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办法》原文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2.20讨论修订稿)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感观性状异常、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5%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规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奖励。
(五)对于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或屠宰场点废弃物加工产品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来自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经查实并最终由审判机关判定为刑事犯罪的,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举报人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上级有关部门又将举报转至本级查处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若举报内容相同,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未完成前,若后举报人举报信息更详细,可视其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办作用大小,由案件承办单位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级别,在总奖励金额内确定不同举报人应分配的奖励金额)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及其处理分析(上)
及 进出 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 。对这一概念 大致
可 以 从 两 个 方 面 把 握 理 解 : 一 , 履 行 职 责 有 第 和
、
第 二类 , 似乎应从 食 品安全 信息一般 性概念
关, 具体是 “ 在履 行职责过程 中制作或获 知的” 食
内涵 的角度确定 。下面对第一 、 二类食品安全信
厂沿 前 探
编 者 按 : 食 品安 全 信 息 的 处 理 是 目前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的难 点 和 焦 对
点。 食品安全法》 《 明确规定 了行政机 关公布和通报食 品安全信 息的法
定 义 务 。从 监 管 实践 中不 难 发 现 , 品 安 全 信 息 的 处 理 左 右 着从 各 级 食 机 关到 基 层 的 工作 量 , 关 乎 责任 。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工 商 局 为例 ,0 1 且 以 2 1
息进行展开叙述 : 第 一类 , 类 信息 包 括 :. 照《 品安 全 此 1 依 食 法》 实施 行政许 可 的情 况 ;. 2责令 停止 生产经 营 的食 品、 品添加剂 、 品相 关产品 的名 录;. 食 食 3查
处食 品生产 经营违法行为 的情况 ;. 4专项检查 整
工商行政管理 2 1. 1 ' 01 4 2 7
年截 至 9月底 , 抽检 的 18 在 84个批 次食 品 中, 15个批 次不合格 , 有 8
涉及 多个 省 市 , 外通 报 2 0余 次 , 到 2 对 7 接 8份 外 省 市 协 查 函 。这 些协
查 函, 最终都要 落实到工商所进行 清查 , 区工商所截 至 2 1 年 9月 辖 01 底就进行 了 6 2次 专项 清查 , 工作量极 大 , 责任也 非常重大。 因此 , 非常 有必要恰 当界定食品安全信 息, 明确 事权 , 正确 处理公 布和通报 事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2023年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
2023年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篇1第一条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中掌握的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食品经营主体的违法信息,包括资质不合法和行为违法等信息。
(二)食品的内在质量、包装标识(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商标广告等违法信息。
(三)食品质量抽查检测信息。
包括合格食品信息、不合格食品信息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实行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公示机关名称、公示内容、公示时间等,其中食品质量监测信息还应包括食品名称、经销单位名称、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以及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的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程序为:(一)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范围收集信息。
(二)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被列为公示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
(四)对已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为:(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其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随时公示辖区内食品监管和食品质量等相关信息。
同时,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的设置及信息公示工作。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应当设置在醒目的位置。
(二)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可能波及到本辖区以外地区的,公示机关应当将公示的信息向有关地区工商机关通报,接到通报的工商机关应当将该公示信息予以转公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2020年1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操纵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定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谐处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形,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形进行评议考核,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属地治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由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能够依照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形,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养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安全信息 :
织专 家对信息 内容 进行研 究和 分析 , 提供 科学 意见 和建 议。 在公 布食 品安全信息时 , 当组织专 家解释和澄 清食 品安全 应 信息 中的科学 问题 , 强食 品安全知 识的宣传 、 加 普及 , 倡导健 康生 活方式 , 增强消费者食 品安 全意识 和 自我保护 能力 。 第十二条 县级 以上食 品安全 各监 督管理 部门公 布食 品安全信息 , 应当及时通 报各相 关部 门 , 必要 时应当与 相关 部 门进行会商 , 同时将会 商情况报告 当地政府 。各食 品安全 监管部 门对于获知涉及其监管职责 , 但无 法判定是否 属于应 当统一公布 的食 品安 全信 息 的, 可以通 报 同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 属于统 一公 布的食 品安全 信息 的 , 应 当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
口 腔 护 理 用 品 工 业
1 0
ORAL CARE NDUS RY I T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一 册 2 1 年 2月 01
食 品 安全 信 息 公 布 管理 办 法
第一条
第二条
为规范食 品安 全信息公 布行 为 , 据《 品安 根 食
本 办法所称食 品安全信息 , 是指县 级 以上食 品
国务院卫 生行政 部 门负责统 一公布 以下食 品
( ) 一 国家食 品安 全总体情 况 。包括 国家年度食 品安全 总体状况 、 国家食 品安全风 险监测 计划 实施情况 、 品安 全 食 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 况等。
( ) 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 二 食
( ) 品安全风 险警示信 息。包括对食 品存在 或潜在 三 食 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 预警 的信息 ; 具有较高程 度食 品安全风
2024年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半年总结
2024年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半年总结2024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半年总结2024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受到重视,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整顿。
