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五、预期成效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计能够在____年实现以下成效:1. 社区居民的禁毒意识和认识风险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规划

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规划

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规划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规划一、工作目标社区解毒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瘾,恢复健康,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建立稳定的生活。

二、工作内容1. 提供咨询和嘱托服务:为吸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戒毒嘱托等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戒毒意识,增强戒毒信心。

2. 开展戒毒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对吸毒危害的认识,传播戒毒思想,预防吸毒问题的发生。

3. 组织戒毒康复活动:组织吸毒人员参加戒毒康复活动,如戒毒讲座、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帮助他们戒除毒瘾,改变不良生活习惯。

4. 建立戒毒康复社区:建立戒毒康复社区,提供居住和工作的场所,为吸毒人员创造良好的康复环境,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重建生活。

5. 实施社区随访和帮扶:对已戒毒的人员进行随访,了解他们的康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避免他们再次滑入吸毒的泥潭。

三、工作步骤1. 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社区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吸毒原因、康复需求等,为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提供依据。

2.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制定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表。

3.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吸毒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讲座、展览、社区广播等,向社区居民传递戒毒信息和正确的戒毒观念。

4. 建立戒毒康复社区:与相关部门合作,筹措资金和资源,建立戒毒康复社区,提供吸毒人员的居住和工作条件,并开展康复活动。

5. 组织康复活动:组织定期的戒毒讲座、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康复活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提高他们的康复意愿和能力。

6. 开展就业援助: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吸毒人员找到稳定的工作,重建生活。

7. 实施随访和帮扶:对已戒毒的人员进行定期随访,了解他们的康复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避免复吸。

四、工作措施1.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公安、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有效沟通和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解毒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一、站长职责。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

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一、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一)各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要成立由镇(办)禁毒委主任(镇长或分管政法副书记)任组长,镇(办)禁毒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和镇卫生院院长、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中心戒毒社区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建设;2、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3、组织和指导中心戒毒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4、负责对中心戒毒社区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考核评定工作;5、完成市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中心戒毒社区中心戒毒社区由镇(办)禁毒办主任负责,村(居)委会书记、社区民警、社区专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区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1、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2、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台帐,为辖区吸毒人员建档立卡;3、制定工作计划,为每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一个工作小组,按一人一档,建档建卡;4、建立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六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做好走访、心理疏导等工作,每月至少与戒毒康复人员交流一次并记入台帐,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5、按协议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销假事项。

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或期满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作为公安机关予以告诫或解除的依据;6、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所在村(居)委会治保主任任组长,专职禁毒社工、家族成员或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禁毒志愿者、所在单位代表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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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三、工作流程(一)作出决定(二)文书送达(三)人员接收(四)戒毒(康复)措施(五)请假外出(六)地点变更(七)戒毒中止(八)期满解除(一)作出决定1、社区戒毒(1)对吸毒成瘾人员(包括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拟予以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起始时间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按执行结束)之日填写,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2)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起始时间按刑事强制措施解除之日填写。

(3)判处缓刑、管制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起始时间按社区戒毒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2、社区康复(1)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后,由当地派出所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3)对于《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应当纳入社区康复,根据其已经坚持帮教的时间,进行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同时,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4)《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的吸毒人员,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应当纳入社区康复。

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以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5)《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按原决定执行完毕。

期满后由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或禁毒大队)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时间按作出社区康复决定之日填写。

(二)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对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应当制作《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在作出决定的24小时内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在三日内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戒毒康复场所);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对于没有开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由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将《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属及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如不清楚属于哪个派出所的,可直接通知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

(三)人员接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执行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接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宣告其权利义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的名义(盖章)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四)戒毒(康复)措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登记,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有以下几条措施:1、生理脱毒。

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同意,可以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对于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一般在行政拘留期间完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2、尿检要求。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

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

第一年每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3个月至少检测1次,三年中不定期抽查不得少于6次。

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15次。

第一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3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6个月至少检测1次,突击尿检每年均不得少于1次。

3、谈话(家访)要求。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1次;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至少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1次。

4、情况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

5、小结评估。

社区戒毒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社区康复每半年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五)请假外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需半个月以上的,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尿检,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

(六)地点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当同时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并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

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街道、乡镇和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审批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审批同意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凭《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续。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发生争议的,报请两地共同的上一级禁毒办协调解决。

(七)戒毒中止社区戒毒人员拒不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中止社区戒毒程序。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的,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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