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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申报条件;(二)应当提交的材料;(三)评定标准、程序;(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渝高法〔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渝高法〔2016〕239号为公平、公正地编制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第二条对编入名册的机构管理人进行分区分级管理。

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编制二级管理人名册;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编入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择优评定一级管理人,编制一级管理人名册。

二级管理人可以在编制其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一级管理人可以在本市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执业。

第三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

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一级管理人评分标准,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辖区二级管理人评分标准。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司法技术部门、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需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评审活动中回避。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由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及司法技术部门的人员组成。

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以下日常工作:(一)草拟有关评审文件;(二)负责公告等联系事务;(三)审查汇总申请人材料并书面报告评审委员会;(四)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清算和管理,破产法管理人负责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管理,包括收集、保管和评估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以便清偿债务。

2. 债权人代表,破产法管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表,负责向债权人通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债权申报和债权确认。

3. 破产财产的处置,管理人有责任根据法院或破产委员会的决定,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债务人管理,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债务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其不会继续扩大债务或进行其他不当操作。

5. 向法院报告,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程序的进展报告,包括财产清算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总的来说,破产法管理人的职责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湘高法[2007]7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本院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进行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第一批管理人限定为社会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中,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择优选定我市法院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名条件:(一)主要营业地在长沙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具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

(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参与破产清算案件的实绩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无违规、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省高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时间、地点、咨询与监督电话2007年6月6日-13日(不含双休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市中级法院办公楼1609办公室。

咨询电话:5798387;监督电话:5798269三、申报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评审标准):1、有关申报表格请按照附件自行制作.(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选资格审批表》;(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技术装备情况表》;2、有关资质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工商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机构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构基本情况及有关组成人员证明材料:(8)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所等机构及个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资源共享、便捷高效、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实行名册制。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机构管理人分为三级:根据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

个人管理人不分级。

第四条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三类: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

社会影响是指企业破产案件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辖区内造成的影响。

法律关系是指案件是否涉及国计民生、民刑交叉、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

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财产权属、财产总额、财产分布状况等。

债权人状况是指债权人人数、债权人结构、债权数额、民间借贷处置风险、金融债权与金融生态环境影响等。

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商司法技术部门根据当地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案件分类标准。

第五条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为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水平,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对拟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并重新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管理人申报条件(一)机构管理人申报条件在镇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前述机构在镇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

1.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破产清算事务所具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个人管理人申报条件在镇江市辖区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办理或参与办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经历,且执业年限为十年以上的个人,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

特别提醒: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只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

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1.本机构具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2.本机构三年内未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二、禁止申报情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者其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六)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一、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1、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2、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3、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三、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1.引言1.1 概述企业破产法是一项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以实现债务的清偿和债务人的整体解散。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他的职责十分重要且多样化。

他既要代表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又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和清算。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处理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并协助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仅限于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还包括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计。

他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权享受清偿。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清算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与债权人合作,推动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重建。

在此过程中,他需具备良好的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运用专业技能来协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互利双赢。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他的职责涵盖了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债务清偿谈判、纠纷处理、审计调查等多个方面。

他既是债权人的代表,也是破产企业的执行者,其职责的履行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说明。

它通常包括提供读者快速了解文章内容的概览,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和层次结构。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可以使用以下内容来描述文章的结构:2. 正文: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是职责一和职责二。

2.1 职责一: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介绍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第一个主要职责。

我们将深入研究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其在整个破产流程中的具体职责,包括资产清算、债务重整等方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穗中法〔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2.2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穗中法〔2020〕39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市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7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信息化,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优质高效办好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省法院规范管理人工作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两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遵照公平公正、高效求实的原则,通过流程节点管理、工作报告制度、案件限量管理、质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式,依法对管理人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条管理人应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工作,注重提高工作质效。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及时将案件的各类材料分类整理、编制目录和归档保管,并依需要制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对管理人工作档案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管理人工作的监督、考核由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