经过半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就对2024年上半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总结。
一、组织领导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和工作目标。
同时,各级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公众对食品安全意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这为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立法和政策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力度。
加强了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提高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
同时,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处罚,营造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监管体系建设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各级政府加强了监管体系建设。
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加强了对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了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此外,还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水平,增加了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有效的防控。
四、宣传教育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了食品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成效评估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通过半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食品安全监测数据显示,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率有所下降,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公众的食品消费信心得到了恢复,消费者对市场上的食品质量更有信心。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流通环节试题题库及答案(334道判断题).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流通环节试题题库及答案(334道判断题)三、判断题(共334题,红色字体为“错”选项。
注意:考试时,较多题选项为B。
)1、采购食品原料时的索证,其作用是确认质量和来源。
(A) 对(B) 错2、食品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A) 对(B) 错3、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区别是,前者的范畴更广,内涵更丰富。
(A) 对(B) 错4、食品相关场所的垃圾桶都要装盖子,并处于常闭状态。
(A) 对(B) 错5、鲜牛奶中违法加入了三聚氰胺属于物理性污染。
(A) 对(B) 错6、食品的视觉鉴别应在白昼的散射光线下进行,以免发生错觉。
(A) 对(B) 错7、不安全食品之所以会危害人体健康,是因为其中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A) 对(B) 错8、经过巴氏杀菌的奶制品在其保质期内也必须放在冰箱里冷冻。
(A) 对(B) 错9、建立HACCP体系之前,应先建立HACCP小组。
(A) 对(B) 错1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指在食品安全方面对组织进行指挥和控制的管理体系。
(A) 对(B) 错11、对处于食品链不同阶段的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具体内容是一样的。
(A) 对(B) 错12、涉及食品安全人员的能力可以来源于相关工作技能和经验获得。
(A) 对(B) 错13、制定食品安全方针是最高管理者的任务。
(A) 对(B) 错14、关键控制点越多越好。
(A) 对(B) 错15、单个关键控制点能用于控制多种危害。
(A) 对(B) 错16、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领域,各地不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A) 对(B) 错17、培训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人员每年都要有一定学时的培训课程。
(A) 对(B) 错18、国家食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A) 对(B) 错19、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全县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我局认真按照上级要求,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作,成立了以局长总负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全局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局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和要求。
举办了多期《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班,举办经营者培训班9次;购买张贴食品安全油画5000张,散发宣传资料20000多张。
各工商所也采取了丰富多彩的形式对监管工作人员和食品经营者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1、成立了以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内设机构消保股具体负责,各基层工商所监管落实,各工作人员分片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体制。
建立了许可审查、食品源头治理、典型示范、经营者自律、不合格食品退市和临过期食品预警等工作,努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2、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
各基层工商所与县局签订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食品安全巡查工作人员与工商所签订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
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与工商所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递交了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制订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流通许可岗位责任制》、《食品流通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食品流通许可首问责任制》。
贯彻落实了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省局《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等。
(新版)食品安全管理手册-ISO22000:2018版
食品安全管理手册(依照ISO 22000:2018标准编制)文件编号:XX-FSMM-01-2019 版次:A/0受控状态:发放编号:生效日期:年月日0.1目录第 1 页共 59 页0封面 (1)0.1目录 (2)0.2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4)0.3颁布令 (5)0.4食品安全方针和目标 (6)0.5公司简介 (7)0.6任命书(管理者代表) (9)0.7任命书(食品安全小组组长) (10)0.8 FSMS管理原则 (12)0.9 FSMS管理流程(按过程方法和PDCA) (14)1范围 (15)2规范性引用文件 (17)3术语和定义 (19)4组织的环境 (20)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20)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20)4.3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范围 (21)4.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21)5领导作用 (23)5.1领导作用和承诺 (23)5.2食品安全方针 (23)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4)6策划 (30)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30)6.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30)6.3变更的策划 (31)7支持 (32)7.1资源 (32)7.1.1总则 (32)7.1.2人员 (32)7.1.3基础设施 (32)7.1.4工作环境 (33)7.1.