管理人发生机构总负责人变更、暂停指定、降级、除名等事项的,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应及时通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

第二章流程节点管理和工作报告制度第五条机构管理人应当确定一名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入册考试的机构成员作为本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总负责人,并报本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确定一至三名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入册考试的机构成员作为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案件负责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发挥破产案件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立足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省法院决定对2007年编制的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更新,同时建立完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管理人申报条件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申请编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2007年已编入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附件1);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3.章程;4.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5.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诉讼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和业绩材料;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8.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9.规范高效廉洁执业承诺书;10.能够证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附件1);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4.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诉讼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5.业务和业绩材料;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8.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9.规范高效廉洁执业承诺书;10.能够证明破产清算事务所有关情形的其他材料。

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流程

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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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详细情况
其它专业能力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最高学历
及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及获取时间
业绩及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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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我评述和申明
略.
……本机构自愿申请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自愿接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指定法院的监督, 服从管理,执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入册申请表
申报机构名称:
申报执业范围:(注明在全省范围内执业或在某中级法院辖区内执业)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
工作联系人
联系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独立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
机构执业年限
注册资金万元
近三年年均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尚在管理中的破产企业数量
破产管理培训情况
参加培训学习
开办破产管理培训班
参与破产立法
班次
人数
班次
人数
会次
人数
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文章
和专着情况
填写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民事方面文章的详细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经过本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评审、在北京法院网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对初审名册公示、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等程序,现将审定的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予以公布(附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和破产审判需要进行增减。

管理人的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逸田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华信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庭、处、室、队、局:为提升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质量,培育良好有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市场,促进僵尸企业清理和助力供给侧结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授权,结合全市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清算案件的审理实际,经2017年2月15日本院第三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并予公布。

现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印发给你们。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及本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过程中需选定破产管理人或需组成清算组的,应从本名册中予以选择。

附件: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律师事务所(7家):1.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2.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3.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4.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5.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6.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7.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4家):1.长春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2.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3.吉林省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4.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2家):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2.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印发。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我国破产管理⼈的指定⽅式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由⼈民法院指定。

债权⼈会议有异议权,但只能请求法院更换管理⼈,是否更换管理⼈由法院决定。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的规定》,指定管理⼈的流程是:先由⾼级⼈民法院或⾼级法院授权中级⼈民法院编制管理⼈名册。

管理⼈名册由评审委员会编制。

评审委员会全部由法院系统⼈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管理⼈评定标准并决定编⼊管理⼈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名单。

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从管理⼈名册中指定管理⼈。

法院⼀般应当按照管理⼈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式公开指定管理⼈。

对于商业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式,邀请编⼊各地⼈民法院管理⼈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

采取竞争⽅式指定管理⼈的,⼈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

被指定为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分之⼀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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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入册申请表
申报机构名称:
申报执业范围:
填写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名称
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独立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
机构执业年限
注册资金(万元)
近三年年均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近三年年均办理业务数 纳税(万元)
公积公益金(万元)
执业保险 (万元) 机构人员总数
具有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总数
其他特殊从业人员数量
从业人员工作性质
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公司自有(㎡)
公司租赁(㎡)
备 注
相关破产管理执业能力
办理资产类案件量
(2015年至今)
民事诉讼案件企业资产审计企业破产清算
办理破产企业管理案件量(2015年至今)尚在管理中的破产企业数量
破产管理培训情况参加培训学习开办破产管
理培训班
参与破产立法班次人数班次人数班次人数
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文章和专著情况
执业表彰
机构业务业绩能力综述
其他专业能力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表序
号姓名




最高学历及
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及
获取时间
业绩及特长
1 2 3 4 5 6 7 8 9 …
机构自我评述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审批情况行业自律组织或
主管部门对以上
材料真实性以及
有无被行政处罚
或纪律处分情况
的证明
(公章)
年月日
中级法院
初审意见
印章年月日
编制破产企业管
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注:请将企业章程、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认为能够证明其执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或对破产企业管理能力等材料附于表后,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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