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外部的发展要素 (34)7.1.6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35)7.2能力 (36)7.3意识 (36)7.4沟通 (37)7.4.1总则 (37)7.4.2外部沟通 (37)7.4.3内部沟通 (37)7.5成文信息 (37)8运行 (38)8.1运行策划和控制 (38)8.2前提方案 (38)8.3可追溯性系统 (39)8.4应急准备和响应 (39)8.4.1总则 (39)8.4.2紧急情况和事件的处理 (40)8.5危害控制 (40)8.5.1实施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 (40)8.5.2危害分析 (40)8.5.3控制措施和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 (42)8.5.4危害控制计划(HACCP/OPRP计划) (43)8.6前提方案和危害控制计划信息更新 (46)8.7监视和测量的控制 (46)8.8与前提方案PRPs和危害控制计划相关的验证 (47)8.8.1验证 (47)8.8.2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 (47)8.9不符合产品和过程的控制 (47)8.9.1总则 (47)8.9.2纠正 (47)8.9.3纠正措施 (48)8.9.4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理 (48)8.9.5撤回/召回 (49)9绩效评价 (51)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51)9.1.1总则 (51)9.1.2分析和评价 (51)9.2内部审核 (53)9.3管理评审 (54)10改进 (55)10.1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55)10.2持续改进 (56)1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更新 (56)11附件 (57)11.1组织机构图 (57)11.2职能分配表 (58)11.3 CCP判断树 (61)11.4程序文件清单 (62)11.5产品实现流程图 (63)11.6厂房车间平面布局图 (65)0.2 管理手册修改记录0.3颁令布为了加强公司食品安全和规范管理,确保向顾客或相关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公司依据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为基础,严格按照ISO 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食品安全管理手册》。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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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 1 年 1 月 ,卫 生部会 同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 总局 、食 品药品 00 1
监管局制 定 了《 品安全信 . x布 管理 办法》 食 g, - 。现将全 文刊登如 下 ,以便 豆制 品企业参 照执
行。
食 品安全 信 息公布 管理办法半
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 三 条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布 应 当准 确 、及 时 、客 观 ,维 护 消 费者 和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合 法权 益 。
的部 门 应 当及 时 对 食 品安 全 信
第 四条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分
息依据 职责分 工进行处理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等 紧 急 信 息 应 当 按 照 《 品 安 全 法 》 关 规 定 立 食 有 即进行 处理 。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涉及 上述食 品安全信 息的相关 信息。 第 八 条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负 责 公 布 影 响 仅 限 于 本 辖 区 的 以下食 品安全 信息 :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监 测 方 一
为 卫 生 行 政 部 门统 一 公 布 的食
监 督 。 对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要
信 息 ;具 有 较 高 程 度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食 品 的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及 相
应 的监 管措 施 和有关 建议 。 ( )本 地 区重 大 食 品 安 全 四
在 第 一 时 间 通 过 权 威 部 门 向新 闻媒 体 公 布 ,并 适 时 通 报 事 件
部 门负 责 统 一 公 布 以 下 食 品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
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可登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网址:),浏览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
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3年10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经营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检验工作流程
食品检验工作流程食品检验工作流程食化室检验工作流程一、制备样品检验员接到样品后要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样品制备。
1、在制备样品时,观察该样品是否适于检验、其包装是否完好、样品有无损坏,根据样品流转卡核对样品及样品编号,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制样。
2、将制备好的样品装进干净的样品瓶内,按照样品上的编号对样品瓶进行标记,所作的标记要能识别样品检验的状态。
3、按照样品保存条件对样品瓶内的样品进行保存备用。
并在样品编号上做好检验状态标记。
4、茶叶样品在样品制备之前(即开封之前),必须先进行水分项目的检验。
5、其他固体样品在进行制备时,每次每制一个样品时必须保证制样机的清洁,防止样品相互污染。
6、当制样机发热发烫时必须停止制样,等制样机冷却后在继续制样,防止发热后是样品的水分蒸发,影响水分的检项。
二、样品的检验1、在进行检验前首先对产品标准进行查看:一看项目的单位;二看项目的指标;三看项目的检验方法。
2、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方法,一看方法适用范围;二看试剂和材料;三看仪器和设备;四看操作步骤:五看结果计算;六看精密度。
3、按照检验方法要求配制试剂,并填写试剂配制记录,若需要使用标准溶液,填写标准溶液领用记录及使用记录,4、对样品开始进行检验时,依据标准对样品进行前处理,在样品前处理时,要认真的排除各种可能影响的检验结果的因素。
按标准要求配置标准曲线及样品检测溶液。
5、将标准溶液与样品待测液同时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该仪器操作规程,填写仪器使用记录,6、将检测结果带入公式进行计算,完成样品检测原始记录,将检验结果录入电脑数据中,最后一位完成检验的检验员负责编写原始记录页码及将电脑数据提交。
扩展阅读: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川工商〔202*〕3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工商局:《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工商局202*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6月8日予以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 当建立食 品安全信 息公 布制 度 , 通过政 府 网站 、 政府 公
第八 条
省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负 责公 布影 响仅 限 于本
报 、 闻发 布会 以及报 刊 、 播 、 新 广 电视 等便 于公 众 知 晓 的 辖 区的 以下食 品安全信 息 : ( ) 品安 全 风 险监 测 方 案实 施 情 况 、 品安 全 地 一 食 食 方式 向社会 公 布食 品安全 信息 。各地 应 当逐 步建 立统 一 的食 品安全信 息公 布平 台 , 实现 信息共 享 。 第六 条 县级 以上卫 生行政 、 业行政 、 农 质量监督 、r _
品安全信 息 :
穆品 嬷 詹品 盛‘ 芸
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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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对 食 品安 全监 管备 部 门的食 品安 全信 息 公布 、 T商行 政管 理 、 食品药 品 监管 、 务行 政 以及 出入境 检 验 查 . 商 检疫部 门应 当依 法公 布相 关信 息 。 日常食 品安 全 监督 管 报告 和通 报情 况进 行 考核 和评 议 。必要 时有关 部 门可 以 纠正 下级 部 门发 布 的食 品安全 信息 ,并 重 新 发布 有关 食 理信 息 涉及 两 个 以上食 品安 全 监 督管 理部 门职 责 的 , 由 相关部 门联 合公 布 。各有 关部 门应 当向社会 公 布 日常 食 品安全 信 息 。 第 十五条 各 地 、各部 门要 充 分发 挥 新 闻媒 体信 息 品安全 监督 管理 信息 的 咨询 、 询 方式 , 查 为公 众 查 提 供
维 护消 费者和食 品生 产经 营者 的合法权 益 。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范本怎么写(精华1篇)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范本怎么写(精华1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范本怎么写1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第一条本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报告,并。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类型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我国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食品生产加工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生产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2. 食品生产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
3.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其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4. 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食品流通管理制度1. 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3. 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其食品经营质量安全。
4.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餐饮服务管理制度1. 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 餐饮服务食品原料采购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制度,确保食品原料质量安全。
4.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制度,保证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提供 食品安全信息,配合相关部
门开展工作
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食品 安全信息公布工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
评估指标: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评估方法:定期评估、专项评估、实时监测 评估结果:合格、不合格、整改 评估报告:撰写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定期评估与审查: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管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收集反馈: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公众、监管机构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意见和建议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管理水平
不断完善: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标准,及时调整和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管理 办法
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政府公告
媒体发布
官方网站
社交媒体
确定信息来源: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媒体等 收集信息:通过调查、问卷、监测等方式收集食品安全信息 整理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核实 信息发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信息审核:对食 品安全信息进行 严格审核,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信息发布:通过 官方渠道及时发 布食品安全信息, 保障公众的知情 权
信息更新:对已 发布的食品安全 信息进行定期更 新,确保信息的 时效性和完整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信息反馈:建立 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和处理 公众对食品安全 信息的意见和建 议
附件2:食品安全 信息公布流程图
附件3:食品安全 信息公布监督检 查表
附件4:食品安全 信息公布责任追 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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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文件、档案、案卷、网络信息系统等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主要包括:(一)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有关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及处置情况;
(六)其它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反馈并确认一致的,属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范围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管理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监管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工作制度,并明确相关工作机制。
接到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进行处理。
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获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拟定信息公布方案,并按照信息公布方案的分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审核批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事先向当地政府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对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或可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权限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对公布涉及其他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公布方式应取得一致。
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
涉及流通环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非事故信息,必须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
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获知的流通环节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
对需要评估的食品安全信息,应经过评估后进行公布。
未经评估的,不得公布。
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解释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澄清错误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对于获知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但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对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反馈意见认为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对应负责报告、通报、会商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定期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报告和通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
必要时可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得封锁消息、干涉舆论监督。
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部门向新闻媒体公布,并适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提出异议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处理。
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六条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职责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立即更正,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